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知識通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安非他命
、
偷竊
、
遺產
、
中華民國刑法
、
竊盜
首頁
法規目錄
行政 第14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其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一、申請資料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隱匿或虛偽之情事。二、執行內容有虛報、浮報或違反法令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補助者,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司法 第83條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司法 第19條
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之主持。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五、配置本庭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六、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行政 第13條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勞雇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勞工之退休金,應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行政 第2條
農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就其實際從事有機農業生產之土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之獎勵及補貼,逾期不予受理:一、依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者。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料系統之友善環境耕作者。但土地曾依前款通過驗證,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勵或補貼者,不得申請友善環境耕作土地獎勵。農產品經營者於前項申請與獎勵及補貼期間,經驗證機構終止有機或有機轉型期驗證有案,不予獎勵及補貼。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不得申請獎勵及補貼。
行政 第11條
個別化學品所需之船型如附表一「e」欄所示。如船舶係計劃用以載運一種以上化學品者,其受損標準應依該化學品之最嚴格船型規定。但其貨艙櫃位置仍依各別化學品之有關船型而定。
行政 第15條
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應在該特約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但保險對象因故無法至原處方醫院、診所調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一、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且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二、接受本保險居家照護服務,經醫師開立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處方箋。前項處方箋,以交付一般藥品處方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或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併用時,保險對象應同時併持於同一調劑處所調劑。
行政 第19條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年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5條
後備軍人如有異動事項,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一、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二、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總統 第27條
諮詢委員會議,由秘書長視需要召開之。出席人員為副秘書長、諮詢委員、秘書處處長及指定人員。
行政 第18條
學校應提供二家以上外購盒餐食品之廠商,以利學生選擇。但情形特殊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提供一家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6條
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醫療器材品項之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繳納費用,並填具申請書表二份及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檢查:一、品質手冊。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司法 第94條
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管理人之承認,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催告管理人於十日內確答是否承認,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日所為之法律行為,推定為清算程序開始後所為。
行政 第5條
信託資金委託人於收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興建之文件後,應以書面通知信託業。
行政 第19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其應予公開之內容如下:一、登錄人資訊。二、化學物質名稱。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情形。四、化學物質危害分類及標示資訊。五、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訊。六、化學物質物理與化學特性資訊。七、化學物質毒理與生態毒理資訊。八、化學物質危害評估資訊。九、化學物質暴露評估資訊。中央主管機關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前項內容。
行政 第177條
鄉(鎮、市、區)一覽圖之比例尺為二萬五千分之一。但得依各鄉(鎮、市、區)之大小酌量調整之。
行政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先放後稅,指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繳之關稅及保證金,經海關核准提供擔保,替代現金、保證金之繳納先行驗放其進口貨物。其他由海關依法應徵、代徵或收取之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及滯報費等得由進口人申請海關核准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行政 第10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行政 第107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 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行政 第4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一、再任有給公職。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四、移居國外定居。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供應安全護衛。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停止禮遇者,若經判決無罪確定,恢復禮遇並補發停止禮遇期間應有之各項禮遇費用。
行政 第2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職掌如左:一、關於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二、關於舊市區更新計畫之審議事項。三、關於新市區建設計畫之審議事項。四、關於都市計畫申請或建議案件之審議事項。五、關於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審議事項。六、現行都市計畫實際施行情形及實施都市計畫財務之研究建議。七、都市計畫現行法令之檢討建議。八、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多目標使用之研究建議。九、其他有關都市計畫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行政 第9條
身心障礙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聲明放棄保險費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刪除媒體資料方式向保險人申報,於下次核計保險費時取消補助。前項放棄補助得申請回復,並於依規定程序核定後補助之。但已取消補助之補助費不予追溯補助。身心障礙者因第七條媒體資料交換對其權益有不利影響時,得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直接補助,不受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項補助經費之來源,如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事由,得優先運用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費。
行政 第5條
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集水區保育治理之調查及規劃。二、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調查及規劃。三、山坡地土石災害緊急處理之勘查及規劃。四、水土保持工程技術研發及應用。五、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之策劃、協調及執行。六、土石流災情蒐集、通報之聯繫、協調及執行。七、易致災地區掌控、重機械待命作業之勘查、規劃、聯繫及協調。八、其他有關水土保持規劃事項。
行政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之編組,應設隊;並得視工作任務需要,下設若干分隊。
行政 第19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之期限,至少為五年。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與原受委託之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但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行政 第26條
請領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為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後第一次辦理推介就業之日至勞動調解成立、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之日。再次申請生活費用扶助者,該次推介就業日期與前次給付期間重疊者,應扣除重疊日數。生活費用扶助標準依核定扶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最高扶助一百八十日,每次以三十日計算,未滿三十日者,按比例計算之。
行政 第45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併入地價內計算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已繳納工程受益費,以改良土地或繳納工程受益費行為在左列時間發生者為限: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收買者,在申報地價後。二、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收買者,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三、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收買者,在當期土地現值公告後。前項改良土地費用或工程受益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驗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或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行政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行政 第6條
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依下列規定: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者,為核准執業登記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但連續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者,以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二、依前條申請執業執照更新者,為原更新日期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換發執業執照者,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
查看更多法規
熱門法規
更多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行政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憲法 -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編制表
總統 -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考試 - 考試院組織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憲法 - 全國戒嚴令
行政 -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熱門搜尋
進階查詢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肇事逃逸
酒駕
強姦
過失致死
友站連結
網路黃頁電話簿
電影情報通
就是發【免費廣告刊登平台】
歌詞吧
縮網址
答案王
鮮寵一番
二胎房貸
縮圖片&縮照片
縮影片&縮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