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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7條
前三條之調查結束後,應基於所徵集之檔案資料及當事人之陳述等調查結果,撰寫包括歷史事實之原因分析、經過、影響與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等內容之調查報告初稿。本會應就前項調查報告初稿聽取利害關係人、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意見,並作成紀錄,詳實記載反對意見及相關建議;其不予採納者,應於調查報告敘明不予採納之理由。調查報告經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作成公開之決議,除含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外,應以公告或網際網路等適當方式公開之。
行政 第17條
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之中、外文名稱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三、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四、國產動物用藥品之中、英文名稱或輸入動物用藥品之中文名稱變更者,並應檢附變更後之名稱卡片一份。五、輸入動物用藥品之外文名稱變更者,並應檢附生產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出具之核准名稱變更證明文件正本。
行政 第7條
攜帶之自用物品屬應課貨物稅者,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
行政 第12條
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前項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已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後,應經常加以維護,保持良好之效果,如有損壞,應即搶修或重建。主管機關對前二項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隨時稽查。
行政 第19條
本段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機務處核定施行。
行政 第35條
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司法 第95條
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一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行政 第21條
專業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認證業務之委託:一、未依認證程序、重新評鑑程序、追蹤查驗、複驗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認證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二、認證作業有不公正之情事。三、收取審查費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四、未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五、其他違反認證業務相關規定。
行政 第18條
執行單位以外之其他研究機構,因執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委託之研究計畫,而有必要運用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時,得基於執行計畫之目的,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後,請求執行單位無償授權運用研發成果,執行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授權。
行政 第20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電子相關簽證工作,應持有有效檢定證明及具備航空器維修或相關技術領域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行政 第7條
本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承購公債有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公債存摺,到期本息逕撥公債所有人之存款帳戶內。已發行公債得由債票形式轉換為登記形式,轉換後不得再轉回,其相關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訂定。
行政 第15條
中途學校應積極運用設有輔導諮商、社會工作、心理、犯罪防治、醫學、法律、教育系(所)、學程及中心之大學校院資源,協助進行教學及身心輔導之研究發展。
行政 第8條
依本辦法申請並經許可者,其進行再生資源輸入、輸出相關作業時,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書件及許可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
行政 第10條
本基金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工作計畫;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金管會備查。本基金因市場重大變遷及業務之實際需要,而需增加之支出,經董事會通過,報金管會核定後,得列入年度決算辦理。第一項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及有關附表。第一項之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報金管會備查。
行政 第5條
申請人得自行就開放申請無線電頻率之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量測結果有疑慮者,得於前條公告之申請截止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但前條公告未訂申請截止日時,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
考試 第14條
政風室掌理本學院政風事項。
司法 第56條
不得抗告之裁定經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未經當庭宣示者,應以適當方法通知受裁定人。
行政 第14條
依本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於接獲開發主管機關通知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負有無條件自行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除者,由開發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之。
行政 第28條
個體會計之各項資產組成項目之歸屬,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有關成本分離之規定。
行政 第5條
司法官學員每期員額定為九十名,但必要時得增減之。前項學員及其員額之增減應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司法 第8條
高等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前項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行政 第34條
用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按當月水費收取五倍至十倍違罰金,並得予以停水處分。一、私自裝設移動變更外線裝置或於水錶前另設水管者。二、私自竊取用水者。三、妨礙水錶效能或用其他不正當方法,以圖減少用水量者。四、故意破壞水錶之封印者。五、用戶之內線設備妨礙正常供水效能,或將水管接入增壓設備,及熱水鍋爐不潔處所,經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通知撤除改裝未經照辦者。六、擅將給水轉售他人者。
行政 第16條
參加人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須經空白背書,並附過戶申請書。
行政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5條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繳費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准予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行政 第87條
加氣站除依前二條規定外,並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行政 第13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所定標的者,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公債、債券或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者,準用前項規定。
行政 第7條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得經改裝、調整或加工使其符合檢驗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改善計畫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重新報驗一次。但情況特殊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不以一次為限。前項重新報驗之商品,檢驗機關(構)得依不合格項目及改善計畫內容執行全部或部分項目檢驗。但應包含不合格項目。
司法 第6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懲戒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懲戒法院訂定之。
考試 第1條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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