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知識通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安非他命
、
偷竊
、
竊盜
、
遺產
、
中華民國刑法
首頁
法規目錄
行政 第7條
保險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社)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保險業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保險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監理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三、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擔任保險業總經理者,應事先檢具董(理)事會議事錄及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行政 第12條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組、室,最多不得超過九個,科下並得設股。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單位為科、組、室、中心,其下得設課、股;所屬二級機關內部單位為科、組、室、課,科、室下得設股。但為執行特殊性質業務者,得設廠、場、隊、站。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臺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單位名稱為處者,得維持原名稱;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合併改制前之高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單位名稱為處,於合併改制後仍設相同單位者,亦同。第二項機關為執行業務需要所設派出單位之名稱,不受該項規定之限制。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所屬二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五個。警察及消防機關,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行政 第97條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向有關部門查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部門主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應為詳細之解說。
行政 第3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齡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行政 第40條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報縣(市)政府專案核准拆除重建者,得就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原規定未訂定容積率者,得依重建時容積率重建,並酌予提高。但最高以不超過其原規定容積率、重建時容積率或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行政 第51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原料進口放行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申請退稅日期,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海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外,依海關收文日期為準。
行政 第8條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
行政 第4條
本辦法所定應受裁罰與講習之對象,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接受裁罰及講習者。
司法 第61條
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行政 第21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種類、次數、起迄或停靠站、時刻表者,應於變更事由及臨時列車班表依規定通報後三日內,將下列事項提報交通部:一、變更之營運範圍。二、變更與恢復正常運轉之時間。三、受影響之列車班次、實際開行班次、運轉調度情形。四、運轉限制之內容。
行政 第2條
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行政 第7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司法 第89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著手執行職務,係指公證人受理後,已開始就公、認證本旨事項作形式審查、說明或與請求人就請求內容為諮談等,經公證人說明撤回應繳納之費用,請求人仍堅持撤回之情形。請求人所為前項表示,應記明筆錄,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請求人、代理人未到場、拒絕簽名、無法通知或拒絕繳納撤回費用時,公證人應記明事由或作成筆錄附卷。
行政 第5條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設計作品之用途及應表現之理念。二、設計準則。三、設計之表現方式。如樣品、模型、透視圖或顏色等。四、設計之比例尺、大小尺寸、圖說張數及裱裝方式等。五、設計涉及材料、設備、場所或成品之供應者,其規格。六、廠商應提出之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其設計作品、設計理念、圖說、製作方法、工作時程、數量、價格、說明或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七、每一廠商提出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設計作品之件數限制。八、收受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設計作品之地點及截止期限。九、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十、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十一、給予設計競賽之優勝者獎勵者,其方式。十二、給予設計競賽未獲選者獎勵者,其名額及方式。十三、對於優勝者之設計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使用條件、範圍或修改等權利。對於其他獲得獎勵之設計有必要併予規定者,亦同。十四、對於未獲選者之設計作品之處理。十五、有舉辦公開說明會者,其時間及地點。十六、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十七、其他必要事項。
行政 第29條
外國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不得低於第二十一條設置分支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之金額及其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十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六條及依其他規定應提存及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及交割結算基金之總額。但嗣後再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者,所應提存及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及交割結算基金,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十條有關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所應提存及繳存金額辦理。外國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應在中華民國境內保存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其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提存之特別盈餘公積以及該分支機構資產負債表負債項下之金額。
司法 第398條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行政 第36條
長照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長照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收費規定,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行政 第36條
員工薪津由秘書室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人事室,工友送秘書室核對後,再送會計室分別審核,陳分局長核定後,交會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秘書室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行政 第16條
實施人工生殖,不得以下列各款之情形或方式為之:一、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二、以無性生殖方式為之。三、選擇胚胎性別。但因遺傳疾病之原因,不在此限。四、精卵互贈。五、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六、每次植入五個以上胚胎。七、使用混合精液。八、使用境外輸入之捐贈生殖細胞。
行政 第43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已核發之國民身分證,於有事實足認晶片重大危害資通安全之虞時,應即啟動召回機制,並辦理下列事項:一、由系統列出須召回之證卡,並立即逕予停用或廢止晶片功能。二、辦理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置。三、保存相關召回紀錄,於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後,完成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前項證卡持有人辦理國民身分證之換領或晶片韌體更新,並免收規費。前項之證卡於換領或更新晶片韌體前,不影響國民身分證之效力。
行政 第3條
主管機關發現下列行為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應注意該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有所得利益者,予以追繳:一、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二、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而擅自運作,或未依其內容運作。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取得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而擅自運作,或未依其內容運作。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專業應變機關(構),或未依同條第二項令該應變人員參加訓練。六、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應變器材、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校正、記錄頻率及連線之管理規定。七、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規定執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檢測業務而出具不實或虛偽檢測報告。
行政 第5條
模具碼應蝕刻在模具之鏡面,蝕刻深度為十微米至二十五微米間,並於光碟製造過程中壓印標示於光碟讀取面高壓區;其位置為距離光碟中心點十四點五毫米至二十二點五毫米間。
行政 第7條
責任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負責回收與銷毀時機評估、計畫研擬、執行監控及完成後彙總報告。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物品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部門為之。
行政 第9條
廠商文件經審查符合者,機關應辦理實地勘查。前項實地勘查,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下列事項蒐集或查證相關資料,作成勘查紀錄,必要時並拍照存證。一、土地部分:(一)依應徵土地地號、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查核土地之地段、地號、地目、等則及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使用分區(非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率、建蔽率限制等資料。(二)依地籍圖謄本,向當地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查對都市計畫情形,對所覓土地內有無道路、學校、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等之預定用地計畫。如在都市計畫地區外,應查明有無禁建、禁用或限建等限制使用規定。(三)應徵土地周圍環境情形是否有影響使用品質之設施及其距離,與鐵路或主要公路之距離,及其對外交通、噪音或污染等情形是否影響需求等資料。(四)應徵土地之地形、地勢、位置及面積是否符合計畫用途。面臨道路現有寬度、計畫拓寬寬度與其對人員及必須進出之車輛、物料及引進之地下管線等之出入有無不便或阻礙等情形。(五)應徵土地內地上物(如房屋、違建、果樹、水稻等農作物、高壓線或橫越桿線等)及地下物(如電力、電信設施、油管、自來水管、地下管道或地下運輸系統等管線等)之種類,對土地之使用有無影響。(六)應徵土地內應查明有無未登記土地、畸零地、水利地、排水溝或既成道路等,及其嗣後變更處理有無困難。(七)應徵土地之水電供應、電信設施、排水及廢棄物處理情形是否良好。二、房屋部分:(一)建築面積、構造型式及門牌號碼。(二)建築年月及房屋現狀與使用情形。(三)附屬建物情形。(四)建築設計圖說(含水、電及其附屬工程圖)或平面圖。三、產權部分:(一)房地所有權無論係單獨所有、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均應取得權利人之同意書。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二)如有租賃情形或設定有典權、抵押權、地上權、地役權等擔保、用益物權或依法有優先承購權人時,應取得承租人、其他物權人或優先承購權人放棄權利並取得書面證明。(三)產權如有糾紛或被他人佔用,除機關同意廠商限期解決者外,不予接受。(四)如屬耕者有其田之放領地,被放領人應繳清地價;如屬三七五減租地,出租人應提出核准撤銷租約之證明或承諾於簽訂買賣契約前提出。(五)查閱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房屋使用執照,是否為合法建築及是否有特殊用途限制。四、價格部分:(一)向地政機關查明土地公告地價,最近一期公告現值。(二)調查市場行情:向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稅捐機關、不動產經紀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或經管公產機關查詢鄰近房地產交易案例或一般市場行情。(三)依據建物結構,分析房屋本身之造價,並儘量蒐集同地段同結構之房屋買賣價格資料。五、繪圖部分:(一)向有關單位申請相關部分都市計畫圖。(二)繪具擬購土地地形平面圖,註明長寬尺寸。如同一地號係分割地,應註明位置;如有房屋等地上物,應標明配置情形;如為都市計畫區,應附附近都市計畫圖;如非都市計畫地區,應註明鄰接道路情形。(三)視需要繪製房屋配置圖,標示應徵房屋之全部基地及房屋位置,以及周圍道路位置及其寬度。(四)視需要繪製房屋各樓層平面圖,依照比例尺繪出房間之尺寸位置(含樓梯及浴廁等),以及設施分布情形。
立法 第2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立法院各黨(政)團依據立法院各政黨席次比例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經立法院決議後,由立法院院長聘任之;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各黨(政)團應於本條例修正公布或每屆立法委員宣誓就職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由立法院院長聘任之。召集委員對外代表本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行其職務。本會委員不得由監察委員或其他任職於行政、考試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人員出任。立法委員亦不得兼任。
行政 第241條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二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高層建築物通達地板面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
行政 第106條
礦業權者在鄰近舊坑、水源之礦坑採礦時,應備有舊坑之詳細實測圖、記載水源情況之資料,並應留置三十公尺以上之防水礦壁或岩壁。但設有足夠排出舊坑積水及防水之安全設備,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留防水礦壁或岩壁。
行政 第14條
外國軍用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下列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國防部:一、船名及國籍。二、船型。三、編號。四、噸位。五、呼號。六、敵我識別型碼。七、通訊方法。八、通訊頻率。九、船長姓名。十、船載人數。十一、是否配載飛機。十二、預計抵達及離開之時間。十三、航行路線。前項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國防部應通飭所屬,全程監控。
行政 第169條
雇主對於火爐、煙囟、加熱裝置及其他易引起火災之高熱設備,除應有必要之防火構造外,並應於與建築物或可燃性物體間採取必要之隔離。
行政 第14條
共同清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營運登記。但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一、喪失經營業務能力或於核發登記證後連續一年內無經營共同清除、處理業務之業績者。二、從事未經許可之業務事項。三、違反本辦法規定。
查看更多法規
熱門法規
更多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 -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編制表
行政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憲法 - 全國戒嚴令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考試 - 考試院組織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行政 -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熱門搜尋
進階查詢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竊盜
中華民國刑法
性騷擾
酒駕
強姦
肇事逃逸
過失致死
友站連結
網路黃頁電話簿
電影情報通
就是發【免費廣告刊登平台】
歌詞吧
縮網址
答案王
鮮寵一番
二胎房貸
縮圖片&縮照片
縮影片&縮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