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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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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5條
承裝業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停業。承裝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其停業者,應於復業前,檢具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復業。
行政 第13條
段長綜理段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段長襄助之。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行政 第396-55條
含多個電源之負載隔離設備,當其位於切斷(OFF)位置時,應隔離所有電源。
行政 第11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時,與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行政 第43條
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與複雜程度,審核其應扶助之方式及金額。依前項規定核准代理酬金扶助者,其委任律師應自受委託團體提供之律師名冊中選任。
行政 第23條
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各項文書。
行政 第5條
經指派擔任指導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乘務員訓練、考查乘務員工作狀況。二、考核乘務員服務成績、行車設備之調查等。三、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3條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綜理全盤業務;總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業務;副總經理三人至四人,襄助業務。
行政 第14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行政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55條
救生浮具之限載人數,依左列計算所得較少者核定之:一、在淡水中能支持鐵塊之重量按每人一四‧五公斤計算之。二、周圍之長度,以每人三○‧五公分計算之。
行政 第20條
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定期報告,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並由申請人簽署:一、聲明事項:(一)辦理創新實驗與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符情形。(二)法令遵循情形。二、報告內容:(一)創新實驗計畫之辦理進度,包括申報日之實驗範圍、參與者人數、保護措施、參與者個人資料保護情形、風險管理機制落實及暴險情形、招攬活動及其內容、預期效益之衡量與達成情形、疑似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等內容。(二)資訊系統安全控管機制之執行情形,包括資訊作業及網路安全監控、防禦與應變處理、稽核軌跡留存機制及執行情形。(三)主管機關要求事項之辦理情形。(四)其他申請人認為應報告主管機關事項。
行政 第37條
海外臺灣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辦法或有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補助;其情節重大,經本部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予以廢止立案。
行政 第4條
主計業務獎懲種類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
行政 第19條
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代表人、經理人、職員對於執行職務所知悉有關期貨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
行政 第8條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內容應包括開發行為對地質遺跡完整性之影響。
行政 第8條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下列資料:一、菸品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二、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前項申報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必要時,並得派員取樣檢查(驗)。前二項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5條
本標準使用規費,有本園區與各機關學校共同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協助事項等活動時,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行政 第10條
經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八、政風工作年度計劃之策劃,擬訂及推動執行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16條
學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對本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依其情形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行政 第13條
實驗教育學生對影響其受教權益、福利、優惠措施及參與各類競賽之處置如有不服,得依相關處理及救濟規定辦理。
行政 第5條
技能訓練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行政 第7條
政治作戰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政治作戰計畫、戰備整備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政戰幹部經管、政戰編裝、準則與心理衛生、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三、政訓文宣、康樂、政治教育與文藝活動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四、心戰戰術研究、戰具之研發、購置、維修與心戰活動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五、軍民關係、福利服務、慰勞慰問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六、全軍性新聞發布、記者邀訪、接待、採訪與輿情蒐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七、軍眷服務、老舊眷村改建、遷建、修繕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八、機密維護、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九、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十、其他有關政治作戰業務。
行政 第23條
雇主使用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過濾式集塵裝置,依下列規定:一、濾布應設有護圍。二、固定式排氣口應設於室外,應避免迴流至室內作業場所。三、應易於將附著於濾材上之鉛塵移除。四、集塵裝置應與勞工經常作業場所適當隔離。
行政 第52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按申請審查、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按其申請使用之頻率,自主管機關核配之日起,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行政 第10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應向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行政 第32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簿冊登記進出爆炸物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項,以備稽查;其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應定期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1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5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承辦文稿人員,擬辦文稿之程序如左:一、有關政策性及案情重要案件,應將案情經過及擬議辦法加以分析研判,詳細簽核。但不及先行簽核時,得簽稿並陳。簽具意見應力求簡賅明確。二、撰擬文稿字跡應力求端正,使用文字應明白曉暢、詞意清晰正確使用標點符號,並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三、文稿之附件或參考案件併案陳核時,應妥為整理或繕正,並以標籤註明。四、引敘來文或法令,以扼要摘敘為原則,發文時得以原件影本附發。五、擬辦復文或轉行文稿,應將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敘入,以備查考。六、受文者及副本收受者為機關時,均應書寫其全銜,以示尊重。七、訂定或修正法令規章,須註明發布日期及文號。八、文稿擬妥後,應以文稿之性質,加註機密性及時間性。九、公文機密性分為:密、機密、極機密、絕對機密四種。十、公文時間性分為:普通件、速件、最速件三種。
行政 第52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籌設與營業許可之申請、核發、換發、許可證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船舶理貨業之營業項目、籌設與營業許可之申請、核發、換發、許可證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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