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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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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9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 第11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行政 第32條
公共衛生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執業執照,執行公共衛生師業務。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規定完成繼續教育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時未加入公會。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業或歇業,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未辦理執業登記。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或報告。公共衛生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行政 第64條
建築基地應依據建築物之規劃及設計辦理地基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以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相關之資料。地基調查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等方法,其地下探勘方法包含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及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所規定之方法。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無可靠地下探勘資料可資引用之基地仍應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查。但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進行地下探勘。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建築基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增加調查內容:一、五層以上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虞者,應辦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分析。二、位於坡地之基地,應配合整地計畫,辦理基地之穩定性調查。位於坡腳平地之基地,應視需要調查基地地層之不均勻性。三、位於谷地堆積地形之基地,應調查地下水文、山洪或土石流對基地之影響。四、位於其他特殊地質構造區之基地,應辦理特殊地層條件影響之調查。
行政 第16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擬議、推行等事項。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三、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四、文稿之初核。五、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督導、監督等事項。六、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37條
軍事營區、海岸(洋)巡防營區、飛彈試射場、靶場或雷達站之興建或擴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但位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三、位於重要濕地。四、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五、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六、位於水庫集水區。但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水庫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七、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
行政 第5條
申請分裝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表。二、所申請分裝之環境用藥許可證正本。三、分裝工廠所持有與前款許可證相同劑型之製造許可證影本。四、加註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之產品標示。委託他人分裝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具經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分裝之期間。
行政 第17條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考試 第19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之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得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行使職權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行政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協調所轄有關測繪業務。
行政 第38條
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規章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保險業應建立集團整體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包括在符合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當地法令下,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保險業應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於年度稽核計畫中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保險業之子公司應向母公司陳報董(理)事會議紀錄、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已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之子公司,並應將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併同陳報,由母公司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總稽核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理)事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理)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行政 第6條
經指派擔任客貨車電氣技術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客貨車之電氣、空調播音、集中供電及機械設備事宜。二、動力客車之車廂電氣、空調播音及機械設備事宜。三、客貨車維修有關設備、財產之管理維護與保養事宜。四、乘務員工指導及訓練事宜。五、其他交辦事項。
司法 第17條
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條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準用之。但勞工聲請移送,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為之。
行政 第457條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
行政 第12條
本處駐衛警察隊職掌如左:一、觀光資源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巡查、違規取締告發事項。二、旅遊秩序安全之襠護及旅遊諮詢、服務事項。三、遊憩據點內流動攤販、擅自設攤、強行拍照、強迫推銷物品及其他騷擾遊客行為之取締、告發事項。四、違反各項觀光法規行為之查報、取締及告發事項。五、災害急難救助之協助事項。六、其他有關警衛事項。
司法 第436-7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行政 第3條
檢驗茶葉無機成分元素分析,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七千元。
監察 第14條
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行政 第7條
臺灣地區雜誌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接受授權在臺灣地區發行大陸地區雜誌。前項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在大陸地區發行未滿二年。二、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三、非屬主管機關公告得發行之類別。前項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但授權發行期間未滿一年者,從其約定。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同原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終止發行時,應檢同原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雜誌逾三個月未發行,或中斷發行逾三個月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申請人以虛偽不實之資料取得許可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雜誌,應記載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名稱、發行許可字號、發行年月日、發行所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並按期送主管機關一份。
司法 第127條
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保存遺產事件,亦得由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行政 第4條
農會、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應於每年五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畫書:(一)農會、漁會簡介。(二)農會、漁會組織。(三)業務項目。(四)預定營業地點。(五)設備。(六)人員配置及訓練。(七)業務展望。(八)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九)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資歷冊。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考試 第7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及第五條所定返還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行政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四、不動產管理、環境清潔、衛生及學員膳宿之管理。五、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六、不屬其他各科、室、訓練中心事項。
行政 第6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申請人有前項溢繳或誤繳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後,向收費機關申請退還該溢繳或誤繳金額。
行政 第3條
記帳士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考試 第1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條
在土地法施行以前,各地方辦理之地政事項,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其不合者,應令更正之。
行政 第8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
行政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指以氯酸鹽、過氯酸鹽、硝酸鹽、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配製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或對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予以加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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