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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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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3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按該項規定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行政 第7條
政府捐助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9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並製作電子檔(PDF或ODF格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申請書。二、設置計畫書。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文件影本。屬政府機關或學校者,免附。四、所提供之技術,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許可或核准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行政 第8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進行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於採樣前應先進行現場觀察,發現有滲漏水漬或微生物生長痕跡,列為優先採樣之位置,且規劃採樣點應平均分布於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上。前項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數目,依場所之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採集一點。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者,得減半計算採樣點數目,且減半計算數目後不得少於二點。
司法 第6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姓名、傳送者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司法 第26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行政 第12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政府補助之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
司法 第18條
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下列人員組成之:一、該地方法院法官一人。二、該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一人。三、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一人。四、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律師公會推薦之律師代表一人;管轄區域內無律師公會者,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之。五、前款以外之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司法 第66條
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
行政 第12條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口應稅菸酒,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拍定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行政 第6條
族語能力認證方式如下:一、測驗。二、審查。
行政 第49-1條
鮪延繩釣漁船應完全利用鯊魚漁獲物,除魚頭、內臟及魚皮外,其他魚體部分,不得丟棄。
行政 第30條
非我國籍船員隨船進入我國境內者,經營者應向漁船進港所在地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隊,申請該非我國籍船員之臨時入國許可。前項經許可臨時入國之非我國籍船員,在我國境內停留逾許可期限者,經營者應於許可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
行政 第27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幼兒健康檢查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或轉介治療。教保服務機構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前項預防接種資料,父母或監護人應於幼兒入園或學年開始後一個月內提供教保服務機構。父母或監護人未提供前項資料者,教保服務機構應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提供;父母或監護人未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提供者,教保服務機構應通知衛生主管機關。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總統 第6條
秘書室置秘書一人,簡任,承主任委員之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該室各科事務及交辦事項;置科長二人,薦任;科員六人至八人,委任;並得視事實之需要,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行政 第2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健康或婚前檢查,其項目如附件一。
行政 第58條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司法 第12條
家事調解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但每次以二個月為限。每次期限屆滿前,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者,得再簽請延長辦案期限。
行政 第23條
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免徵貨物稅。但其以產品、廢品或下腳輸往課稅區時,除國內課稅區尚未能產製之產品,依所使用原料或零件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外,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其在課稅區提供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因特殊原因,確需暫存於課稅區時,應經管理局核准,並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為之;其保稅貨品應於海關所定期限內運回。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免徵稅捐之進口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無需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繳納保證金手續。
行政 第9條
本部信託、委託私人、團體辦理土地開發經營或與其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於契約書載明下列事項:一、開發範圍及其經營事項。二、開發經營期間。三、保證金之繳付及退還時期、方式。四、開發經營成果提報事項。五、開發經營孳息分配及給付方式。六、契約終止原因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七、權利轉讓事項。八、稅費之負擔。
司法 第455-1條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行政 第12條
所有人應於勘測、舖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完成後三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21條
開發單位不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行政 第4條
技能競賽職類之技能規範,包含競賽試題之命題內容、使用材料、工具設備及競賽程序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行政 第15條
該管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再生水經營業基本資料。二、開發案之說明。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與位置、取用水量。四、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及營運許可效期起迄日。五、供水量、供水區域及供水期程。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行政 第8條
核定施術醫院於效期內有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異動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重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核定施術醫院,因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異動,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異動醫師與第二條第三項附表一規定資格不符者,停止其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應於半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廢止其資格。
行政 第7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資遣之,並發給資遣費:一、因灌溉管理組織裁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減少人員。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基準,或灌溉管理組織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派。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行政 第7條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增加出資額、設立或變更分支機構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增加營運資金、變更分支機構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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