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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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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行政 第17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之收入退還,係指左列各項收入,經原收入機關依據法令或事實上發現錯誤,依法應予退還其全部或一部份者:一、各機關依法徵收歸入國庫存款戶之各項歲入。二、各機關依法自行收納保管彙解國庫之各項收入。三、依本細則第十五條歸入國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之特種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四、各機關依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規定存入當地國庫或經財政部核定之代辦機關之專戶存管款項。
行政 第2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21條
學習駕駛員單獨飛航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領有民航局核發之學習駕駛證。二、通過飛航教師之下列學科考驗。(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二)航空器性能。(三)航空器操作限制。三、完成學習駕駛員之訓練科目,其訓練科目由民航局訂之;且經飛航教師技術考驗合格,證明其有單獨飛航之能力者。四、初次單獨越野飛航前,應經目視飛航相關規章及安全措施與程序考驗及格,並有解釋航空圖表之能力。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自由氣球學習駕駛員之學科考驗及技術考驗,應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執行。
行政 第6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醫師法或醫療法醫師執業之有關規定辦理。
司法 第27條
審理第二十三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審理第二十三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但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5條
臺灣高等檢察署應依據法務部函送之檢察官代表候選人名冊、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函送之現有檢察官名冊(不包含依法停職人員)製作候選人、選舉人名冊及選票,交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公告並選舉之。調檢察署辦事檢察官應在調辦事檢察署投票;調檢察署以外機關辦事檢察官,應在原職檢察署投票。前往投票時,均給予公假。投票時間為投票日當天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三時止。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於投票時間截止後,應即開票計算得票數。開票完成後,應將選票、候選人及選舉人名冊、剩餘選票均予封存保管至下屆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選出時止。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於開票完成後,應儘速將得票數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之,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並以得票數次高者為遞補人員。得票數相同時,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指定代表一人公開抽籤決定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將前項開票結果儘速函報法務部對外發布,並由法務部將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與遞補人員名單及其學歷、經歷等基本資料送司法院。
行政 第4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因冒險犯難殉職者,指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執行勤務,而致殉職者。
行政 第9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或自行終止其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業務實際使用之電信號碼為下列用途之變更:一、移轉至其他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之同類業務使用。二、移轉至自己籌設或經營之其他同類業務使用。前項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指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之第二項規定;其業務項目彼此間為前項所稱之同類業務。受移轉業務之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移轉使用電信號碼屬第一項第一款者,應於第一項經營者為第一項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電信號碼移轉計畫(含移轉時間、電信號碼類別、號碼明細及數量、網路架構接續圖、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使用情形)。二、經營者及受移轉者所簽訂之電信號碼移轉協議書。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受移轉業務之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移轉使用電信號碼屬第一項第二款者,應於第一項經營者為第一項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行政 第5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本中心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國有不動產,以出租方式為之。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前項租金,以不低於該國有不動產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有關稅費計收。
行政 第50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行政 第3條
辦理藥品臨床試驗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書審查,新臺幣六萬元。二、藥品臨床試驗報告書審查,新臺幣四萬元。三、藥品臨床試驗變更審查(試驗中心、試驗主持人、試驗委託者變更),新臺幣六千元。四、藥品臨床試驗變更審查(計畫書、計畫書附錄、試驗藥品製造廠、試驗藥品文件變更),新臺幣一萬元。五、藥品銜接性試驗評估,新臺幣十萬元。辦理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計畫書審查,新臺幣三萬元。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書(包含非監視成分查驗登記及因應變更登記)之審查,新臺幣六萬元。三、溶離率曲線比對報告書(包含非監視成分查驗登記以及因應變更登記)之審查,新臺幣四萬元。辦理藥物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oodClinicalPractice,GCP)實地查核,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臨床試驗(含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國外GCP實地查核,每一國家新臺幣五十萬元。大陸地區亦同。二、臨床試驗(含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國內GCP實地查核,每次新臺幣五萬元。
行政 第93條
農場或牧場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其位置、形狀、地形、土壤特性及利用狀況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行政 第12條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審查,其審查費之費額如附表七。
行政 第1條
本細則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6條
前條第一款之資料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下列事項: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介物之規範。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之。四、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嗣該媒介物於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採適當防範措施,以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五、委託他人執行前款行為時,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
行政 第3條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應載明符合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章程所定業務之工作事項,其格式及項目如附表一。
行政 第5條
遇有本規則規定之特定裝具、材料、設備、器具、裝備之項目或型式應予裝配或攜備於船上,或應為特別規定者,得由船舶所有人檢具經驗船機構審核認可之圖說文件申請航政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審議准許後,以具有等效者替代。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前項圖說文件得由造船技師簽證認可。
行政 第21條
依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須附中文譯本。前項文件及中文譯本,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四、前項文件於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中文譯本於國內製作者,應經公證人認證。
行政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4條
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
行政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申請案後,應將審定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前項審定結果,同意補助喪葬費用者,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補助費用之撥付,並副知個案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行政 第13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資訊,包括其照片、影像、聲音、證件號碼、住址、就讀學校班級或其親屬姓名、關係等個人基本資料。
行政 第7條
信託業應依信託資金委託人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支應之項目、比率及金額運用信託資金。信託業得於興建工程完成發包後,支應百分之三十工程經費;其餘部分於依本辦法規定移轉登記所有權後支應。
行政 第8條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得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如下:一、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二、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三、衛生設備。四、一般照明設備。五、無障礙設施設備。六、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七、給水、排水管線。八、電氣管線。九、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十、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前項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行政 第5條
國庫券採公開標售方式發行,其每期發行之數額、期限及底價,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行政 第3-2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時,得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一經選定不得變更。計算所得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規定計算信託財產之各類所得額時,其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或損耗,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減除外,應按信託財產發生之各該所得類別之收入金額占其總收入之比例分攤,自各該所得類別收入項下減除。
行政 第51條
試驗委託者與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或任何其他參與此臨床試驗之人員所訂定之協議,皆應以書面為之,並得作為試驗計畫書之一部分。
行政 第15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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