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一節 通則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所有低壓配線裝置之配線方法,依本章規定辦理。
線路佈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應佈設於不易觸及且不易受外力損傷之處所。
二、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不得佈設線路。
三、絕緣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不得與敷設面直接接觸,亦不得嵌置壁內。
四、線路貫穿建築物或金屬物時,應有防護導線擦傷之裝置。
用電設備裝在建築物之表面時,應予固定。
若在圓木、屋櫞上裝設平底型之吊線盒、插座、手捺開關等應附設木座。
一、線路應佈設於不易觸及且不易受外力損傷之處所。
二、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不得佈設線路。
三、絕緣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不得與敷設面直接接觸,亦不得嵌置壁內。
四、線路貫穿建築物或金屬物時,應有防護導線擦傷之裝置。
用電設備裝在建築物之表面時,應予固定。
若在圓木、屋櫞上裝設平底型之吊線盒、插座、手捺開關等應附設木座。
屋內線路與其他管路、發熱構造物之容許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屋內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五○公厘以上之間隔。
若無法保持前述規定間隔,其間應加裝絕緣物隔離,或採用金屬導線管、電纜等配線方法。
二、屋內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應保持五○○公厘以上之間隔。
但其間有隔離設備者,不在此限。
三、若與其他地下管路交叉時,電纜以埋入該管路之下方為原則。
一、屋內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五○公厘以上之間隔。
若無法保持前述規定間隔,其間應加裝絕緣物隔離,或採用金屬導線管、電纜等配線方法。
二、屋內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應保持五○○公厘以上之間隔。
但其間有隔離設備者,不在此限。
三、若與其他地下管路交叉時,電纜以埋入該管路之下方為原則。
導線分歧之施工應避免有張力。
交流電路使用管槽時,應將同一電路之所有導線及設備接地導線,佈設於同一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
前項同一電路之所有導線指單相二線式電路中之二線、單相三線式及三相三線式電路中之三線及三相四線式電路中之四線。
不同系統之導線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稱電壓六○○伏以下交流電路及直流電路之所有導線,絕緣額定至少等於所在封閉箱體、電纜或管槽內導線之最高電路電壓者,得佈設於同一配線封閉箱體、電纜或管槽內。
二、標稱電壓超過六○○伏之電路導線,與標稱電壓六○○伏以下之電路導線,不得佈設於同一配線封閉箱體、電纜或管槽內。
前項同一電路之所有導線指單相二線式電路中之二線、單相三線式及三相三線式電路中之三線及三相四線式電路中之四線。
不同系統之導線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稱電壓六○○伏以下交流電路及直流電路之所有導線,絕緣額定至少等於所在封閉箱體、電纜或管槽內導線之最高電路電壓者,得佈設於同一配線封閉箱體、電纜或管槽內。
二、標稱電壓超過六○○伏之電路導線,與標稱電壓六○○伏以下之電路導線,不得佈設於同一配線封閉箱體、電纜或管槽內。
管槽、電纜架、電纜之鎧裝、電纜被覆、線盒、配電箱、配電盤、肘型彎管、管子接頭、配件及支撐等器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鐵磁性金屬器材:
(一)器材內外面應鍍上防腐蝕材質保護。
(二)若需防腐蝕,且金屬導線管在現場作絞牙者,該絞牙應塗上導電性防腐蝕材料。
(三)以琺瑯作防腐蝕保護之設備,不得使用於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
(四)具有防腐蝕保護之設備,得使用於混凝土內或直埋地下。
二、非金屬器材:
(一)裝設於陽光直接照射處,應具耐日照特性者。
(二)裝設於有化學氣體或化學溶劑等場所時,應具耐化學特性者。
三、潮濕場所暴露之全部配線系統包含線盒、配件、管槽及電纜架,與牆壁或支持物表面間之間隔,應保持六公厘以上。
但非金屬管槽、線盒及配件裝設於混凝土、瓷磚或類似表面者,不在此限。
四、線盒及連接配件等不得受濕氣侵入,否則應採用防水型。
一、鐵磁性金屬器材:
(一)器材內外面應鍍上防腐蝕材質保護。
(二)若需防腐蝕,且金屬導線管在現場作絞牙者,該絞牙應塗上導電性防腐蝕材料。
(三)以琺瑯作防腐蝕保護之設備,不得使用於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
(四)具有防腐蝕保護之設備,得使用於混凝土內或直埋地下。
二、非金屬器材:
(一)裝設於陽光直接照射處,應具耐日照特性者。
(二)裝設於有化學氣體或化學溶劑等場所時,應具耐化學特性者。
三、潮濕場所暴露之全部配線系統包含線盒、配件、管槽及電纜架,與牆壁或支持物表面間之間隔,應保持六公厘以上。
但非金屬管槽、線盒及配件裝設於混凝土、瓷磚或類似表面者,不在此限。
四、線盒及連接配件等不得受濕氣侵入,否則應採用防水型。
雨線外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有螺紋之管子接頭將金屬導線管相互接續應予防水處理,其配件亦應使用防水型,必要時加裝橡皮墊圈。
二、在潮濕場所施工時,管路應避免造成U型之低處。
三、在配管中較低處位置應設排水孔。
四、在垂直配管之上端應使用防水接頭。
五、在水平配管之終端應使用終端接頭或防水接頭。
一、使用有螺紋之管子接頭將金屬導線管相互接續應予防水處理,其配件亦應使用防水型,必要時加裝橡皮墊圈。
二、在潮濕場所施工時,管路應避免造成U型之低處。
三、在配管中較低處位置應設排水孔。
四、在垂直配管之上端應使用防水接頭。
五、在水平配管之終端應使用終端接頭或防水接頭。
管槽、電纜組件、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配電箱及配件等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不得以天花板支架或其他配管作為支撐。
二、管槽之線盒或管盒依第一百九十六條之六規定裝設,並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管槽得作為其他管槽、電纜或非用電設備之支撐。
三、電纜不得作為其他電纜、管槽或設備之支撐。
一、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不得以天花板支架或其他配管作為支撐。
二、管槽之線盒或管盒依第一百九十六條之六規定裝設,並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管槽得作為其他管槽、電纜或非用電設備之支撐。
三、電纜不得作為其他電纜、管槽或設備之支撐。
電氣導線之管槽或電纜架,不得再佈設蒸汽管、水管、空調管、瓦斯管、排水管或非電氣之設施。
弱電電線不得與電氣導線置於同一導線管內。
弱電電線不得與電氣導線置於同一導線管內。
導線之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及其他金屬封閉箱體,應作金屬連接形成連續之電氣導體,且連接至所有線盒、配電箱及配件,提供有效之電氣連續性。
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由分路供電之設備封閉箱體,為減少接地電路電磁雜訊干擾,得與供電至該設備電路之管槽隔離,此隔離係採用一個以上經設計者確認之非金屬管槽配件,附裝於管槽與設備封閉箱體之連接點處。
二、金屬管槽內部附加一條具絕緣之設備接地導線,將設備封閉箱體接地。
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由分路供電之設備封閉箱體,為減少接地電路電磁雜訊干擾,得與供電至該設備電路之管槽隔離,此隔離係採用一個以上經設計者確認之非金屬管槽配件,附裝於管槽與設備封閉箱體之連接點處。
二、金屬管槽內部附加一條具絕緣之設備接地導線,將設備封閉箱體接地。
金屬或非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及被覆,於配電箱、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或出線口之間,應有機械連續性。
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短節管槽支撐,或保護電纜組件避免受外力損傷者。
二、管槽及電纜裝置進入開關盤、電動機控制中心或亭置式變壓器等設備底部開口者。
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短節管槽支撐,或保護電纜組件避免受外力損傷者。
二、管槽及電纜裝置進入開關盤、電動機控制中心或亭置式變壓器等設備底部開口者。
導線之機械連續性及電氣連續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槽內之導線,於出線口、線盒及配線裝置等之間,應有機械連續性。
二、多線式分路被接地導線之配置應有電氣連續性。
一、管槽內之導線,於出線口、線盒及配線裝置等之間,應有機械連續性。
二、多線式分路被接地導線之配置應有電氣連續性。
導線除不需作中間接續或終端處理外,於每一出線口、接線盒及開關點,應預留未來連接照明燈具、配線裝置所需接線長度。
導線管、非金屬被覆電纜、MI電纜、裝甲電纜或其他電纜等配線方法,於每一條導線接續點、進出點、開關點、連接點、終端點或拉線點,應使用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盒等。
但符合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導線槽附有可拆卸式蓋板,且蓋板裝設於可觸及處者。
二、屬於整套型設備之接線盒或配線箱得以替代線盒者。
三、電纜進出之導線管已提供電纜支撐或保護,且於導線管終端使用避免電纜受損之配件者。
四、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採整套型封閉箱體之配線裝置,且以支架將設施固定於牆壁或天花板者。
五、MI電纜直線接續使用可觸及之配件者。
六、中間接續、開關、終端接頭或拉線點位於下列之一者:
(一)配電箱內。
(二)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電動機控制器之封閉箱體內,且有充足之容積者。
(三)電動機控制中心內。
但符合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導線槽附有可拆卸式蓋板,且蓋板裝設於可觸及處者。
二、屬於整套型設備之接線盒或配線箱得以替代線盒者。
三、電纜進出之導線管已提供電纜支撐或保護,且於導線管終端使用避免電纜受損之配件者。
四、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採整套型封閉箱體之配線裝置,且以支架將設施固定於牆壁或天花板者。
五、MI電纜直線接續使用可觸及之配件者。
六、中間接續、開關、終端接頭或拉線點位於下列之一者:
(一)配電箱內。
(二)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電動機控制器之封閉箱體內,且有充足之容積者。
(三)電動機控制中心內。
管槽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匯流排槽,或具有鉸鏈、可打開蓋子之暴露式管槽外,於導線穿入管槽前,管槽應配裝完妥。
二、除有特別設計或另有規定外,金屬管槽不得以焊接方式支撐、固定或連接。
三、在鋼筋混凝土內配管時,以不減損建築物之強度為原則,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中配置時,不超過混凝土厚度三分之一。
但配置連接接戶管者,不在此限。
(二)不可對建材造成過大之溝或孔。
一、除匯流排槽,或具有鉸鏈、可打開蓋子之暴露式管槽外,於導線穿入管槽前,管槽應配裝完妥。
二、除有特別設計或另有規定外,金屬管槽不得以焊接方式支撐、固定或連接。
三、在鋼筋混凝土內配管時,以不減損建築物之強度為原則,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中配置時,不超過混凝土厚度三分之一。
但配置連接接戶管者,不在此限。
(二)不可對建材造成過大之溝或孔。
垂直導線管內導線之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垂直佈設之支撐間隔不得超過表一八七之一二規定。
若有需超過者,垂直導線管內之導線應增加中間支撐。
二、導線、電纜於垂直導線管之頂端或靠近頂端處,應予支撐。
三、使用下列方式之一支撐:
(一)導線管終端使用夾型裝置,或採用絕緣楔子。
(二)在不超過第一款規定之間隔設置支撐之線盒,並以能承受導線重量之方式予以支撐,且該線盒須有蓋板。
(三)在線盒內,使電纜彎曲不小於九○度,平放電纜之距離不小於電纜直徑之二倍,並以二個以上絕緣物支撐。
若有需要,得再以紮線綁住。
電纜於線盒前後上述方式之支撐間隔不超過表一八七之一二所示值之百分之二○。
一、導線垂直佈設之支撐間隔不得超過表一八七之一二規定。
若有需超過者,垂直導線管內之導線應增加中間支撐。
二、導線、電纜於垂直導線管之頂端或靠近頂端處,應予支撐。
三、使用下列方式之一支撐:
(一)導線管終端使用夾型裝置,或採用絕緣楔子。
(二)在不超過第一款規定之間隔設置支撐之線盒,並以能承受導線重量之方式予以支撐,且該線盒須有蓋板。
(三)在線盒內,使電纜彎曲不小於九○度,平放電纜之距離不小於電纜直徑之二倍,並以二個以上絕緣物支撐。
若有需要,得再以紮線綁住。
電纜於線盒前後上述方式之支撐間隔不超過表一八七之一二所示值之百分之二○。
鐵磁性金屬封閉箱體或金屬管槽之感應電流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交流電路之導線佈設於鐵磁性金屬封閉箱體或金屬管槽內,應將同一回路之相導線、被接地導線及設備接地導線綑綁成束,以保持電磁平衡。
二、交流電路之單芯導線,穿過鐵磁性金屬板時,應依下列方式之一:
(一)個別導線穿過金屬板時,其開孔與開孔間切一溝槽。
(二)提供絕緣壁,面積足夠容納電路所有導線穿過。
真空或電氣放電燈系統,或X光檢測器之電路導線,若配置於金屬箱體內,或通過金屬體者,其感應效應得予忽略。
一、交流電路之導線佈設於鐵磁性金屬封閉箱體或金屬管槽內,應將同一回路之相導線、被接地導線及設備接地導線綑綁成束,以保持電磁平衡。
二、交流電路之單芯導線,穿過鐵磁性金屬板時,應依下列方式之一:
(一)個別導線穿過金屬板時,其開孔與開孔間切一溝槽。
(二)提供絕緣壁,面積足夠容納電路所有導線穿過。
真空或電氣放電燈系統,或X光檢測器之電路導線,若配置於金屬箱體內,或通過金屬體者,其感應效應得予忽略。
用戶配線系統中分路及幹線之非被接地導線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戶配線系統若有超過一個以上標稱電壓者,其分路及幹線之非被接地導線所有終端、連接點及接續點,應標示其相電壓或線電壓及系統標稱電壓。
二、識別方法可採用不同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
三、引接自每一分路配電箱或類似分路配電設備之導線之識別方法,應以書面置於可輕易觸及處,或耐久貼於每一分路配電箱或類似分路配電設備內。
一、用戶配線系統若有超過一個以上標稱電壓者,其分路及幹線之非被接地導線所有終端、連接點及接續點,應標示其相電壓或線電壓及系統標稱電壓。
二、識別方法可採用不同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
三、引接自每一分路配電箱或類似分路配電設備之導線之識別方法,應以書面置於可輕易觸及處,或耐久貼於每一分路配電箱或類似分路配電設備內。
(刪除)
地下配線應使用絕緣電纜穿入管路、管溝或直埋方式施設。
但絕緣導線使用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之地下管路者,不在此限。
地下配線之施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埋設於地下之電纜或絕緣導線及其連接或接續,應具有防潮性。
二、以管路或電纜裝設者,其埋設深度應符合表一八九規定。
三、建築物下面埋設電纜時,應將電纜穿入導線管內,並延伸至建築物牆外。
四、直埋之MI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配電箱或導線管保護,保護範圍至少由地面起達二‧五公尺及自地面以下達四六○公厘。
五、纜線引出:
(一)地下線路與架空線路連接,其露出地面之纜線,應裝設於不會妨礙交通之位置。
(二)若纜線裝設於人員可能觸及之場所或易受損傷之場所者,應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防護。
六、回填料:
(一)含有大塊岩石、鋪路材料、煤渣、大塊或尖角物料,或腐蝕性材料等,不得作為挖掘後之回填料。
(二)管路或直埋電纜之溝底應平滑搗實,並應於管路或電纜上方覆蓋砂粒、加標示帶,或採其他經設計者確認方法,防護其免遭受外力損傷。
七、水氣會進入而碰觸帶電組件之導線管,其一端或兩端,應予封閉或塞住。
八、纜線引上之地下裝置連接至導線管或其他管槽終端時,應有整套型封塞之套管或終端配件。
具有外力保護特性之密封護套,得替代上述套管。
但絕緣導線使用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之地下管路者,不在此限。
地下配線之施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埋設於地下之電纜或絕緣導線及其連接或接續,應具有防潮性。
二、以管路或電纜裝設者,其埋設深度應符合表一八九規定。
三、建築物下面埋設電纜時,應將電纜穿入導線管內,並延伸至建築物牆外。
四、直埋之MI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配電箱或導線管保護,保護範圍至少由地面起達二‧五公尺及自地面以下達四六○公厘。
五、纜線引出:
(一)地下線路與架空線路連接,其露出地面之纜線,應裝設於不會妨礙交通之位置。
(二)若纜線裝設於人員可能觸及之場所或易受損傷之場所者,應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防護。
六、回填料:
(一)含有大塊岩石、鋪路材料、煤渣、大塊或尖角物料,或腐蝕性材料等,不得作為挖掘後之回填料。
(二)管路或直埋電纜之溝底應平滑搗實,並應於管路或電纜上方覆蓋砂粒、加標示帶,或採其他經設計者確認方法,防護其免遭受外力損傷。
七、水氣會進入而碰觸帶電組件之導線管,其一端或兩端,應予封閉或塞住。
八、纜線引上之地下裝置連接至導線管或其他管槽終端時,應有整套型封塞之套管或終端配件。
具有外力保護特性之密封護套,得替代上述套管。
(刪除)
地下配線採用管路或管溝方式施設於可能需承受車輛或其他重物壓力之處者,其管路或管溝應有耐受其壓力之強度。
地下線路用之人孔及手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孔及手孔應堅固能耐受車輛或其他重物之壓力,且有防止浸水結構。
二、人孔及手孔應有排除積水之結構。
三、人孔及手孔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氣體可能侵入之場所。
一、人孔及手孔應堅固能耐受車輛或其他重物之壓力,且有防止浸水結構。
二、人孔及手孔應有排除積水之結構。
三、人孔及手孔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氣體可能侵入之場所。
地下配線裝置之非帶電金屬部分、金屬接線箱或接線盒,及電纜金屬被覆層,應依有關規定接地。
導線管裝配於不能檢視之隱蔽處所或建築結構內者,應於部分或全部裝配完成埋設前,由電器承裝業會同建築監工或監造技師負責檢查,作成紀錄。
凡有備用之自備電源用戶,應裝設雙投兩路用之開關設備或採用開關間有電氣性與機械性之互鎖裝置,使該戶於使用自備電源時能同時啟斷原由電業供應之電源。
第二節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第二節 之一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配件
出線盒、拉線盒或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管槽連接配件、連接管槽或電纜至線盒及導管盒配件等之裝設,依本節規定辦理。
非金屬線盒僅適用於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可撓軟線及非金屬管槽配線。
採用非金屬導線管配線,其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應有足夠之強度。
採用非金屬導線管配線,其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應有足夠之強度。
線盒、導管盒及配件裝設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者,其放置及配裝應能防止水份進入或滯留於盒內;裝設於潮濕場所者,應為適用於潮濕場所者。
導線進入出線盒、接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或配件應有防止遭受磨損之保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進入線盒之開孔空隙應予封閉。
二、金屬線盒或管盒:
(一)採用吊線支撐配線者,導線進入金屬線盒或管盒應以絕緣護套保護,其內部配線應牢固於線盒或管盒。
(二)管槽或電纜以金屬線盒或管盒裝設者,應予固定於盒上。
三、二二平方公厘以上之導線進入、引出線盒或管盒者,應以圓滑絕緣表面之配件防護,或以固定之絕緣材質與該配件隔開。
一、導線進入線盒之開孔空隙應予封閉。
二、金屬線盒或管盒:
(一)採用吊線支撐配線者,導線進入金屬線盒或管盒應以絕緣護套保護,其內部配線應牢固於線盒或管盒。
(二)管槽或電纜以金屬線盒或管盒裝設者,應予固定於盒上。
三、二二平方公厘以上之導線進入、引出線盒或管盒者,應以圓滑絕緣表面之配件防護,或以固定之絕緣材質與該配件隔開。
由嵌入式之線盒表面延伸配管時,應另裝延伸框,以延伸及固定於既設線盒,且延伸框應以蓋板蓋住出線口。
設備接地應符合第一章第八節規定。
設備接地應符合第一章第八節規定。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配件之封閉箱體支撐依下列一種以上之方式辦理:
一、封閉箱體設置於建築物或其他表面者,應牢固於裝設位置。
二、封閉箱體應直接以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作支撐,或以支架支撐於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若使用釘子及螺絲固定者,以其穿過背板固定時,與箱體內部側面應保持六公厘以內。
螺絲不得穿過箱體內部。
(二)金屬支架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由厚度○‧五公厘以上(不含塗層)之金屬製成。
三、封閉箱體設置於牆面或木板之完成面者,應以適用之固定夾、螺栓或配件予以牢固。
四、封閉箱體設置於懸吊式天花板之結構或支持物者,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並依下列方式之一予以牢固:
(一)箱體應以螺栓、螺絲釘、鉚釘或夾子固定於框架組件上,或以其他適用於天花板框架組件及箱體牢固之方法。
(二)支撐線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而不用天花板支架或其他配管作為支撐。
以支撐線作為封閉箱體之支撐者,每一個端點應予固定。
五、以管槽支撐封閉箱體:
(一)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
(二)箱體應具有螺紋入口或適用之插孔,且有二根以上導線管穿入或插入箱體,每根導線管於箱體四五○公厘範圍內予以固定。
六、封閉箱體埋入混凝土或磚石作支撐者,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牢固埋入混凝土或磚石。
七、懸吊式線盒或管盒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若由多芯可撓導線或電纜支撐者,應以張力釋放接頭穿入盒內旋緊等方式,保護導線免於承受張力。
(二)以導線管作支撐:1.若為燈座或照明燈具之支撐線盒或管盒應以四五○公厘以下之金屬導線管節支撐。
在照明燈具末端,其導線管應穿入盒內或配線封閉箱體旋緊。
2.若僅由單一導線管支撐者:(1)螺紋穿入連接處應使用螺絲釘固定,或以其他方法防止鬆脫。
(2)照明燈具距離地面應為二‧五公尺以上,且距離窗戶、門、走廊、火災逃生通道或類似場所高度二‧五公尺以上,水平距離九○○公厘以上。
一、封閉箱體設置於建築物或其他表面者,應牢固於裝設位置。
二、封閉箱體應直接以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作支撐,或以支架支撐於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若使用釘子及螺絲固定者,以其穿過背板固定時,與箱體內部側面應保持六公厘以內。
螺絲不得穿過箱體內部。
(二)金屬支架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由厚度○‧五公厘以上(不含塗層)之金屬製成。
三、封閉箱體設置於牆面或木板之完成面者,應以適用之固定夾、螺栓或配件予以牢固。
四、封閉箱體設置於懸吊式天花板之結構或支持物者,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並依下列方式之一予以牢固:
(一)箱體應以螺栓、螺絲釘、鉚釘或夾子固定於框架組件上,或以其他適用於天花板框架組件及箱體牢固之方法。
(二)支撐線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而不用天花板支架或其他配管作為支撐。
以支撐線作為封閉箱體之支撐者,每一個端點應予固定。
五、以管槽支撐封閉箱體:
(一)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
(二)箱體應具有螺紋入口或適用之插孔,且有二根以上導線管穿入或插入箱體,每根導線管於箱體四五○公厘範圍內予以固定。
六、封閉箱體埋入混凝土或磚石作支撐者,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牢固埋入混凝土或磚石。
七、懸吊式線盒或管盒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若由多芯可撓導線或電纜支撐者,應以張力釋放接頭穿入盒內旋緊等方式,保護導線免於承受張力。
(二)以導線管作支撐:1.若為燈座或照明燈具之支撐線盒或管盒應以四五○公厘以下之金屬導線管節支撐。
在照明燈具末端,其導線管應穿入盒內或配線封閉箱體旋緊。
2.若僅由單一導線管支撐者:(1)螺紋穿入連接處應使用螺絲釘固定,或以其他方法防止鬆脫。
(2)照明燈具距離地面應為二‧五公尺以上,且距離窗戶、門、走廊、火災逃生通道或類似場所高度二‧五公尺以上,水平距離九○○公厘以上。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及導管盒及配線器材之封閉箱體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深度,以妥適容納所裝設備,並應有足夠之強度,使其配裝在混凝土內或其他場所時,不致造成變形或傷及箱盒內之導線。
一、箱盒內未裝有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者,內部深度至少有一二‧五公厘,並加裝蓋子。
二、箱盒裝有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者,內部至少有下列規定之深度,且其最小深度能容納設備後部突出部分及供電至該設備之導線。
(一)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突出於安裝面板後面超過四八公厘者,箱盒深度為該裝置或設備厚度再加六公厘。
(二)依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所接之電源導線線徑規定如下:1.線徑超過二二平方公厘:接線盒及拉線盒容積得為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
2.線徑八平方公厘至二二平方公厘:箱盒深度為五二公厘以上。
3.線徑三‧五平方公厘至五‧五平方公厘:箱盒深度為三○公厘以上。
4.線徑二公厘以下:箱盒深度為二五公厘以上。
一、箱盒內未裝有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者,內部深度至少有一二‧五公厘,並加裝蓋子。
二、箱盒裝有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者,內部至少有下列規定之深度,且其最小深度能容納設備後部突出部分及供電至該設備之導線。
(一)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突出於安裝面板後面超過四八公厘者,箱盒深度為該裝置或設備厚度再加六公厘。
(二)依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所接之電源導線線徑規定如下:1.線徑超過二二平方公厘:接線盒及拉線盒容積得為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
2.線徑八平方公厘至二二平方公厘:箱盒深度為五二公厘以上。
3.線徑三‧五平方公厘至五‧五平方公厘:箱盒深度為三○公厘以上。
4.線徑二公厘以下:箱盒深度為二五公厘以上。
全部裝設完成後,每一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及導管盒應有蓋板、面板、燈座或燈具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蓋板及面板使用金屬材質者,應予接地。
二、暴露於燈具罩邊緣及線盒或管盒間之任何可燃性牆壁或天花板,應以非可燃性材質覆蓋。
一、蓋板及面板使用金屬材質者,應予接地。
二、暴露於燈具罩邊緣及線盒或管盒間之任何可燃性牆壁或天花板,應以非可燃性材質覆蓋。
出線盒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照明燈具及插座等裝設位置應使用出線盒。
但明管配線之末端或類似之情況得使用木台。
二、出線盒之設計可供支撐,且裝設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條之六規定者,得作為照明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之支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上照明燈具或燈座之出線盒應在其內部標示所能承受之最大重量,且燈具未超過二三公斤,可由線盒支撐於牆壁。
若壁掛式照明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重量未超過三公斤者,得以其擴充線盒或其他線盒支撐。
(二)照明專用天花板出線口應有出線盒供照明燈具或燈座附掛,並能支撐燈具重量至少二三公斤。
燈具重量超過二三公斤者,除出線盒經設計者確認並標示有最大支撐重量者外,應有與出線盒無關之獨立且牢固之支撐。
三、以出線盒或出線盒系統作為天花板懸吊式電扇唯一支撐者,應為製造廠標示適合此用途者,且吊扇重量不得超過三二公斤。
若出線盒或出線盒系統設計可支撐超過一六公斤者,應標示其可支撐之最大重量。
四、出線盒供地板內插座使用者,應為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地板者。
一、在照明燈具及插座等裝設位置應使用出線盒。
但明管配線之末端或類似之情況得使用木台。
二、出線盒之設計可供支撐,且裝設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條之六規定者,得作為照明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之支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上照明燈具或燈座之出線盒應在其內部標示所能承受之最大重量,且燈具未超過二三公斤,可由線盒支撐於牆壁。
若壁掛式照明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重量未超過三公斤者,得以其擴充線盒或其他線盒支撐。
(二)照明專用天花板出線口應有出線盒供照明燈具或燈座附掛,並能支撐燈具重量至少二三公斤。
燈具重量超過二三公斤者,除出線盒經設計者確認並標示有最大支撐重量者外,應有與出線盒無關之獨立且牢固之支撐。
三、以出線盒或出線盒系統作為天花板懸吊式電扇唯一支撐者,應為製造廠標示適合此用途者,且吊扇重量不得超過三二公斤。
若出線盒或出線盒系統設計可支撐超過一六公斤者,應標示其可支撐之最大重量。
四、出線盒供地板內插座使用者,應為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地板者。
拉線盒、接線盒及導管盒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二平方公厘以上導線之導線管或電纜佈設時,其線盒及管盒最小容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線拉線:線盒或管盒之長度不得小於導線管中最大標稱管徑之八倍。
(二)轉彎、U型拉線或接續:1.導線管進入側轉彎至另一側之線盒或管盒距離,不得小於導線管最大標稱管徑之六倍。
有其他導線管進入時,其距離應再增加同一側同一排所有導線管直徑之總和。
2.每一排導線管應個別計算,再取其中一排算出之最大距離者為基準。
二、線盒之長度、寬度或高度若超過一‧八公尺者,盒內所有導線應予綁住或放在支架上。
三、所有線盒及管盒應有蓋板,其材質應與線盒或管盒具相容性,且適合其使用條件。
若為金屬材質者,應予接地。
四、若盒內裝有耐久隔板加以區隔者,每一區間應視為個別線盒或管盒。
五、線盒或管盒容積大於一六五○立方公分,且依下列規定裝設者,其內部得裝設配線端子板供導體接續用:
(一)配線端子板尺寸不小於其裝用說明書規定。
(二)配線端子板於盒內不會暴露任何未絕緣帶電組件。
一、二二平方公厘以上導線之導線管或電纜佈設時,其線盒及管盒最小容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線拉線:線盒或管盒之長度不得小於導線管中最大標稱管徑之八倍。
(二)轉彎、U型拉線或接續:1.導線管進入側轉彎至另一側之線盒或管盒距離,不得小於導線管最大標稱管徑之六倍。
有其他導線管進入時,其距離應再增加同一側同一排所有導線管直徑之總和。
2.每一排導線管應個別計算,再取其中一排算出之最大距離者為基準。
二、線盒之長度、寬度或高度若超過一‧八公尺者,盒內所有導線應予綁住或放在支架上。
三、所有線盒及管盒應有蓋板,其材質應與線盒或管盒具相容性,且適合其使用條件。
若為金屬材質者,應予接地。
四、若盒內裝有耐久隔板加以區隔者,每一區間應視為個別線盒或管盒。
五、線盒或管盒容積大於一六五○立方公分,且依下列規定裝設者,其內部得裝設配線端子板供導體接續用:
(一)配線端子板尺寸不小於其裝用說明書規定。
(二)配線端子板於盒內不會暴露任何未絕緣帶電組件。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及手孔之裝設應使作業人員可觸及其內部配線,無需移開建築物任何部分,或挖開人行道、舖設地面或其他舖設地面之物體。
但線盒、管盒及手孔以碎石、輕質混凝土或無粘著力之粒狀泥土覆蓋,且其設置場所能有效識別及可觸及挖掘者,不在此限。
但線盒、管盒及手孔以碎石、輕質混凝土或無粘著力之粒狀泥土覆蓋,且其設置場所能有效識別及可觸及挖掘者,不在此限。
金屬材質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及管槽配件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為耐腐蝕性者,或內外面鍍鋅、上釉或使用其他防腐蝕處理。
二、應有足以承受所裝設備或導線之強度及硬度。
三、每一具金屬製線盒或管盒應有可供連接設備接地導線用之設施;該設施得採用螺紋孔或同等方式。
一、應為耐腐蝕性者,或內外面鍍鋅、上釉或使用其他防腐蝕處理。
二、應有足以承受所裝設備或導線之強度及硬度。
三、每一具金屬製線盒或管盒應有可供連接設備接地導線用之設施;該設施得採用螺紋孔或同等方式。
金屬蓋板之材質應與其所裝用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相同,或襯以厚度○‧八公厘以上之絕緣物。
金屬蓋板厚度應與其所裝用之線盒或管盒相同。
金屬蓋板厚度應與其所裝用之線盒或管盒相同。
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及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彎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彎曲時不得使導線管遭受損傷,且其管內直徑不得因彎曲而減少。
二、於兩線盒或管盒間,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四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三個;其每一內彎角不得小於九○度。
三、彎曲處內側半徑不得小於導線管內徑之六倍。
四、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裝設於暴露場所或能夠點檢之隱蔽場所而可將導線管卸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不得小於導線管內徑之三倍。
一、彎曲時不得使導線管遭受損傷,且其管內直徑不得因彎曲而減少。
二、於兩線盒或管盒間,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四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三個;其每一內彎角不得小於九○度。
三、彎曲處內側半徑不得小於導線管內徑之六倍。
四、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裝設於暴露場所或能夠點檢之隱蔽場所而可將導線管卸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不得小於導線管內徑之三倍。
第三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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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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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金屬導線管配線
金屬導線管配線及其相關配件之使用及裝設,依本節規定辦理。
金屬導線管為鐵、鋼、銅、鋁及合金等製成品。
常用導線管按其形式及管壁厚度如下:
一、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指有螺紋、圓形鋼製之金屬管,按管壁厚度而有厚薄之分。
二、無螺紋金屬導線管(ElectricMetallicTubing,EMT):指無螺紋、薄壁之圓形金屬管。
常用導線管按其形式及管壁厚度如下:
一、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指有螺紋、圓形鋼製之金屬管,按管壁厚度而有厚薄之分。
二、無螺紋金屬導線管(ElectricMetallicTubing,EMT):指無螺紋、薄壁之圓形金屬管。
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有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
二、含有酸性或腐蝕性之泥土中。
三、潮濕場所。
但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帶、螺絲等配件具耐腐蝕材質,或另有耐腐蝕材質保護者,不在此限。
薄金屬導線管及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有重機械碰傷場所。
三、六○○伏以上之高壓配管工程。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亦不得使用於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一、有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
二、含有酸性或腐蝕性之泥土中。
三、潮濕場所。
但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帶、螺絲等配件具耐腐蝕材質,或另有耐腐蝕材質保護者,不在此限。
薄金屬導線管及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有重機械碰傷場所。
三、六○○伏以上之高壓配管工程。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亦不得使用於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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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材質金屬導線管之間應避免互相接觸,以免可能之電蝕效應產生。
金屬導線管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導線管應有足夠之強度,其內部管壁應光滑,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
二、金屬導線管內外表面應鍍鋅。
但施設於乾燥之室內及埋設於不受潮濕之建築物或構造物內者,其內外表面得塗有其他防鏽之物質。
一、金屬導線管應有足夠之強度,其內部管壁應光滑,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
二、金屬導線管內外表面應鍍鋅。
但施設於乾燥之室內及埋設於不受潮濕之建築物或構造物內者,其內外表面得塗有其他防鏽之物質。
金屬導線管徑之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之選定應依表二二二~一至表二二二~三規定。
二、管長六公尺以下且無顯著彎曲及導線容易更換者,若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應依表二二二~四選定,其餘得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二二~五或表二二二~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六○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二二~五或表二二二~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選定。
四、除依前三款選定外,單芯電纜、多芯電纜或其他絕緣導線之管徑選用得依表二二二~七選定。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之選定應依表二二二~一至表二二二~三規定。
二、管長六公尺以下且無顯著彎曲及導線容易更換者,若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應依表二二二~四選定,其餘得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二二~五或表二二二~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六○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二二~五或表二二二~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選定。
四、除依前三款選定外,單芯電纜、多芯電纜或其他絕緣導線之管徑選用得依表二二二~七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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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導線管終端切斷處,應予整修或去除粗糙邊緣,使導線出入口平滑,不得有損傷導線被覆之虞。
金屬導線管若於現場絞牙,應使用絞牙模具處理。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不得絞牙。
但使用其原製造廠製之整體絞牙連接接頭,並設計能防止導線管絞牙彎曲者,不在此限。
金屬導線管若於現場絞牙,應使用絞牙模具處理。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不得絞牙。
但使用其原製造廠製之整體絞牙連接接頭,並設計能防止導線管絞牙彎曲者,不在此限。
金屬導線管以明管敷設時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
(一)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配電箱或其他導線管終端九○○公厘內,應以護管鐵固定。
(二)若結構構件不易固定於九○○公厘以內時,得於一‧五公尺以內處固定。
二、支撐:
(一)金屬導線管每隔二公尺內,應以護管鐵或其他有效方法支撐。
(二)從工業機器或固定式設備延伸之暴露垂直導線管,若中間為絞牙連接,導線管最頂端及底端有支撐及固定,且無其他有效之中間支撐方法者,得每隔六公尺以內作支撐。
一、固定:
(一)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配電箱或其他導線管終端九○○公厘內,應以護管鐵固定。
(二)若結構構件不易固定於九○○公厘以內時,得於一‧五公尺以內處固定。
二、支撐:
(一)金屬導線管每隔二公尺內,應以護管鐵或其他有效方法支撐。
(二)從工業機器或固定式設備延伸之暴露垂直導線管,若中間為絞牙連接,導線管最頂端及底端有支撐及固定,且無其他有效之中間支撐方法者,得每隔六公尺以內作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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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導線管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導線管間以管子接頭連接時,其絞牙應充分絞合。
二、金屬導線管與其配件之連接,其配件之兩側應用制止螺絲圈銜接或以其他方式妥為連接。
三、金屬導線管與其配件應與建築物確實固定。
四、金屬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管口應有護圈或護套,以防止導線損傷。
但線盒、配件或封閉箱體之設計有此保護者,不在此限。
一、金屬導線管間以管子接頭連接時,其絞牙應充分絞合。
二、金屬導線管與其配件之連接,其配件之兩側應用制止螺絲圈銜接或以其他方式妥為連接。
三、金屬導線管與其配件應與建築物確實固定。
四、金屬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管口應有護圈或護套,以防止導線損傷。
但線盒、配件或封閉箱體之設計有此保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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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蔽於建築物內部之配線工程竣工後,應繪製詳細圖面,指明金屬導線管線盒或管盒及其他配件之位置,以便檢修。
第五節 之一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其相關配件之使用及裝設,依本節規定辦理。
金屬可撓導線管按其構造分類,常用類型如下:
一、一般型:由金屬片捲成螺旋狀製成者。
二、液密型:由金屬片與纖維組合製成之緊密且有耐水性者。
一、一般型:由金屬片捲成螺旋狀製成者。
二、液密型:由金屬片與纖維組合製成之緊密且有耐水性者。
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但有防護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升降機之升降路。
但配線終端至各機器間之可撓導線管配線,不在此限。
三、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直埋地下或混凝土中。
但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並有標示者,得直埋地下。
五、長度超過一‧八公尺者。
六、周溫及導線運轉溫度超過導線管耐受溫度之場所。
一般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除用於連接發電機、電動機等旋轉機具有可撓必要之接線部分外,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場所。
但可點檢者,不在此限。
二、潮濕場所。
三、蓄電池室。
四、暴露於石油或汽油之場所,對所裝設導線有劣化效應者。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但有防護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升降機之升降路。
但配線終端至各機器間之可撓導線管配線,不在此限。
三、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直埋地下或混凝土中。
但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並有標示者,得直埋地下。
五、長度超過一‧八公尺者。
六、周溫及導線運轉溫度超過導線管耐受溫度之場所。
一般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除用於連接發電機、電動機等旋轉機具有可撓必要之接線部分外,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場所。
但可點檢者,不在此限。
二、潮濕場所。
三、蓄電池室。
四、暴露於石油或汽油之場所,對所裝設導線有劣化效應者。
金屬可撓導線管厚度應在○‧八公厘以上。
金屬可撓導線管、接線盒等管與管相互連接及導線管終端連接,應選用適當材質之配件,並維持其電氣連續性。
金屬可撓導線管、接線盒等管與管相互連接及導線管終端連接,應選用適當材質之配件,並維持其電氣連續性。
金屬可撓導線管徑之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絕緣導線穿在同一一般型金屬可撓導線管之管徑,應依第五節金屬管配線之厚金屬導線管表二二二~一選定。
二、線徑相同之絕緣導線穿在同一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內時,其管徑應依下列規定選定:
(一)管內穿設絕緣導線數在一○條以下者,按表二三八之五~一選定。
(二)管內穿設絕緣導線數超過一○條者,按表二三八之五~二選定。
三、金屬可撓導線管若彎曲不多,導線容易穿入及更換者,得免按第一款規定選用。
若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者,得按表二三八之五~三選定。
其餘得按表二三八之五~四、表二三八之五~五,及參考表二三八之五~六由導線與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內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八選定。
四、線徑不同之絕緣導線穿在同一金屬可撓管內時,得按表二三八之五~四、表二三八之五~五及表二三八之五~六導體與絕緣被覆總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內截面積之百分之三二選定。
一、線徑相同之絕緣導線穿在同一一般型金屬可撓導線管之管徑,應依第五節金屬管配線之厚金屬導線管表二二二~一選定。
二、線徑相同之絕緣導線穿在同一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內時,其管徑應依下列規定選定:
(一)管內穿設絕緣導線數在一○條以下者,按表二三八之五~一選定。
(二)管內穿設絕緣導線數超過一○條者,按表二三八之五~二選定。
三、金屬可撓導線管若彎曲不多,導線容易穿入及更換者,得免按第一款規定選用。
若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者,得按表二三八之五~三選定。
其餘得按表二三八之五~四、表二三八之五~五,及參考表二三八之五~六由導線與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內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八選定。
四、線徑不同之絕緣導線穿在同一金屬可撓管內時,得按表二三八之五~四、表二三八之五~五及表二三八之五~六導體與絕緣被覆總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內截面積之百分之三二選定。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所有管口,應予整修或去除粗糙邊緣,使導線出入口平滑,不得有損傷導線被覆之虞。
但其具螺紋之配件可以旋轉進入導線管內者,不在此限。
但其具螺紋之配件可以旋轉進入導線管內者,不在此限。
金屬可撓導線管以明管敷設時,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三○○公厘內,應以護管鐵固定,且每隔一‧五公尺以內,應以護管鐵支撐。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應有良好之機械性及電氣連續性,並確實固定。
二、導線管相互連接時,應以連接接頭妥為接續。
三、導線管與接線盒或配電箱連接時,應以終端接頭接續。
四、與金屬導線管配線、金屬導線槽配線等相互連接時,應使用連接接頭或終端接頭互相連接,並使其具機械性及電氣連續性。
五、轉彎接頭不得裝設於隱蔽處所。
一、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應有良好之機械性及電氣連續性,並確實固定。
二、導線管相互連接時,應以連接接頭妥為接續。
三、導線管與接線盒或配電箱連接時,應以終端接頭接續。
四、與金屬導線管配線、金屬導線槽配線等相互連接時,應使用連接接頭或終端接頭互相連接,並使其具機械性及電氣連續性。
五、轉彎接頭不得裝設於隱蔽處所。
金屬可撓導線管與設備之連接,其接地應依第一章第八節規定辦理。
金屬可撓導線管應採用線徑一‧六公厘以上裸軟銅線或截面積二平方公厘以上裸軟絞線作為接地導線,且此添加之裸軟銅線或裸軟絞線應與金屬可撓導線管兩端有電氣連續性。
金屬可撓導線管應採用線徑一‧六公厘以上裸軟銅線或截面積二平方公厘以上裸軟絞線作為接地導線,且此添加之裸軟銅線或裸軟絞線應與金屬可撓導線管兩端有電氣連續性。
第六節 非金屬導線管配
非金屬導線管配線及其相關配件之使用、裝設及施作,依本節規定辦理。
非金屬導線管按其材質分類,常用類型如下:
一、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簡稱PVC管):指以硬質聚氯乙烯製成之電氣用圓形非金屬導線管。
二、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簡稱HDPE管):指以高密度聚乙烯製成之電氣用圓形非金屬導線管。
一、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簡稱PVC管):指以硬質聚氯乙烯製成之電氣用圓形非金屬導線管。
二、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簡稱HDPE管):指以高密度聚乙烯製成之電氣用圓形非金屬導線管。
(刪除)
非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周溫超過攝氏五○度之場所。
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導線及電纜絕緣物之額定耐受溫度高於導線管。
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且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規定者,不在此限。
PVC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於潮濕場所配置之管路系統不能防止水份侵入管中,及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帶、螺絲等配件不具耐腐蝕材質,或無耐腐蝕材質保護者。
二、作為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三、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HDPE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場所。
二、建築物內。
三、直埋於混凝土厚度小於五○公厘。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周溫超過攝氏五○度之場所。
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導線及電纜絕緣物之額定耐受溫度高於導線管。
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且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規定者,不在此限。
PVC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於潮濕場所配置之管路系統不能防止水份侵入管中,及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帶、螺絲等配件不具耐腐蝕材質,或無耐腐蝕材質保護者。
二、作為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三、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HDPE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場所。
二、建築物內。
三、直埋於混凝土厚度小於五○公厘。
(刪除)
(刪除)
非金屬導線管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C管:
(一)佈設於地上,應能耐燃、耐壓縮及耐衝擊;使用遇熱時,應能耐歪曲變形、耐低溫;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時,應能耐日照。
(二)佈設於地下,應能耐濕、耐腐蝕,及具有足夠強度使其於搬運、佈設期間能耐壓縮及耐衝擊。
二、HDPE管:
(一)應能耐濕、耐腐蝕,及具有足夠強度使其於搬運、佈設期間能耐壓縮及耐衝擊。
(二)非直埋於混凝土內者,應能承受佈設後持續之荷重。
一、PVC管:
(一)佈設於地上,應能耐燃、耐壓縮及耐衝擊;使用遇熱時,應能耐歪曲變形、耐低溫;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時,應能耐日照。
(二)佈設於地下,應能耐濕、耐腐蝕,及具有足夠強度使其於搬運、佈設期間能耐壓縮及耐衝擊。
二、HDPE管:
(一)應能耐濕、耐腐蝕,及具有足夠強度使其於搬運、佈設期間能耐壓縮及耐衝擊。
(二)非直埋於混凝土內者,應能承受佈設後持續之荷重。
非金屬導線管徑之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之選定應依表二四四~一及表二四四~二規定。
二、管長六公尺以下且無顯著彎曲及導線容易更換者,若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應依表二四四~三選定,其餘得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四四~四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六○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四四~四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選定。
四、除依前三款選定外,單芯電纜、多芯電纜或其他絕緣導線之管徑選用得依表二二二~七選定。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之選定應依表二四四~一及表二四四~二規定。
二、管長六公尺以下且無顯著彎曲及導線容易更換者,若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應依表二四四~三選定,其餘得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四四~四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六○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四四~四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選定。
四、除依前三款選定外,單芯電纜、多芯電纜或其他絕緣導線之管徑選用得依表二二二~七選定。
非金屬導線管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管之所有管口內外應予整修或去除粗糙邊緣,使導線出入口平滑,不得有損傷導線被覆之虞。
二、導線管互相連接,或與接線盒連接,應考慮溫度變化,在連接處裝設伸縮配件。
三、在混凝土內集中配管不得減少建築物之強度。
一、導線管之所有管口內外應予整修或去除粗糙邊緣,使導線出入口平滑,不得有損傷導線被覆之虞。
二、導線管互相連接,或與接線盒連接,應考慮溫度變化,在連接處裝設伸縮配件。
三、在混凝土內集中配管不得減少建築物之強度。
非金屬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管口應裝設護套或施作喇叭口、擴管等,以保護導線免受磨損。
PVC管以明管敷設時,應依表二四六規定值予以支撐,且距下列位置三○○公厘內,裝設護管帶固定。
一、配管之兩端。
二、管與配件連接處。
三、管與管相互間連接處。
PVC管相互間及管與配件相接之長度,應為管徑之一‧二倍以上,且其連接處應牢固。
若使用粘劑者,相接長度得降低至管徑之○‧八倍。
一、配管之兩端。
二、管與配件連接處。
三、管與管相互間連接處。
PVC管相互間及管與配件相接之長度,應為管徑之一‧二倍以上,且其連接處應牢固。
若使用粘劑者,相接長度得降低至管徑之○‧八倍。
(刪除)
(刪除)
第六節 之一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及其相關配件之使用及裝設,依本節規定辦理。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指由合成樹脂材質製成,並搭配專用之接頭及配件,作為電氣導線及電纜裝設用,按其特性分類,常用類型如下:
一、PF(plasticflexible)管:具有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二、CD(combinedduct)管:非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一、PF(plasticflexible)管:具有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二、CD(combinedduct)管:非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
二、電壓超過六○○伏者。
三、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四、作為照明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撐。
五、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
PF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隱蔽場所。
但可點檢者,不在此限。
CD管亦不得使用於鋼筋混凝土以外之場所。
一、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
二、電壓超過六○○伏者。
三、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四、作為照明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撐。
五、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
PF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隱蔽場所。
但可點檢者,不在此限。
CD管亦不得使用於鋼筋混凝土以外之場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以絕緣導線配線時,其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一六~七選定。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之管徑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其導線數在一○條以下者,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一選定;導線數超過一○條者,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二選定。
二、管線裝置時彎曲較少,且容易拉線及換線者,若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三選定;其餘得依表二三八之五~四及表二四八之五~四,及參考表二四八之五~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內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八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表二三八之五~四、表二四八之五~四及參考表二四八之五~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三二選定。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其導線數在一○條以下者,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一選定;導線數超過一○條者,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二選定。
二、管線裝置時彎曲較少,且容易拉線及換線者,若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三選定;其餘得依表二三八之五~四及表二四八之五~四,及參考表二四八之五~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內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八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表二三八之五~四、表二四八之五~四及參考表二四八之五~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三二選定。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管口應裝設護套,以保護導線免受磨損。
採用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其導管盒、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應有足夠之強度。
PF管以明管敷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九○○公厘處或距下列位置三○○公厘以內處,裝設護管帶固定:
一、配管之二端。
二、管及配件連接處。
三、管及管連接處。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間與管及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一、配管之二端。
二、管及配件連接處。
三、管及管連接處。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間與管及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第七節 電纜架裝置
電纜架係一個以上單元或區段組合,組成一個結構系統,在電纜數量較多時,用於固定或支撐電纜及導線管。
電纜架若直接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下,其纜線應為耐日照者。
電纜架不得裝設於吊車或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電纜架若直接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下,其纜線應為耐日照者。
電纜架不得裝設於吊車或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刪除)
電纜架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有足夠強度及硬度,以支撐所有配線。
二、不得有尖銳邊緣、鋸齒狀或突出物,以免損傷纜線之絕緣或外皮。
三、電纜架系統應有耐腐蝕性。
以鐵磁性材料製成者,應有防腐蝕保護。
四、應有邊欄或同等結構之構造。
五、應有配件或以其他方式改變電纜架系統之方向及高度。
六、非金屬電纜架應以耐燃性之材質製成。
一、應有足夠強度及硬度,以支撐所有配線。
二、不得有尖銳邊緣、鋸齒狀或突出物,以免損傷纜線之絕緣或外皮。
三、電纜架系統應有耐腐蝕性。
以鐵磁性材料製成者,應有防腐蝕保護。
四、應有邊欄或同等結構之構造。
五、應有配件或以其他方式改變電纜架系統之方向及高度。
六、非金屬電纜架應以耐燃性之材質製成。
電纜架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MI電纜、裝甲電纜、非金屬被覆電纜、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PVC管、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得敷設於電纜架系統。
二、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電纜架系統之用電設備場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敷設單芯電纜:
(一)五○平方公厘以上之單芯電纜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電纜架者。
(二)一○○平方公厘以下單芯電纜敷設於梯型電纜架者,電纜架容許橫桿間隔為二二五公厘以下。
(三)以絕緣、被覆或裸導線之單芯導體作為設備接地導線,其線徑為二二平方公厘以上。
三、電纜架裝設於危險場所者,應依第五章規定。
四、除另有規定外,非金屬電纜架得使用於腐蝕性場所及有作電壓隔離之場所。
一、MI電纜、裝甲電纜、非金屬被覆電纜、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PVC管、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得敷設於電纜架系統。
二、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電纜架系統之用電設備場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敷設單芯電纜:
(一)五○平方公厘以上之單芯電纜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電纜架者。
(二)一○○平方公厘以下單芯電纜敷設於梯型電纜架者,電纜架容許橫桿間隔為二二五公厘以下。
(三)以絕緣、被覆或裸導線之單芯導體作為設備接地導線,其線徑為二二平方公厘以上。
三、電纜架裝設於危險場所者,應依第五章規定。
四、除另有規定外,非金屬電纜架得使用於腐蝕性場所及有作電壓隔離之場所。
電纜架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裝設應為完整之系統,現場彎曲或整修,應維持電纜架系統之電氣連續性。
二、電纜架必要時應採用非易燃性之蓋板或封閉箱體加以保護。
三、電纜架得橫穿隔板及牆壁,或垂直穿過潮濕場所或乾燥場所之台架及地板,惟須加以隔離,且具有防火延燒之裝置。
四、除前款規定外,電纜架應為暴露且可觸及者。
五、電纜架應有足夠空間,以供電纜敷設及維護。
六、若為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工業廠區內之電纜架,且電纜架系統可承載荷重者,得支撐導線管、電纜、線盒及導管盒。
若線盒及導管盒附掛於電纜架系統之底部或側面,其固定及支撐應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條之六規定。
七、電纜架內之電纜超過六○○伏者,應具有耐久明顯之警告標識,標示危險高壓電勿近等字樣,並置於電纜架系統可視及位置,且警告標識之間隔不超過三公尺。
一、電纜架裝設應為完整之系統,現場彎曲或整修,應維持電纜架系統之電氣連續性。
二、電纜架必要時應採用非易燃性之蓋板或封閉箱體加以保護。
三、電纜架得橫穿隔板及牆壁,或垂直穿過潮濕場所或乾燥場所之台架及地板,惟須加以隔離,且具有防火延燒之裝置。
四、除前款規定外,電纜架應為暴露且可觸及者。
五、電纜架應有足夠空間,以供電纜敷設及維護。
六、若為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工業廠區內之電纜架,且電纜架系統可承載荷重者,得支撐導線管、電纜、線盒及導管盒。
若線盒及導管盒附掛於電纜架系統之底部或側面,其固定及支撐應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條之六規定。
七、電纜架內之電纜超過六○○伏者,應具有耐久明顯之警告標識,標示危險高壓電勿近等字樣,並置於電纜架系統可視及位置,且警告標識之間隔不超過三公尺。
金屬電纜架之接地及搭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電纜架不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使用。
但金屬電纜架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時,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其接地及搭接之導線應依表二六~一規定。
若個別電纜導線截面積有五○○平方公厘以上者,搭接導線截面積不得小於電纜架上最大電纜之導線截面積百分之一二‧五。
二、金屬電纜架系統機械性中斷時,應以搭接導線將兩區段之電纜架,或電纜架與金屬導線管或設備間予以搭接,其搭接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二二平方公厘。
若金屬電纜架以螺栓牢固連接者,得免搭接。
一、金屬電纜架不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使用。
但金屬電纜架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時,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其接地及搭接之導線應依表二六~一規定。
若個別電纜導線截面積有五○○平方公厘以上者,搭接導線截面積不得小於電纜架上最大電纜之導線截面積百分之一二‧五。
二、金屬電纜架系統機械性中斷時,應以搭接導線將兩區段之電纜架,或電纜架與金屬導線管或設備間予以搭接,其搭接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二二平方公厘。
若金屬電纜架以螺栓牢固連接者,得免搭接。
電纜架內電纜之敷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六○○伏以下之電纜,得敷設於同一電纜架。
二、不同電壓等級電纜敷設於同一電纜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超過六○○伏之電纜為裝甲電纜。
(二)超過六○○伏之電纜與六○○伏以下之電纜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以電纜架相容材質之硬隔板予以隔開。
三、電纜得在電纜架內連接,其連接位置為可觸及,且不易受外力損傷,惟不得凸出電纜架之邊欄。
一、六○○伏以下之電纜,得敷設於同一電纜架。
二、不同電壓等級電纜敷設於同一電纜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超過六○○伏之電纜為裝甲電纜。
(二)超過六○○伏之電纜與六○○伏以下之電纜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以電纜架相容材質之硬隔板予以隔開。
三、電纜得在電纜架內連接,其連接位置為可觸及,且不易受外力損傷,惟不得凸出電纜架之邊欄。
六○○伏以下之多芯電纜敷設於單一電纜架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一)敷設電力、控制混合之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1.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為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其所有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之淨寬度,且所有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
2.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小於一○○平方公厘者,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3.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一○○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而小於一○○平方公厘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僅可單一層敷設。
(二)敷設控制或訊號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1.電纜架內部深度為一五○公厘以下者,在任何區段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部截面積百分之五○。
2.電纜架內部深度超過一五○公厘者,以一五○公厘計算電纜架內部容許截面積。
二、堅實底板型電纜架:
(一)敷設電力、控制混合之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1.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所有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淨寬度百分之九○,且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
2.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小於一○○平方公厘者,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三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3.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一○○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小於一○○平方公厘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四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僅可單一層敷設。
(二)敷設控制或訊號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1.電纜架內部深度為一五○公厘以下者,在任何區段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部截面積百分之四○。
2.電纜架內部深度超過一五○公厘者,以一五○公厘計算電纜架內部之容許截面積。
三、通風槽型電纜架敷設任何型式電纜:
(一)電纜架僅敷設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二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二)電纜架敷設超過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二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四、實底槽型電纜架敷設任何型式電纜:
(一)電纜架僅敷設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三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二)電纜架敷設超過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三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六○○伏以下單芯電纜之單芯導線或導線配件應平均配置於電纜架,且敷設於單一電纜架區段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一)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五○○平方公厘以上者,其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寬度,且所有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
惟每一回路之所有導線綁紮一起者,得免以單一層敷設。
(二)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一二五平方公厘至四五○平方公厘者,其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四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三)電纜芯線截面積五○○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五○○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所有小於五○○平方公厘電纜芯線截面積之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四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四)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五○平方公厘至一○○平方公厘者:1.應以單層敷設。
但每一回路單芯電纜綑綁成一束者,不需單層敷設。
2.所有電纜直徑之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寬度。
(五)電纜芯線截面積小於五○平方公厘,若未採單層敷設者,原則上每一回路以三角形或四角形綁紮一起採單一層敷設,且須有二‧一五倍之最大一條直徑之維護間隔,固定之間隔應為一‧四公尺以下。
二、通風槽型電纜架寬度為五○公厘、七五公厘、一○○公厘或一五○公厘者,所有單芯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通風槽內之淨寬度。
一、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一)敷設電力、控制混合之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1.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為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其所有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之淨寬度,且所有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
2.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小於一○○平方公厘者,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3.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一○○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而小於一○○平方公厘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僅可單一層敷設。
(二)敷設控制或訊號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1.電纜架內部深度為一五○公厘以下者,在任何區段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部截面積百分之五○。
2.電纜架內部深度超過一五○公厘者,以一五○公厘計算電纜架內部容許截面積。
二、堅實底板型電纜架:
(一)敷設電力、控制混合之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1.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所有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淨寬度百分之九○,且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
2.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小於一○○平方公厘者,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三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3.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一○○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小於一○○平方公厘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四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僅可單一層敷設。
(二)敷設控制或訊號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1.電纜架內部深度為一五○公厘以下者,在任何區段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部截面積百分之四○。
2.電纜架內部深度超過一五○公厘者,以一五○公厘計算電纜架內部之容許截面積。
三、通風槽型電纜架敷設任何型式電纜:
(一)電纜架僅敷設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二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二)電纜架敷設超過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二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四、實底槽型電纜架敷設任何型式電纜:
(一)電纜架僅敷設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三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二)電纜架敷設超過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三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六○○伏以下單芯電纜之單芯導線或導線配件應平均配置於電纜架,且敷設於單一電纜架區段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一)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五○○平方公厘以上者,其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寬度,且所有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
惟每一回路之所有導線綁紮一起者,得免以單一層敷設。
(二)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一二五平方公厘至四五○平方公厘者,其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四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三)電纜芯線截面積五○○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五○○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所有小於五○○平方公厘電纜芯線截面積之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四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四)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五○平方公厘至一○○平方公厘者:1.應以單層敷設。
但每一回路單芯電纜綑綁成一束者,不需單層敷設。
2.所有電纜直徑之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寬度。
(五)電纜芯線截面積小於五○平方公厘,若未採單層敷設者,原則上每一回路以三角形或四角形綁紮一起採單一層敷設,且須有二‧一五倍之最大一條直徑之維護間隔,固定之間隔應為一‧四公尺以下。
二、通風槽型電纜架寬度為五○公厘、七五公厘、一○○公厘或一五○公厘者,所有單芯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通風槽內之淨寬度。
六○○伏以下之電纜敷設於電纜架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多芯電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敷設於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一選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多芯電纜芯數大於三者,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二之修正係數修正,且僅限於電纜之芯數而非在電纜架內之導線數。
(二)電纜架蓋有堅實不透風蓋板長達一‧八公尺以上者,表二五二之四~一安培容量數值應調降至百分之九五以下。
二、單芯電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敷設於同一電纜架之安培容量,或單芯電纜與三條一束或四條一束之單芯電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敷設於同一電纜架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三○○平方公厘以上之單芯電纜:1.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七五。
2.敷設於有連續一‧八公尺以上之堅實不透風蓋板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七○。
(二)五○平分公厘至二五○平方公厘之單芯電纜:1.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六五。
2.敷設於有連續一‧八公尺以上之堅實不透風蓋板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六○。
(三)單芯電纜單層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且每條電纜間之間隔達電纜直徑長度以上者,五○平方公厘以上之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三規定。
(四)單芯電纜以三角或四角結構敷設於無蓋板電纜架,該結構彼此間隔超過最大電纜直徑二‧一五倍者,五○平方公厘以上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四規定。
一、多芯電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敷設於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一選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多芯電纜芯數大於三者,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二之修正係數修正,且僅限於電纜之芯數而非在電纜架內之導線數。
(二)電纜架蓋有堅實不透風蓋板長達一‧八公尺以上者,表二五二之四~一安培容量數值應調降至百分之九五以下。
二、單芯電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敷設於同一電纜架之安培容量,或單芯電纜與三條一束或四條一束之單芯電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敷設於同一電纜架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三○○平方公厘以上之單芯電纜:1.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七五。
2.敷設於有連續一‧八公尺以上之堅實不透風蓋板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七○。
(二)五○平分公厘至二五○平方公厘之單芯電纜:1.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六五。
2.敷設於有連續一‧八公尺以上之堅實不透風蓋板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六○。
(三)單芯電纜單層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且每條電纜間之間隔達電纜直徑長度以上者,五○平方公厘以上之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三規定。
(四)單芯電纜以三角或四角結構敷設於無蓋板電纜架,該結構彼此間隔超過最大電纜直徑二‧一五倍者,五○平方公厘以上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四規定。
電纜架及其內部電纜應予固定及支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之固定及支撐間隔應設計能承擔纜架上之荷重。
二、水平裝置以外之電纜應確實固定於電纜路徑之電纜架橫桿。
三、電纜由電纜架系統進入管槽時,應予支撐以防止電纜遭受應力。
四、電纜架支撐個別電纜由一電纜架通過另一電纜架,或由電纜架至管槽,或由電纜架至設備者,在電纜架之間,或電纜架與管槽或設備之間,其間隔不得超過一‧八公尺。
五、電纜在轉換位置應固定於電纜架,並應有防護設施,或選擇於不致受外力損傷之位置。
一、電纜架之固定及支撐間隔應設計能承擔纜架上之荷重。
二、水平裝置以外之電纜應確實固定於電纜路徑之電纜架橫桿。
三、電纜由電纜架系統進入管槽時,應予支撐以防止電纜遭受應力。
四、電纜架支撐個別電纜由一電纜架通過另一電纜架,或由電纜架至管槽,或由電纜架至設備者,在電纜架之間,或電纜架與管槽或設備之間,其間隔不得超過一‧八公尺。
五、電纜在轉換位置應固定於電纜架,並應有防護設施,或選擇於不致受外力損傷之位置。
第七節 之一以吊線支撐配線
以吊線支撐配線係指使用吊線支撐電纜之一種暴露配線支撐系統,並採用下列方式之一裝設者:
一、使用有吊環及托架之吊線作電纜之支撐。
二、使用吊線現場綁紮電纜之支撐方式。
三、工廠組裝之架空電纜。
一、使用有吊環及托架之吊線作電纜之支撐。
二、使用吊線現場綁紮電纜之支撐方式。
三、工廠組裝之架空電纜。
以吊線支撐配線不得使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
一、支撐MI電纜及裝甲電纜以外之電纜。
二、非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內。
三、升降機之升降路。
四、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以吊線支撐之電纜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暴露於風雨者,電纜應經設計者確認得使用於潮濕場所。
二、若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者,電纜應為耐日照者。
一、支撐MI電纜及裝甲電纜以外之電纜。
二、非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內。
三、升降機之升降路。
四、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以吊線支撐之電纜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暴露於風雨者,電纜應經設計者確認得使用於潮濕場所。
二、若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者,電纜應為耐日照者。
以吊線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撐:吊線應在末端與中間位置予以支撐。
電纜不得與支撐吊線或任何結構構件、牆壁或導管等接觸。
二、間隔:利用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隔應為一五公尺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
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應使用吊鉤或用紮線紮妥架設,且其間隔應保持五○○公厘以下。
一、支撐:吊線應在末端與中間位置予以支撐。
電纜不得與支撐吊線或任何結構構件、牆壁或導管等接觸。
二、間隔:利用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隔應為一五公尺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
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應使用吊鉤或用紮線紮妥架設,且其間隔應保持五○○公厘以下。
吊線及吊設電纜所連結之封閉箱體,於電氣系統為接地系統時,應連接至被接地系統導線,而為非接地系統時,應連接至接地電極導線。
第八節 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非金屬被覆電纜係由絕緣導線及非金屬材質被覆所組成之電纜,按其特性分類,常用類型如下:
一、一般型:包括低壓PVC電纜、低壓XLPE電纜,低壓EPR電纜或低壓PE電纜、低煙無毒電纜、耐燃電纜、耐熱電纜。
二、耐腐蝕型:以耐腐蝕性非金屬材質被覆,包括低壓XLPE電纜、低壓EPR電纜。
一、一般型:包括低壓PVC電纜、低壓XLPE電纜,低壓EPR電纜或低壓PE電纜、低煙無毒電纜、耐燃電纜、耐熱電纜。
二、耐腐蝕型:以耐腐蝕性非金屬材質被覆,包括低壓XLPE電纜、低壓EPR電纜。
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影攝影棚。
四、蓄電池儲存室。
五、升降機及其升降路或電扶梯。
一般型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
二、埋入於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
三、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影攝影棚。
四、蓄電池儲存室。
五、升降機及其升降路或電扶梯。
一般型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
二、埋入於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
三、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規定選定。
非金屬被覆電纜佈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暴露裝設時,除有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且非以天花板支架或其他配管作為支撐者外,依下列規定:
(一)應緊靠並沿建築物完成表面敷設。
(二)穿過或平行於建築結構構架時,應予保護。
(三)外力損傷保護:1.應採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保護。
2.佈設於樓地板內,應採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予以包封,並延伸於樓地板上方至少一五○公厘。
3.採用導線管保護時,其內徑應大於電纜外徑一‧五倍。
若導線管很短且無彎曲,電纜之更換施工容易者,其外徑得小於電纜外徑一‧五倍。
4.佈設於建築物外,在用電設備場所範圍內,電纜自地面引上至少一‧五公尺高度應加保護;在電力設備場所範圍外,自地面引上至少二公尺高度應加保護。
5.耐腐蝕型非金屬被覆電纜裝設於石造建築、混凝土或泥磚之淺溝槽內時,應予保護,且以溝槽構造材料之類似品包覆。
二、不得直接埋設於樓地板、牆壁、天花板、梁柱等。
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將電纜穿入足夠管徑之金屬導線管、PVC管內。
(二)很短之貫穿處有孔道可通過。
(三)埋設於木造房屋之牆壁內,在可能受釘打之部分以鍍鋅鋼板或同等強度保護電纜。
(四)在施工上選擇在牆壁、屏蔽、門等由水泥、磚、空心磚等石材之建築物外面,應挖溝埋入或穿過空心磚之空洞部分,並有防止水份滲入措施。
三、保護用之金屬導線管、PCV管等管口應處理光滑,以防止穿設時損傷電纜。
四、電纜穿入金屬接線盒時,應使用橡皮套圈等防止損傷電纜。
五、電纜引入用戶之裝有用電設備場所範圍內時,應以管路引入方式施工。
但門燈、庭園燈及儲倉間等之配線,不受重物壓力者,得在電纜上面覆蓋保護板,且無受損傷之慮者,得埋厚度三○○公厘以上之土質。
六、易燃性之PE電纜不得暴露裝設。
一、暴露裝設時,除有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且非以天花板支架或其他配管作為支撐者外,依下列規定:
(一)應緊靠並沿建築物完成表面敷設。
(二)穿過或平行於建築結構構架時,應予保護。
(三)外力損傷保護:1.應採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保護。
2.佈設於樓地板內,應採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予以包封,並延伸於樓地板上方至少一五○公厘。
3.採用導線管保護時,其內徑應大於電纜外徑一‧五倍。
若導線管很短且無彎曲,電纜之更換施工容易者,其外徑得小於電纜外徑一‧五倍。
4.佈設於建築物外,在用電設備場所範圍內,電纜自地面引上至少一‧五公尺高度應加保護;在電力設備場所範圍外,自地面引上至少二公尺高度應加保護。
5.耐腐蝕型非金屬被覆電纜裝設於石造建築、混凝土或泥磚之淺溝槽內時,應予保護,且以溝槽構造材料之類似品包覆。
二、不得直接埋設於樓地板、牆壁、天花板、梁柱等。
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將電纜穿入足夠管徑之金屬導線管、PVC管內。
(二)很短之貫穿處有孔道可通過。
(三)埋設於木造房屋之牆壁內,在可能受釘打之部分以鍍鋅鋼板或同等強度保護電纜。
(四)在施工上選擇在牆壁、屏蔽、門等由水泥、磚、空心磚等石材之建築物外面,應挖溝埋入或穿過空心磚之空洞部分,並有防止水份滲入措施。
三、保護用之金屬導線管、PCV管等管口應處理光滑,以防止穿設時損傷電纜。
四、電纜穿入金屬接線盒時,應使用橡皮套圈等防止損傷電纜。
五、電纜引入用戶之裝有用電設備場所範圍內時,應以管路引入方式施工。
但門燈、庭園燈及儲倉間等之配線,不受重物壓力者,得在電纜上面覆蓋保護板,且無受損傷之慮者,得埋厚度三○○公厘以上之土質。
六、易燃性之PE電纜不得暴露裝設。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採用騎馬釘、電纜繫帶、護管帶、吊架或類似之配件予以固定及支撐。
裝設於管槽內之部分,得免固定。
二、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公厘內,及每隔一‧五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若水平敷設時,穿過孔洞或缺口且在一‧五公尺內,亦視為已有固定及支撐。
三、在暴露場所,沿建築物佈設導線線徑八平方公厘以下之電纜,其支撐間隔依表二五五規定。
四、電纜在隱蔽處所配線時,若電纜不受張力時,得免固定。
五、電纜用線架裝設時,該線架應予牢固且能承受電纜重量;其線架之間隔以電纜不易移動並加以適當支撐。
六、若電纜不沿建築物施工,而建築物間隔二公尺以上者,應以木板等物將電纜固定或用吊線架設。
一、應採用騎馬釘、電纜繫帶、護管帶、吊架或類似之配件予以固定及支撐。
裝設於管槽內之部分,得免固定。
二、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公厘內,及每隔一‧五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若水平敷設時,穿過孔洞或缺口且在一‧五公尺內,亦視為已有固定及支撐。
三、在暴露場所,沿建築物佈設導線線徑八平方公厘以下之電纜,其支撐間隔依表二五五規定。
四、電纜在隱蔽處所配線時,若電纜不受張力時,得免固定。
五、電纜用線架裝設時,該線架應予牢固且能承受電纜重量;其線架之間隔以電纜不易移動並加以適當支撐。
六、若電纜不沿建築物施工,而建築物間隔二公尺以上者,應以木板等物將電纜固定或用吊線架設。
非金屬被覆電纜於彎曲時,不得損傷其絕緣,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六倍以上。
但製造廠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但製造廠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連接除依導線接續規定外,不得傷及導體或絕緣,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電纜相互間之連接應在接線盒、出線盒或封閉箱體內施行,且接續部分不得露出。
二、電纜與器具引線接線時,應在接線盒或出線盒等內接續。
但牆壁之空洞部分、天花板內或類似處所,器具端子若有堅固之耐燃性絕緣物所密封,且電纜之導體絕緣物與建築物有充分隔離者,不在此限。
三、接線盒在其裝設位置,應考慮以後能便利點檢。
四、大線徑之電纜互相連接時,無法在接線盒等連接時,應有絕緣及保護。
一、電纜相互間之連接應在接線盒、出線盒或封閉箱體內施行,且接續部分不得露出。
二、電纜與器具引線接線時,應在接線盒或出線盒等內接續。
但牆壁之空洞部分、天花板內或類似處所,器具端子若有堅固之耐燃性絕緣物所密封,且電纜之導體絕緣物與建築物有充分隔離者,不在此限。
三、接線盒在其裝設位置,應考慮以後能便利點檢。
四、大線徑之電纜互相連接時,無法在接線盒等連接時,應有絕緣及保護。
電纜與絕緣導線連接時,應依絕緣導線相互連接規定施工,在雨線外,應將電纜末端向下彎曲,避免雨水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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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之一扁平導體電纜配線
扁平導體電纜(FlatConductorCable,FCC)及其相關組件組成分路之現場裝設配線系統,作為地毯覆蓋下之配線系統者,依本節規定辦理。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一、扁平導體電纜:指由三條以上之個別絕緣扁平銅導線並排後,再將其組合被覆之電纜。
二、扁平導體電纜系統:指包括扁平導體電纜及其遮蔽物、接頭、終端接頭、轉接器、線盒及插座等完整之分路配線系統。
三、頂部遮蔽物:指覆蓋於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保護電纜免受外力損傷之被接地金屬遮蔽物。
四、底部遮蔽物:指裝設於地面與扁平導體電纜間,保護電纜免受外力損傷之保護物,其得為電纜整體之一部分。
五、轉接組件:指使扁平導體電纜系統易於連接至其他配線系統,並結合電氣互聯設施及合適之線盒或蓋板,提供電氣安全保護之組件。
一、扁平導體電纜:指由三條以上之個別絕緣扁平銅導線並排後,再將其組合被覆之電纜。
二、扁平導體電纜系統:指包括扁平導體電纜及其遮蔽物、接頭、終端接頭、轉接器、線盒及插座等完整之分路配線系統。
三、頂部遮蔽物:指覆蓋於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保護電纜免受外力損傷之被接地金屬遮蔽物。
四、底部遮蔽物:指裝設於地面與扁平導體電纜間,保護電纜免受外力損傷之保護物,其得為電纜整體之一部分。
五、轉接組件:指使扁平導體電纜系統易於連接至其他配線系統,並結合電氣互聯設施及合適之線盒或蓋板,提供電氣安全保護之組件。
扁平導體電纜應使用於堅硬、平滑、連續之地板,且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分路額定:
(一)電壓:相間電壓超過三○○伏,相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
(二)電流:一般用分路及用電器具分路之電流額定超過二○安。
專用分路之電流額定超過三○安。
二、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
三、腐蝕性揮發氣場所。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五、住宅。
六、學校及醫院。
但其辦公室區域不在此限。
一、分路額定:
(一)電壓:相間電壓超過三○○伏,相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
(二)電流:一般用分路及用電器具分路之電流額定超過二○安。
專用分路之電流額定超過三○安。
二、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
三、腐蝕性揮發氣場所。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五、住宅。
六、學校及醫院。
但其辦公室區域不在此限。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金屬組件應具有耐腐蝕性、採用耐腐蝕材質塗層,或與腐蝕性物質之接觸面隔離。
扁平導體電纜之絕緣材質應具有耐濕性及耐燃性。
扁平導體電纜之絕緣材質應具有耐濕性及耐燃性。
扁平導體電纜內應有一條扁平導線作為設備接地導線。
於任何地點不得有三條以上之扁平導體電纜交叉配置。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組件應使用適用之黏著劑或機械性鐵閂系統,錨固於地板或牆壁上。
扁平導體電纜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連接及終端絕緣:
(一)電纜之連接應採專用連接接頭,且於裝設後具有電氣連續性、絕緣及密封,並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
(二)電纜裸露之終端,應使用終端接頭予以絕緣及密封,且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
二、導線遮蔽:
(一)頂部遮蔽: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電纜終端之上方,應裝有金屬材質頂部遮蔽物,並應完全覆蓋所有電纜敷設路徑、轉角、連接接頭及終端接頭。
(二)底部遮蔽: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絕緣終端接頭之下方,應裝有底部遮蔽物。
三、扁平導體電纜系統應以專用轉接組件與其他配線系統之電力饋供、接地連接及遮蔽系統連接。
四、金屬遮蔽物應以金屬遮蔽接頭相互連接,並以該接頭連接至線盒、插座盒、內建式裝置及轉接組件。
一、電纜連接及終端絕緣:
(一)電纜之連接應採專用連接接頭,且於裝設後具有電氣連續性、絕緣及密封,並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
(二)電纜裸露之終端,應使用終端接頭予以絕緣及密封,且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
二、導線遮蔽:
(一)頂部遮蔽: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電纜終端之上方,應裝有金屬材質頂部遮蔽物,並應完全覆蓋所有電纜敷設路徑、轉角、連接接頭及終端接頭。
(二)底部遮蔽: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絕緣終端接頭之下方,應裝有底部遮蔽物。
三、扁平導體電纜系統應以專用轉接組件與其他配線系統之電力饋供、接地連接及遮蔽系統連接。
四、金屬遮蔽物應以金屬遮蔽接頭相互連接,並以該接頭連接至線盒、插座盒、內建式裝置及轉接組件。
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絕緣終端接頭裝設於地板表面時,應以可拆式遮蔽物覆蓋,黏著或固定於地板。
扁平導體電纜之插座、插座盒及配線器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所有插座、插座盒及內建式配線器材,應連接至扁平導體電纜及金屬遮蔽物。
二、於每個插座處,扁平導體電纜之接地導線應連接至金屬遮蔽系統。
三、插座及內建式配線器材應符合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
一、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所有插座、插座盒及內建式配線器材,應連接至扁平導體電纜及金屬遮蔽物。
二、於每個插座處,扁平導體電纜之接地導線應連接至金屬遮蔽系統。
三、插座及內建式配線器材應符合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所有金屬遮蔽物、線盒、插座盒及內建式配線器材等,應與供電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
扁平導體電纜中間接續及分接時,每一轉接組件應有與電纜結合之設施,並使電纜連接至被接地導體,及使組件至金屬電纜遮蔽物及設備接地導體間有電氣連續性。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得予改裝,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電纜連接處接頭使用新的扁平電纜連接接頭。
二、已敷設而未使用之電纜及相關連接接頭,得保留於方便連接之位置並帶有電壓,且電纜終端予以絕緣包覆。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得予改裝,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電纜連接處接頭使用新的扁平電纜連接接頭。
二、已敷設而未使用之電纜及相關連接接頭,得保留於方便連接之位置並帶有電壓,且電纜終端予以絕緣包覆。
第十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Mineral-Insulated,Metal-SheathedCable,簡稱MI電纜)係由工廠組裝,以高度壓縮耐火礦物質為絕緣體,導體間有適當間隔,並以具有液密性、氣密性之銅或鋼合金為被覆之單芯或多芯電纜。
(刪除)
MI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腐蝕處所。
但有防腐蝕者,不在此限。
二、易受機械損傷之地下線路。
但有防護機械損傷者,不在此限。
一、腐蝕處所。
但有防腐蝕者,不在此限。
二、易受機械損傷之地下線路。
但有防護機械損傷者,不在此限。
MI電纜之導體應為實心銅質、鎳或鎳包銅者。
MI電纜之外層被覆為銅質者,應有供設備接地用足夠容量之路徑;為鋼質者,應另裝一條分離之設備接地導線。
MI電纜之外層被覆應為連續結構,提供機械性保護,並應有防濕氣進入及防水保護措施。
MI電纜之外層被覆為銅質者,應有供設備接地用足夠容量之路徑;為鋼質者,應另裝一條分離之設備接地導線。
MI電纜之外層被覆應為連續結構,提供機械性保護,並應有防濕氣進入及防水保護措施。
單芯MI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三銅導線絕緣體溫度為攝氏九十度規定選用。
單芯MI電纜三條絞合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四導線額定溫度為攝氏九十度規定選用。
單芯MI電纜三條絞合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四導線額定溫度為攝氏九十度規定選用。
MI電纜通過間柱、屋梁、屋緣或類似之處所,應有防止外力損傷之保護。
MI電纜每間隔一‧八公尺以內,應以騎馬釘、護管鐵、護管帶、吊架或類似之配件固定。
但電纜穿在管內者,不在此限。
但電纜穿在管內者,不在此限。
MI電纜彎曲時,不得使電纜受到損傷,且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外徑一九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大於一九公厘,而在二五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一○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超過二五公厘者,其彎曲處半徑依製造廠家技術規範辦理。
一、電纜外徑一九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大於一九公厘,而在二五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一○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超過二五公厘者,其彎曲處半徑依製造廠家技術規範辦理。
MI電纜應使用專用之接線盒、配電箱或其他配線器材予以連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
單芯MI電纜之配置,應將同一回路之所有相線、中性線裝設一起,以降低金屬被覆之感應電壓。
單芯MI電纜之配置,應將同一回路之所有相線、中性線裝設一起,以降低金屬被覆之感應電壓。
MI電纜之配件及終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以連接電纜至線盒、配電箱或其他設備之配件,應為專用者。
二、電纜之終端處經削除後,應立即密封,防止濕氣進入;其露出被覆之導線,應以絕緣物予以絕緣。
一、用以連接電纜至線盒、配電箱或其他設備之配件,應為專用者。
二、電纜之終端處經削除後,應立即密封,防止濕氣進入;其露出被覆之導線,應以絕緣物予以絕緣。
第十節 之一裝甲電纜配線
裝甲電纜(MetalCladCable)指單芯或多芯絕緣導線,其外層以鎧裝型連鎖金屬帶、平滑或螺旋狀之金屬被覆、金屬線被覆或金屬編織被覆。
裝甲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埋入混凝土。
三、暴露於煤堆、氯化物、氯氣、強鹼或強酸場所。
四、潮濕場所。
五、直埋地下。
前項場所使用裝甲電纜之金屬被覆,經設計者確認可適用於此場所或予以防護者,不在此限。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埋入混凝土。
三、暴露於煤堆、氯化物、氯氣、強鹼或強酸場所。
四、潮濕場所。
五、直埋地下。
前項場所使用裝甲電纜之金屬被覆,經設計者確認可適用於此場所或予以防護者,不在此限。
裝甲電纜穿過或附掛於構造物構件時,不得使電纜之被覆受到損壞。
裝甲電纜彎曲時,不得損壞電纜;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滑金屬被覆:
(一)電纜外徑十九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超過十九公厘,而在三十八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二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超過三十八公厘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五倍以上。
二、鎧裝型連鎖金屬帶或螺旋狀金屬被覆之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七倍以上。
三、金屬線被覆或金屬編織被覆之單芯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二倍以上;多芯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七倍以上。
一、平滑金屬被覆:
(一)電纜外徑十九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超過十九公厘,而在三十八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二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超過三十八公厘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五倍以上。
二、鎧裝型連鎖金屬帶或螺旋狀金屬被覆之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七倍以上。
三、金屬線被覆或金屬編織被覆之單芯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二倍以上;多芯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七倍以上。
裝甲電纜裝設時應以騎馬釘、電纜帶、護管帶、掛鉤或類似配件予以固定及支撐,以防電纜損壞,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有其他措施外,每條電纜固定及支撐之間隔,應為一‧八公尺以下。
二、電纜為四芯以下,且截面積為五‧五平方公厘以下者,應於每一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公厘內予以固定。
三、電纜水平裝置於木質或金屬構造物之構件或類似支撐上,若支撐間隔為一‧八公尺以下,視為有支撐。
一、除有其他措施外,每條電纜固定及支撐之間隔,應為一‧八公尺以下。
二、電纜為四芯以下,且截面積為五‧五平方公厘以下者,應於每一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公厘內予以固定。
三、電纜水平裝置於木質或金屬構造物之構件或類似支撐上,若支撐間隔為一‧八公尺以下,視為有支撐。
連接裝甲電纜至線盒、配電箱或其他設備之配件,應為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
裝甲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四選用。
第十一節 金屬導線槽配線
金屬導線槽指以金屬板製成,以供配裝及保護導線或電纜用之管槽;其蓋板應為可拆卸式或絞鏈式者,俾於整個導線槽系統裝設完成後得以移開而放置導線。
金屬導線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場所。
二、易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潮濕場所。
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不在此限。
一、隱蔽場所。
二、易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潮濕場所。
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不在此限。
金屬導線槽配置於建築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暴露裝設,而延伸敷設於建築物外者,其構造應具有防水效能。
二、若穿過牆壁,貫穿牆壁部分應連續不中斷,且牆壁之兩側應設置維修孔,以維修導線。
一、若暴露裝設,而延伸敷設於建築物外者,其構造應具有防水效能。
二、若穿過牆壁,貫穿牆壁部分應連續不中斷,且牆壁之兩側應設置維修孔,以維修導線。
佈設於金屬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三○條,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該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計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升降機、電扶梯或電動步道之配線若按導線槽裝設,且其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者。
二、導線若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操作器間之控制線,僅於起動時有電流通過者,概視為無載之導線。
三、導線之安培容量按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中導線「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七七之修正係數時,裝設導線數可不加限制,惟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仍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該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計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升降機、電扶梯或電動步道之配線若按導線槽裝設,且其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者。
二、導線若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操作器間之控制線,僅於起動時有電流通過者,概視為無載之導線。
三、導線之安培容量按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中導線「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七七之修正係數時,裝設導線數可不加限制,惟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仍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絕緣導線裝設於金屬導線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導線槽終端、導線管及連接組件、管槽、電纜進出金屬線槽時,金屬導線槽內絕緣導線若需轉折,或金屬導線槽轉折角度大於三○度者,對應於導線大小及導線數,其導線之最小彎曲空間及最小配線寬度,應符合表二七七之一之每一終端導線欄位數值。
二、金屬導線槽若作為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導線之拉線盒者,其與內含相同線徑之管槽或電纜銜接處之距離,以直線引拉者,不得小於導線槽標稱寬度八倍;以轉彎引拉者,不得小於導線槽標稱寬度六倍。
一、於導線槽終端、導線管及連接組件、管槽、電纜進出金屬線槽時,金屬導線槽內絕緣導線若需轉折,或金屬導線槽轉折角度大於三○度者,對應於導線大小及導線數,其導線之最小彎曲空間及最小配線寬度,應符合表二七七之一之每一終端導線欄位數值。
二、金屬導線槽若作為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導線之拉線盒者,其與內含相同線徑之管槽或電纜銜接處之距離,以直線引拉者,不得小於導線槽標稱寬度八倍;以轉彎引拉者,不得小於導線槽標稱寬度六倍。
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組件、分接頭或端子板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一)導線得在金屬導線槽內可觸及處接續或分接,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壓力接頭夾接,並須妥加絕緣。
(二)各導線包括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佔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金屬導線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五。
二、端子板:
(一)除前款之配線空間規定外,端子板裝設於導線槽內者,導線槽之空間不得小於端子板安裝說明書之規範。
(二)不論導線槽是否加蓋,端子板於導線槽內,不得暴露未絕緣之帶電組件。
一、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一)導線得在金屬導線槽內可觸及處接續或分接,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壓力接頭夾接,並須妥加絕緣。
(二)各導線包括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佔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金屬導線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五。
二、端子板:
(一)除前款之配線空間規定外,端子板裝設於導線槽內者,導線槽之空間不得小於端子板安裝說明書之規範。
(二)不論導線槽是否加蓋,端子板於導線槽內,不得暴露未絕緣之帶電組件。
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裝設:於每一終端處及距終端處一‧五公尺內,或超過一‧五公尺之獨立線槽終端處或接續處,應予固定及支撐。
若裝置法確實牢固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公尺。
二、垂直裝設:每隔四‧五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
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拴緊固定。
一、水平裝設:於每一終端處及距終端處一‧五公尺內,或超過一‧五公尺之獨立線槽終端處或接續處,應予固定及支撐。
若裝置法確實牢固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公尺。
二、垂直裝設:每隔四‧五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
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拴緊固定。
(刪除)
(刪除)
金屬導線槽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導線槽之施作及裝設應確保全系統電氣及機械之連續性。
二、金屬導線槽應為完整之封閉箱體,以完全包封導線。
導線槽之表面、內部及外部,應有腐蝕防護。
三、導線穿過導線槽、通過隔板,繞過彎曲處,在導線槽與配電箱或接線盒間及其他需避免磨損之處所時,應使用平滑導圓角,以防止導線絕緣受到磨損。
四、金屬導線槽之蓋板應固定於導線槽。
五、金屬導線槽之終端應予封閉。
一、金屬導線槽之施作及裝設應確保全系統電氣及機械之連續性。
二、金屬導線槽應為完整之封閉箱體,以完全包封導線。
導線槽之表面、內部及外部,應有腐蝕防護。
三、導線穿過導線槽、通過隔板,繞過彎曲處,在導線槽與配電箱或接線盒間及其他需避免磨損之處所時,應使用平滑導圓角,以防止導線絕緣受到磨損。
四、金屬導線槽之蓋板應固定於導線槽。
五、金屬導線槽之終端應予封閉。
由金屬導線槽延伸而引出之配線,應裝設懸吊繩索,使導線不致承受張力,或按金屬導線管、使用金屬被覆電纜等方法裝設。
若有分離之設備接地導線連接於金屬導線槽,應依第一章第八節規定接地。
若有分離之設備接地導線連接於金屬導線槽,應依第一章第八節規定接地。
(刪除)
(刪除)
金屬導線槽裝設後,應於明顯處標示其製造廠家名稱或商標,及其內部截面積。
第十一節 之一非金屬導線槽配線
非金屬導線槽指以耐燃性非金屬材質製成,以供配裝及保護導線或電纜用之管槽;其蓋板應為可拆卸式者,俾於整個導線槽系統裝設完成後得以移開而放置導線。
非金屬導線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三、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之場所。
但經設計者確認並標示適用者,不在此限。
四、周溫超過製造廠家指定使用溫度之場所。
五、絕緣導線額定溫度高於非金屬導線槽之耐受溫度者。
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非金屬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且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三、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之場所。
但經設計者確認並標示適用者,不在此限。
四、周溫超過製造廠家指定使用溫度之場所。
五、絕緣導線額定溫度高於非金屬導線槽之耐受溫度者。
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非金屬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且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規定者,不在此限。
佈設於非金屬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三○條,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該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七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計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升降機、電扶梯或電動步道之配線若按導線槽裝設,且其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者。
二、導線若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操作器間之控制線,僅於起動時有電流通過者,概視為無載之導線。
三、導線之安培容量按表一六~七中導線「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七七之修正係數時,裝設導線數可不加限制,惟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仍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該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七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計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升降機、電扶梯或電動步道之配線若按導線槽裝設,且其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者。
二、導線若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操作器間之控制線,僅於起動時有電流通過者,概視為無載之導線。
三、導線之安培容量按表一六~七中導線「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七七之修正係數時,裝設導線數可不加限制,惟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仍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非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裝設:於終端處或連接處九○○公厘內,及每隔三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二、垂直裝設:每隔一‧二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
非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拴緊固定。
一、水平裝設:於終端處或連接處九○○公厘內,及每隔三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二、垂直裝設:每隔一‧二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
非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拴緊固定。
直線配置之非金屬導線槽,依其膨脹特性預計六公厘以上時,應提供伸縮配件,以補償受到溫度變化之膨脹及收縮。
由非金屬導線槽延伸而引出之配線,應裝設懸吊繩索,使導線不致承受張力,或按非金屬導線管、使用非金屬被覆電纜等方法裝設。
非金屬導線槽應依不同配線方法,配置一條分離之設備接地導線。
非金屬導線槽應依不同配線方法,配置一條分離之設備接地導線。
非金屬導線槽應於明顯處標示其內部截面積。
第十一節 之二懸吊型管槽配線
懸吊型管槽係裝設於建築結構表面,或懸吊於建築結構,搭配相關配件,作為導線及電纜裝設用之金屬管槽。
懸吊型管槽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裝設。
二、乾燥場所。
三、管槽若有保護,得使用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除嚴重之腐蝕性場所外,鐵磁性管槽及配件有琺瑯作為腐蝕防護,得使用於建築物內。
一、暴露裝設。
二、乾燥場所。
三、管槽若有保護,得使用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除嚴重之腐蝕性場所外,鐵磁性管槽及配件有琺瑯作為腐蝕防護,得使用於建築物內。
懸吊型管槽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槽及配件應為鋼、不銹鋼或鋁材質者。
二、鋼質管槽及配件應鍍鋅或有防止腐蝕之塗裝。
一、管槽及配件應為鋼、不銹鋼或鋁材質者。
二、鋼質管槽及配件應鍍鋅或有防止腐蝕之塗裝。
懸吊型管槽內之容許導線數量不得超過表二八四之一四~一所示管槽尺寸對應內部截面積之百分比。
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懸吊型管槽所裝設之導線不需使用表二八四之一四~二之修正係數:
一、管槽截面積超過二五○○平方公厘者。
二、有載導線數量不超過三○條者。
三、管槽內導線截面積總和不超過懸吊型管槽內截面積之百分之二○。
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懸吊型管槽所裝設之導線不需使用表二八四之一四~二之修正係數:
一、管槽截面積超過二五○○平方公厘者。
二、有載導線數量不超過三○條者。
三、管槽內導線截面積總和不超過懸吊型管槽內截面積之百分之二○。
懸吊型管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壁掛式: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配電箱或管槽終端九○○公厘內,及每隔三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二、懸吊式:於管槽終端九○○公厘內,及每隔三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一、壁掛式: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配電箱或管槽終端九○○公厘內,及每隔三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二、懸吊式:於管槽終端九○○公厘內,及每隔三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導線接續組件及分接頭,得裝設於懸吊型管槽,惟該管槽蓋板須為可打開且可觸及者。
導線、導線接續及分接頭在懸吊型管槽內所占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百分之七五。
導線、導線接續及分接頭在懸吊型管槽內所占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百分之七五。
懸吊型金屬管槽及其彎管、連接接頭及配件之裝設,應使其電氣及機械妥為耦合,並使導線不會遭受磨損。
第十一節 之三地板管槽配線
地板管槽係指專門供電線及電纜裝設於地板表面下,或與地板表面齊平之管槽。
地板管槽上方之混凝土覆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半圓型與平頂型之管槽寬度一○○公厘以下者,管槽上面混凝土或木質覆蓋厚度,應為二○公厘以上。
但平頂型管槽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平頂型管槽寬度大於一○○公厘,小於二○○公厘,且管槽間之間隔,至少為二五公厘者,管槽上面混凝土覆蓋厚度,應為二五公厘以上。
管槽間隔小於二五公厘者,混凝土覆蓋厚度應為三八公厘以上。
三、槽溝型管槽上面附有可打開之蓋板,且蓋板有機械保護,並與接線盒之蓋板硬度相同者,得與地板表面齊平。
一、半圓型與平頂型之管槽寬度一○○公厘以下者,管槽上面混凝土或木質覆蓋厚度,應為二○公厘以上。
但平頂型管槽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平頂型管槽寬度大於一○○公厘,小於二○○公厘,且管槽間之間隔,至少為二五公厘者,管槽上面混凝土覆蓋厚度,應為二五公厘以上。
管槽間隔小於二五公厘者,混凝土覆蓋厚度應為三八公厘以上。
三、槽溝型管槽上面附有可打開之蓋板,且蓋板有機械保護,並與接線盒之蓋板硬度相同者,得與地板表面齊平。
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或電纜之總截面積,不得超過地板管槽內部截面積之百分之四○。
地板管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數值選用。
地板管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數值選用。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應在地板管槽之接線盒內施作。
但導線裝設於平頂型管槽,裝設後可打開蓋板,且可觸及接續或分接者,不在此限。
地板管槽內導線含接續接頭及分接頭之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五。
但導線裝設於平頂型管槽,裝設後可打開蓋板,且可觸及接續或分接者,不在此限。
地板管槽內導線含接續接頭及分接頭之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五。
每一直線地板管槽之終端或接近終端處應有明顯之標識。
地板管槽之接線盒應與地板齊平,且應予密封。
金屬管槽之接線盒應為相同金屬材質,且應與金屬管槽作電氣性連接。
地板管槽終端應予封閉。
金屬管槽之接線盒應為相同金屬材質,且應與金屬管槽作電氣性連接。
地板管槽終端應予封閉。
第十二節 匯流排槽配線
匯流排槽指一組銅匯流排或鋁匯流排以金屬板製成之金屬槽或以樹脂加以包覆而成為一體之裝置,該匯流排相間,及與外包金屬體間,或與大氣間應互為絕緣。
匯流排槽得裝設插入式分接器,以分接較小容量導線。
匯流排槽得裝設插入式分接器,以分接較小容量導線。
匯流排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
三、起重機或升降機之升降路。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五、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
但其構造適合建築物外且防水者,不在此限。
一、易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
三、起重機或升降機之升降路。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五、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
但其構造適合建築物外且防水者,不在此限。
匯流排槽水平裝設者,每隔一‧五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若裝置法確實牢固者,其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公尺。
匯流排槽垂直裝設者,應於各樓地板處予以固定及支撐,其最大距離不得超過五公尺。
若裝置法確實牢固者,其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公尺。
匯流排槽垂直裝設者,應於各樓地板處予以固定及支撐,其最大距離不得超過五公尺。
匯流排槽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若穿過乾燥牆壁,貫穿牆壁部分應連續不中斷。
二、樓地板:
(一)若垂直穿過乾燥樓地板,該樓地板上方一‧八公尺內應有避免外力損傷之保護,且穿過處應採用全密閉型匯流排槽。
(二)除在工業廠區外,若垂直上升匯流排槽貫穿兩個以上乾燥樓地板者,依下列規定:1.應在樓地板所有貫穿之開口周圍裝設至少一○○公厘高之止水墩(curb),以防止液體流入開口。
2.止水墩應安裝在地板開口之三○○公厘以內。
3.附近用電設備應位於不會受止水墩保留液體傷害之處。
一、牆壁:若穿過乾燥牆壁,貫穿牆壁部分應連續不中斷。
二、樓地板:
(一)若垂直穿過乾燥樓地板,該樓地板上方一‧八公尺內應有避免外力損傷之保護,且穿過處應採用全密閉型匯流排槽。
(二)除在工業廠區外,若垂直上升匯流排槽貫穿兩個以上乾燥樓地板者,依下列規定:1.應在樓地板所有貫穿之開口周圍裝設至少一○○公厘高之止水墩(curb),以防止液體流入開口。
2.止水墩應安裝在地板開口之三○○公厘以內。
3.附近用電設備應位於不會受止水墩保留液體傷害之處。
匯流排槽之終端應予封閉。
匯流排槽之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匯流排引接之分路,得依下列任一種配線方法裝設。
若設備接地導線分開裝設,連接至匯流排槽之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一章第八節規定裝設。
(一)匯流排槽。
(二)MI電纜。
(三)裝甲電纜。
(四)金屬導線管。
(五)金屬可撓導線管。
(六)PVC管。
(七)懸吊型管槽。
二、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匯流排槽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或固定式設備,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作為分路:
(一)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附掛於建築物。
(二)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由匯流排分接器至該纜線固定處之長度,不超過一‧八公尺。
三、滑接式匯流排槽(Trolley-TypeBusways)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其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者,得視為分路。
一、由匯流排引接之分路,得依下列任一種配線方法裝設。
若設備接地導線分開裝設,連接至匯流排槽之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一章第八節規定裝設。
(一)匯流排槽。
(二)MI電纜。
(三)裝甲電纜。
(四)金屬導線管。
(五)金屬可撓導線管。
(六)PVC管。
(七)懸吊型管槽。
二、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匯流排槽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或固定式設備,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作為分路:
(一)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附掛於建築物。
(二)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由匯流排分接器至該纜線固定處之長度,不超過一‧八公尺。
三、滑接式匯流排槽(Trolley-TypeBusways)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其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者,得視為分路。
匯流排槽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為幹線或次幹線之匯流排槽,其容許安培容量與過電流保護額定值不能配合時,得採用較高一級之保護額定值。
二、自匯流排槽引出之分歧匯流排槽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其安培容量為其前端過電流保護額定值或標置三分之一以上,且不與可燃性物質接觸者,得免在分歧點處另設過電流保護設備。
三、以匯流排槽為幹線而分路藉插入式分接器自匯流排槽引出者,應在該分接器內附裝過電流保護設備以保護該分路。
一、作為幹線或次幹線之匯流排槽,其容許安培容量與過電流保護額定值不能配合時,得採用較高一級之保護額定值。
二、自匯流排槽引出之分歧匯流排槽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其安培容量為其前端過電流保護額定值或標置三分之一以上,且不與可燃性物質接觸者,得免在分歧點處另設過電流保護設備。
三、以匯流排槽為幹線而分路藉插入式分接器自匯流排槽引出者,應在該分接器內附裝過電流保護設備以保護該分路。
匯流排槽之金屬槽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或搭接導線。
每節匯流排槽應在外部明顯處標示其所設計之額定電壓、額定電流及製造廠家名稱或商標。
第十三節 燈用軌道
燈用軌道係同時作為供電及支持照明燈具之裝置;其長度可由增減軌道節數改變。
燈用軌道應屬固定裝置,並妥善連接於分路。
燈用軌道應裝用其專用照明燈具,使用一般插座之照明燈具不得裝用。
燈用軌道應裝用其專用照明燈具,使用一般插座之照明燈具不得裝用。
燈用軌道連接之負載不得超過軌道額定容量;其供電分路保護額定容量不得超過燈用軌道額定容量。
燈用軌道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存放電池場所。
五、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六、隱蔽場所。
七、穿過牆壁。
八、距地面一‧五公尺以下。
但有保護使其不受外力損傷者,不在此限。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存放電池場所。
五、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六、隱蔽場所。
七、穿過牆壁。
八、距地面一‧五公尺以下。
但有保護使其不受外力損傷者,不在此限。
燈用軌道專用照明燈具應直接以相極及被接地電極分別妥為連接在燈用軌道上。
燈用軌道分路負載依每三○○公厘軌道長度以九○伏安計算。
分路額定超過二○安之燈用軌道;其照明燈具應有個別之過電流保護。
燈用軌道應予固定,使每一固定點均能支持其所可能裝設之照明燈具最大重量。
燈用軌道單節一‧二公尺以下者,應有兩處支撐。
燈用軌道之延長部分,每一單節未超過一‧二公尺者,應增加一處支撐。
燈用軌道單節一‧二公尺以下者,應有兩處支撐。
燈用軌道之延長部分,每一單節未超過一‧二公尺者,應增加一處支撐。
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
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須考慮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之設計。
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
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軌道末端應有絕緣及加蓋。
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須考慮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之設計。
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
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軌道末端應有絕緣及加蓋。
第十四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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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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