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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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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行政 第83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行政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行政 第74條
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
行政 第1條
本標準依醫事放射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5條
集管團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機關。集管團體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集管團體監察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有一人,應在國內有住所。第六條規定,於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
行政 第6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比照學校衛生法及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之規定,享有學校學生之健康指導、缺點矯治、預防接種及健康檢查相關權益。
行政 第10條
製造、輸入或販賣低功率射頻電機者,應於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說明書內加印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內容。
司法 第435條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行政 第3條
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本會依本條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時,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行政 第14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7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視特定財團法人之組織健全度、資金運用流程與透明度、人員進用、活動計畫及核可程序之內控機制運作。
行政 第3條
組成大學系統之各學校,保有自主性與原有權責,並在大學系統合作架構下,整合系統內學校之資源,進行跨校學術及教學、師資聘任、課程開設、教材編纂、圖書期刊(含電子資源)與國際學術交流等合作及整合事項。
行政 第2條
社會救助機構之名稱,除應標明其業務性質外,其由直轄市、縣(市)設立者,應冠以該直轄市、縣(市)之名稱;其由民間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
行政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有限合夥代表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期限申請登記。二、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承認。三、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年度財務報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四、未依第三十條規定,備置歷年財務報表。
行政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一條、第三條及第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司法 第7條
計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應將開釋當日計算在內。補償決定,應將據以決定補償金額所審酌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具體記載於決定書。對於逾決定補償金額之請求,應以決定駁回之。
總統 第7條
經主管機關分發各級政府機關,未涉及情報研析之機密情報文件及報告,其分發及管理方式,準用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
行政 第2條
汽車委託檢驗範圍包括汽車、機車之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3條
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簽發正式收據。
行政 第9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列各項目之成績核給,應以受戒治人參與課程情形、成績表現、平日言行、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前項項目以測驗方式核給成績者,以測驗成績為準。測驗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七十五以上八十五分未滿者為良,六十分以上七十五分未滿者為可,四十五分以上六十分未滿者為差,未滿四十五分者為劣。
行政 第2條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一、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四千元。二、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六千元。三、低酸性罐頭食品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六千元。四、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分別如下:(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每件新臺幣三千元。(二)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每件新臺幣六萬元,其行審查會議程序者,每件加收新臺幣十四萬元。五、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六、食品添加物、低酸性罐頭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之許可證件(許可文件)展延、變更、遺失補發、移轉、污損換發,每件新臺幣四千元。七、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許可證遺失補發、污損換發、移轉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核發、換發、補發之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十、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衛生證明書申請案之書面審查,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十一、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英文證明申請案之實地查核或抽驗,每件新臺幣四千三百元。(本款費用未包含實驗室之檢驗費用)十二、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衛生證明書,正本每件新臺幣一千元,副本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行政 第26條
輪機長承船長之命,監督指揮輪機部作業,其職掌如下:一、輪機之管理使用及保養。二、出港前返港後,均應檢查各部分機件。三、督率輪機人員從事可以自行檢修之工作。四、船體碰撞或擱淺時,應即檢查各部分機件性能,隨時報告船長,並記入輪機日誌。五、應熟知輪機各部分之特性,作為紀錄妥為保管;卸任時,應將此種特性及有關紀錄告知,並移交繼任人員。六、督導及考核輪機部門之實習人員。七、航行中遇有下列事項,應將時間地點翔實記載於輪機日誌,報由船長轉報最初到達地之漁業及航政主管機關:(一)輪機發生重大故障或機艙發生重大事故時。(二)因救援他船而將油料或備用機件給予他船或收受他船之油料或備用機件時。(三)其他有關輪機部分之重要事項。
行政 第11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關於公文收發、分辦及繕校事項。(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三)關於本署公報之發行事項。(四)關於檔案分類編目事項。(五)關於檔案整理事項。(六)關於檔案調閱、典藏事項。(七)關於檔案資料登錄、統計事項。(八)關於檔案清理事項。(九)關於檔案業務之整體規劃事項。(十)其他有關檔案管理事項。二、第二科:(一)關於物品採購及領發事項。(二)關於營繕工程事項。(三)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四)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五)關於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衛生事項。(六)關於勞工保險事項。(七)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八)其他不屬各處、室及本室其他各科之事項。三、第三科:(一)關於公有財產、物品之管理及核發事項。(二)關於各項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及報廢事項。(三)關於辦公廳舍及公有財物安全之防護事項。(四)關於財物之驗收、登記及保管事項。(五)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六)關於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七)關於零用金之處理事項。(八)關於員工薪津及實物代金之發放事項。(九)關於公庫與銀行往來帳戶之登記事項。(十)關於規費之收繳事項。
行政 第7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由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擔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依下列規定任用公立幼兒園園長,不受前項及第二十條第四項有關園長遴選、聘任、聘期規定之限制:一、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職稱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於原機構任用,且具前條第一項所定園長資格之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為所長,於原機構擔任園長。私立幼兒園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應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行政 第14條
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營運機構依第九條提報資料之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
行政 第48條
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承購或在限期內不表示意見時,得予標售。二、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三、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前項應行標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優先讓售與需用土地人。其餘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前二項標售底價及讓售之地價,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行政 第153條
同一支持物上被有效接地或絕緣之開關操作棒,得穿過通訊設施空間,並應位於爬登空間之外側。
行政 第56條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司法 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依扶助律師之申請酌增酬金:一、律師因承接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款或其他案情繁雜之事件,致原審定之酬金過低。二、事件因扶助律師之協助,而達成和解。因可歸責於扶助律師之事由或情事變更,致未適當履行法律扶助事務,分會得視情節酌減、取消其酬金,或變更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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