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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9條
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發現醫學真相及保障司法審判品質。
行政 第42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48條
銀行業報送本辦法規定各種報表時,應檢附相關單證及附件。本行外匯局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銀行業應報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時間:一、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二)月報表: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二、非指定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交易日報表,於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前三項報表之格式、內容、填表說明、報表及檢附資料報送方式,依本行另訂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司法 第20條
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行政 第6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行政 第6條
審查程序如下:一、初審:於辦理年度之六月一日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除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列獎勵項目,初審至多取前三名外,其餘各款獎勵項目初審取第一名,於辦理年度之十月三十一日前,將初審結果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參加複審。二、複審:辦理年度之十一月一日起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訪查,至多取六名進入決審。三、決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進入決審名單辦理評審,決議獲獎名單。
行政 第8條
依本辦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加發給與,應自退休或資遣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考試 第22條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行政 第16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前三項所定經許可居留之無國籍人民在國內取得國籍者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所定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行政 第21條
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流動負債,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負債:一、長照機構法人因業務所生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運週期中清償者。二、主要為交易目的所生負債。三、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四、長照機構法人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行政 第271條
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其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前項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行政 第4條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感化教育中。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查尋人口有案逾一年,並經財稅機關或全民健康保險機關查證自失蹤之日起最近一年無相關資料。但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三、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五、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六、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七、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前項各款情形,於入營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家屬計列。
行政 第35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行政 第29條
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用水,不得高於一般工業用電、用油、用水之價格。農業動力用電費用,不採累進計算,停用期間,免收基本費。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用水之範圍及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 第11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行政 第18條
接地導體(線)之防護及保護規定如下:一、單點被接地系統且暴露於機械損害之接地導體(線)應加以防護。但非大眾可輕易觸及之接地導體(線),或多重接地電路或設備之接地導體(線),不在此限。二、接地導體(線)若需防護,應針對在合理情況下可能之暴露,以防護物加以保護。接地導體(線)防護物之高度應延伸至大眾可進入之地面或工作台上方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以上。三、接地導體(線)若不需防護,在暴露於受機械損害之場所,應以緊貼在電桿或其他構造物表面之方式來保護,且儘量設於構造物最少暴露之部分。四、作為避雷保護設備接地導體(線)之防護物,若其完全包封接地導體(線),或其兩端未搭接至接地導體(線),此防護物應為非金屬材料。
司法 第6條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行政 第30條
辦理兵役獎懲之時機如下:一、重要業務,於該項業務辦理完畢,由各權責機關依其成效隨時辦理。二、經常業務,各權責機關於年度考績評核時辦理之;足堪表揚之團體或個人,應於每年兵役節統一辦理獎勵表揚事宜。
司法 第5條
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所敘薪點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公立、立案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得有證書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二、經公立、立案、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歷證書或具第一款學歷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或具第二款學歷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自四七二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八二薪點。四、經公立、立案、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歷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自五三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六四八薪點。前項第二款、第四款所稱相關研究所,指符合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曾任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嗣後再受聘,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第一項各款起敘薪點高,得依離職時所支薪點敘薪。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受聘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且現敘薪點低於第一項各款起敘薪點者,應檢附書面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影本,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申請改敘較高薪點,其薪點改敘日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行政 第6條
主管機關規劃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應表現地方特色,注重堅固美觀,擬訂建築特色計畫,配合基地位置及環境特性予以規劃。前項建築特色計畫,應就建築物之位置、特性、用途、量體、配色及背景環境等予以衡量,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
行政 第1條
本細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6條
漁會應依漁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表(如附表一),就其需求設置各種編制員工職務,分別掌理各部門工作。
行政 第48-2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二、監護登記。三、輔助登記。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五、死亡登記。六、初設戶籍登記。七、遷徙登記。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行政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一、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取得核准文件。二、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與核准文件登載內容不符。三、違反前條規定,洩漏他人秘密。四、將原申請非移植用途之器官、組織或細胞,轉為人體移植用。
行政 第4條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一、規劃課。二、治理課。三、保育推廣課。四、農村營造課。五、行政室。六、會計室。
行政 第32條
封閉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與其局部構材、外部被覆物設計風力之計算及耐風設計,依本節規定辦理。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以下簡稱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行政 第20條
信託業就其公司形象或所從事之信託業務為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就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或申報生效之受益證券,預為廣告或進行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二、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招攬業務。但在主管機關核定範圍內,不在此限。三、不得利用客戶之存款資料,進行勸誘或推介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符之投資商品。四、不得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轉為信託財產進行運用。五、不得對於過去之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並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六、不得有其他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信託業辦理前項活動所提供之廣告、行銷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其法令遵循主管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消費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以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務之開辦,或同業公會會員資格作為受益權價值之保證。二、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獲利。三、特定投資標的之名稱應適當表達其特性及風險,不得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四、對於獲利與風險應作平衡報導,且不得載有與向主管機關申請文件內容不符之文字或設計。五、不得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內容。信託業所進行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管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行政 第8條
製造工廠廠房之設施應依下列規定:一、如有發生爆炸性粉塵、煙霧或蒸氣之虞者,應設適當通風設備。其扇風機及開關,應採用防爆型,扇翼應不得採用易生火花材料。二、除設置必須之護網通風孔外,如有設置窗戶之必要時,應採用抗震塑膠玻璃。但配以普通玻璃者應加護鐵網。三、廠房入口或兩庫房間之道路及人行道應為水泥或柏油路面;入口處應置有腳刷、門蓆或刮腳板。四、製造爆炸物用機械應加設防止靜電之設施。五、廠房所設電動機及其開關應為防爆型,儘量安裝於室外,並須與作業場所間有磚牆阻隔。六、廠房內易發生火炸藥粉塵、可燃性蒸氣或粉塵者不得裝設照明設備。為作業需要,得以牆上裝透明玻璃之阻隔方式將防爆型燈具裝於牆壁內。七、廠房門應為木門,向外開啟,其內側不得有鐵器儲存爆炸性物品之庫房門應為二道,裡層木門,外層鐵門,分別向外開啟。八、作業中電源中斷有火警或爆炸之虞者,應另備自用發電設備。
行政 第1條
本標準依土石採取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4條
信用部對授信資產應按前條規定確實評估,並以第一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扣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債權餘額後之百分之一、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二、第三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及第四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全部之和,作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信用部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前項規定計算第一類、第二類授信資產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金額,應自本次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提足。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報經理事會通過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四年,展延期間每年提撥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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