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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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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33條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復業前報請審核者。
行政 第6條
長照機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除設立長照機構外,並得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或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
行政 第3條
依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案件,以執行機關權責範圍內,有助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之研究、管理與推動者為限。執行機關辦理前項獎勵或補助,應依業務需求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得包括:申請資格與方式、審查或評選基準、審查或評選方式、補助款撥付方式、獎勵方式、簽訂契約及其他相關事項。
司法 第14條
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另指定交閱時間通知之。
行政 第15條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強制出境。
行政 第7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依第五條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
行政 第21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指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由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及依第十五條規定所設置特種基金所支應之公保、勞保補償金。公保、勞保承保機構對已領取公保或勞保補償金之從業人員,應於其請領養老或老年給付時,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事業主管機關。但所領養老或老年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低時,僅代扣與所領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前項已領取勞保補償金之從業人員於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請領一次給付者,由承保機構一次代扣原領之勞保補償金。二、請領年金給付者,由承保機構按月代扣應領老年年金數額之二分之一,至勞保補償金全數攤還為止。但攤還年限超過十年者,應以十年為期,計算平均每月應攤還數額,按月自應領之老年年金中代扣。前項從業人員於未攤還全數勞保補償金前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其遺屬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承保機構無須再為代扣攤還。二、其遺屬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承保機構應一次代扣其補償金未攤還部分。但差額較應攤還之金額為低時,僅代扣與差額同金額之補償金。對前三項補償金之代扣,從業人員如有疑義,得請求事業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行政 第4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選任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時,除自行選任外,得指定該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推薦候選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選任時,並得函請該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薦候選人。前項候選人之推薦,應以書面敘明推薦之理由及被推薦者之簡歷,並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行政 第35條
語言治療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或其設置未符合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行政 第4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訂定補償金額時,得就使用者直接損失考量以下事項: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者遷移、更新、重新購置設備之成本。二、其他可證明之直接損失。
行政 第9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設置哺(集)乳室違反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標準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司法 第138條
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或交付或抗拒扣押者,得用強制力扣押之。
行政 第11條
公文在二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行政 第20條
總處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一、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辦理全國主計人員訓練業務,置執行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二、法規會:辦理總處法制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三、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辦理國民經濟會計、全國總供需估測、家庭收支與所得分配統計方法之改進與審議,及相關統計結果之評審事項。
行政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考試 第3條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使用保訓會之機器影印前條之文書資料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元。
行政 第17條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應存儲於專供存儲其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同一法人自用保稅倉庫,其設立、管理及貨物進出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如需維修、退貨、轉售及退運出口等,應移運至其自用保稅倉庫辦理。
行政 第3條
一級管制區包括堤防預定地、疏洪道用地及天然洩洪區。二級管制區為經常淹水地區及低窪地區。
行政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26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間,其所犯他罪之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
行政 第13條
申請調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保險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申請人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生之爭議。三、當事人不適格。四、曾依本條例申請調處而不成立。五、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和解、調解或仲裁。
司法 第458條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不在此限。
行政 第3條
地雷剷除執行方式如下:一、自力剷除:由執行機關擬訂執行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二、委託辦理:由執行機關依法委託辦理。前項作業人員,應完成專業訓練及取得證照。
行政 第39條
海軍司令及海軍上將蒞臨雙桅軍艦時,懸其官職(官階)旗於主桅頂,中將以下海軍將官及海軍戰隊長蒞臨軍艦時,其官階旗及海軍戰隊長旗懸於前桅頂。前項長官蒞臨單桅軍艦時,其官職(官階)旗懸於桅頂,乘汽艇或舢舨時,懸於汽艇或舢舨之首。
行政 第33-1條
專利師在職進修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 第4條
符合第二條獎勵資格者,依其指導選手之賽會成績及附件頒給獎金,並由本部於每次審定後,一次撥入獲獎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前項獎金分配比例,由各該特定體育團體依各該有功教練對獲獎選手(隊)貢獻度研訂獎金分配方式,提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並於賽前一個月報本部備查。
行政 第13條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
行政 第4條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分設有關科、班;並得層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設立分部。
行政 第50條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一、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二、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
行政 第471條
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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