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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行政 第56條
財產管理由會務部門負責辦理登記、檢查、建卡、保管、養護、修繕、處分、移轉、調配運用、保險、核繳稅捐、產權維護等事項。前項之管理,必要時由會務部門委託使用單位負責辦理。
行政 第2條
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數額如下:一、遺囑公證:每件美金三十元或新臺幣一千元。二、文書驗證:每件美金十五元或新臺幣五百元。三、出具證明:每件美金十五元或新臺幣五百元。外交部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數額如下:一、文書驗證:每件新臺幣四百元。二、出具證明:(一)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每件新臺幣四百元。(二)送往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文書影本與其未經驗證之原本或正本相符,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前二項請求事件,請求人如須加發影本,影本每件減半收取費用。第一項規定費額,請求人在國外申請者,依所定美金數額支付;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該美金數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數額,並報外交部核定後收取之。請求人自國內向駐外館處申請者,駐外館處徵收費用有困難時,得報請外交部代收,請求人應以新臺幣費額支付。
行政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託)適當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前項接管人得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接管小組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行政 第30條
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一、完成至少三年實驗教育。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三年。符合前項情形之一者,其實驗教育證明,應註明已修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育。
司法 第480條
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第四百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易服勞役準用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於易服社會勞動準用之。
行政 第2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條或第九十三條規定通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期改善者,應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必要時,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監察 第7條
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依規定送請銓敘部登記。
行政 第24-1條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行政 第25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商港法第七條第七項規定訂定。
行政 第84條
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一款所定減除已領月撫卹金,包括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於領卹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適用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規定,並應將已領之年撫卹金減除。
行政 第22條
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有關應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之貿易事項,得委託各該管理處、局或管理機關辦理。
行政 第4條
遊戲軟體依其內容分為下列五級:一、限制級(以下簡稱限級):十八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二、輔導十五歲級(以下簡稱輔十五級):十五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三、輔導十二歲級(以下簡稱輔十二級):十二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四、保護級(以下簡稱護級):六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五、普遍級(以下簡稱普級):任何年齡皆得使用。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兒童及少年遵守前項分級規定。第一項之分級標識如附圖。
行政 第18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因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增加或減少者,應於完成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變更日起,調整該徵收項目之水污染防治費。前項水污染防治費費額,依下列方式計算:費額=Σ[(費率×排放水質變更前)i×排放水量變更前+(費率×排放水質變更後)i×排放水量變更後]。一、i: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二、排放水質:指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三、排放水量:指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水量。
行政 第23條
風景特定區設有專設管理機構者,本規則有關各種申請核准案件,均應送由該管理機構核轉主管機關;其經營管理事項,由該管理機構執行之。
司法 第17條
郵務機構送達傳票,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
行政 第49-1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前項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行政 第35條
本署文書管理、事務管理及財務管理依相關法令及手冊辦理之。
司法 第17條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者,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提存所或法院得斟酌情形,於異議終結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並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之裁定確定時,提存所應即另為適當之處分。
司法 第76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行政 第4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2條
人員不得向其屬員借貸款項,並不得為長官居間商貸私人款項,違者予以懲處。
行政 第19條
查驗機關對於檢驗時間超過五日、在貨櫃場抽樣困難、容易腐敗或變質,或以貨船直接裝載且碼頭無貯存處之產品,得於報驗義務人具結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放行通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採逐批查驗之產品,除屬容易腐敗或變質之第十條第二項產品外,應暫行留置海關管理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不適用前項規定。
行政 第14條
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行政 第2條
本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四項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因犯罪行為受損害而得依法請求之人:一、權利人。二、取得執行名義之人。三、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其受損害之特定內容或具體數額之被害人。前項第二款之執行名義,指下列各款之一: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三、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四、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但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不適用之。
行政 第11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建立符合其風險狀況之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程序,並訂定維持適足資本之策略。為遵循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各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將公司之資本配置、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結果及對各類風險管理情形之自評說明申報主管機關,並檢附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得依對票券金融公司之風險評估結果,要求票券金融公司改善其風險管理,如票券金融公司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於期限內改善其風險管理者,主管機關並得要求其提高最低資本適足率、調整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或限期提出資本重建計畫。第二項規定之應申報資料及期限,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行政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監察 第5條
投資機關應將各公私合營事業年度財務報告,於各該事業股東會後一個月內,連同股東會紀錄暨各投資機關對於各該事業之經營績效、財務狀況、營運情形及有無違背原定投資目的等分析說明資料,一併函送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公私合營事業屬公開發行或上市(上櫃)公司者,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照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公告期限,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如有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應另檢送公開說明書。
行政 第36條
商品申請驗證登錄,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指定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前項申請所附資料及技術文件為外文者,標準檢驗局得要求申請人加附中文譯本。
行政 第470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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