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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考試 第4條
本準備金之運用,由承保機關擬訂投資政策書,於每年度開始前,擬編本準備金年度運用計畫,報經公保監理會之委員會議審查後,送主管機關核定並轉陳考試院備查。本準備金收支運用及委託經營情形,應由承保機關按月報公保監理會簽陳主任委員核閱,並按季提公保監理會委員會議報告。
行政 第17條
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得合併為單一案件辦理。
行政 第22條
申請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油品陸運運輸費用補助,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以次年度為補助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前項運輸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站務經營概況。二、負責運輸之業者。三、油品名稱及其供應來源、運輸方式、數量、運輸里程數。四、最近供應來源之運輸里程距離資料。五、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六、年度運輸費用預算。七、為辦理陸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區段徵收土地係指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可供建築土地。
立法 第7條
抽籤事項及順序如下:一、決定黨團之抽籤順序。二、決定委員會之抽籤順序。三、決定委員所參加之委員會。
考試 第5條
本考試著作發明之審查,依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行政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 第2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行政 第33-2條
外國證券商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應具備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設置代表人辦事處之申請書。二、其本國證券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所發證券商執照及證明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之文件簽證本。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簽證本。四、董事會對於申請在中華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決議錄簽證本。五、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簽證本。六、指派代表人之授權書簽證本。七、代表人履歷表。八、該證券商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理人授權書簽證本。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前項各類文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
行政 第8條
託運人於託運危險物品時,應依技術規範之規定於包裝件上黏貼標籤。
行政 第2條
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持有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者。二、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億元,並能證明其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足以勝任設施之經營。
行政 第6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六、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核轉。七、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八、其他有關事項。
行政 第14條
下列公職人員選舉,得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以下簡稱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一、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選舉。二、直轄市議員選舉。三、直轄市長選舉。四、縣(市)議員選舉。五、縣(市)長選舉。前項第一款立法委員原住民選舉,其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
行政 第3條
營業人除依第四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主管稽徵機關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行政 第7條
經營許可執照應記載之事項如下:一、執照號碼。二、廠商名稱。三、代表人。四、營業所在地。五、工廠所在地(經營輸入業務者免記載)。六、營業項目。七、執照有效期間。八、執照發照日期。
行政 第6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指定執行單位推動計畫,不受第九條之限制:一、經行政院核定或本會委員會議審議屬重大特殊且具時效性之計畫。二、第五條所列經費來源之編列、申請或取得時已載明補助對象。
行政 第8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及考察事項。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十、員工體育康樂活動有關事項。十一、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5條
前二條之通報案件,由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同一被害人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者,由被害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但情況緊急時,由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個案需要,移轉由被害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置。
考試 第3條
舉行體能測驗前,召集人應與典試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就測驗相關事宜進行會商。
行政 第25條
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養殖用地之放領,得比照本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
行政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施行病理解剖檢驗前,應會同地方主管機關確實與死者家屬充分溝通,始得作成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屍體病理解剖檢驗通知書,或疑似預防接種致死屍體病理解剖檢驗通知書,送達死者家屬。
行政 第18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行政 第7條
舊制發放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憑證及密碼,於退撫整合平臺進行登錄及查註;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註銷其使用權限。發放機關登錄於退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行政 第9條
檢修機構出具之檢修報告書應由執行檢修業務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簽章,並經代表人簽署。
行政 第8條
查驗之查核、抽樣,於產品堆置地點實施。產品由整櫃貨櫃裝運者,應於集中查驗區或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
行政 第46條
鮪延繩釣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或南大西洋長鰭鮪: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二、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或黑皮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五。三、大西洋白旗魚及長吻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五。四、黃鰭鮪: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鯊魚及其他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相符: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或南大西洋長鰭鮪:差值未逾二公噸。二、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或黑皮旗魚:差值未逾一公噸。三、大西洋白旗魚及長吻旗魚:差值未逾一公噸。四、黃鰭鮪:差值未逾四公噸。五、鯊魚及其他魚種:差值未逾六公噸。前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前二項第三款之差值,依二種魚種合併計算;前二項第五款之差值,鯊魚及其他魚種分別計算。
行政 第4條
民間機構應將確定使用之空間範圍及界線之劃分,測繪於所辦理公共建設設施之平面圖、立面圖及縱剖面圖上,縱剖面圖應加測高程,其基準自平均海水面為零公尺計算,並自水準點引測之。
行政 第17條
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受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二、收容人: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附設職業訓練單位之職業訓練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三、在職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之在職員工。四、國軍人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生及國軍單位之聘僱人員。五、在校生:為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六、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者。七、工會所屬會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前項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為限。
行政 第3條
學校(園)實施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一)幼兒園: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普通班教師員額增設特殊教育班。
行政 第24條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一、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五、舞弊案或內部控制發生重大缺失情事。六、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七、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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