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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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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3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一、節目獎:(一)戲劇節目獎:指播出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為三百分鐘以上之連續劇。(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指播出之電視電影或單元戲劇、迷你影集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為三百分鐘以內。(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指以教育、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四)科學節目獎:指提供科學或科技相關知識,以提升觀眾科學素養之節目。(五)兒童少年節目獎: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六)行腳節目獎:指藉由主持人親身探訪,介紹在地采風、休閒旅遊、美食等內容之全外景節目。(七)綜藝節目獎:指形式內容以娛樂觀眾為主要目的之節目。(八)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內容之節目。(九)動畫節目獎。二、個人獎:(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五)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九)戲劇節目導演獎。(十)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十一)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十二)戲劇節目編劇獎。(十三)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十四)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十五)行腳節目主持人獎。(十六)綜藝節目主持人獎。(十七)綜合節目主持人獎。(十八)攝影獎。(十九)剪輯獎。(二十)音效獎。(二十一)燈光獎。(二十二)美術設計獎。三、行銷廣告獎:(一)節目行銷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對於製播之節目所為之整體企畫、宣傳與創意,以滿足自身與消費者之需求。(二)頻道廣告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以宣傳頻道形象或節目之廣告。四、創新技術獎:指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拍節目,對電視產業技術革新有實質貢獻之個人或團體。五、特別獎:指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新聞類節目非屬本辦法獎勵項目。參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節目、廣告,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自製,且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者為限。
行政 第7條
凡經決定改配或轉讓之美援進口器材,於未交割清楚前,仍應由原受配人負維護及保管之全責。
監察 第19條
政風室之職掌如下:一、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執行及宣導事項。二、本院職員工貪瀆與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三、辦理應向政風室申報財產及利益衝突迴避通知之公職人員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四、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五、本院公務機密、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六、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七、陳情及請願之協處事項。八、本院駐衛警察隊勤務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12條
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資料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行政 第23條
本規則所稱載重線,為船舶最高平均吃水線。亦即依據本規則各種情況及季節情形所核定在船舯部乾舷之最低值。
行政 第30條
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對未隨同移轉及安置之非軍職員工,加發移轉時七個月平均工資之給與。自願隨同移轉受僱於民間機構之非軍職員工,於符合勞基法所定之退休條件前,為民間機構所資遣者,得向主辦機關請領前項之加發給與。但以自移轉之日起五年內為限。領取加發給與之員工,如於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須由再任職機關繳回扣除資退月數之加發給與。前項所稱資退月數,指自資遣或退休生效日,距再任有給公職日之月數;不足月者,依足月數計算之。
行政 第1條
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總統 第11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有下列之財產損失,由情報協助人員或其親屬舉證,並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認可者,核實補償:一、判決之法律文書或公文書所列舉沒入之財產及併科之罰金。二、其他確為情報協助人員所有而無法回復且未受補償之財產。前項補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一千萬元。情報協助人員於喪失人身自由期間,為爭取減刑或假釋,須繳納罰金或接受追繳、追徵或抵償而顯有不能或困難者,由情報協助人員或其親屬舉證,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後,視實際需要補助相關費用,從財產損失補償額度中扣減,並受前項之限制。
行政 第3條
本法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所稱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著作權人、製版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自動聯繫方式之說明。二、被侵害之著作或製版之名稱。三、請求將涉有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內容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聲明。四、足使網路服務提供者知悉該涉有侵權內容之相關資訊及其存取路徑。五、表示權利人係基於善意,相信涉有侵權內容係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著作權法之陳述。六、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權利人願負法律責任。前項通知,應用書面或經電子簽章之文件,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但網路服務提供者已提供判別權利人之機制,或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另有約定者,從其機制或約定。以代理人名義提出第一項之通知者,應同時聲明其已受權利人委任,並載明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在同一系統或網路,有多數著作或製版涉有侵權者,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得以同一通知為之。
行政 第11條
主計室掌理本臺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行政 第12條
本會辦理補助計畫期中、期末或年度執行成果之審查,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進行實地查訪、績效考評或帳目查核時,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所需相關文件資料。前項審查,應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之結論:一、審查通過。二、限期改善。三、減價結案。四、廢止補助及終止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或已撥付但未達成部分之補助款。本會得依第二項審查結論,調整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考試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4條
申請驗證之文書,經依本條例規定驗證屬實者,除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外,應驗發文件證明書,並得於必要時,調查文書之實質內容而為適當之註記;經驗證有不實者,應駁回其申請。
行政 第6條
意外事故係因收容人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補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五十。故意或重大過失認定,由監督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行政 第20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包括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主體及對各子公司投資持股關係之說明。二、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三、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四、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五、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六、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七、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八、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九、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十、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十一、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十二、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十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十四、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十五、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十六、重大災害損失。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二十、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提供財務報表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發行人財務狀況、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二十一、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導期間對計劃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二十二、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二十三、金融工具應依格式B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並應依據與金融工具相關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揭露。二十四、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及第九號之規定揭露。二十五、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選擇採用覆蓋法者,並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揭露相關資訊。二十六、資本適足性。(格式C)二十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格式D)二十八、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二十九、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三十、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三十一、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與損益之分攤方式及金額。三十二、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三十三、業務別財務資訊。(格式E)三十四、金融控股公司個體財務報表及其各類子公司簡明個體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格式F及格式G)三十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獲利能力、資產品質、管理資訊、流動性與市場風險敏感性等重要業務資訊。(格式H至M)三十六、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列明持有母公司股份之子公司名稱、所持有股數、金額、原因、對盈餘分配之限制、法定處理期限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之預計處理方式。三十七、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司法 第100條
債務人之繼承在聲請清算前三個月內開始者,於聲請清算後不得拋棄繼承。
行政 第2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申請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為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申請喪失國籍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為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內政部辦理前項規定之業務,必要時得委由其他相關機關執行之。
行政 第17條
專門委員、秘書、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技正、技士等,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司法 第75條
送達,除由郵務機構行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前項許可,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行政 第14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有變更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報本部核准後,始得為之:一、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四、再利用流程或設施。五、再利用作業期程。六、產品名稱、用途或規格。七、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八、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九、再利用後剩餘事業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方式。十、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十一、停業或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司法 第19條
勞工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移送,而應命補正、移送及駁回,或有其他事項依法應由法官裁定者,由法官以勞動法庭之名義為之。法院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後,亦同。
行政 第6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得約定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債權人。
行政 第5條
本臺以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部及原中央廣播電臺使用之國有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之。
行政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提供適當之保護及協助:一、嫌疑人為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在其偵查及審判階段,依個案情況連結適當資源提供協助。二、兩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或第六十三條之一所定關係者,得代為或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三、被害人為外籍勞工者,得洽請該管勞工主管機關協助轉換雇主、庇護安置、陪同通譯、法律諮詢及其他協助。四、被害人需接受司法機關訊問或詰問時,得於開庭前協助其聲請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軍事審判官隔離。五、加害人為被害人之直系或旁系親屬,於其出監時,應依被害人的年齡、身心障礙程度及意願,評估家庭保護功能,並追蹤其安全狀況。
行政 第52條
牙體技術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行政 第24條
協助兵役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處:一、對役男兵役義務之履行及相關編組、管理、教育、訓練等工作之推行,依法令規定,負有協助義務,而不予協助。二、對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應得權益,依法令規定,應予維護或協助執行,而故意不予辦理。三、負有兵役宣傳、招募、慰勞責任,著故敷衍而不盡力,致使宣傳慰勞所需之金錢、物品發生錯漏遺失,或工作發生阻礙。四、明知兵役弊端或兵役糾紛,不向兵役機關糾舉,而故為非善意之散播或唆使播弄,或蓄意製造事端,阻礙兵役工作推行或使應服役者產生怨懟。五、對協助辦理緩徵、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等案件未善盡職責,或擅為兵役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致使徵集、召集不能順利辦理。六、其他協助兵役行政相關工作辦理不力,致生不良後果。
行政 第4條
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機關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調之資料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行政 第13條
水庫有效貯水量基準枯水年之決定,應以重現期距為二十年之枯水年為準。
行政 第46條
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如因故未能裝運,應由海關派員重行押運或監視加封進儲保稅倉庫,其存倉期限,應仍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計算之。
行政 第120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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