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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2條
前條代表農會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除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擔任相關主管職務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曾擔任相關主管職務或同等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所擬任相關專業管理經驗五年以上者。
行政 第5條
本會遴聘之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二年以上者。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六年以上者。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畢業,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十年以上者。
行政 第16條
商業分支機構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變更登記:一、申請書。二、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行政 第43-1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沒入該車輛:一、行為時汽機車駕駛人同時為車輛所有人。二、車輛所有人雖非汽機車駕駛人,但車輛所有人提供該車輛予駕駛人時,明知該駕駛人已有飲酒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行為或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車輛所有人亦搭乘該車輛。三、其他符合行政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得處罰沒入之情形。車輛所有人明知該車輛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處罰而取得所有權者仍得沒入之。得沒入之車輛,受處罰者或車輛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車輛之價額;其致車輛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車輛及減損之差額。得沒入之車輛,受處罰者或車輛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車輛之價額;其致車輛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行政 第15條
民航局為促進民航事業發展,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普通航空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普通航空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普通航空業者限期改善。普通航空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暫停其第九條或第十條之申請。
行政 第19條
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限內如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之事由,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經雙方協議調整受託事項。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7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以管理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管劃管理全盤業務,監察人(會)監察業務及財務。
行政 第33條
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審查費收據正本。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司法 第24條
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
行政 第45條
各司令部應依外島實施個人輪調單位編制所定之職務,遴選合格之人員,建立候選名簿作為輪調之依據。外調人員之選拔,規定如下:一、除志願者外,以未曾服務外島人員居先,已行個人輪調及隨部隊服務外島地區人員,應俟未服務外島地區人員輪調完畢後,按其服務外島時間之長短順序輪調。二、下列人員,不得選拔外調:(一)年內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或除役年齡者。但奉准志願留營或延役一年以上或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二)傷病住院尚未健癒出院者。(三)現正受訓尚未畢業者。三、各司令部應依各外島地區實施輪調人員所任職務及編制專長,按規定甄選合格人員發布外調、內調人員命令,並副知各有關單位及其駐臺服務處。
行政 第20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 第14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行政 第13條
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航港局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開辦方式繳納:一、航港局臨櫃現金繳納。二、指定金融機構繳納。三、電子網路收費。四、其他繳納方式。前項收取作業得由航港局委託其他機關(構)收取之。
行政 第3條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製造工廠,應具有下列設備:一、微生物醱酵、培養或配製設備。二、分裝或包裝設備。三、貯藏設備。四、滅菌消毒設備。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除作業場所之室內天花板、牆壁、門窗、地面等之構造設備,應便於洗滌及消毒,其製造、加工等作業場所應有獨立之空調系統。
行政 第3條
報驗義務人輸入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化粧品者,應於化粧品輸入前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一、進口報單影本。二、其他經查驗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一項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或公司、商號證明文件。
行政 第2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行政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總統 第10條
有關副總統之侍衛、警衛事項由總統府侍衛室協調主管機關辦理。
行政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 第300條
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關係人會議開會時,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公司負責人無正當理由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答覆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 第20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分別送達於原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或被付懲戒人。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七日內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
行政 第29條
公司債之發行如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者,得視為有擔保之發行。
行政 第16條
工廠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時,非經取得變更設立許可,不得辦理工廠登記。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行政 第8條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準,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或車輛、船舶之等級,擬定徵收費率。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放領之公地,向其承領人徵收。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未自行使用之不動產,經催徵而不繳納者,得責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
司法 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行政 第5條
本條例所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前項研究人員之職務等級,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
行政 第7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行政 第2條
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前項法物,謂於宗教上、歷史上、美術上、有關係之佛像、神像、禮器、樂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及其他向由寺廟保存之一切古物。
行政 第5條
海洋污染物之檢查或鑑定,其採樣及檢驗測定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為之。方法未公告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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