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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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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8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前二項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行政 第4條
前條普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記錄下列事項:一、符合第二條各款所列受保護樹木之重要意義。二、樹種、中文名、學名、數量。三、樹木之胸高直徑、胸高樹圍、樹冠投影面積、推估樹齡。群生竹木或行道樹生長區域、面積。四、坐落地點及位置圖。五、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六、樹木照片或影像。七、調查人姓名。八、調查日期。九、其他必要記錄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普查,得請鄉(鎮、市、區)公所協助進行文獻蒐集、訪查及調查,並記錄前項事項。
行政 第4條
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免收規費。
行政 第16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七、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及處理事項。八、協助處理陳情及請願事項。九、本局暨所屬政風機構設置之擬議及政風人員人事管理事項。十、本局所屬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事項。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15條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司尚未屆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四)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附表十五)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凡尚未全數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附表十四之一)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股數前十大之員工姓名及取得情形。(附表十五之一)
司法 第20條
申請事件急迫者,縱申請人未盡釋明請求法律扶助之要件,分會亦得依申請為暫時扶助之決定。為暫時扶助之決定後,分會認受扶助人不符扶助要件時,應撤銷其決定。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第二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但不可歸責於受扶助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條
本規則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及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3條
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創制權。
行政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2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行政 第36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其待遇未比照園內教師辦理。
行政 第15-2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二、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四、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行政 第69條
實施蓄水或排水,致上下游沿岸土地所有權人發生損害時,由蓄水人或排水人,予以相當之賠償。但因不可抗力之天災所發生之損害,不在此限。
行政 第4條
本部得依業務需要擬訂研究題綱或就個案資料,函送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提供停止辦理案件檢察官從事研究。
行政 第2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本部代表三人。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四、財政部代表一人。五、經濟部代表一人。六、專家學者五人。
行政 第8條
本規則所稱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吊籠之額定速率,指搬器在積載荷重下,使其上升之最高速率。
行政 第3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準則有關應用安全強度等級、安全需求設計、防護措施之規定。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三、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移轉款項逾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額。四、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業務。五、違反第十三條所定限額之規定。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或違反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業務管理、作業方式、重大財務業務或營運事項申報之規定。七、發行機構負責人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準則有關兼職限制之規定。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規則有關業務管理、作業方式、特約機構管理、營業據點、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委外、投資限制、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申報之規定。九、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十、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十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十三、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行政 第8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稅式支出法規是否構成潛在有害租稅慣例檢核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稅式支出評估基本規範完整格式」、第五條後段所定補充報告格式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稅式支出評估基本規範簡要格式」,由財政部公告之。第四條至前條規定之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行政 第11條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3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不動產。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執行長或其關係人於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行政 第143條
第十四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一、消防泵及消防栓(一)船舶航行國際航線或外海航線者,適用第九級船規定。(二)船舶航行沿海或內水航線者,適用第十級船規定。二、軟管及噴嘴(一)船舶總噸位一千以上者,適用第七級船規定。(二)船舶總噸位未滿一千者,適用第十級船規定。三、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輕便滅火器之分配及裝置,適用第七級船規定。但最少數量如下:(一)船舶總噸位一千以上者,航行國際、外海航線或其他航線,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五個。(二)船舶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千者,航行國際或外海航線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四個,其他航線至少三個。(三)船舶總噸位八十以上未滿五百者,航行國際或外海航線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三個,其他航線二個。(四)船舶總噸位未滿八十者,航行國際或外海航線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二個,其他航線一個。四、鍋爐間之滅火裝置,適用第十級船規定。五、內燃機機艙之滅火裝置(一)船舶總噸位在一千以上者,適用第七級船規定。(二)船舶總噸位在八十以上未滿一千者,每一內燃機機艙內最少應備輕便泡沫或適於撲滅油火之滅火器之數量規定如下:1.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千者,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三個。2.總噸位滿八十以上未滿五百者,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二個。3.總噸位未滿八十者,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一個。六、消防員之裝具及消防用具(一)船舶總噸位一千以上者,至少備有消防員裝具一套,包括呼吸器一個,安全燈一盞及太平斧一把。(二)船舶總噸位八十以上未滿一千者,至少備有太平斧一把。(三)船舶總噸位八十以上未滿一百五十者,至少備有太平桶四個、水杓二把,總噸位未滿八十者,太平桶之最少數量得減為三個。並均得以輕便滅火器一個代替。
行政 第3條
本條例所稱社區大學,指依本條例或終身學習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正規教育體制外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機構。
行政 第11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計算之。
行政 第22條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行政 第11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指42」,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柵門前一至三公里處。圖例如左:本標誌為紅底白字白色邊線。
行政 第38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行政 第11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行政 第17條
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向本部申報其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後製成產品,應逐項申報其再利用產品名稱。二、各項再利用產品之產量、銷售對象、證號、地址、產品代碼及名稱、銷售量、事業廢棄物代碼、名稱及使用量與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等相關資料;如無再利用產品銷售時,亦應申報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或無再利用產品庫存。前項申報內容與事實不符時,再利用機構應即補正申報資料,並說明修改申報資料之原因。
行政 第5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對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之申請建築,得訂定退讓辦法令其退讓。前項退讓辦法,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行政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四條第二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一、公告及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清冊。二、現場勘查紀錄。三、審議會會議紀錄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四、其他相關資料。前項第一款之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四、公告日期及文號。五、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基本資料。六、創建年代、歷史沿革。七、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現狀、特徵及使用情形。八、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周邊環境景觀及使用狀況。九、其他相關事項。前項資料涉及土地、建造物範圍圖說者,應套繪於地籍圖上,並標明下列事項: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配置及其所定著土地保存之整體範圍。二、附近街廓名稱及位置。三、圖面之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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