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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11條
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之管系及噴嘴,應依左列規定:一、噴嘴之數量及安裝位置,應確保其防護之艙間為有效之噴灑,並能迅速撲滅該區域內燃燒之燃油。船、艙櫃頂、燃油易於流佈之處,及機艙或鍋爐艙內其他易肇火災處所之上面,均應裝設有噴嘴。二、噴水系統得劃分為若干區,各區支管及控制閥應裝置於防護區域外易於接近之處所,其通路不致因火災而立即阻隔。三、噴嘴應以青銅不鏽鋼或經核定內外側防鏽處理之金屬材料為之,其前端內徑應在八公釐以上,噴水角度應在一二○度以下,並應能在防護之空間內,對一平方公尺之平面每分鐘均勻噴水達五公升以上。
行政 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 第101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行政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以下簡稱科技工業機構),指國防部所屬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或維護修復事務活動之各級機關。
行政 第67條
凡專用於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前項機器、設備及材料之類別,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行政 第118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行政 第77條
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行政 第9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現金流量表(格式四)為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之報表,彙總說明財團法人於特定期間之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司法 第31條
法官助理除請假或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每一上班日上午報告工作進度及受領工作指示,並隨時保持法官得與其聯絡之狀態。
行政 第25條
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42條
教化結果依左列標準記分:一、一般受刑人依左列各目記分,每月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一)省悔向上,心情安定。(二)思想正確,不受誘惑。(三)克己助人,適於群處。(四)刻苦耐勞,操作有恆。(五)愛護公物,始終不渝。二、少年受刑人依前款各目記分時,每目每月最高五分,遞減至零分。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教誨紀錄、學業成績等為依據。第一項分數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成績分數。
行政 第2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行政 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合併:指學校併入其他學校,改制成該學校之分校、分班或學部,不再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活動。二、停辦:指學校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教學活動,原學校組織編制裁撤(併);分校、分班、學部停止教學活動者,亦同。三、分校: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由若干班級所組成,得置主任一人,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之教學單位。四、分班: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並得配置教師若干人之教學單位。五、學部: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
行政 第38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行政 第65條
戰時主官職務派代規定如下:一、平時即照五級代理制之規定,建立各級主官職務派代名簿,並經人事權責單位命令發布,以作戰時派代及主動代理之依據。二、戰時主官職務派代,指在戰鬥間作戰傷亡或因故出缺之派代及主動代理而言,除人事權責單位另有指示外,高一級長官即可決定。代理人若確具指揮統御能力,並有戰功者,權責單位長官得核予真除。
行政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3條
移監受刑人因故於當日無法到達移入監獄者,其在候機、候船或其他等待期間,應寄禁於鄰近之監獄,並與寄禁監獄之受刑人分別監禁。前項受刑人寄禁後之戒護事項,由移出監獄人員負責,並受寄禁監獄長官監督;其給養、衛生及醫療事項,由寄禁監獄負責辦理。
行政 第6條
標售土地第一次標售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第二次標售公告。但有停止標售、暫緩標售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其原因消滅前之期間不予計算。前項第二次標售公告,應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三個月。
行政 第61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 第28-7條
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及前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為止。屆期未繳交營運管理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依前項及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收取之營運管理金及納管輔導金應專用於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並優先運用於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空氣污染之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其基金之管理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本章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及前條規定之申請條件、程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基準、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得附加負擔之事項、改善情形之查核、展延改善完成之期限、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三項第四款之規定事項、第一項營運管理金與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納管輔導金之數額、繳交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特定工廠登記相關業務。
行政 第52條
全國聯合會,應由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並組織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行政 第1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者。二、未依第八條規定,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者。三、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者發給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者。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拒不受查核、未依限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不實者。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辦法者。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並應將售得之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之款項,充作公益彩券盈餘。有第一項第四款情事者,並應將與已發給獎金同額之款項或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行政 第9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2條
本標準適用之紅麴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利用米進行紅麴菌培養並予乾燥,直接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第一項所稱之紅麴菌(Monascusspp.)應為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菌種,並應備有菌種鑑定報告。
行政 第8條
海巡機關與海關間相互請求協助事項所需經費,得由請求之一方編列預算支應。
行政 第11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行政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俾搶險時收購。三、預洽支援廠商配合調度。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行政 第20條
物流中心與保稅區廠商間保稅貨物之進出,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惟應憑相關文件即時登錄電腦後進出中心,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報,憑以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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