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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32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行政 第334條
運輸類飛機駕駛艙及客艙組員席位,應裝置符合民航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之適航標準之複合式安全帶及肩帶,或符合飛機原檢定基礎慣性負載係數設計之安全帶及肩帶之束緊裝備,始得飛航。
行政 第7條
保險業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達成第二條所定內部控制之目標,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等內部控制三道防線。為落實前項規範,保險業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一、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稽核單位,負責查核各單位,並定期評估各單位自行查核辦理績效。二、法令遵循制度:由法令遵循主管依總機構所定之法令遵循計畫,適切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章。三、自行查核制度:由各業務、財務及資訊單位成員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並由各單位指派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四、會計師查核制度:由會計師於辦理保險業年度查核簽證時,查核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五、風險控管機制:應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保險業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實務守則之執行程序,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85條
承受灌裝之車輛應距離設置在地面上之儲槽外面三公尺以上。但在儲槽與車輛間設置防護柵時,不在此限。
行政 第10-2條
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或依本辦法規定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且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監測計畫應由下列人員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之:一、工作場所負責人。二、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三、受委託之執業工礦衛生技師。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游離輻射作業或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依第十一條規定得以直讀式儀器監測方式為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一項監測計畫,雇主應使監測評估小組成員共同簽名及作成紀錄,留存備查,並保存三年。第一項第三款之技師不得為監測機構之人員,且以經附表二之一所定課程訓練合格者為限。前項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團體辦理。
行政 第40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司法 第16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如附式四)簽名或蓋章。
行政 第5-1條
本法第九條所定傳播媒體之範圍,包括平面或電子新聞媒體、網際網路,及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者。本法第九條所定錯誤或不實訊息之發表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在內。
司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第三百二十四條及第五百零八條第二項訂定之。
司法 第30條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關於同一智慧財產權之撤銷、廢止,已提起行政爭訟程序時,法院為判斷該智慧財產權有無應予撤銷、廢止之原因,得斟酌行政爭訟之程度,及兩造之意見,為訴訟期日之指定。前項民事訴訟業經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者,其期日之指定,宜參酌該機關意見,必要時得協商兩造、參加人,訂定審理計畫。第一項民事訴訟,法院不能依當事人提出之證據,判斷該智慧財產權有無應予撤銷或廢止之原因,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及其上級訴願機關調取證據資料。
行政 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行政 第74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其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仍繼續使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有前項情形,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經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 第35條
申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二、飛機飛航原理。三、飛航管理程序。四、載重平衡。五、航空氣象。六、基本航行學。七、陸空通訊。八、航空器一般維護。九、儀器飛航。十、人為因素學。
行政 第26條
電業應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電壓及頻率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56-8條
期貨商投資外國事業,應自本會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備查。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會得廢止原核准之事項。
行政 第318-28條
空氣中存在或可能存在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且其量達到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可引燃性混合物之程度,依「區」分類如下:一、0區:達可引燃濃度之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持續存在或長時間存在之場所。二、1區,包括下列各種場所:(一)於正常運轉情況下,可能存在達可引燃濃度之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二)於進行修護、保養或洩漏時,時常存在達可引燃濃度之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之場所。(三)當設備、製程故障或操作不當時,可能釋放出達可引燃濃度之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同時也可能導致電氣設備故障,以致使該電氣設備成為點火源之場所。(四)鄰近0區,且可能由0區擴散而存在達可引燃濃度揮發氣之場所。但藉由裝設引進乾淨空氣之正壓通風系統,防止此種擴散,並具備通風系統失效時之安全防護機制者,不在此限。三、2區,包括下列各種場所:(一)於正常運轉條件下,達可引燃濃度之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之存在機率極低,且發生時存在時間極短之場所。(二)製造、使用或處理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之場所,該氣體或液體揮發氣裝在密閉之容器或封閉式系統內,僅於該容器或系統發生、損毀或設備不正常運轉時,始會外洩。(三)藉由正壓通風機制以防止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達可引燃濃度。但當該通風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時,可能造成危險之場所。(四)鄰近1區,且可能由1區擴散而存在達可引燃濃度揮發氣之場所。但藉由裝設引進乾淨空氣之適當正壓通風系統,以防止此種擴散,並具備通風系統失效時之安全防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23條
定期僱傭契約,其期限於航行中屆滿者,以船舶到達第一港後經過四十八小時為終止。
行政 第6條
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
行政 第1條
為維護人民安全、協助司法鑑定、協尋失蹤人口、確定親子血緣、提昇犯罪偵查效能、有效防制犯罪,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行政 第7條
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本條所列罪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3條
學校聘僱前條以外之受聘僱外國人,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得聘用,已聘用者應予終止或解除聘僱契約。機構聘僱之受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已聘用者應予終止或解除聘僱契約: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經各該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經各該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經各該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學校、機構應分別將前二項納入聘僱契約,以使受聘僱外國人確實知悉,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取得受聘僱外國人同意學校、機構及相關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之書面文件,並切結無前二項之情事。
行政 第51條
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之捐助。
行政 第107條
中藥許可證登記事項之變更,包括原廠變更通知函、檢驗規格與方法、藥商(含製造廠)名稱或地址、藥品標籤、仿單、外盒與鋁箔紙(袋),及其核定本遺失補發,分別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
行政 第12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
行政 第4條
語言治療所得與其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設備,分別執行業務。前項同一場所為同棟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第一項共同設施、設備,得登記於任一家醫事機構,並負共同責任;其設施、設備如下:一、招牌。二、等候空間。三、廁所盥洗室。四、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空間。五、清潔、消毒及醫療廢棄物之處理設施、設備。六、共同使用區域內之消防及安全設施、設備。前項各款以外之設施、設備,應獨立設置。
行政 第1條
本準則依信託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6條
除季節捕鯊組漁船外,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禁止使用鯊魚繩;其示意圖如附件十一。
司法 第21條
本辦法所定期間,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以曆年計算。
行政 第8條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經審查無誤者,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即公告三個月。
行政 第3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前二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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