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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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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民族別,指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行政 第129條
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行政 第4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保險業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當保險業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 第49條
下列處所得免裝撒水頭:一、洗手間、浴室或廁所。二、室內安全梯間、特別安全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三、防火構造之昇降機昇降路或管道間。四、昇降機機械室或通風換氣設備機械室。五、電信機械室或電腦室。六、發電機、變壓器等電氣設備室。七、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八、手術室、產房、X光(放射線)室、加護病房或麻醉室等其他類似處所。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之觀眾席,設有固定座椅部分,且撒水頭裝置面高度在八公尺以上者。十、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十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之金庫。十二、儲存鋁粉、碳化鈣、磷化鈣、鈉、生石灰、鎂粉、鉀、過氧化鈉等禁水性物質或其他遇水時將發生危險之化學品倉庫或房間。十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建築物(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及第十一層以上之樓層除外)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與其他部分間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並符合下列規定者:(一)區劃分隔之牆壁及樓地板開口面積合計在八平方公尺以下,且任一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二)前目開口部設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且開口部與走廊、樓梯間不得使用防火鐵捲門。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該區劃分隔部分能二方向避難者,得使用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十四、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建築物(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及第十一層以上之樓層除外)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與其他部分間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並符合下列規定者:(一)區劃分隔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二)內部裝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三)開口部設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且開口部與走廊、樓梯間不得使用防火鐵捲門。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該區劃分隔部分能二方向避難者,得使用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行政 第37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15條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一、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商品化,更能促進整體產業發展者。二、經執行單位公告後,於一定期間之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予商品化之意思者。三、為因應國內交通建設緊急需求,須將研發成果商品化銷售者。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商品化後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之一定比率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行政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6條
本設施平時應存放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地點。
行政 第26條
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司法 第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 第57條
季節捕鯊組漁船不得捕撈或持有體長未滿一百公分之鯊魚。每年六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季節捕鯊組漁船不得於北緯三十五度以北、東經一百六十五度至一百七十五度海域捕撈鯊魚。捕獲第一項規定之鯊魚,或於前項期間、海域內捕獲鯊魚者,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行政 第7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約定有代表者,指由共同申請人或電路布局權共有人全體約定者。前項代表為有關電路布局之申請時,應檢附約定之證明文件。
行政 第29條
檢驗機構應按月將受託業務辦理情形之統計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達標準檢驗局備查。檢驗機構於年度終結後一個月內,應提出執行總報告,其內容包括目標分析、執行成果概述、經費使用分析及成效評估等,送達標準檢驗局備查;必要時,標準檢驗局得要求辦理簡報或實地考察。
行政 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8條
本部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職掌另定之。
行政 第284條
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前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前二項被徵詢意見之機關,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意見。聲請人為股東或債權人時,法院應檢同聲請書狀副本,通知該公司。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之法律扶助,限於下列項目之費用補助:一、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三、刑事審判程序自訴之律師代理酬金。四、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司法 第116條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行政 第8條
執行機關審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後,核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交換資格證明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屬中央應取得或地方應取得。二、劃設年限。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所有權人姓名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四、其他經執行機關認為必要事項。前項交換資格證明書有效期限以當次交換使用為限。
行政 第30-3條
依第三十條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位於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者,應說明下列事項,並徵詢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一、就所屬環境敏感地區特性提出具體防範及補救措施,並不得違反各項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依據之中央目的事業法令之禁止或限制規定。二、就所屬環境敏感地區特性規範土地使用種類及強度。
行政 第8條
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行政 第12條
經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34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九項規定,軍官、士官自退撫新制實施後,就讀軍校期間,得予併計退除給與之年資,於其就讀軍校期間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其計算基準如附件一。前項退撫基金費用之計算,以初(敘)任到職之同官階或等級現役軍人本俸加一倍為基數,依申請補繳時之提撥費率,由其自繳百分之三十五費用,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費用。
行政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稱漁港基本設施、公共設施及一般設施,其內容如下:一、基本設施:(一)堤岸防護設施:防波堤、離岸堤、防沙堤、導流堤、防潮堤、護岸、海堤等設施。(二)碼頭設施:碼頭、棧橋、浮橋、繫船柱等設施。(三)水域設施:航道、泊地、浮標、繫船浮筒等設施。(四)運輸設施:道路、漁業作業專用停車場、橋樑等設施。(五)航行輔助設施:導航標誌、照明、號誌等設施。(六)公害防治設施:防止公害之導流、排水及廢棄物、廢污水之處理等設施。(七)漁業通訊設施:陸上無線電台、播音站及氣象信號等設施。(八)與漁業有關之政府機關辦公設施:漁港管理機關、海岸巡防機關、警察機關等辦公設施。二、公共設施:魚市場、曳船道、上架場、漁具整補場、曬網場、卸魚設備、漁民活動中心、漁民休憩設施等設施。三、一般設施:(一)公用事業設施:加油、電力、電信、郵政、自來水等設施。(二)漁業相關產業設施及輔助漁港功能設施:製冰廠、冷凍廠、水產加工廠、修造船廠、漁用機械修護廠、漁網具工廠、魚貨直銷中心、漁會、漁業團體及漁業人之辦公處所等設施。
行政 第12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考試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4條
農會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以該農會總幹事、會務部主任、保險部主任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二人,共五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農業、地政、戶政單位或農會組織區域內公所人員擔任之。審查小組由農會總幹事召集,並由第一項人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行政 第35條
建教合作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三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建教生訓練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二、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知悉發生可歸責於建教生之終止契約事由之日起算三日內,協調學校加強輔導該建教生,而直接以該事由終止建教生訓練契約。三、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依協調會決議確實執行。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發給建教生書面訓練證明或未於訓練證明中載明建教生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行政 第5條
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本補助,違反核定之計畫、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就其違反部分停止撥款,或扣減當年度或次年度補助款。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運作人所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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