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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81條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行政 第9條
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方式開發者,得合併規劃興建。
行政 第21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體育團體或法人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訪視小組,赴學校體育班訪視;訪視結果,應作成報告,並由各該主管機關督導學校改進。前項改進結果,應作為第二十二條評鑑項目之一。
行政 第268條
收話機之性能、裝置應依下列規定:一、船舶僅裝有無線電話設備者,除能接收二一八二千赫J3E及H3E發射外,並能接收配合發話機作單工或雙工操作各種頻率之J3E類發射。各接收頻率須先調整完妥,配合發話機之頻率更換同時變更。此外,尚應能接收有關氣象報告或航行安全之頻率,如不能接收,則應另備一收音機接收此等頻率。二、在輸入訊號低至五十微伏時,應仍有足夠之靈敏度在揚聲器中產生清晰之音頻信號。
行政 第3條
本局設港務組、航政組、工務組、機務組、勞工安全環衛生訓練組環境保護組、船舶交通管制組、資訊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行政 第85條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所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其管制措施,於本法施行後至主管機關依本法完成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及採取相關特別管制措施前,主管機關依電信法及其管制措施為之。
行政 第2條
本團掌理事項如下:一、音樂演奏。二、音樂研究發展。三、音樂之輔導推廣及人才培育。四、音樂資料之蒐集及典藏。五、其他有關音樂演奏及推廣事項。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7條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立法課徵稅捐,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行政 第19條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私立醫療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及私立學校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及資遣比照駐在單位人員規定辦理。
行政 第2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2條
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
行政 第7條
本處得視籌設文化園區之需要,於地區設辦事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行政 第5條
委託代銷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一、交易標的:不動產標示、交易筆棟數、建案名稱、買受人、起造人名稱、建造執照核發日期及字號等資訊。二、價格資訊:房地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總價等資訊。三、標的資訊:交易日期、土地交易面積、建物交易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總樓層數、交易層次、主要建材、主要用途、建物格局、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等資訊。前項第二款交易總價如係土地與建物分別計價者,應分別登錄;合併計價者,應登錄房地交易總價。
行政 第18條
核子反應器所生產之可分裂物質,應列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備。
行政 第10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行政 第13條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對於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應依法院之命令、被害人或申請人之要求,於相關文書及執行過程予以保密。
行政 第44條
鮪延繩釣漁船單一航次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配額限制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二、長鰭鮪、油魚、劍旗魚或黑皮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三、前二款以外之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相符:一、配額限制魚種:差值未逾二公噸。二、長鰭鮪、油魚、劍旗魚或黑皮旗魚:差值未逾四公噸。三、前二款以外之魚種:差值未逾六公噸。前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前二項第三款之差值,區分為鯊魚及其他魚種共二類分別計算。
行政 第95條
池沼、墓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位置、形狀、利用狀況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考試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2-1條
申請者依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有效期限之合格證明書,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已完成製造、打造或進口但尚未辦理登檢領照之車輛,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向審驗機構造冊登記申請展延合格證明書十二個月有效期限,供造冊登記之車輛辦理登記、檢驗、領照。申請者使用已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造冊登記之底盤車打造完成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其使用相同底盤型式已取得屆滿有效期限之合格證明書,得向審驗機構申請展延合格證明書十八個月有效期限,供使用造冊登記底盤車打造之完成車辦理登記、檢驗、領照。使用造冊登記之底盤車打造完成車,於新增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實施後申請審驗者,亦同。依前二項規定取得展延有效期限之合格證明書及其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行車執照與車輛使用手冊等,應註明其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
行政 第3條
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期間,自前項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但強制工作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自該三年之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行政 第15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或電話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
行政 第15條
自衛槍枝執照遺失應填具遺失申請書,連同所登遺失聲明報紙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補領換照,其申報書式樣如附件九。
行政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漁業合作核准:一、漁業合作國書面通知中止漁業合作。二、漁業合作國有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或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條件。三、漁業合作國之許可失效。四、漁業合作漁船從事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行政 第7條
課照中心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行政 第5條
政府應本尊重歷史、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之原則,在和平、互惠與確保我國海洋權益之基礎上,積極參與海洋事務有關之區域與國際合作,共同維護、開發及永續分享海洋資源。
行政 第5條
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之業務輔導,包括下列事項: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以提昇經營績效。二、輔導建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三、輔導提繳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四、輔導辦理餘裕資金之轉存及融通事宜。五、輔導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業務。六、輔導辦理代理票據交換及通匯業務。七、輔導辦理代理公庫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八、輔導改善金融業務檢查缺失。九、輔導健全財務結構,提昇資產品質。十、輔導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清理。十一、輔導處理會計帳務及填製各種表報。十二、輔導釐定標準化表單格式及資訊系統,以增進資訊交互運用及統計分析。十三、提供農業金融體系經營資訊及分析農業經營資金需求與資源合理分配。十四、輔導員工訓練及新業務之辦理。十五、受理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導事項。
行政 第12條
本辦法除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第六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失其效力。
行政 第5條
監獄於處理受刑人違規行為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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