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知識通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安非他命
、
偷竊
、
遺產
、
中華民國刑法
、
竊盜
首頁
法規目錄
行政 第9條
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公會先行處分情形。
行政 第7條
法政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研擬、擬釋及諮詢。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選票效力認定、監察及裁罰業務之規劃、辦理及督導。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之處理。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業務訴願及訴訟案件之處理。五、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受委託辦理政治獻金申報及專戶許可事項之督導。六、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事務之協處。七、全國性公民投票募集經費之許可及管理。八、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及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辦理。九、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活動之規劃辦理。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制業務。
行政 第26條
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行政 第83條
墓主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七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行政 第10條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定業務。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或依其他法規聘兼。
行政 第6條
管理單位為預防及因應傷害事故,應採行下列措施:一、於公共運動設施明顯處標示緊急聯絡機制。二、依運動設施種類、特性,設置急救醫療用品及消防器材,並注意使用期限、保存方式及定期更換。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並定期演練。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
司法 第1條
本規則依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七條制定之。
行政 第11條
調解委員不得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或有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產生者:指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產生再生資源之事業。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三、清運:指將再生資源由產生者之廠(場)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之行為。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五、相容性: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或爆炸、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者。
行政 第15-2條
漁業人建造鰹鮪圍網漁船於中西太平洋海域作業者,其漁船規模分下列級別:一、第一級:總長度八十公尺以上且總噸位二千以上。二、第二級:總長度五十公尺以上未滿八十公尺且總噸位七百以上未滿二千。三、第三級:總長度未滿五十公尺且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七百。四、第四級:總長度未滿五十公尺且總噸位未滿二百。漁業人建造前項所定各級別漁船時,應取得一艘同級別鰹鮪圍網漁船之汰建資格;其汰舊噸位小於新建漁船噸位時,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補足及保留賸餘汰舊噸位之規定。各級別鰹鮪圍網漁船應單獨汰建為一艘,不得分割為數艘。較小級別之鰹鮪圍網漁船,不得合併汰建為較大級別之鰹鮪圍網漁船。依第一項規定建造之鰹鮪圍網漁船,其汰舊噸位為原汰換漁船之汰舊噸位,建造後魚艙總容積不得高於原汰換漁船之魚艙總容積。
行政 第12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行政 第16-2條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與舉止,法官應予即時制止。
行政 第12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左:一、本會政風規章之擬訂、法令宣導及執行事項。二、本會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等事項。三、本會暨所屬機關政風單位之考核事項。四、本會政風興革建議事項。五、本會有關公務機密維護法令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六、本會資訊保密措施之推動事項。七、本會洩密案件之處理事項。八、本會辦公場所之安全維護及陳情、請願之協助處理事項。九、本會暨所屬機關人員財產申報事項。十、本會暨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員額編制、任免、遷調、考績、獎懲、訓練、退休等事項。十一、核物料及放射性物質運送之保安協調與督導事項。十二、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行政 第5條
檢察機關與前條治療機構間應置專責聯繫人員。
行政 第8條
本辦法所定贈品贈獎額度,得依經濟、社會之情況調整之。
行政 第4條
本標準規定值如附表。
行政 第3條
身心障礙者對於權益受損事項,經向爭議事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權益受損協調(以下簡稱協調案件)後,不服其協調結果者,得於接獲協調結果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協調申請書,並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協調,逾期不予受理。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6條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年度輔導工作計畫、輔導規章研訂及修訂之擬議。二、學員生活輔導、勤惰管理、災害預防事項宣導及退訓。三、學員膳食及住宿之管理。四、學員文康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意外傷害、緊急醫療之處理。五、輔導員之遴聘、輔導成績評定及工作指導。六、開、結訓典禮之規劃、協調及準備。七、行政事務之管制及考核。八、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辦理。九、資訊作業之管理及維護。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行政 第3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應符合下列形式之一: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二、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依下列規定採計: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教師實際研習服務或研究期間計算。二、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教師實際參與研習期間計算。前二項合作機構或產業,不包括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
行政 第26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相關主管機關編送之土地清冊分別建立土地卡(或賦籍卡)及賦籍冊按段歸戶課徵。土地權利、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住址有異動時,地政機關應於登記同時更正地價冊,並於十日內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釐正土地卡(或賦籍卡)及賦籍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四十日前,提供有關資料,並派員前往主管稽徵機關核對冊籍。
行政 第19條
公共衛生師移付懲戒事件,由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公共衛生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被懲戒人對於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公共衛生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會議、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15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違反修正前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視為未寄存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適用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有主張優先權,自最早之優先權日起仍在十六個月內者,適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考試 第1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司法 第30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於本法施行後仍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前項案件及本法施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為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之議決,其再審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
行政 第39條
各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應以自然地形或人為地形為界線予以調整。
行政 第18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身心障礙身分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計算之農民,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行政 第18條
本規則所定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各類登記執照、申請書表、高低壓電力設備定期檢測紀錄總表、電氣事故報告表及自主維護管理計畫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行政 第5條
內政部警政署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資料登載於機關網站公告之。鐵路主管機關及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易肇事路段或平交道資料登載於機關網站公告之。
行政 第17條
事業營運成本依第十五條規定處理後,仍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一、天然氣業務部門之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先依動因間接歸屬;無動因可循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先依動因間接歸屬;無動因可循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天然氣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三、前款間接歸屬或分攤之天然氣業務部門之一般共同成本,依第一款之方法分攤至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
查看更多法規
熱門法規
更多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行政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憲法 -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編制表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憲法 - 全國戒嚴令
考試 - 考試院組織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行政 -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熱門搜尋
進階查詢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肇事逃逸
強姦
酒駕
過失致死
友站連結
網路黃頁電話簿
電影情報通
就是發【免費廣告刊登平台】
歌詞吧
縮網址
答案王
鮮寵一番
二胎房貸
縮圖片&縮照片
縮影片&縮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