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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9條
漁船加油站之經營,以供售領有漁業證照及配(購)油手冊之船舶、舢舨、漁筏、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及漁業訓練船之船用燃料及附屬潤滑油脂為主,並以兼供經營娛樂漁業漁船、遊樂船舶及其他經漁港或遊艇港管理機關核准入港之船用燃料為限。前項經營娛樂漁業漁船及其他經漁港管理機關核准入港之船舶,申購船用燃料時,應檢具有關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行政 第70條
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已經許可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二十一條辦理公司登記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行政 第31條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行政 第2條
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之退休,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之規定。
行政 第21條
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董事會議事錄。四、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五、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六、預定代表人之資格條件符合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前項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簡稱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並應符合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母公司及第三地區子銀行董事會議事錄。四、第三地區子銀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行政 第8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或信託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之金融機構或證券機構或委託國外資產管理機構投資債券及票券。前項委託或信託之金融機構、證券機構或國外資產管理機構遴選標準及投資運用作業規定,由中華郵政公司另定之。
行政 第5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醫事檢驗所,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書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一、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三、醫事檢驗所平面配置圖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四、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五、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經派員履勘後,核與規定相符者,發給開業執照。
行政 第40條
勞動者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致影響生產或工作停頓時,對於雇方有賠償損害之責。
行政 第43條
居室應設置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戶或開口,或有效之自然通風設備,或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之機械通風設備,並應依下列規定:一、一般居室及浴廁之窗戶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但設置符合規定之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二、廚房之有效通風開口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且不得小於零點八平方公尺。但設置符合規定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廚房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另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排除油煙設備。三、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之戲院、電影院、演藝場、集會堂等之觀眾席及使用爐灶等燃燒設備之鍋爐間、工作室等,應設置符合規定之機械通風設備。但所使用之燃燒器具及設備可直接自戶外導進空氣,並能將所發生之廢氣,直接排至戶外而無污染室內空氣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廚房設置排除油煙設備規定,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法令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 第42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所設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應負責原住民族教育相關研究之規劃及執行、並因應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學習需要,就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提供諮詢。
行政 第15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五、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
行政 第28條
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之外銷品,如品名、規格或其使用之原料名稱、規格與原料核退標準規定不符者,經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具有關證件向經濟部申請證明文件,送經辦機關辦理。前項規格漏未依原料核退標準規定報明者,如廠商無法取得經濟部出具之證明文件,得由經辦機關按七折核退。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5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報告,應依第三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其格式如附表四。
行政 第16條
數建築物之用戶污水排洩於同一巷弄私有土地範圍內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後接入設置於道路旁之陰井或人孔;其有事業廢水排入時,應另設置適當之量水及採樣設施。
行政 第48條
旅行業從業人員應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及直轄市觀光主管機關舉辦之專業訓練;並應遵守受訓人員應行遵守事項。觀光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專業訓練,得收取報名費、學雜費及證書費。第一項之專業訓練,觀光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之。
行政 第45條
進口天然氣之氣源不足或價格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天然氣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前項管制之實施要件、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43條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應採用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鍍鋅白鐵管或黑鐵管。
司法 第20條
公設辯護人對於蒐集辯護資料,應互相協助。
行政 第28-2條
綜合損益表係反映商業報導期間之經營績效,其要素如下:一、收益: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增加權益。但不含業主投資而增加之權益。二、費損: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權益。但不含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
行政 第24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本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處分。
行政 第27條
退休教職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一、一次退休金。二、月退休金。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教職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行政 第13條
申請政府住宅補貼者,除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外,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第四十條所定之基本居住水準。
行政 第12條
化製場或運輸業者每年應就其化製原料運輸車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查驗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經查驗合格者,發給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合格證。合格證有效期限為自每年發證生效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前項申請查驗時,其同一引擎號碼之化製原料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動物防疫機關應不予核發合格證:一、依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規定之一廢止合格證之處分送達之日起未滿十五日。二、依第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廢止合格證之處分送達之日起未滿五年。第一項合格證應註記所有人姓名、化製場名稱、編號、車號、引擎號碼及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應辦理查驗換證。合格證應黏貼於化製原料運輸車擋風玻璃右側及車箱後門板處。
行政 第3條
本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五、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考試 第37條
被保險人於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被保險人依同條規定適用本保險年金給付規定期間,其請領一次養老或死亡給付者,以該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退保當月之保險俸(薪)額為計算給付之標準,不適用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司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主任委員、委員之迴避及懲戒程序關於送達、期日及期間,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行政 第4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及範圍如下:一、射頻能:指無線電波頻譜中8.3kHz至3THz間任何頻率之電磁能。二、電氣透熱或磁共振醫療設備:指使用射頻振盪機或其他型式之射頻產生機,產生射頻能,以供醫療用之設備;或利用射頻能使物質內之暫態原子資源,產生影像和數據之設備。但不包括設計供間歇作業之低功率外科透熱電療設備在內。三、工業電熱設備:指使用射頻振盪機或其他型式之射頻產生機,產生射頻能,在製造或生產過程中,供作工業加熱用之任何裝置者。四、其他各種電氣設備:指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以外之設備,凡利用射頻能使物質產生物理、生物、或化學上之效應,如加熱、氣體之電離、機械振動、清除獸毛,及帶電質點之加速等裝置,而不涉及通信或無線電接收設備者均屬之。五、超音波設備:指產生射頻能,以激勵或驅動電機能量轉換器,以產生音波或超音波機械能,供工業、科學、醫療或其他非通信用途之設備均屬之。六、妨害性干擾:指任何發射、輻射或感應之射頻能,危及無線電助航業務或其他安全業務(永久性或臨時性用以保障生命與財產之無線電通信業務)之功能,或嚴重影響、妨礙或一再阻斷作業中之無線電通信業務者而言。七、工科醫用頻率:指本辦法所配予工業、科學及醫療設備使用之頻率而言。其作業頻率及作業頻帶範圍依第十一條規定。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0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歲入、歲出概算、預算、決算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製事項。二、預算之分配及執行事項。三、會計報告之編製、陳核事項。四、經費審核、收支憑證保管及報核事項。五、現金票據及財務查核事項。六、採購案之監辦事項。七、兼辦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退撫事項。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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