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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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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司法 第15條
當次招考或遴選之法官助理人數較少時,其職前訓練得以閱讀業務手冊或觀看教學光碟等方式為之。
行政 第18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經管理處或分處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監察 第27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81條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考試 第14條
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行政 第14條
申請驗證之文書,經依本條例規定驗證屬實者,除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外,應驗發文件證明書,並得於必要時,調查文書之實質內容而為適當之註記;經驗證有不實者,應駁回其申請。
行政 第13條
行政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庶務性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會與所屬機構管理之國有公用財產綜合利用、規劃之核議及協助處理。四、本會與所屬機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五、本會所屬機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及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管理事項。八、不屬其他各處事項。
行政 第15條
左列國外輸入貨品,應向財政部申請核明免結匯報運進口:一、國外援助物資。二、政府以國外貸款購入之貨品。三、學校及教育、研究、訓練機關接受國外捐贈,供教學或研究用途之貨品。四、慈善機關、團體接受國外捐贈供救濟用途之貨品。五、出入國境之旅客及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隨身攜帶行李或自用貨品。
行政 第14條
各區工程處為保養車輛機具,得設保養場,置場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行政 第26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以飛機或滑翔機從事訓練之機場應具有跑道或起降場,足供訓練所需之飛機或滑翔機於下列條件下,以最大起飛重量進行正常起降:一、風速每小時低於五哩。二、溫度為飛航所在地區最熱月份之每日最高氣溫平均值。三、依製造廠建議之方法使用發動機、起落架及襟翼。四、起飛時無需特別之操作技巧及方法,即可在起飛過程中平穩離地達到最佳爬升率速度,且在起飛後可超越障礙五十呎以上。用於訓練之機場,應備有自跑道兩端可目視之風向指示器。在無塔臺管制且無飛航服務之機場,並應備有機場航線指示器。用於夜間訓練之機場應備有永久性跑道燈光設備。但水上飛機夜間訓練之機場,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2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業務關係持有、管理或知悉經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或控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依同法第七條規定辦理並通知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
行政 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行政 第15條
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後,該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代表人辦事處發生重大偶發或舞弊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及通報。二、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代表人辦事處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三、代表人變更前,應檢具變更後之代表人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四、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地點變更,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代表人辦事處裁撤,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並應於大陸地區證券、期貨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代表人辦事處裁撤前,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檢附大陸地區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函及預定裁撤日期,報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8條
計算實際艙區劃分指數,應依下列各款事項:一、最深艙區劃分吃水和部分艙區劃分吃水應採用水平俯仰。二、空船營運吃水應採用實際營運俯仰。船舶之俯仰變化與計算所得之俯仰相比大於艙區劃分長度千分之五時,應對同一吃水之不同之俯仰進行一次以上之實際艙區劃分指數額外計算,以使在所有營運條件下,與用於一次計算之參考俯仰相比較俯仰之差異將小於艙區劃分長度千分之五。
行政 第1條
本細則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8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9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開會時,本會各有關業務單位應列席,並提供資料。必要時,得邀請政府有關官員、學者專家、利害關係人列席說明或提出書面說明。
司法 第242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行政 第12條
進出口快遞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通關:一、屬前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進口高價快遞貨物或同條項第七款所定出口高價快遞貨物。二、涉及輸出入規定。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貨物。但以非個人名義進口屬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六、適用進口報單類別「G1」(外貨進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國貨出口報單)或「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報單)以外之貨物。七、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物。八、依貨物稅條例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貨物。九、屬關稅配額貨物。前項以外之快遞貨物,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行政 第13-3條
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行政 第28條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懲處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軍職人員及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二、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三、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或檢討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之職務。
行政 第6條
信託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分別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但發起人及股東為金融控股公司或符合第五條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發起人及股東為自然人者,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發起人及股東為法人者,包括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行政 第5條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行政 第68條
對於前條以外之軍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政 第2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授權規定之內容。
行政 第318-79條
飛機棚庫內單相一二五伏、一五安或二○安、六○赫之插座裝設於供電機檢測設備、手持電動工具或可攜式照明設備使用區域者,應設置保護人員之漏電啟斷裝置。
司法 第32條
公證人聲請辭職時,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二個月,填具離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但因情況特殊,無法於二個月前聲請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准予辭職時,應通知該公證人及其所屬法院,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前條免職及前項准予辭職者,所屬法院應於公證人名簿註記日期,並通知外交部、聯合會及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
行政 第5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科技工業產品,指科技工業機構自行或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各種武器、裝備、系統、補給品、技術資料、書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軍品或軍民通用產品。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區分及其銷售案件核定權責如下:一、甲級:特殊性軍品。其銷售案件,由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核定。二、乙級:傳統性軍品。其銷售案件,由主管機關核定。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產品。其銷售案件,由主辦機關核定,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項目之區分,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8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行政 第720-1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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