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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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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7條
申請者提交文件變更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一、基本資料變更:應於額度申請時,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二、計入期變更:應於欲變更之計入期起始日二個月前檢具說明文件及經查驗機構確認之抵換專案計畫書。但變更期間未逾二年者,僅需檢具說明文件。三、計畫書內容變更: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窒礙難行之情事,應檢具說明文件及經查驗機構確認之抵換專案計畫書。
司法 第11條
人事室依法令辦理本學院人事事項。
行政 第299條
支撐地下供電電纜終端具導電性之支持物,應被有效接地。但上述組件已被隔離或防護者,不需接地或搭接。
行政 第7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所稱曾任中央主計機關主計職務,包括曾任原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之資訊處理職系職務。
行政 第12-1條
本基金主管以上之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金管會備查。
行政 第21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部、次長核定。
行政 第7條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本身不能利用而能變價,欲輸往課稅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保稅之廢品、下腳,免受簽審規定之限制,由區內事業逕向轄區海關辦理通關事宜。二、非保稅之廢品、下腳,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出區。
考試 第9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68條
依本法取得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者,於海域內建立為實施探勘及開採必要之設備及裝置時,應設定安全區。前項之必要設備、裝置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第一項所建立之設備、裝置及安全區,應妥為通告,並應設置警戒標幟,以顯示其存在。
行政 第73條
接地型之插座及插頭其供接地之端子應與其他非接地端子有不相同形體之設計以為識別,且插頭之接地極之長度應較其他非接地極略長。
行政 第9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之各級政府定之。前項土地改良物在未繳清全部受益費以前,如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予以拆除,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未到期之部分;如係於租賃期間內拆除或改建,由改建人負責繳納之。
考試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法務部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行政 第12條
本局員工訓練中心分設教務、綜核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教務科(一)訓練法規之擬定與修訂。(二)訓練計畫之擬定、執行與考核。(三)訓練教材之編製與管理。(四)教育設備與器材之規劃與管理。(五)訓練資料之管理與證件之核發。(六)講師(教授)遴聘。(七)學員考選、報到、開訓、結訓。(八)教育訓練之研究與發展。(九)有開代訓及專業證照訓練。(十)其他交辦事項。二、綜核科(一)員工訓練中心人事、福利及勞安業務。(二)員工訓練中心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控管及帳務管理。(三)員工訓練中心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四)員工訓練中心財產管理,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五)保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六)公務車輛之管理及維修。(七)受訓學員住宿及供膳、差假勤惰管理、操行考核及保健業務。(八)受訓學員文康體育活動之策劃實施、生活管理、輔導及獎懲案件之擬辨。(九)學員乘車證之管理、製作。(十)學員學習時數登錄。(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24條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不足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補償;屆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
行政 第63條
受益憑證,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期貨信託事業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立法 第5條
本會委員提議調查之事項,經其他委員四人審查同意者,得由該委員逕行調查。調查結果,由本會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不得自行對外公布或發表任何意見。
行政 第11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二、歇業:註銷其開業執照。三、登記事項變更:辦理開業執照換發。但變更原行政區域時,應註銷其開業執照。
行政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該設備或設備總成上標示明顯可見不易毀損之辨識號碼或型號。
行政 第51條
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四第二款規定之自動撒水設備,其裝置方法及必需之配件,應依本節規定。
行政 第25條
公糧業者違反契約約定者,應依契約約定方式負賠償責任。公糧業者逾期為前項之賠償時,應依契約約定另行計收懲罰性違約實物或折算違約金,其額度以應賠償數量或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行政 第26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進入礦場執行公務,擔任臨時工作或參觀、實習、探訪之人員準用之。
行政 第9條
評鑑結果以總分一百分計,其分為下列五等第: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之學校,屬評鑑優良,得優先提列獎勵及補助經費;丙等以下之學校,屬未達標準,應追蹤輔導。
行政 第47條
期貨商向本會申請發給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一、設置本國期貨商者或其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時,按其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設置外國期貨商或外國證券商、外國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或其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時,按其法定最低專撥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三、本國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或其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時,按其法定最低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四、本國期貨商設置分支機構者,為新臺幣三千元。五、本國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或其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時,按其兼營種類法定最低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六、兼營期貨業務之他業,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為新臺幣三千元。期貨商向本會申請換發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免繳證照費。
行政 第5條
委員會議除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行使其職權外,並得將上級交議或其他有關農業重要事項提會討論。
司法 第43條
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受如何之損害。三、參加訴訟之陳述。行政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前條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行政 第5條
視覺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二、國際兒童視覺藝術教育之徵展、合作、研究及交流。三、教育部文藝創作獎之規劃辦理。四、藝術教育刊物之出版及推廣。五、中小學優良藝術教材教案之徵輯、獎助、研發及推廣。六、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理及推廣。七、志工招募與展覽場地之規劃、管理及運用。八、其他有關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事項。
行政 第10條
會計室掌理本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司法 第7條
本法自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行政 第3條
行為人涉有本條例第二章所定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處分者,其沒入之車輛或物品依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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