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知識通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安非他命
、
偷竊
、
竊盜
、
遺產
、
中華民國刑法
首頁
法規目錄
行政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涉及洗錢活動之風險程度,定期查核公司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性及完整性。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0條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自下列時程起,應採資料庫查詢方式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一、固網經營者: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二、行動經營者:依第十三條所定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日。第一項資料庫查詢方式,係指發信網路於建立通信鏈路前,先自攜碼用戶資料庫取得路由資訊。發信網路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約定,其發信網路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採經由該其他經營者之網路轉接,且該轉接網路於建立連接至受信攜碼用戶所屬網路之通信鏈路前,先自攜碼用戶資料庫取得路由資訊者,該通信之處理方式視為符合以資料庫查詢方式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依前三項規定查詢之資料庫,不得為集中式資料庫。但法規另有規定或發生緊急狀態經本會核可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4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由主管機關辦理;其涉及目的事業者,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行政 第129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肝炎病毒(CANINEHEPATITISVIRUS),人工感染於發育雞胚胎或組織培養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行政 第10條
學校應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適切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家庭教育諮詢。
行政 第6條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書狀及專門著作,由檢察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三人評閱,並分別評定分數。必要時,得增聘法律學者或實任十年以上檢察官、法官評閱之。前項書狀及專門著作評閱成績,以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知面試。
行政 第5條
依前條規定取得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者,應於本法第十六條所定期限內,辦妥公司設立或所營事業變更登記後,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
行政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第四條所定審查、第六條所定檢查及檢驗、第七條所定駁回申請或第八條第一項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之核發,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行政 第1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辦法施行後新設立,第一次申請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不得聘僱取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司法 第39條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行政 第27條
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行政 第11條
交通環境資源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一、交通建設及運輸營運。二、營建及公共工程。三、環境保護。四、水利、地質及礦業。五、國土保育、國家公園、森林保育及氣象。六、海洋事務及海域安全。七、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環境資源、海洋事項。
行政 第8條
保護機構對於受理本法第二十八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團體仲裁及訴訟案件,應就受理類別、範圍、作業流程、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案件處理辦法,並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行政 第10條
國際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之統合及協調。二、海洋國際公約、組織參與之統合及協調。三、對外海洋事務合作、交流與支援之統合及協調。四、海洋相關國際會議、出國訓練、研習與考察之統合及協調。五、其他有關海洋國際發展之統合及協調事項。
行政 第13條
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行政 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指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列之各款資料。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基因之個人資料,指由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成,為人體控制特定功能之遺傳單位訊息。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生活之個人資料,指性取向或性慣行之個人資料。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指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斷或治療之目的,而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之資料。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
行政 第333條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 第1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二、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三、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四、違反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向監督機構報告。五、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查,有規避、拒絕或妨礙之行為,或未於期限內據實提報資料或報告。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處分或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所為之處分。七、未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辦理申報或公告,或未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為通知,或未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規定為申報、通知或公告。
行政 第13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14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言詞辯論應於訴願會會議中進行。
行政 第11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行政 第285條
普通航空業非營利性之飛航作業適用第四章之規定。
行政 第13條
公共衛生師執行下列業務:一、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二、社區與場域之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三、社區與場域之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四、社區與場域之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事務。前項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一、醫事人員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業務執行。二、政府機關(構)自行、委託或補助執行。三、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依研究計畫執行。四、軍事機關及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部分之執行。公共衛生師執行第一項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但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6條
學校法人應就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董事長、董事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與補選、會議通知、會議召開、開票及決議。二、監察人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及補選。三、行使捐助章程所列董事會職權事項。四、學校法人變更登記。五、學校投資有價證券、購置動產、設立附屬機構、辦理相關事業及其他投資事項之審議。六、學校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之審議。七、學校借款、資本租賃及累積盈餘流用事項之審議。八、學校法人及學校預算、決算之審議。九、其他經董事會會議決議應訂定之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
行政 第55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立法 第18條
人事處處長依人事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院人事管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二、本處工作之分配。三、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四、重要文件之撰擬。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七、長官交辦事項。人事處副處長,襄助人事處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行政 第33條
申請變更之醫療器材如係專供外銷之用者,除適用本章規定外,並得準用第十五條規定簡化其申請資料。
行政 第41條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系統維護工作日誌及工作紀錄簿。工作日誌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二、故障發生情形及其修復時間。三、電源中斷與恢復供電時間及使用自備發電機情形。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工作紀錄簿應分冊記載下列事項:一、電波洩漏測試紀錄。二、接地電阻測試紀錄。三、信號品質測試紀錄。四、測試設備校正紀錄。五、信號處理設備保養維護紀錄。六、自備發電機保養維護紀錄。七、故障修護紀錄(含平均修護時間)。工作日誌及工作紀錄簿須經工程主管簽核,其格式由各系統經營者自行訂定,保存期間為一年。
行政 第19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之期限,至少為五年。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與原受委託之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但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查看更多法規
熱門法規
更多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 -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編制表
憲法 - 全國戒嚴令
行政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考試 - 考試院組織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行政 -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熱門搜尋
進階查詢
安非他命
偷竊
竊盜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性騷擾
酒駕
強姦
肇事逃逸
過失致死
友站連結
網路黃頁電話簿
電影情報通
就是發【免費廣告刊登平台】
歌詞吧
縮網址
答案王
鮮寵一番
二胎房貸
縮圖片&縮照片
縮影片&縮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