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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8條
下列各款所訂之飛航時間得認定並登錄為機長之飛航時間:一、學習駕駛員於訓練階段之單飛及單飛後飛航教師帶飛而實際操控航空器之時間。二、航空器駕駛員擔任機長或非擔任機長而實際操控航空器之飛航時間。三、飛航教師教學或教師駕駛員之飛航時間。
行政 第20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展、普及終身學習機會,並考量不同族群、文化、經濟條件及身心狀況對象之特殊性,設計符合其需求之課程,提供具可近性之服務;其課程、教材、師資、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對象參與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其補助對象、補助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9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各校向申請人國外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一、入學資格。二、修業期限。三、修習課程。四、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行政 第6條
本所置課長一人,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一人,視察四人,專員十二人,稽查二人,幫工程司二人,工務員一人,課員十七人,書記一人,業務助理八人。
行政 第6條
績效評鑑內容如下: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二、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四、經費核撥之建議。五、管理公有不動產之檢查。六、其他有關事項。前項績效評鑑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基準等,由本部另定之。
行政 第11條
為順利推動及執行境外航運中心業務,境外航運中心各項作業措施,由各相關業務執行機關擬訂,分別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行政 第10條
因呆廢器材體積龐大,或材料廠庫地址較遠,不易搬運時,得免予退送廠庫。但須呈請主管機構核准後,始得就地處理。
行政 第23條
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檢驗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之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32條
水土保持完工後,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並檢附竣工書圖及照片,向主管機關申報完工;分期施工者,並應分期申報。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規定,應由技師簽證監造者,並應檢附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檢核表。
行政 第48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營運規範內訂定乘客隨身行李計畫,該計畫應包括各航空器型別之隨身行李件數、重量、尺寸及相關控管作業,並報請民航局核准。乘客隨身行李應置於乘客座椅下或客艙行李櫃內,以避免滑動或掉落,並不得阻礙緊急裝備之取用及緊急撤離通道。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非經確認每件隨身行李均已放置妥當,航空器使用人不得允許航空器後推、準備滑行。
行政 第14條
公私場所進行排放管道監測設施之校正測試程序、查核程序及維護應符合附錄一至附錄八規定,並依下列規定進行監測設施之例行校正測試、查核及維護作業,且應作成紀錄,保存六年備查:一、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及執行監測設施維護作業後進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私場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監測設施維護作業超過連續二十四小時者,維護期間不須執行每日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二)每日每次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連續一個月符合性能規格值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自次月起得調整偏移測試頻率為每二日一次,各量測項目應個別計算之。(三)固定污染源停工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該期間不須執行每日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二、粒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校正誤差查核,應每季進行一次,且每次檢測與前次檢測應至少相隔十五日。三、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轉化器效率測試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去除效率測試,應每季進行一次,且每次檢測與前次檢測應至少相隔十五日。但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得以替代查核方式執行或調整其查核頻率。(一)氯化氫及一氧化碳監測設施得以標準氣體查核方式替代。(二)總還原硫監測設施於未有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時,得以排放管道中硫化氫檢測方法替代。(三)各量測項目之相對準確度皆小於其性能規格值之二分之一者,自下一季起得改為每半年進行一次。(四)各量測項目之相對準確度連續二年符合其性能規格值者,自下一季起每年得有一季應依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程序進行,其他季執行時得以相對準確度查核或標準氣體查核方法進行。四、依監測設施製造廠商提供之使用手冊進行維護,並對校正標準氣體及校正器材定期進行品保查核。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校正測試或查核。
行政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7條
受收容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
行政 第10條
民間機構於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對標的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受強制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民間機構應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財產目錄、原使用之機器、設備、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等項目製作清單,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接管人核對。逾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並報請主辦機關備查。
行政 第22條
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審議核准,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變更時,亦同。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率已達第三十七條規定者,得免擬具事業概要,並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逕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第一項審議前,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依第一項規定核准之事業概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三十日,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7條
文書組分設機要、文牘、繕校、收發、監印五科,其職掌如下:一、文件之收發事項。二、文件之撰擬事項。三、文件之繕印事項。四、印信之典守事項。五、檔案之管理事項。
行政 第30條
雇主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
行政 第8條
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之範圍及學校分配共同就學區免試入學招生名額之方式如下:一、依第四條第二項劃定緊鄰就學區之鄉(鎮、市、區)為共同就學區者:(一)國中學生應以其具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就學區(以下簡稱原就學區)及共同就學區,參加免試入學,並依原就學區之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二)位於共同就學區之學校得分配其招生名額,供原就學區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二、依第四條第二項劃定緊鄰就學區全區為共同就學區者:(一)國中學生應以原就學區或共同就學區擇一區參加免試入學,並依各該就學區之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二)位於前目國民中學所在鄉(鎮、市、區)之學校得分配其招生名額,供原就學區及共同就學區內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因戶籍遷徙或其他特殊理由,須變更就學區者,應於免試入學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內,向擬參加免試入學之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始得於變更後之就學區參加免試入學。
行政 第26條
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民航空勤人員,如遇動員或臨時召集時,其所屬民航公司負責人,應通知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
行政 第4條
證券金融事業之設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十億元。
行政 第7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規定共同申請調處及裁決者,其調處費及裁決費,依前三條規定計算收取。前項規定,於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加入調處及裁決程序時,準用之。
行政 第23條
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一、經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人員考試及格。二、經第十六條甄試及格。三、曾任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改制,而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直轄市管理處),其工程員、管理員、辦事員,除得就具有第二項各款之一資格者進用外,並得就曾任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助理員或現任、曾任直轄市管理處助理員職務合計六年以上,具第十六條所定甄試資格,且其考績三年以上列為甲等,其餘列為乙等者進用之。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9條
審查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交由秘書長印送全體代表,並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行政 第7條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司法 第211條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之。
行政 第13條
捷運公司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應於辦理招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變更設計、驗收等事項一定期限前,檢具相關文件送達審計機關。前項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其有技術性或系統一貫性不能公告招標者,得由捷運公司董事會決定,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行政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考試 第9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五、報名費。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行政 第23條
內政部處務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行政 第23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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