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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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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5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減免學雜費基準如下:一、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機關每學年開始前公告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雜費減免。
行政 第6條
輻射作業應防止確定效應之發生及抑低機率效應之發生率,且符合下列規定:一、利益須超過其代價。二、考慮經濟及社會因素後,一切曝露應合理抑低。三、個人劑量不得超過本標準之規定值。前項第三款個人劑量,指個人接受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所造成劑量之總和,不包括由背景輻射曝露及醫療曝露所產生之劑量。
行政 第6條
醫療輔具評估,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以下稱評估單位或機構)依前條附表辦理。依前項規定為醫療輔具評估後,評估單位或機構應依前條附表之規定,發給診斷證明或醫療輔具評估報告。
行政 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考試 第10條
銓敘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行政 第9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全家人口之戶籍、所得、財產、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證明資料,向戶籍地或居所地之榮服處申請。榮服處審查時,應派員實地訪查,填具訪查紀錄,並得向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請求提供必要證明資料。榮服處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免附。申請人遇有重大急難,無法提出第一項所定資料者,榮服處得會同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就申請人實際災損及變故狀況實地訪查,填具訪查紀錄。前項所稱重大急難,指遭遇天然或人為災難或變故,致賴以維生之房屋、生活器具滅失,生活無法維持者。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而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除有第三項所定情形者外,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無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予以核定,有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
行政 第7條
寵物食品之保存劑及抗氧化劑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衣索金(Ethoxyquin)、丁羥甲苯(Butylatedhydroxytol-uene,BHT)及丁羥甲醚(Bu-tylatedhydroxyanisole,BHA)含量總和:150ppm,且衣索金不得超過75ppm。二、亞硝酸鈉:100ppm。
行政 第16條
補習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將檢查結果向負責人提出報告。前項查核人員與第六條指定之專責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行政 第9條
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學生,每月成績最高分數如下:一操行成績、最高二十二分。二輔導成績、最高十六分。三學習成績、最高十六分。前項第一款之操行分數,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第一項第二款之輔導分數,應以學生每月接受輔導後之態度、觀念及行為改變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習分數,應以學生每月參加教育課程、技藝課程之原始分數,相加後平均並予換算,詳實核給分數。
行政 第221條
雇主對於使用導火索方式從事爆破作業,應就經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中,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指示從事該作業勞工之退避場所及應經路線。二、發爆前應以信號警告,並確認所有人員均已離開危險區域。三、一人之點火數在五以上時,應使用爆破時間指示器等能獲知退避時間之儀表。四、應指示點火之順序及種類。五、傳達點火信號。六、對從事點火作業之勞工,傳達退避之信號。七、確認有無未爆之裝藥或殘藥,並作妥善之處理。
行政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4條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一、益智類。二、鋼珠類。三、娛樂類。前項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65條
救生圈用自動煙號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一、在平靜水中漂浮時能均勻連續噴出鮮明易見顏色煙幕至少達十五分鐘。二、噴出煙霧信號期間,不致引爆或噴出任何火燄。三、在海浪中不應淹沒。四、當完全浸水時能連續噴出煙霧至少達十秒鐘。五、應能自最輕航行狀況吃水線以上之置放位置或三十公尺(兩者中以較大者為準)落入水中,不致損及其操作能力。
行政 第12條
主管機關因天然災害或突發事變,致糧食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對於下列事項應報請行政院核備公告管理:一、關於糧食買賣之期限、數量及價格。二、關於糧食儲藏、運輸及加工。三、關於糧食之緊急徵購及配售。
行政 第4條
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一、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二、除出入口外,堆置區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以上。三、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四、噴灑化學穩定劑,噴灑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五、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堆置區域,並於堆置期間噴灑,使堆置物保持濕潤。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設施者,並應設置阻隔設備及防溢座,防止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
行政 第28條
文化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者,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但於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於該文化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前項財團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司法 第14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為調查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到院說明。為前項邀請時,得檢附聲請書影本或相關資料。通知關係人或有關機關說明時,亦同。
行政 第12條
符合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得施以緊急屠宰之家畜,應以最快速直接致死方式為之。
行政 第53條
聘(僱)用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丙等者,留原薪級;列丁等者,解聘(僱)。
行政 第35條
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司法 第197條
鑑定,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之規定。
行政 第12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審理時,警察機關應於移送書上,以明顯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本法,如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不受理、免訴或裁定不付審理、不付管訓處分確定時,檢察署或法院應速通知警察機關。
行政 第12條
汽車運輸業溢收客貨運價及雜費,應分別退還,其未能退還之款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及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辦理,並將溢收情形及未能退還原因,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101條
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六、本公司所在地。七、董事人數。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 第123條
同一支持物上之供電設施空間內,線路導線與通訊天線在任何方向之間隔規定如下:一、供電設施空間內之通訊天線,其裝設與維護作業,應僅限被授權之合格人員為之。二、三千赫(KHZ)至三百吉赫(GHZ)射頻之通訊天線與供電線路導線間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橫列1(2)所示值。三、支撐或鄰近通訊天線之設備箱體,與供電線路導線間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橫列4(1)所示值。四、供電線路導線與連接通訊天線之垂直或橫向通訊導線與電纜間之間隔,不得小於本章第十節規定。
行政 第16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行政 第9條
空中大學得於各地區設立學習指導中心,置專任或兼任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負責各該中心有關事宜;其資格、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並置職員若干人。前項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由空中大學聘請教師擔任教學,並負責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空中大學所需之空間及設施,得請各級公立學校於不妨礙其本校教學、研究或正常運作情形下,協助提供其使用。
行政 第14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廠資訊化之推展。二、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三、資訊網路之規劃管理。四、資通訊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推動。五、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行政 第22條
貸款經辦機構應依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申借案件核定擔保方式,並輔導借款人辦理相關擔保事宜。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時,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行政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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