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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行政 第80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8條
已立案之駕訓班,有下列變動事項時,應檢具有關文件(如附件二)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查勘驗合格後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一、負責人、班主任、副主任、講師、教練之增置或變更。但講師及教練之變更,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核合格後,逕行准予變更。二、班址變更、班舍遷移或設班用地擴增、縮減。但因門牌整編致班址變更者,得檢具異動申請書、立案證書及戶政事務所門牌改編證明書提出申請。三、班名變更。四、增減教練車及招生人數。但教練車之變更未涉及招生人數增減時,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核合格後,逕行准予變更。五、換發、補發立案證書。六、訓練班別變更。七、停止或恢復招生或自請廢止立案證書結束班務。八、班舍建築物或教練場地設施之變更。九、組織章程變更。十、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變更登記之事項。前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應會同相關單位實施勘驗合格。
行政 第44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免課之稅捐如下:一、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及契據,免徵印花稅。二、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業務所收保險費收入、保險準備金運用所孳生之收益及什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三、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業務使用之房地及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之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行政 第12條
申請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人或負責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二、申請人或負責人經查獲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且劣酒屬第七條第二款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在處分確定或判決確定前。三、申請人或負責人曾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且劣酒屬第七條第二款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罰鍰處分確定繳納完畢尚未逾二年;或違反上開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未滿三年。但經依第十五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者,不適用之。五、申請人或負責人曾任菸酒製造業者之負責人,該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未滿三年。但經依第十五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者,不適用之。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業者,其申請人或負責人有前項第一款所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破產之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負責人;屆期未申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業者或其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一、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且劣酒屬第七條第二款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二、違反稅捐稽徵法經有罪判決確定。三、負責人兼任其他菸酒製造業者之負責人,該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但該業者經依第十五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者,不適用之。
行政 第75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行政 第8條
機構應置專任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前項負責人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一、曾服務於精神醫療機構,從事精神醫療專業工作二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二、曾服務於衛生機關,擔任精神衛生行政工作五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三、曾服務於精神復健機構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實際從事服務精神病人工作五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行政 第20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關於駐衛警察薪津、實物代金、退職、撫慰及資遣之規定,有利於在職駐衛警察者,依其規定。
行政 第64條
每登記區應依登記結果,造具登記總簿,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永久保存之。登記總簿之格式及處理與保存方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行政 第6條
省(市)、縣(市)、鄉(鎮、市、區)教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全國教育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行政 第6條
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貨物進倉證明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其屬僅一箱或種類單一且包裝劃一、散裝或裸裝之貨物,得免附裝箱單;其屬海關核准船(機)邊驗放或逕運船(機)邊裝運者,得免附貨物進倉證明。出口報單申報事項,同時以中文及英文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應由海關查明有關文件與實際情形認定之,如無法認定,以中文為準。
行政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籍清查,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範圍內已登記之土地為範圍。
行政 第44條
同一行為在香港或澳門已經裁判確定者,仍得依法處斷。但在香港或澳門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司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非訟事件法第四條訂定之。
行政 第30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行政 第92-1條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未依第四十八條之七第三項所定期限回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回覆,屆期未回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未依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方式及內容之規定通報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 第26條
一般廢棄物採堆肥處理者,各項設施除應符合第十九條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防止地表水流入醱酵及腐熟之設備或措施。二、施用農地之堆肥,除高速堆肥外,醱酵過程中,醱酵堆中心溫度應維持在攝氏四十五度至七十度間及最少七天維持攝氏五十度以上,並符合肥料管理法之規定。三、堆肥供作土壤改良或園藝植物栽培使用時,應防止造成土壤或地下水之污染,並得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行政 第3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接管營運時,應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書(以下簡稱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副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受委任或委託之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並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二、接管營運標的、事由及依據。三、接管營運項目及範圍。四、接管人名稱及地址。五、接管人權限。六、接管營運起始日及期間。七、如不服處分,得於收受處分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八、其他必要事項。前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期間,必要時,得展延之。其通知及公開準用前項規定。
行政 第9條
橋樑中線應儘量與河岸垂直,大橋及車站以設於平直線上為原則。
行政 第65條
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行政 第5條
受災低收入戶,經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一、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相關證明文件。二、事業負責人證明文件。三、切結書。
行政 第31條
中華郵政公司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查核,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期限內出具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交通部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行政 第16條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轉型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自本法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法人、商號、農場、非法人團體、畜牧場等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但其販賣之農產品均經驗證合格者,或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7條
專供引水工作所用之引水船,由引水人辦事處置備,並得申請電信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無線電臺,以利執業。
行政 第141條
製造業者對於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之製造程序,如尚未確效或未訂定完整之製造管制標準書者,其每批產品之製造過程及原物料之使用,應訂定書面作業程序並詳實紀錄。批次製造紀錄,應於臨床試驗完成後或於產品完成後保存至少二年,二者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行政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行政 第1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癌症醫學教育研究及癌症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行政 第8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各相關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體育班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派(聘)兼之;專任運動教練及體育班教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審議課程及教學規劃:內容包括課程計畫、個別化課程、自編教科用書、競技運動綜合訓練課程計畫、體育班訪視、課程評鑑、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及運動科學應用。二、訂定學生對外出賽限制:內容包括訂定課業成績出賽基準及審議每學年度出賽、培訓計畫。三、督導運動訓練。四、審議學生學習輔導措施:內容包括補課規劃、課業輔導及學習扶助模式。五、審議學生調整術科專長項目,或因故不適合繼續就讀體育班需轉班或轉學。六、辦理體育班校內自我評鑑。七、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指基於環境、地質、地形、設施設備、運送物質、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可能發生工業管線災害之相關資料。
憲法 第67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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