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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32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從事定點間之展頻通信實驗,應自行指定一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於實驗時,提供所採用之展頻通信編解碼器供主管機關監測之用。前項申請及從事展頻通信實驗者,限一等或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提出申請案時,應敘明所有參與者及所使用之業餘電臺。展頻通信實驗,其通信之內容應以明語傳送。展頻通信實驗不得干擾合法通信,並須忍受合法通信之干擾。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展頻通信實驗者採行以下措施:一、停止展頻通信實驗。二、限制展頻發射信號強度至所指示的程度。供展頻通信實驗之發射機輸出功率不得大於一百瓦特,且工作頻率應為四百三十百萬赫以上。展頻通信實驗應做成紀錄,並應保存一年。前項紀錄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一、發射信號之技術性說明。二、發射信號之必要相關參數:包含作業之頻率或頻率群,若有涉及時亦應含片率(chiprate)、碼率(coderate)、展開函數(spreadingfunction)、傳輸協定(transmissionprotocols)、達到同步的方法以及調變方式等。三、所傳送信息之型式:聲音、文字、記憶體傾注、傳真及電視等一般性說明。四、電臺標識之方法及所使用之頻率或頻率群。五、每個發射信號之開始日期及結束日期。主管機關為解調聲音、文字、影像等原始信號,必要時,得命展頻通信實驗者錄製及提供展頻通信之發射信號,並提供第六項紀錄。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之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7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頻道與節目規劃,應審酌下列事項:一、頻道規劃及其類型:(一)基本頻道分組付費服務說明。(二)未來三年頻道規劃之具體做法,並應包括新頻道引進情形。(三)頻道規劃安排是否與頻道供應事業、消費者團體進行協商溝通或進行分析調查。二、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一)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二)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三)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三、公用頻道概況:是否載明未來三年公用頻道推廣使用具體計畫。四、頻道加值服務情形:目前提供數位加值服務之數量及類型及各類數位加值服務之內容及費用。
行政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行政 第7條
法務部得隨時派員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指定之人員檢查領用機關(構)之管制及使用情形。
行政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司法 第273-1條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或運轉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對於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其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者,得命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廢止其執照或限載運轉。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處分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經營者。但有緊急情況時,得以口頭先為處分,並於處分後七日內補行送達處分書。第一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3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其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五、其他依本會規定之項目。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行政 第40條
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行政 第18條
被拘留人隨身攜帶之財物,於入所時應逐件清點登記於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出所發還時應經其核符後簽章或捺指印。前項保管之財物,如有貴重物品應由看守員警會同送案人員檢視,另行收納於財物保管袋,詳實登記彌封,並由看守員警、被拘留人及送案人員簽章或捺指印於封口處後,妥為保管;發還時亦應由看守員警、提案人員、被拘留人會同拆封保管袋清點,核符後分別簽章或捺指印。拆封時並應注意保持封口原簽名或捺印指紋之完整。拆封後之保管袋應留存。
行政 第1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城鄉計畫業務,指依法令辦理國土計畫、都市及城鄉規劃設計、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區域計畫、區域規劃、國家公園計畫等業務。
行政 第7條
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三、國家安全偵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四、社會治安調查(含走私、偷渡)工作之規劃、督導、蒐集及處理。五、社會治安與特種勤務情報諮詢布置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六、特種勤務危安目標情報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七、港口遭受劫持或破壞初期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八、港區治安維護及檢管之規劃、督導。九、其他有關保防安全工作事項。
行政 第3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行政 第12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襄助之。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司法 第4條
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法官本人同意,不得逕予遷調改任。
行政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除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台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有關證券商辦理外幣債券業務規範。
行政 第5條
實習生之資格規定如下:一、航海實習生(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航海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學生。(二)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航海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科畢業者。(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一、二等船副養成訓練班結業者。二、輪機實習生(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輪機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輪機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學生。(二)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輪機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科畢業者。(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一、二等管輪養成訓練班結業者。三、電技實習生(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輪機電技學程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輪機電技學程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學生。(二)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船舶機電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科畢業者。(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電技員養成訓練班結業者。前項實習生應於受僱前依職務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其屬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輪機、電技或經航政機關認可系科之本國籍或外國籍學生,並應領有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文件。各校航海、輪機、電技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系科,外國籍學生上船實習之比率,不得超過該校當學年度實習人數百分之十。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3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行政 第26條
教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申請屆齡退休。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遺族得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薪額,由退休金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行政 第22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行政 第22條
公私場所預計得於三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者,得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同時申請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一、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試車計畫書。二、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文件。三、符合燃料成分標準之證明文件。四、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公私場所,應檢具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行政 第7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確保保戶及員工權益。二、具備專業能力經營保險公司。三、長期經營承諾。四、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十年增資需求。
行政 第22條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
行政 第6條
第二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一、機械類產品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二、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機械類產品之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三、檢驗(試驗)儀器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四、機械類產品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事項。五、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環境管理系統暨國際合作綜合業務。六、配合總局執行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環境管理系統暨國際合作業務。七、機械類產品驗證標誌之推行事項。八、本分局正字標記綜合業務。九、機械類產品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等工作相關事項。十、機械類產品國內市場登記、清查、購樣及工廠普查。十一、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十二、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免驗查詢等事項。十三、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十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行政 第2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66條
雇主於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依其作業之危害性質,使勞工戴用安全帽、使用安全帶、穿著反光背心或選用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物,以防止作業引起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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