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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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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51條
環境保護工程之開發,其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應調查、預測、分析廢(污)水合流或分流排放對於承受水體水質、水量及生態之影響。承受水體為河川者,調查及評估期間應包括豐水期及枯水期。採海洋放流者,應說明海域生態及環境現況,並評估其影響範圍及程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水肥處理廠之評估,亦準用辦理。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及廢棄物處理場(廠)工程(含轉運站),應評估焚燒處理流程中以及儲存或掩埋或其他方式處理廢棄物產生臭味及滲出水之影響,其處理設施應妥善規劃。訂定廢棄物掩埋未能即日覆土或天候不良條件下之防制應變計畫。對於掩埋場封閉或使用期限屆滿後之復育計畫、土地利用計畫以及二次污染問題,應預為規劃且納入環境保護對策。開發單位應妥善規劃廢棄物清運工具、運輸時段及運輸路線,預防廢棄物運送所引起之臭味、噪音、振動污染及交通影響。開發單位規劃廢(污)水處理系統、廢棄物處理系統、轉運站或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時,均應考慮未來其營運管理維護之實務問題,訂定營運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項:一、處理系統產權之歸屬與移轉。二、管理組織及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立方式。三、營運操作管理之財源籌措。四、管理組織之權責分工及管理方式。五、試運轉方式。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4條
企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觀光資源之調查及規劃事項。二、觀光建設之規劃事項。三、研究發展業務及工程建設計畫管考事項。四、民間投資經營觀光遊樂與住宿設施之推動及審查事項。五、有關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六、觀光遊憩資訊之研究及統計事項。七、用地取得事項。八、風景土地使用、建築規劃管制及申請許可會辦案件之審查事項。九、風景區管制規定之研擬事項。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行政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監察 第6條
主任承審計長之命綜理室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輔助主任處理室務;各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行政 第32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依本法、本辦法或本法相關法規規定,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事項,應先報經申請辦理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法人或團體同意後為之。
行政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行政 第34條
直轄市、縣(市)層級家長團體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得參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幼兒園評鑑之規劃。
行政 第3條
本段掌理鐵路路線保養、土木建築工程、產管、總務、人事、勞安、分駐所暨道班業務。
行政 第5條
經指派擔任土木建築工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重大土建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督導考核等事項。二、辦理橋樑、隧道之檢查及管理事項。三、有效分配土建工程預算及辦理預算之編列與執行事項。四、辦理工程及勞務採購之相關事項。五、規劃及辦理路線搶修事項。六、辦理代辦工程事項。七、工程報表之填報及圖表管理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6-1條
本館南科考古館展示廳參觀票價如附表五之一。
行政 第4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先予核發入國(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行政 第3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六個月。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前項保留期間,如有限合夥業務依法令或其性質須有較長之籌備期間或於有限合夥完成登記前依法令尚須踐行他種程序或登記者,其保留期間,由經濟部公告之。未於前二項保留期間內申請有限合夥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
行政 第17條
人身保險業對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尚未屆滿之有效契約,應評估未來可能發生之賠款與費用,該評估金額如逾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未來預期之保費收入,應就其差額按險別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法,由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決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行政 第112-4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站內作業之公民營機構、其他與航空站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遵守其作業航空站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拒絕提送或未提送航空保安計畫。三、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屆期未改善。四、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載運未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之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五、違反依第四十七條之五所定辦法有關航空器戒護與清艙檢查、旅客、行李、貨物、空廚餐飲及侍應品保安措施、戒護與被戒護人員、武裝空安人員及其他經航空警察局許可攜帶武器進入航空器人員搭機應遵行事項、保安控制人員資格、航空保安事件緊急應變措施、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訂定、保安訓練計畫訂定、保安資料保密及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保安管理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違反前項規定之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站內作業之公民營機構、其他與航空站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及空廚業,違反第一項規定,經連續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得由民航局或由航空警察局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保安控管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航空警察局廢止其為保安控管人之資格;其於廢止後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保安控管人:一、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拒不接受檢查或屆期未改善。二、違反依第四十七條之五所定辦法有關航空器戒護與清艙檢查、旅客、行李、貨物、空廚餐飲與侍應品保安措施、戒護與被戒護人員、武裝空安人員與其他經航空警察局許可攜帶武器進入航空器人員搭機應遵行事項、保安控制人員資格、航空保安事件緊急應變措施、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訂定、保安訓練計畫訂定、保安資料保密及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保安管理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對於第一項或前項未發覺之違規,主動向民航局或航空警察局提出者,民航局或航空警察局得視其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行政 第8條
資產負債表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一、資產:(一)流動資產。(二)非流動資產。二、負債:(一)流動負債。(二)非流動負債。三、淨值:(一)基金。(二)累積餘絀。
行政 第7條
申請人依核准時程將系統架設完成,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機關查驗;系統查驗合格後二個月內,申請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運許可證者,不得營運。
行政 第8條
接管人為繼續維持營運設施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所支出之費用,除經主辦機關核准由民間機構負擔者外,其費用分攤及給付方式,依雙方之接管契約或其他契約之約定。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17
十七、候選人得票數相同者,由主席抽簽決定其名次,並依選舉辦法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當選與否。
行政 第66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行政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二、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終身學習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三、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指在終身學習機構從事終身學習課程規劃、教學及輔導之各類別專業人員。四、樂齡學習:指終身學習機構所提供五十五歲以上人民從事之學習活動。
行政 第16條
各航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航業監理業務之執行。二、船員服務手冊、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作業及船員監理業務之執行。三、船舶檢查、丈量、註冊、登記、載重線勘劃業務之執行。四、海事案件之調查處理、打撈業務及海難救護業務之管理。五、引水業務及引水人管理。六、航路標誌管理及維護之執行。七、商港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維護及管理。八、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之執行。九、港區污染防治之管理。十、其他有關航政及港政事務之執行。
行政 第14條
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六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案名;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三、簽證之法令依據。四、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五、委託事項、日期。六、簽證內容摘要。七、簽證日期。前項之報請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電腦資料庫,由技師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報請備查之事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技師公會辦理。報請備查之內容如有錯誤,技師應負責改正。技師未依規定報請備查,或內容錯誤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
行政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行政 第13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條
學校對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由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身障學生之需求後,提供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一、身障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教育教學服務。二、身障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協助。三、身障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服務。四、身障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五、身障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
立法 第6條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行政 第9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由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行政 第20條
實習學生對教育實習終止、實習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其申訴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提出;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作成申訴決定,並通知實習學生。實習學生就師資培育之大學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實習學生就師資培育之大學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法律性質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行政 第3條
本所設教務組、培訓推廣組、實習組、總務組,並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各組、人事管理員、會計員掌理事項,依照本所組織條例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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