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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258條
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事項: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第十八款之轉換及第十九款之可認購事項。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無記名債券,應以載明無記名字樣,替代前項第一款之記載。
司法 第423條
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情形準用之。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司法 第36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一、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二、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三、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四、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五、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六、出版及發行事項。七、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八、同仁福利事項。九、司機、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十、會議及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十一、公務車輛調派事項。十二、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行政 第14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執行驗證業務能力:一、欠缺認證規範所定辦理其認證範圍內所有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二、欠缺認證規範所定辦理認證範圍內部分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且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認證機構。三、組織運作及立場無法維持公正獨立。四、未依第十一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辦理驗證業務。五、經其驗證者有未符合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未能有效處理。六、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節重大。七、經認證機構重新評鑑結果認不符合認證規範。
行政 第28-1條
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其要素如下:一、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業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二、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三、權益:指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利。
行政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行政 第24條
通關網路之系統安全,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實施檢查、測驗,其有缺失,應予限期改善,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不得拒絕。
行政 第16條
移出監獄應於移監當日通知受刑人將移入之監獄,並於移監作業完成後三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並作成紀錄。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行政 第24條
專業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登記證:一、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處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達三次且受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二、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
行政 第19條
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運輸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陸運、水運、空運運輸調配戰備準備,加強港埠作業能力,充實海上接駁裝卸設施,完成船舶艤裝計畫與訓練,並規劃辦理民航站(場)與導(助)航設備(施)之動員準備,增進搶修作業技能訓練。前項有關船舶艤裝事項,船舶所有人應配合辦理。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會同交通部、內政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面對封鎖狀態時之外購物資緊急獲得及航運管制機制,行政院動員會報應指導各機關共同建立之。
行政 第78條
通風系統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通風導管應為不燃材料。但長度不超過二公尺其斷面積不超過零點零二平方公尺之短導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不必為不燃材料:(一)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低度火災危險材料。(二)僅用於通風設施之末端。(三)該導管距A級及B級隔艙包括B級天花板開口之距離在六百毫米以上者。二、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貨艙空間、控制站及機艙空間之動力通風,應能自各該所通風之空間外易於接近位置予以停止。停止機艙空間動力通風之設施應與其他空間者完全隔離。三、主機艙空間之導管,不應穿過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或控制站,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或控制站之導管亦不應穿過主機艙空間。但該導管係以鋼材構成,其佈置能確保該隔艙之抗火完整性者,不在此限。四、機艙空間之通風系統應與其他空間之通風系統分開。
行政 第12-2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兼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應於事業計畫書內敘明擬設置之市內網路設備及其架構圖、既有傳輸網路分割計畫及其營業區分。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申請兼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者,亦同。
行政 第1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領執業執照;其已領取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二、經廢止助產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助產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行政 第124條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行政 第47條
依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權屬為直轄市、縣(市)有。前項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或依法提存後十日內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其為出租耕地者,並應辦理租約註銷登記。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一併收買地上建築改良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行政 第5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運作各項事務。
行政 第63條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應檢附下列書件:一、最近半年未受櫃買中心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以下簡稱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規則)停止或終止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證明文件。二、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資歷表。三、風險預告書。四、商品簡介。五、作業準則。六、風險管理相關文件。外匯證券商申辦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業務,除檢附前項書件外,另應檢附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證明文件,並準用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應檢附下列書件:一、董事會同意之授權準則。二、銷售商品清單。三、授權辦理銷售之分公司清單及各該分公司符合銷售業務資格之人員名冊。證券業函報備查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業務,應於辦理首筆交易後一週內,檢附下列書件,並俟收到本行備查函後,始得繼續辦理:一、第七條之書件。二、首筆交易產品說明書(須為已實際交易者,列有交易日、交割日、到期日、名目本金、執行價或其他相關指標、參數等)。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件。
行政 第46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行政 第4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主要包括下列各項:一、資產負債表。二、收支餘絀表。三、淨值變動表。四、現金流量表。五、附註或附表。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行政 第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應施隔離檢疫之檢疫物(以下簡稱隔離檢疫物),指有指定隔離檢疫期限之生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
司法 第54條
勞動事件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
行政 第5條
申請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各一式二份,於繳納審查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一、申請人及產品基本資料表。二、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三、附件各項產品規格項目之申請日前三年內之產品檢測報告。四、審查費繳納收據。五、其他相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各申請文件得以影印本為之,並應註記本件影印本與正本相符之字樣。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其為自然人者,為內政部核發之國民身分證或外交部核發之護照;其為法人或團體者,為依法登記之證明文件。第一項第三款之檢測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附件之產品於國內無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並驗證可執行該檢測項目之檢測單位者,其檢測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認證機構開具。二、銷售或代理銷售其他使用人已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之產品,申請人得於雙方切結產品同一後,各檢測項目以該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產品之檢測報告為之。但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疑義者,得令重行檢測。三、符合附件各項產品規格項目中之系列產品樣態者,申請人得於切結產品為系列產品及其樣態後,檢附系列產品原有效期限內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及依附件規定取得省水標章之全部或部分檢測報告。但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疑義者,得令重行檢測。四、前三款外之產品,各檢測項目應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並驗證可執行該檢測項目之檢測單位開具。
行政 第3條
主管機關為培育前條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訓練。二、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之課程規劃與教材編定。三、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評量及合格證書之核發。主管機關得以自行或委託學校、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等方式,辦理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事項。
行政 第10條
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
司法 第220條
因試行和解,得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場。
行政 第223條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行政 第18條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每年定期由第三條所設之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適當組織執行安全維護計畫之內部稽核,提出評估報告,並採取下列改善措施:一、修正個資保護政策及安全維護計畫。二、評估報告中有不符合法令或有違法之虞者,應規劃並採取相關改善及預防措施。
行政 第22條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行政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交由審議小組於六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請求權人於審議期間或進行陳述意見時,補具理由或事證者,審議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或事證之次日起算。請求權人於延長審議期間或進行陳述意見時,補具理由或事證者,審議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或事證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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