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知識通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安非他命
、
偷竊
、
竊盜
、
遺產
、
中華民國刑法
首頁
法規目錄
行政 第15條
雇主對於同一鍋爐房內或同一鍋爐設置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鍋爐者,應依下列規定指派鍋爐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鍋爐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一、各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具有甲級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但各鍋爐均屬貫流式者,得由具有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為之。二、各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指派具有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但各鍋爐均屬貫流式者,得由具有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為之。三、各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未滿五十平方公尺者,應指派具有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前項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方式,得依下列規定減列計算傳熱面積:一、貫流鍋爐:為其傳熱面積乘十分之一所得之值。二、對於以火焰以外之高溫氣體為熱源之廢熱鍋爐:為其傳熱面積乘二分之一所得之值。三、具有自動控制裝置,其機能應具備於壓力、溫度、水位或燃燒狀態等發生異常時,確能使該鍋爐安全停止,或具有其他同等安全機能設計之鍋爐:為其傳熱面積乘五分之一所得之值。
行政 第5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十二年,前二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
行政 第14條
工廠非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
行政 第6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查估土地現值時,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者,以路線價按其臨街深度指數計算。但處於非繁榮街道兩旁適當範圍內劃設之一般路線價區段者,以路線價為其地價。二、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道路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依前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裡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三、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區段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裡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四、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非路線價區段者,其毗鄰兩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以其毗鄰兩側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其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分段計算。五、前四款以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前項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加權平均計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之情形特殊,與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4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行政 第5條
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證明文件所載國別、地區,依該電影片之國別、地區。
行政 第13條
主管機關對於應變醫院之人員訓練、演習、隔離病房之設施、設備購置及其維護費用等,得酌予補助。隔離醫院依前條規定啟動收治傳染病病人致影響營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與前一未被啟動年同期全民健康保險總醫療費用之差額。前項補助期間,以啟動當月起至啟動解除當月後三個月為止。
行政 第96條
主管機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一、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或壟斷或其有此危險之虞者。二、本國或他國政府措施,足以影響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三、國內外市場因天災、戰禍、暴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市場發生重大波動,足以嚴重妨礙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四、其他足以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情事。
司法 第9條
最高法院分庭得借用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印信。
行政 第11條
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行政 第10條
駐校藝術家或駐校專業藝術團體之成員於簽訂合作契約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課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予以終止合作契約: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合作契約情節重大。駐校藝術家或駐校專業藝術團體之成員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課程相關會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行政 第9條
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得承購之坪型,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志願役現役士兵得承購之坪型,依前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第二條所定之人員價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十二坪型住宅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國防部依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第二次價售作業,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行政 第6條
本辦法所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一年以上之監測資料。二、公私場所依第二十條第一項執行之試車檢測報告數據、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三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空氣污染物自廠係數。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推估排放量。但其固定污染源採密閉集氣系統收集空氣污染物至排放管道者,得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推估排放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得作為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變更之依據,其增加量或增加百分比計算,應以相同推估依據計算之。
行政 第27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其工作項目如下:一、檢測補測圖根點、道路中心樁、邊界樁及有關之測量標。二、戶地測量應按土地分配結果、道路及有關工程施工位置逐宗施測,實地埋設界標。三、戶地測量如發現分配土地位置、道路及有關工程設計位置與實地情形不符時,應查明不符原因,將測量結果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四、重劃後土地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劃分區段、調整段界、重新編訂宗地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五位數為原則。五、面積計算及測量原圖整理。六、地籍測量後之面積與重劃後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不符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訂正土地分配面積及差額地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行政 第13條
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一、審查費:(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超過六○○伏特之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及高壓配電盤,每一型式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超過六○○伏特之避雷器、電力與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及斷路器,每一型式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二)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超過六○○伏特之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及高壓配電盤,每件新臺幣一萬元;超過六○○伏特之避雷器、電力與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及斷路器,每件新臺幣八千元。(三)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明展延:每一合格證新臺幣八千元。(四)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明變更:每一合格證新臺幣五千元。二、證照費: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明之核發、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行政 第33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14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行政 第24條
電力設備設置規定如下:一、電力設備應依臺電公司有關規定裝設,並充分考慮操作、維護、管理及防止事故之發生,其受電電壓應依臺電公司營業相關規定並視該地區之供電方式與臺電公司洽定。二、受電設備其容量不得低於最大負載容量之一點二五倍。三、變電設備其容量至少應預留百分之二十餘裕。四、緊急發電設備:(一)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二)因停電而影響安全及製程之重要設備,應設置自用緊急發電設備及其他備用電力。(三)應採用柴油引擎同步發電機為原則。
行政 第12條
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法嚴懲。
行政 第22條
飛機或直昇機執行緊急救難、緊急醫療救護時,其起降場所由機長視飛機或直昇機性能、地形及目視天氣情況,經判斷無安全顧慮後即可使用,不受本規則之限制。
行政 第64條
轉載捕撈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一、違反船位回報管理規定。二、違反轉載或卸魚規定。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4條
接受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應依法先減資後增資發行新股予政府。前項發行新股之程序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行政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金融控股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行政 第1條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行政 第12條
進口人申請核發抵達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一、經海關核章確認進口之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二、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影本乙份。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前項抵達證明書及其申請書格式由貿易局定之。
行政 第16條
運輸事故發生於水域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運輸事故發生於陸地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前二項之水域及陸地作業,運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構)、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或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提供協助,有關機關(構)、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或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 第19條
本會遴選檢察官時,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並辦理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二、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三、申請人書狀、辦案稿件、著作評閱成績之審查。四、面試成績之審查。五、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或審查。依第八條遴選檢察官時,無須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審查;依第九條遴選檢察官時,無須辦理前項第三款之審查。
行政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處之罰鍰收入。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收入。
行政 第51條
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一、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
查看更多法規
熱門法規
更多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編制表
憲法 -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憲法 - 全國戒嚴令
行政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考試 - 考試院組織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行政 -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熱門搜尋
進階查詢
安非他命
偷竊
竊盜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性騷擾
酒駕
強姦
肇事逃逸
過失致死
友站連結
網路黃頁電話簿
電影情報通
就是發【免費廣告刊登平台】
歌詞吧
縮網址
答案王
鮮寵一番
二胎房貸
縮圖片&縮照片
縮影片&縮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