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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3條
漁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七日內,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及理、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行政 第18條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之銀行相同幣別存款帳戶。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辦理外幣儲值時,儲值款項非由該使用者之銀行外匯存款帳戶以相同幣別存撥者,不得受理。
行政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因應大量傷病患救護需要,得訂定相互支援計畫。
行政 第7條
受感化教育執行學生之累進處遇分數,依其執行期間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
行政 第6條
閱覽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於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指定之場所為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將閱覽資料攜出場外。二、對於閱覽之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撕破、污損或毀損。三、裝訂之閱覽資料不得拆散。四、不得有其他影響閱覽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閱覽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立即予以制止,經制止不聽者,應中止其閱覽,並得禁止其就同一案件再申請閱覽。閱覽人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而涉及刑事責任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行政 第48條
漁船於庫克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及吉里巴斯等國圍繞之封閉公海(以下簡稱東邊袋狀公海)內目擊我國籍或其他國籍之漁船時,經營者或船長應在離開東邊袋狀公海後十五日內填具於東邊袋狀公海目擊報告,通報主管機關;目擊報告格式如附件十七。漁船於東邊袋狀公海作業,應保持與他國專屬經濟海域距離五浬以上。
行政 第4條
為培育符合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需求之人才,制定宏觀技職教育政策綱領,行政院應定期邀集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會首長,召開技職教育審議會;其委員之遴聘、組織及運作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前項綱領,至少每二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行政 第9條
再生利用者進行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三、具污染防治設備及措施。四、具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五、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之管理方式。六、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時之指定事項。
行政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保全業業務情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保全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從業人員,對前項之檢查及要求,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保全人員資格,其有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所屬保全業即予解職。
司法 第91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各置法警若干人,其管理辦法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另定之。
司法 第11條
當事人得以書狀或言詞陳述是否允許旁聽之意見。法院允許旁聽者,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允許旁聽開庭,應載明於筆錄,並宣示理由。
行政 第9條
學務校安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生事務、輔導與校園安全防護、學校衛生之督導及協調。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安全中心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防護、防災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校外生活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六、本署、各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高級中等學校之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人事事務管理之推動及督導。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衛生制度、健康促進之規劃、督導及經費補助。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校園傳染病、慢性病防制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學校午餐、校園餐飲營養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十、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生事務、輔導、校園安全及學校衛生事項。
行政 第6條
本準則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行政 第29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其年資採計及給與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年資採計: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曾領取退休金、資遣費或年資補償者之年資,不予採計。二、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採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適用勞基法前、後,各職類聘僱人員其各自適用之法令規定,分段計算及給與合併給付方式辦理,但其基數之計算,均按退休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行政 第6條
行政院應訂定全民國防教育日,並舉辦各種相關活動,以強化全民國防教育。
行政 第3條
抵換專案類型依申請者資格分類如下:一、計畫型抵換專案:為專案實際執行者或投資者。二、方案型抵換專案:為整合管理專案及分配減量額度之單一權責機關(構)。
行政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認可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設置計畫:含裝置容量、模組及變流器之型號及規格、電力品質、系統安全、配置說明、維護規劃。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醫院,得以機關函文為之。三、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圖說。四、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五、設置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築師設計簽證表(附件三)。六、總購置費用明細及每(峰)瓩平均成本之預算書(附件四)。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總統 第14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年三節應各發給有領受權親屬合計五萬元之慰問金。
行政 第7條
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基準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核准;修正時,亦同。前項所稱兼職費支給基準如下:一、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之適用對象者:依該表規定辦理。二、非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得比照該表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超過該表領受限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務人員因職務兼任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得請領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
行政 第13條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局申請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一、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申請書。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影本。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司法 第37條
審理期日,應調查必要之證據。少年應受保護處分之原因、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行政 第4條
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本條例之保護。前項智慧創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 第12條
能源使用說明書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使用數量、種類、區位,不符第五條或第八條之規定。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效率,不符第七條或第九條之規定。
考試 第2條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行政 第35條
大學於境外設立之分校、分部、專科部,其停辦時所賸餘之權益,除依當地國或地區法令辦理外,應歸屬於國內本校。
考試 第128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指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
行政 第46條
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攜往國外,其價值在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者,得填申請書,除須經管理處或分處核發簽證者外,逕向海關申請查驗或加封後放行出區,並於一個月內檢附出口地海關之出口證明文件向海關銷案;逾期未辦理銷案者,應於銷案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按出廠形態補稅。
行政 第10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主動公開相關資訊。
行政 第13條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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