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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0條
專供軍用之道路,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行政 第47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應依規定時間出勤,準時到退。
司法 第32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印信之典守事項。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三、行政文件之撰擬、陳轉及傳覽事項。四、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五、文件之編檔保存事項。六、會議及集會之記錄事項。七、本院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八、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司法 第36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行政 第10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行政 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係指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資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為公開要約而購買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為。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公開收購之範圍係指收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行政 第40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之免稅,應於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其起算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者,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試車日期之文件,如未能檢具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行政 第122條
人員因事得請事假,但須於公務無礙方得給假。
行政 第144條
製造業者對於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委託製造及檢驗者,其委託契約應明確規定該產品限供臨床試驗之用。
行政 第92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行政 第2條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行政 第49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行政 第7條
設置者既設電臺如有遷移發射地點、變更頻率、變更發射功率、變更天線、增設發射機及換裝發射機時,應檢具第三條第一項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核准證明,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審驗,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前項變更為增設發射機及換裝發射機者,得免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遷移發射地點、變更頻率、變更發射功率、變更天線者,得免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文件。
行政 第9條
訓練機構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載明訓練機構名稱、班次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相關人員核章。前項收取之費用,其使用項目為授課人員鐘點費、設施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材料費、通譯費、行政庶務費及其他辦理訓練所需之費用。訓練機構因故未能依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辦理或完成補充訓練者,應全數退還雇主已繳交之費用,並協助外籍看護工轉介其他訓練機構。
行政 第1條
本規則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8條
保留軍官身份派任教職員者,其退伍應按軍官服役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辦理退休。
行政 第140條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環境,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保養:一、清除路肩及橋樑附近之叢草。二、清除妨害視距之草木。三、維護橋樑及隧道支架結構之良好。四、清掃坍方。五、清掃邊坡危石。六、維護鋼軌接頭及道釘之完整。七、維護路線號誌及標示之狀況良好。八、維護軌距狀況良好。九、維護排水系統良好。十、維護枕木狀況良好。
行政 第13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依第三條所劃定範圍內重購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營業所需土地,申請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同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及合於重購退稅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重購土地及出售土地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退稅之主管稽徵機關,應函請重購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有關資料後再憑辦理;其經核准退稅後,應即將有關資料通報重購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重購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對已核准退稅之案件及前項受通報之資料,應列冊(或建卡)保管,並在其重購土地之有關稅冊註明:「重購之土地在五年內再轉讓或改作非獎勵範圍內產業之用途者,應追繳原退之土地增值稅。」字樣。主管稽徵機關對於前項核准退稅案件,每年應定期清查;如發現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轉讓或經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改作非獎勵範圍內產業之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行政 第6條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檢附下列書件,送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核發上市(櫃)同意函後,轉報主管機關:一、申報書。二、發行計畫。三、董事會議事錄。四、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五、標的指數符合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六、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七、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八、指數投資證券現況資料表(增額發行者適用)。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行政 第20條
以營利為目的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野生動物,而未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許可證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處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之許可證時,應同時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司法 第121條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最初提出同。
行政 第957條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行政 第5條
運用航攝或遙測所獲取之成果辦理後續測繪業務,應依本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辦理之。
行政 第201條
航空器使用人及機長應確保航空器適航,並備妥乘員安全之各項設施,始得飛航。航空器使用人如發現任何不良設施影響其飛航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行政 第16條
區漁會審查會員資格對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擬定會員資格審查作業要點,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7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司法 第98-7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費,第二編第三章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 第157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高壓氣體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行政 第23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經申請核准後,於受益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前,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逾期尚未募集完成並收取款項。二、受託機構募集受益證券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或其申請書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三、經發現受託機構有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四、受託機構對外發表不實資訊或發布資訊與申請書件不符,且對應募人或購買人之權益或受益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五、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情事。六、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發生重大變化,致嚴重影響受益證券價格或發行條件。七、其他有違反本辦法或主管機關規定,或主管機關於通知申請核准時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受託機構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生效。經撤銷或廢止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時已收取價款者,受託機構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計利息返還該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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