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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7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一、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
行政 第22-2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前項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前二項有關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申報、查驗之程序、項目、方法、數量、退運、銷毀、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
行政 第48條
信託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管理及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時,應洽其他適當信託業承受之,並將處理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於三個月內無其他信託業承受時,應終止共同信託基金,並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清算有關程序。
考試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部長聘請有關學者專家擔任,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長就委員中聘請之。
行政 第25條
水利小組會議,議案之表決,應有小組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小組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小組會員出席水利小組會議得委託同小組之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但一人不得同時接受超過該小組會員總數百分之三以上會員之委託,超過者,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行政 第93條
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被指定之專責藥師或適當人員,應保留下列紀錄:一、試驗藥品運送至臨床試驗機構之點收。二、試驗藥品之存貨。三、受試者使用之試驗藥品。四、未使用試驗藥品歸還試驗委託者或另外處置之方式。前項資料應載明日期、數量、批序號、有效日期,及試驗藥品和受試者之代碼。試驗主持人應保留文件紀錄,說明其提供受試者之劑量和試驗計畫書規定相符,且使用之試驗藥品數量與由試驗委託者收到之數量相吻合。
行政 第11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必須永久遷移者,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應即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其屬臨時遷移時,由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或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移費用。前項土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者,其遷移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電信事業機關(構)協議之。
行政 第37條
無期年金或因特殊情形不能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年金,其價值之計算,得按實際情形,比照前條所列標準估定之。
行政 第76-3條
中藥之品名之使用方式,分中文及外文:一、中文:不得夾雜外文或阿拉伯數字。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二、外文:得以中文音譯或意譯。前項品名,至多擬訂三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其一。專供外銷中藥品名,由中文直接音譯者,不受前項數量之限制。但非直接音譯者,每次申請所核准數量,以三種為限。
行政 第12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第十八條所稱安全維護事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適當之安全措施,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前項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八、設備安全管理。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十一、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行政 第2條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稱介聘),依本辦法辦理。
行政 第44條
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款郵件及印刷物之收件地址為按址投遞區域者,郵局應按址投遞。但報值、保價及代收貨款金額達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一定數額以上,或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前項郵件應繳貨款、關稅或其他費用者,於繳清後,始予遞交。
行政 第27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設置委員會負責作業風險控管;其成員應至少有三分之二為該機構之參加人。
行政 第10條
醫事放射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司法 第7條
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訴訟文書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前項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但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2條
船名,由船舶所有人自定,不得與他船船名相同。但小船船名在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23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部、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司法 第116-2條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第一項第四款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行政 第14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設置自用保稅倉庫,存儲專供銷售之貨物。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保稅貨物,如需維修、退回原供應廠商或退運出口,應移運至其自用保稅倉庫辦理。
行政 第59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53條
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前項情形,必要時,航港局得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第一項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船舶之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履行移除前或有不履行移除之虞,航港局得令船舶所有人提供相當額度之財務擔保。未提供擔保前,航港局得限制相關船員離境。
行政 第12條
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減刑前已繳納之罰金金額,算入減刑後之罰金金額。但其已繳納之金額超過減刑後之金額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第一項已羈押之日數折抵刑期,於原處無期徒刑之人犯,已依本條例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後,亦適用之。
行政 第56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借用公有財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有關規定之限制。各級政府機關依前項規定借用公有財產時,管理機關不得拒絕;必要時,於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辦理借用手續。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行政 第28條
前條有關不連續縱向隔板所能防止穀面作全部寬度移動之有效長度計算,不論其上層艙係滿載艙間或部分裝載艙間,均不適用於共同裝載艙間之下層艙。
司法 第6條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行政 第36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辦理之藥品檢驗封緘,其審查或檢驗結果為不合格者,國外輸入藥品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輸入藥商限期退運;本國製造藥品可改製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屆期未能退運或改製,或不能改製者,應予以銷燬。
行政 第38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人字臂起重桿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一),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行政 第10條
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營養師,應申請變更執業處所或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
行政 第151條
本標準適用於馬傳染性貧血病毒(Equineinfectiousanemiavirus)感染細胞培養液之製劑或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之製劑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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