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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3條
申請畜禽飼養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報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查,符合規定者轉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畜禽飼養登記證。申請畜禽飼養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一、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畜禽飼養場坐落位置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三、畜禽飼養場位置圖及配置圖或地政機關建物複丈成果圖。四、畜牧設施說明書。五、死廢畜禽廢棄物處理計畫書。
行政 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684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行政 第8條
本小組遴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行政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辦理團體業務辦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
行政 第1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查驗肥料之結果,其內容應包括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肥料品目、商品名稱、登記證字號及違反本法情節等相關資料。
行政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示範機組:指申請人依本辦法提出申請並領取獎勵費用所建置之離岸風力發電。二、示範風場:指申請人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規劃建置包含示範機組之離岸風力發電建設之全部。三、受獎勵人:指符合本辦法資格條件之申請人,經依本辦法獲選並簽訂示範獎勵契約者。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依公司法規定,完成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考試 第2條
本標準所定公務人員危勞職務,應本於專業知能,從事兼具下列特性之職務:一、危險性工作:指從事具有危害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之工作。二、勞力性工作:指從事須輪班、夜間工作、工作時間因職務特性必須超過一般勤務時間或具高度變動性,致超越一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工作負荷之工作。
行政 第8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錄之專業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廢止登錄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318-53條
20區、21區及22區之可撓軟線,依下列規定:一、應為經設計者確認之超嚴苛使用型。二、除電路導線外,其內部應具有符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三、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方式連接至端子或供電導線。四、應使用線夾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支撐,確保接線端子不會承受拉力。五、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軟線連接器接線,且該等軟線連接器足以維持其接線空間之保護型式。
考試 第11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訴願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行政 第13條
拉開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牽引帶者,其牽引量須能調節,且牽引量為盤床深度二分之一以上。二、牽引帶之材料為合成纖維;其直徑為四毫米以上;已安裝調節配件者,其切斷荷重為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三、肘節傳送帶之材料為皮革或其他同等材質之材料;且其牽引帶之連接部能耐五十公斤以上之靜荷重。
行政 第10條
建教合作課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課程之規定實施。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前項採計學分之認定基準、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建教合作課程,除第二項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課程外,其餘課程應於學校實施。
行政 第80-1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公用事業專供治安、防疫、環保、公共輸變電架線工程、探採工程及道路、橋樑、隧道之修建養護,或鐵路、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專供軌道、橋樑、隧道之修建養護等用途之特殊規格車輛,得經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核定,比照前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行政 第13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行政 第17條
廣播電視業者依本辦法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主管機關為整體電信及資訊之發展,必要時得調整廣播電視業者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業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行政 第122-6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交通部。
行政 第56-1條
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
行政 第19條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主管機關規定限額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
行政 第74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5條
驗證核可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表(如附表)。二、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三、海關核發之該機動車輛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四、在國內完成車身打造之柴油客車,應檢具車輛車身打造完稅證明、車輛底盤出廠完稅證明(進口底盤免附)、車身打造廠名冊。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予免附。進口商使用其所屬公會之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可時,應由該公會提出申請。
行政 第13條
主辦選舉委員會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作業規定。
行政 第24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未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補足保證金差額或清繳所欠稅款、規費或罰鍰者,海關得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行政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4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行政 第286條
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
司法 第59條
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
行政 第15條
火化場應有下列設施:一、撿骨室及骨灰再處理設施。二、火化爐。三、祭拜檯。四、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五、公共衛生設施。六、停車場。七、聯外道路。八、緊急供電設施。九、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十、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考試 第7條
各機關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危險物或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各機關對於經依法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提供公務人員處置或使用。但其他法規已規定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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