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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6條
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主管機關核定。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人員接替,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行政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通過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前項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二、外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三、產品名稱及批號。四、產品重量或容量。五、驗證機構名稱。六、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
行政 第2條
本法應申報之菸品成分如下:一、菸草種類、菸草重量。二、捲紙之原料、印刷油墨及接著劑。三、濾嘴之原料、印刷油墨、接著劑及活性碳含量。四、其他化學成分。(一)尼古丁(Nicotine/freenicotine)。(二)重金屬〈砷As,鎘Cd,鉻Cr,鉛Pb,汞Hg,鎳Ni及硒Se〉。(三)亞硝胺【N-亞硝基降菸鹼(NNN)、4-甲基亞硝胺-1-3-啶基-1-丁酮(NNK)、N-亞硝基新菸鹼(NAT)和N-亞硝基新菸草鹼(NAB)】。應依菸品品項申報前項成分於每支菸品之平均重量;同時應申報化學成分之檢測方法。紙菸以外之菸品得免為第一項第四款之申報。
行政 第17條
申請一千公斤以上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或轉讓之許可者,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萬元。
司法 第17條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遴選或甄試審查訓練合格者任用之:一、曾任行政法院評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者。二、曾任薦任或簡任司法官二年以上,或曾任薦任或簡任司法官並任薦任或簡任公務人員合計二年以上者。三、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教授、副教授,講授憲法、行政法、租稅法、商標法、專利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主要行政法課程八年以上,具有薦任或簡任職任用資格者。四、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並具有薦任或簡任職任用資格者。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任薦任或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機關之訴願或法制業務八年以上者。六、經律師考試及格,並有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經驗八年以上,具有薦任或簡任職任用資格者。具有前項第二款之資格改任者,應由司法院成立遴選委員會遴選之,於任用前,並應施以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及租稅法等在職訓練;其遴選辦法及在職訓練辦法,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資格者,應經司法院成立之甄試審查委員會甄試審查合格,並施以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及租稅法等職前訓練合格後任用之;其甄試審查辦法及職前訓練辦法,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前項甄試審查委員會委員,由司法院指派人員並遴聘行政院及考試院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其中行政院代表、考試院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行政 第8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於開辦訓練時,應於每期開課二週前將開課日期及課程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40條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前項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有實驗研發之需求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並檢具下期設置計畫書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換發執照。前項申請換發設置使用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提出換照。二、申請資料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第二項申請換發設置使用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准:一、無新增實驗項目且無延續當前實驗項目之必要。二、不符合第五條規定。依第二項換發之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行政 第2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電力段(以下簡稱本段)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行政 第14條
共同清除、處理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五個月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行政 第39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司法 第271-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時,不適用之。
行政 第282條
雇主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有害物中毒、或缺氧危害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必要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
行政 第965條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行政 第4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對於第二條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一、准許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間、處所及應注意事項。二、不許閱覽者,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行政 第4條
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應自接管日起七日內檢具人事資料、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老人個案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移交予接管小組。
行政 第3條
依本條例辦理退休之學校教職員,其符合下列條件之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以下簡稱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一、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表(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二、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及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前項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所任職務係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且至退休生效日前均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本條所稱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但由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轉任學校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分別指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及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職年資。
行政 第5條
信用部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及自行查核制度,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內部稽核制度應由稽核人員負責查核各相關單位(包括信用部及各分部、電子資料處理單位及財物保管單位),並定期評估相關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之績效。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目的在於協助理事會、監事會及總幹事查核、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俾使內部控制得以持續有效實施。自行查核制度應由信用業務相關單位成員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並應由各單位指派副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行政 第13條
公開閱覽期間,經設籍該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範圍內之二分之一以上成年居民要求辦理聽證者,應辦理聽證;其聽證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行政 第23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行政 第8條
學員生入學由各校訂定召訓或考選計畫及招生簡章,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辦理。經召訓或考選錄取之學員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故,經檢附有效證明者,得准予延期入學;其延期時限,由各校於招生簡章及學則中訂定。
行政 第13條
受託人經營管理之公有土地,依本法第九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需配合辦理變更編定或分區者,得依限制之比率,申請增減權利金或委辦費,其屬變更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者,委託機關得依濕地保育推動之需要,於受託人承諾自行負擔變更編定、分區、興闢公共設施或依規定應繳交影響費、捐贈、受益費、回饋金等義務後,同意辦理之。
行政 第74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司法 第66-2條
意定監護契約撤回之公證,撤回人應親自到場。前項公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出戶籍謄本或其他得證明尚未受監護宣告之文件。二、提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三、提出已以書面向他方撤回之證明。四、提出其他必要文件。公證人應闡明意定監護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之旨,並於公證書記載上開說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前條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意定監護契約撤回之公證準用之。
行政 第34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行政 第15條
配藥、篩藥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配藥依一定程序,先混合還原劑,再加氧化劑;氧化劑、還原劑不得同時混合為之。二、篩藥作業時,以個別篩網分別過篩氧化劑、還原劑。三、加入鋁粉等金屬粉末時,以酒精少許濕潤或以表面處理,以防範反應生熱,在雨天及高濕度狀況下,應特別注意防範意外事件。四、配製赤磷敏感藥劑,先以水或丙酮濕潤,再與氯酸鉀混合。五、配成之濕赤磷劑,裝入不易使其乾燥之容器。六、配製含赤磷後之配藥室,立即以水沖洗清淨。七、未完全乾燥之火球藥粒,不得裝填,應放置於通風處,含有鋁鎂等金屬粉末之配合劑不得堆積存放。八、配製赤磷藥劑須使用專用配藥室,工作人員之防護衣、鞋、襪、手套、容器及工具,均限於該室使用,不得與其他作業混合或交互使用。
行政 第27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軍事學校學生。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行政 第5條
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一、特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二、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三、低壓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前項不同分界點應分別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但屬同一建築基地、同一用電場所名稱及同一負責人之分界點,不在此限。第一項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擔任。
行政 第8條
創投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一、有第五條不符政府政策之情事。二、依前二條所提供之資訊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或陳述之重要內容有不正確或虛偽不實。有前項情事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該核定處分,並通知創投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行政 第23條
水量計鑑定費費額如附表八。
行政 第14條
志願士兵以上等兵為限,得申請留營繼續服役,須符合下列條件: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一或二。二、考績:最近一年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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