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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條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行政 第4條
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海域作業,應裝設船位回報器。
行政 第6條
除經本會核准者外,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應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以掛號郵寄方式將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召開事由或提議事項之開會通知送達於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有受益人及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行政 第8條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依適用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如該不符合規定年度之盈餘,已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日前分配予合夥人,且已逾所得稅法規定股利憑單申報期限、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及扣繳憑單申報期限,應於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合夥人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時,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將已分配之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填發股利憑單予合夥人。二、合夥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時,扣繳義務人應將已分配之盈餘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清及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填發合夥人。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及其扣繳義務人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得免加計利息並免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或第一百十四條之三規定處罰。
行政 第356-1條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54條
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一、參加承兌之意旨。二、被參加人姓名。三、年、月、日。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行政 第45條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二、基金之動用。但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
行政 第7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指從事性別、性教育、多元文化議題等有關之研究、教學或實務工作。
行政 第5條
農業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第一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二、簿記組織系統圖。三、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四、會計科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五、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六、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七、會計事務之處理。八、會計檔案之管理。九、內部審核之處理。十、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46條
由主管機關設置之興建、營運專責機構,其辦理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行政 第104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應將決議書送司法院、法務部、受懲戒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並應於懲戒處分決議確定後十日內將全卷函送法務部。法務部應將前項決議書,對外公開並將其置於第一百三十六條之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前項公開內容,除受懲戒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籍、事務所名稱及其地址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行政 第6條
依本辦法提供服務之相關服務人員,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
司法 第19條
本法規定之各項金額或價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行政 第25條
休閒農場內申請設置休閒農業設施,該設施占休閒農場之面積比率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行政 第10條
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本部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如下: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本部公告為得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者。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向本部申請核准為得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者。
行政 第8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重要安全事項之範圍如下:一、運轉技術規範修改。二、發生事故頻率或事故後果嚴重性,高於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評估。三、對安全重要之結構、系統及組件發生故障可能性或故障後果嚴重性,高於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評估。四、可能產生與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預估不同之事故形式,或對安全重要之結構、系統及組件發生與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預估不同之故障。五、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所定有關分裂產物障壁之設計基準限值改變。六、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所定用於建立設計基準或安全分析之評估方法改變。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行政 第2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者,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行政 第182-30條
被檢豬副豬嗜血桿菌不活化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檢出之活菌。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五%以下。四、安全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一)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健康ICR小鼠十五至三十隻分別注射本劑四分之一劑量於皮下為試驗組,另外以相同隻數ICR小鼠以生理食鹽水皮下注射○.五毫升,經十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二)選副豬嗜血桿菌抗體陰性、六至八週齡且無特定病原小豬,其中二頭為試驗豬,依用法各接種五劑量,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五、效力試驗:依下列方法,選擇與安全試驗使用同一種動物之方法:(一)經安全試驗通過之ICR小鼠,免疫接種後二週試驗組及對照組,皆以一○%(w/v)黏蛋白(Mucin)調配相同濃度三階段連續十倍稀釋之第五血清型(serotype5)長崎株(StrainNagasaki)攻毒菌液○.五毫升接種於腹腔內攻毒,觀察七天後,依Reed-Muench法計算LD50,其防禦力價須達十倍(含)以上。(二)選副豬嗜血桿菌抗體陰性、六至八週齡且無特定病原小豬四頭,試驗豬二頭依用法各接種一劑量,經二週補強一次,另二頭同時注射生理鹽水為對照豬,於第二次接種後二週皆採取血清,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Enzyme-linkedimmunosorbentassay,ELISA),檢測豬血清中對副豬嗜血桿菌抗體,免疫組七十五%以上須為陽性,而對照組須均為陰性。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行政 第93條
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任何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之註冊:一、證明標章作為商標使用。二、證明標章權人從事其所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三、證明標章權人喪失證明該註冊商品或服務之能力。四、證明標章權人對於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五、違反前條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六、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七、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被授權人為前項之行為,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亦同。
行政 第9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監察 第15條
本室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司法 第219-3條
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之保全證據聲請,應向偵查中之該管檢察官為之。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行政 第8條
前條之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其為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定考古遺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就國定考古遺址部分,廢止其原有之指定處分,並於辦理公告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43條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於受託人得自信託財產收取報酬時,準用之。第四十一條規定,於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報酬時,準用之。
行政 第1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內政資訊工作,加強為民服務,建立內政業務資訊系統,設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行政 第8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兼營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二、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四、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行政 第29條
業餘電臺之識別及呼號方式規定如下:一、語音通信時,應使用英語或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之英語識別代字。二、數據及展頻通信時,應符合第三十條規定。三、影像傳輸之圖片中應以英文明顯標示呼號。四、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其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相當等級之業餘電臺作業時,得以所在業餘電臺之呼號作業。五、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其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較低等級之業餘電臺作業時,應於所在業餘電臺之呼號後以斜線字元分隔再加上其業餘電臺呼號,予以識別。
行政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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