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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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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行政 第15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總統 第12條
為審核政府機關保密裝備年度需求,得由主管機關召開保密裝備需求審核會議訂定保密裝備製供順序、數量及總額預算編列需求。前項會議由主管機關密碼業務單位主管擔任主席,主管機關及密碼作業督導機關主管出席,並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行政 第9條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辦理原民實驗教育,其課程不受國民小學課程綱要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校訂課程及節數之限制。前項原民實驗教育,採專班方式為之;其每班原住民學生人數,不得少於全班學生總數百分之六十。
監察 第15條
糾舉案之審查,以監察委員五人為審查委員。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方得審查。
行政 第5條
圖書館之設立、組織、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經費、館藏發展、館舍設備、營運管理、服務推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8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行政 第2條
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選舉人身分,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
行政 第7條
本部為瞭解貸款人經營情形,得不定期前往訪視或查對相關資料,貸款人應予配合。
憲法 第48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行政 第8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圖像其著作財產權非屬本中心者,本中心將通知申請人逕洽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合法權利人取得書面同意文件。待本中心收悉前開同意文件後,將接續辦理申請作業。
行政 第5條
義務人依本標準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行政 第17條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或審議核復有關異議時,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於徵得實施者同意後,由其負擔技術性諮商之相關費用。
行政 第1條
本規則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5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行政 第5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行政 第23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量噸長度以前或以後船體突出部分之體積,應以突出部分長度中點上所量取之最大寬度及最大高度之積,再乘以該突出部分之長度計算之。
行政 第22條
國軍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罰或懲處:一、策劃或指導役政不當,發生不良後果。二、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補充兵或替代役備役役男不當,影響徵召成效。三、辦理維護受徵集、召集及志願服役人員個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不力,影響兵役推行及民心士氣。四、執行任務不依照法令計畫,因而使徵集、召集或招募工作成效不良,或影響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對象之權益。五、對免役、禁役、除役、緩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原因消滅案件,不依規定辦理或通知註銷。六、其他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應辦及協辦兵役行政業務,績效不彰或產生弊端。
行政 第73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前項容器保管室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第七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二、為販賣場所專用。三、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四、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五、四周應有牆壁,且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六、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八公尺以上。但其外牆牆壁以厚度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爆牆者,其安全距離得縮減為一公尺。七、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行政 第26條
整套機器設備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該項機器設備進口放行前,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其進口地海關申請之:一、機器設備型錄及其設計藍圖。二、機器設備產製之物品名稱及其生產能量等有關說明文件。三、向國外廠商訂購該項機器設備之詳細合約。四、進口機器設備表一份,分別填列機器設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及詳細用途。前項機器設備如係分批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第一批進口放行前檢附前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為之;未於第一批進口放行前提出申請,而於第一批進口報關文件已載明係整套機器設備者,得補提申請。依前項規定檢附第一項第四款之進口機器設備表如有修正必要,應於整套機器設備最後一批進口放行前向海關申請。
行政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3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行政 第28條
矯正學校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行政 第15條
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一、作戰致身心障礙:一等:給付四十個基數。二等:給付三十個基數。三等:給付二十個基數。重機障:給付十個基數。二、因公致身心障礙: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重機障:給付八個基數。三、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重機障:給付六個基數。前項所列身心障礙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行政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管制及督導。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七、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與執行及總隊刊物編撰、發行事項。八、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行政 第4條
不同批次輸入之產品,應分別申報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同一報驗義務人,以同一進口報單之不同項次,輸入同貨品分類號列、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之產品。二、不同報驗義務人,以同船次船艙散裝輸入同貨品分類號列、規格之產品。前項產品經合併申報查驗後,不得改為分別申報查驗。但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分批查驗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再次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並經查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53條
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者,為改投;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而須轉寄其他郵局投遞者,為改寄。
行政 第168-6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行政 第24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扣押、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拆遷日,不得少於二個月。
行政 第6條
期貨結算機構申請設置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駁回其申請: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三、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虞者。四、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行政 第45條
本章所定有關製造、管制及運銷之所有紀錄,應保存於適當場所,以供稽查,並作為評估產品品質之依據;其保存期間,為該批產品或最終產品有效期間後一年。但免於標示有效期間者,應保存至該批產品或最終產品出廠後三年。前項產品品質之評估,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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