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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行政 第3條
實施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廣告限制規定之行為者,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數:一、不同品項之產品。二、不同版本之廣告。三、不同刊播媒介之個數。四、不同日之刊播。
行政 第25-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修正發布前已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管理機關(構)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許可項目及其使用範圍前,除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本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已許可使用者外,其新受理許可事項,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緊急或公益需要施設建造物者為限。水庫管理機關(構)受理前項申請使用,應先確認其非位於第六條規定之重要設施周圍劃定區域限制活動範圍內,並依第八條規定審查通過後,再依第五條第三項報該水庫之主管機關核准後許可之。
行政 第12條
電子支付平臺之系統維運人員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應建立人員之註冊、異動及撤銷註冊程序,用以配置適當之存取權限。二、應至少每年定期審查帳號與權限之合理性,人員離職或調職時應盡速移除權限,以符合職務分工與牽制原則。三、硬體設備、應用軟體、系統軟體之最高權限帳號或具程式異動、參數變更權限之帳號應列冊保管;最高權限帳號使用時須先取得權責主管同意,並保留稽核軌跡。四、應確認人員之身分與存取權限,必要時得限定其使用之機器與網路位置(IP)。五、人員超過十分鐘未操作電腦時,應限制使用者個人資料顯示於螢幕。六、於登入作業系統進行系統異動或資料庫存取時,應留存人為操作紀錄,並於使用後儘速變更密碼;但因故無法變更密碼者,應建立監控機制,避免未授權變更,並於使用後覆核其操作紀錄。七、帳號應採一人一號管理,避免多人共用同一個帳號為原則,如有共用需求,申請與使用須有其他補強管控方式,並留存操作紀錄且應能區分人員身分。八、採用固定密碼者,應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並應定期變更密碼:提供人員使用之帳號至少三個月一次;提供系統連線之帳號,至少每三個月一次或其他補強管控方式(如限制人工登入)。九、加解密程式或具變更權限之公用程式(如資料庫存取程式)應列冊管理並限制使用,該程式應設定存取權限,防止未授權存取,並保留稽核軌跡。
行政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及地方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中央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外,有責任對於減少資源消耗,抑制廢棄物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依照政府之權責分工,就其轄區內制定相符之政策,並付諸施行。
行政 第20條
西藥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九款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應參酌安全維護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法令修正或其他因素,檢視所定安全維護計畫之合宜性,必要時應予修正。
行政 第24條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二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次:一、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二、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三、簽署內容有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四、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五、為不實或錯誤之聲明。六、簽署內容不符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七、簽署內容不符所屬經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命中華郵政公司限制其一年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一、最近一年內遭金管會記點三次以上。二、最近二年內遭金管會記點五次以上。三、最近三年內遭金管會記點七次以上。四、經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停止或限制其會員資格。
行政 第7條
申請許可設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依第二條規定辦理:一、申請書。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三、設立計畫書,包括營運資金來源說明及設立後二年內之營運計畫財務推估。四、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清冊、財產證明文件影本,及捐助人同意於法人登記成立時,將捐助之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司法 第3條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行政 第19條
國有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未經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者同意,不得將該國有研發成果再授權他人。
行政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個別宅院整建補助申請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行政 第17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行政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行政 第47條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未經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外,並命其歇業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
行政 第7條
本標準所定年百分率,依下列方式計算:一、年百分率計算採內部報酬率法。mAKm`A`k`Σ-------------=Σ--------------tkt`k`K=1(1+i)K`=l(1+i)該公式以一方為借款與另一方為分期清償支付及費用之等式表達。K-借款撥付之連續期數。K`-利息費用償還之連續期數。Ak-K期數所撥付借款之數額。A`k`-K`期數所分期清償或支付費用之數額。Σ----總合記號。m-最後撥付借款或部分借款之連續期數。m`-最後分期清償支付或支付費用之連續期數。tk-以年或構成年的單位表達第一期撥付借款之時點與其後的第二期至第m期撥付借款之時點之期間間距,第一期為零。t`k`-以年或構成年的單位表達第一期撥付借款之時點與第一期至第m`期分期清償或支付費用時點之時間間距。i-年百分率。二、年百分率應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二位。三、分期還款金額應先抵沖借款費用,次沖利息,再沖銷借款本金。四、還款週期,係以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五十二週或十二個月計算。五、非分期還本之授信交易,以到期一次清償本金,作為年百分率之核算基礎。六、如有保留變更年百分率之計價因素,應併同說明可能變動情況。
行政 第4條
本處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秘書、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輔導員、醫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書記。
行政 第44條
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公債到期應付本息基金,應分撥各清算銀行。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基金時,除比照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於本息開付日,撥入公債所有人存款帳戶內。
行政 第226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行政 第12條
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應加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成為會員,始得申請電池租金之補助。本辦法補助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之電池租金,由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先行墊付,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於每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一個月之補助款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二、每月服務總量。本項補助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撥入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帳戶。
行政 第3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
行政 第133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容器,其容器之閥或旋塞,應採取自其外面易於識別開閉方向及開閉狀態之措施。但該閥或旋塞使用按鈕方式操作者,應在該操作按鈕採取辨識措施。
行政 第27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自國外輸入供貿易、倉儲轉運用貨品,指自國外輸入後以原形態、經簡單加工或重整後轉售之貨品。前項所稱簡單加工,指未使該貨品實質轉型之加工作業。前項實質轉型,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第一項貨品,應儲存於專用倉庫或專區,並設置帳冊及進出表報以供稽核;其帳冊及進出表報格式,由管理處會同海關定之。
行政 第42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經許可轉讓股份或被投資之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減資者,得以其經主管機關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許可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7條
承辦學校應於舉辦一年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前項執委會主任委員,由承辦學校校長擔任;執委會為辦理各項籌備事務,得成立秘書處分組辦事。執委會組織章程及工作規範,由承辦學校擬訂,報本部核定。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行政 第25條
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之人員,於召集入營後傷亡者,依前條規定辦理撫卹。前項人員如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死亡時,僅得就其本職或軍人撫卹擇一支領。
行政 第11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申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記載。二、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三、實際從事工作與原許可之工作不符。四、妨礙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五、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相關投保證明文件。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行政 第5條
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應檢附保險契約及保險費收據影本。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應全數補償前項之差額;其超過一戶者,應按各戶所占面積比例分攤火災保險費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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