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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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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第314-1條
有罪判決之正本,應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行政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計畫,應記載提供衛生事務或醫療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前項工作計畫,應依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一。
行政 第17-3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乘客無障礙搭乘。但縱採取適當措施,特定乘客仍有危害健康或航行安全之虞,船舶運送業者得限制其搭乘。為維護航行安全及乘客安寧,乘客不得攜帶或放置武器及危險物品於行李中,違者船舶運送業者得拒絕其登船。但負有特殊任務必須攜帶武器之人員,應依規定由所屬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並由攜帶人自動請求查驗。
司法 第5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申請轉任或再任最高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申請人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按其申請時所出具之年資證明,依規定縮短或免除候補、試署期間。第一項年齡及前項年資,算至司法院公告受理截止日前一日止,年齡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行政 第120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行政 第120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及職員,對於所知有關有價證券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
行政 第11條
尿液檢驗以嗎啡類及安非他命類為基本項目;主管機關並得依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業務特性,增加檢驗項目。
行政 第5條
齒模技術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報請原發從業執照機關備查;並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齒模技術員變更從業處所或復業,準用第三條關於從業之規定。齒模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登記證及從業執照。
行政 第5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七日內,自胎兒出生之翌日起算,並以網路通報日或發信郵戳日為通報日;非以網路通報或郵寄者,以主管機關收受日為通報日。
行政 第54條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行政 第12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創新技術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一、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二、報名者得以自選之一集節目或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小時)參賽。三、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四、參賽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五、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六、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行政 第16條
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善用資通訊傳播技術,鼓勵我國文化數位內容之發展。為提供多元文化之傳播內容,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國家應建構公共媒體體系,提供公共媒體服務。為保障公共媒體之自主性,國家應編列預算提供穩定與充足財源,促進公共媒體發展及其他健全傳播文化事項。
行政 第1條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
行政 第29-1條
期貨商受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者,其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除前條規定外,並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期貨商、綜合帳戶持有者或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本會、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及期貨交易所申報之義務。二、綜合帳戶持有人及綜合帳戶下之個別交易人應遵守我國法令及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之義務。前項第一款之申報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資金匯出入及結匯相關資料。二、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買賣明細及持有部位資料。三、其他經本會、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及期貨交易所指定之資料。
行政 第106條
分路供應一般照明及電器(含電動機帶動之電器),其負載計算應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一、最少分路數應由總計算負載及分路額定決定,所設置分路應能承受所供應之負載。二、住宅用之小型電器分路數應裝設一個以上之二○安分路,以供應廚房、洗衣房及餐室等小型電器,該分路不得與其他出線口併用。三、其他特殊負載應依大型電器容量及數量決定之。
行政 第24條
懲戒委員會、覆審委員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
行政 第61-1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持照條件係指駕駛人取得駕車之行車條件,除前條規定外,包括下列規定:一、汽車駕駛人應依駕駛執照所載之持照條件駕車。二、領有小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三、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四、領有限制駕駛未滿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五、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或換發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逾期,不得使用駕車。六、領有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駕駛遊覽車,應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所定之經歷及專業訓練條件。七、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未經考驗合格不得駕駛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八、汽車運輸業所屬逾六十五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駕駛大型營業車輛,除遊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七第三項規定申經核准者外,限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之時段行駛。領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者,始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駕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應持有小型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
行政 第7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將契約或其複本,向登記機關為之。登記機關應於收到之契約或其複本上,記明收到之日期,存卷備查,並備登記簿,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訂立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額、終止日期等事項。前項登記簿,應編具索引,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得隨時向登記機關查閱或抄錄契約登記事項。
考試 第9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接受。
行政 第81條
強制治療處所,於治癒時,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行政 第17條
評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申請評議案件需要召集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評議委員互推一人代理。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超然獨立進行評議,以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使其通過或使其否決。
行政 第16條
申請事件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駁回。一、不在管轄範圍之內者。二、不屬於應行登記之範圍者。
行政 第5條
榮服處受理申請後,應查驗其檢附之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未檢附而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逕予駁回。申請案件經榮服處審查無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核定,並發給榮民證;有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前二項情形,榮服處應副知役男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役政署。
行政 第2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參加甄試與訓練經考核合格方得任用。
行政 第6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署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行政 第19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前項第一款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一、資產負債表。二、收支營運表。三、淨值變動表。四、現金流量表。五、附註或附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行政 第1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期限內未能完成興建者,得於屆滿一年前申請建廠執照展期。
行政 第10條
船員之體格檢查,應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一、公立醫院。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三、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前項體格檢查項目及體格檢查證明書如附表一,體格檢查證明書自檢查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行政 第6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準。
行政 第8條
執行機關收受工程重機械徵用書後,應依所需種類及地點填發各型工程重機械及其操作人員徵用通知書,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於規定集結報到時限十日前,送達工程重機械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其操作人員親自簽收,如本人不在時,應由所屬機關、公司、行號、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為簽收轉達。接收單位於接收工程重機械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品名、規格、數量、新舊程度、評定價格及徵用期限等事項,交付工程重機械所有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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