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知識通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安非他命
、
偷竊
、
遺產
、
中華民國刑法
、
竊盜
首頁
法規目錄
行政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人漁業執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漁業人漁業執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違反第三條規定,漁船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以棒受網漁法從事鎖管之集魚或捕撈作業。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返港、回報船位或船位回報不實。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AIS未完成修復即出港作業,或VMS未完成修復即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作業。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於臺灣本島距岸三浬內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五、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禁止作業期間或禁止作業海域捕撈鎖管。六、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捕獲鎖管未丟棄。七、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於鯖漁業禁漁期間進入紅火心作業。八、違反第十五條規定,鯖混獲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或未依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通知之時間或地點接載觀察員往返執行公務。除前項第一款情形外,依前項規定執行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之處分,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禁漁期間不計入執行期間。
行政 第3條
漁業合作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對外漁業合作:一、對在該國管轄海域內作業之他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二、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三、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前項第一款欠缺管控機制之國家名單,由主管機關公告。第一項第三款之國家與我國簽訂共同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合作協議或備忘錄,且與主管機關合作進行港口漁業檢查或港口漁業檢查資料交換者,主管機關得核准對外漁業合作。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行政 第3條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內容包括藥物濫用個案來源、基本資料、就診地點、就診原因、濫用藥物原因、取得藥物場所、取得藥物來源對象、用藥史、用藥種類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者等資料。
行政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前項控制作業應留存紀錄,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按客戶別設帳,按日登載客戶資產交易情形、委託投資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客戶得要求查詢前項資料,受委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拒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本會規定得投資或交易項目者,應將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手退還之手續費或給付之其他利益,作為客戶買賣成本之減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符合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條件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與該客戶自行約定自交易對手退還之手續費或給付之其他利益之處理方式,不適用前項規定。
行政 第297-1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三、警告傳達及標示。四、健康管理。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七、扎傷事故之防治。八、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九、緊急應變。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十一、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畫及將執行紀錄留存三年,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行政 第10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條
本規則依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4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合併時,其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應與合併前各宗土地地價總和相等。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考試 第16條
領受人有溢領或誤領定期退撫給與者,由發放機關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領受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並副知各支給機關;屆期不繳還者,發放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同時副知支給機關。必要時,由支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前項領受人溢領或誤領之定期退撫給與金額,得先由發放機關通知領受人,自下一定期以後之定期退撫給與中覈實收回;領受人如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發放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領受人有溢領或誤領一次性退撫給與者,由發放機關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行政 第9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填具投標單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投標人:自然人應註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及電話號碼;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法人登記證或公司統一編號、代表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二)標的物。(三)投標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書寫。(四)承諾事項。二、繳納保證金:金額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無條件進位至千位,其低於新臺幣一千元或不足新臺幣一元者,以實際計算金額計收至元,並應以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繳納,連同投標單妥為密封,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標售機關或指定之郵政信箱。前項第二款之劃線支票,指以該款所列之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
行政 第11條
申請核給證明書,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申請核給英文證明書者,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
行政 第5條
依前三條規定領取安全金者,以其執行勤務時,發生與勤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事故,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為限。與執行勤務無相當因果關係之事故、猝發疾病,均不得發給安全金。
行政 第2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之規定如下:一、事業(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適用附表一。(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適用附表二。(三)石油化學業適用附表三。(四)化工業適用附表四。(五)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適用附表五。(六)發電廠適用附表六。(七)海水淡化廠適用附表七。(八)前七款以外之事業適用附表八。二、污水下水道系統(一)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九。(二)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三)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一。(四)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二。(五)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三。(六)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四。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附表十五。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稱總量管制區)內之特定承受水體者,其銅、鋅、總鉻、鎳、鎘、六價鉻之限值適用附表十六。但總量管制區內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排放廢(污)水於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者,不適用附表十六規定。特定業別、區域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另定有排放標準者,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者,依其規定。
行政 第20條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行政 第11條
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對於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之公民電廠或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前二項示範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27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赴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進行實地審查,應先函知,並洽各該機構派員陪同。
行政 第324條
航空器發動機由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重造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使用新維護紀錄。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證明其重造發動機為零使用時間時,應於新維護紀錄記載下列資料:一、陳述重造依據及日期之簽證。二、依適航指令修改之項目。三、依原製造廠技術通報修改之項目。
行政 第5條
前條之申請,申請人得委由所在地相關糧食同業公會或團體辦理。
行政 第14條
駐外漁業人員承本署之命,並受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指定機構首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漁船及船員在國外漁業基地作業之輔導及管理。二、漁船船員在國外漁業基地福利工作之推動。三、漁船漁獲物轉載、運銷等漁業文件之簽發事項。四、漁業財團法人、漁業團體、漁業公司及代理商駐外分支機構或人員之輔導及管理。五、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情況、法令及行政措施之蒐集。六、駐在國及臨近國家進出口漁產品貿易市場之調查及報告。七、促進與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合作、投資及技術交流。八、其他本署交辦之有關事項。
行政 第1條
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行政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條
漁船遭遇海難得採下列措施呼救:一、以無線電信設備通報電臺。二、開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雷達詢答機。三、發射海難信號彈。四、撥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一一八報案專線。
行政 第2條
本所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行政 第8條
核子燃料經海洋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包件應置於可隔離並加封條上鎖之船艙或貨櫃內。二、國內航線應指派攜帶通訊設備之人員護送。三、預先通知啟卸港之港務局,並協調警察機關派員戒護。四、船舶抵達目的港埠時,提貨前應由攜帶槍械之警察戒護。
行政 第9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放款案件之還款約定,並按董(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核准。二、保險業應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三、保險業如認為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依董(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斟酌實情,由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成立和解,再報(常務)董(理)事會備查。四、國外債權因國外政府變更外匯法令而無法如期清償者,得專案報經(常務)董(理)事會核准後辦理。外國保險業得依其總公司授權程序辦理。
行政 第10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再利用許可或核准試驗計畫:一、事業廢棄物種類變更。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行政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832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查看更多法規
熱門法規
更多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行政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憲法 -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編制表
考試 - 考試院組織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憲法 - 全國戒嚴令
行政 -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熱門搜尋
進階查詢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肇事逃逸
強姦
酒駕
過失致死
友站連結
網路黃頁電話簿
電影情報通
就是發【免費廣告刊登平台】
歌詞吧
縮網址
答案王
鮮寵一番
二胎房貸
縮圖片&縮照片
縮影片&縮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