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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8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申評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申訴事件之評議決定,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他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行政 第26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發生退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退回課稅區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核准,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二、退回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
司法 第43條
事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二、關於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三、關於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四、關於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五、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六、關於出版及發行事項。七、關於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八、關於實物代金及同仁福利事項。九、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進退、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事項。十、其他庶務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行政 第16條
技藝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補充規定辦理。修習技藝教育成績及格者,國民中學應發給修習職群證明書。
行政 第2條
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之方式如下:一、捐助基金會各項軟、硬體設備。二、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活動及國際交流事項。三、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推廣事項。四、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人才培育事項。五、其他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相關業務事項。
司法 第71條
審判長認已適於為言詞辯論時,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前項言詞辯論期日,距聲請書之送達,至少應有二十日為就審期間。
行政 第15條
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繳回電臺執照;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頻率使用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頻率使用證明及電臺執照:一、經主管機關廢止電信事業登記或經營許可。二、電臺執照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行政 第6條
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行政 第31-1條
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設置標準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置許可。
行政 第25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地區、依法不能建築地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之地區範圍,如有變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確定變動地區範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變動地區內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列冊送主管稽徵機關。
行政 第6條
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深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考試 第29條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
行政 第11條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三、經主辦機關認定已無接管營運之必要。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並公告之:一、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三、終止強制接管之日期。四、其他由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行政 第18條
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二、經營證券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三、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四、經理人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格式同附件五)。五、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六、已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七、已依第八條規定簽訂使用電腦連線設備之契約。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金融機構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2條
國民大會集會時,除設前條組、室外,得視實際需要,以臨時編組處理有關事務。前項所需人員,得僱用臨時人員或向其他機關借調。
行政 第8條
經指派擔任指導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乘務員訓練、考查乘務員工作狀況。二、考核乘務員服務成績、行車設備之調查等。三、分段未設指導股,指導股掌理事項由運轉股辦理。四、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1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行政 第4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 第928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行政 第16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行政 第12條
經完成登記之貨棧,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一、變更名稱。二、遷移公司地址。三、變更負責人。四、變更增減營業種類。五、增減資本額。經完成登記之貨棧,其貨棧地點或面積變更,應報請監管海關核准。經完成登記之貨棧,因故結束營業並向海關辦理廢止其貨棧登記證者,應清空貨棧所儲存之貨物,並繳清相關規費、稅款及罰款。
行政 第10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司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7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行政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其權責範圍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高爾夫球場。如有未符合相關法令或擅自開放使用者,各該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逕行核處。情節嚴重者,並得通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撤銷其籌設或開放許可。
行政 第16條
各特定體育團體除訂有比中華奧會所訂較嚴格之處罰規定外,應尊重並配合中華奧會或各權責機關團體之處罰決議;違反者,本部得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逕予處理。
行政 第17條
本段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使用人使用海域土地,進行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行為。
行政 第7條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二、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三、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人民陳情事項。四、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五、新聞轉核、參觀接待及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六、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七、辦公廳舍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八、動員準備業務配合事項。九、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十、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十一、營業稅申報事項。十二、不屬於其他各課、室、所、作業庫區事項。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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