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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8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 第88條
鰹鮪圍網漁船自出港至進港期間,應搭載符合國際漁業組織規定之觀察員,並於每次出港前向主管機關通報觀察員名單。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搭載之觀察員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前向主管機關通報觀察員名單。鰹鮪圍網漁船於漁業合作國之專屬經濟海域內作業者,其搭載之觀察員應經該國同意。
行政 第21條
辦公室或類似應用之建築物。如採用活動隔牆,應按每平方公尺一百公斤均佈活載重設計之。
行政 第15條
軍車搭乘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偵防車、巡邏車、大客車,依設定之座位乘坐。二、各型指揮車、載重車、大(小)貨車、救護車設有固定座位者,得按其座位搭載人員,不得站立或蹲伏。三、各型戰鬥(特種)車輛,應依其勤務需要搭載人員。四、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不得側坐。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4條
駐外館處應以其領務轄區,為本條例執行職務之區域。
行政 第16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
行政 第3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行政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考試 第1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77條
裝運危險品屬放射性物質者,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如裝運照射過之核子燃料、鈽與高放射性廢棄物時,並應符合船舶安全載運包裝形式之照射過核子燃料、鈽與高放射性廢棄物國際章程。
行政 第6條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之投資項目,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前項投資,公設衛福財團法人應擬具投資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前項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或對象、投資資金運用方法與內容、投資報酬、效益與風險分析、至少三年預估收支報表及其他有助於說明投資之資料。
行政 第45條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下列義務: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二、遵守軍中法令。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行政 第20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行政 第7條
申請第六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改依少量車型安全審驗方式辦理:一、申請者未能取得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國外原車輛或底盤車製造廠授權代理證明文件之進口商、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二、未能檢附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審查報告。三、在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之車輛。四、在非屬道路範圍之場站已使用過之車輛。五、新貨車底盤架裝舊車身或舊附加配備之車輛。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審驗車輛均為同車型規格之完成車且申請輛數未逾二十輛者,得以少量車型安全審驗方式辦理。辦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其申請車輛應為同車型規格之完成車,且每案申請輛數應不逾二十輛。但屬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車輛,應逐車辦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屬第一項第三款逐車辦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之車輛,除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自行進口使用之車輛外,應以國內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所有檢測項目規定之審查報告或檢測報告之同型式規格車輛為限。
行政 第21條
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製造廠之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因門牌整編變更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四)其屬國產動物用藥品之製造廠變更地址者,並應檢附貼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五份、已完成變更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及戶政機關出具之門牌整編證明文件正本。(五)其屬輸入動物用藥品之國外製造廠變更地址者,並應檢附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之中文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生產國戶政機關出具之門牌整編變更地址證明文件正本。二、因門牌整編以外之情形變更製造廠地址,未變更廠名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並依第七條規定檢附樣品及資料送驗:(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四)新址之製造廠資料一份。(五)新址之製造廠製造該動物用藥品之製造及品質管制資料一份。(六)重新填具製造(輸入)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申請書一式五份及檢驗規格表、檢驗記錄表各二份。(七)其屬國產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者,並應檢附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之國內市售標籤、仿單擬稿五份、已完成變更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及遷廠後符合GMP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八)其屬輸入動物用藥品之國外製造廠者,並應檢附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之中文標籤及仿單擬稿五份、生產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所出具之製造廠地址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許可製造證明文件正本、許可自由銷售證明文件正本及符合GMP之證明文件正本。
司法 第116條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總統 第16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本館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司法 第20條
少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牽連者,司法警察機關應分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及該管檢察署偵辦,並應於各該移送書內分別敘明。證物如無法分別移送者,尤應註明其去處,並應製作影本、繕本或照片附卷。
行政 第49條
服務於公務船或工作船舶船員,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核發適任證書,因船舶設備、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致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載事項未能完成之訓練項目,准予豁免,其適任證書並應加註「限服務於公務船舶或工作船舶」。前項情形,於完成船上訓練紀錄簿並經航政機關簽署合格後,換發適任證書。
行政 第13條
海事評議小組會議依下列程序進行:一、主持人確認出席委員人數,宣布開會。二、航政機關說明案情。三、聽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案情補充說明或申辯。四、出席委員詢問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最後陳述。六、列席人員退席。七、出席委員評議後作成決議。必要時主持人得限定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發言及詢答時間。第一項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前項會議之決議應作成海事評議書(格式如附件二)原本,經航政機關首長核定後作成正本,以航政機關之名義送達當事人,並以副本分送交通部及有關機關。
行政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 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行政 第17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集管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行政 第6條
私人申請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設園計畫書:包括名稱、園址、設立宗旨、預定招收人數、編班方式及收退費基準。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事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三、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四、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但可由政府機關之資訊系統查證者,得免予檢具。五、設施及設備檢核表。六、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其擔保能力之認定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私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除前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捐助章程影本。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三、董事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設有監察人者,並應檢具監察人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董事、監察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事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四、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並應檢具願任監察人同意書。五、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申請設立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或非營利性質法人申請設立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除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法人章程影本。三、董事或理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或理事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之紀錄。團體申請設立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除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團體章程或規章影本。三、理事、監事或委員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理事、監事或委員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四、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決議附設幼兒園之紀錄。私立學校申請設立附設或附屬私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除第一項規定文件外,申請附屬私立幼兒園者,並應檢具學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之證明文件。
行政 第9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測驗試卷或評量紀錄,應自測驗或評量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一年。
行政 第33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 第3條
本館設下列科、中心、室:一、知識組織科。二、系統資訊科。三、閱覽諮詢科。四、多元文化服務科。五、數位資源服務科。六、輔導推廣科。七、分館服務管理中心。八、秘書室。九、人事室。十、主計室。
監察 第1條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四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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