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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3條
活動埸地涉及公路法或建築法者,應向場地所在主管機關或管轄機關,申請使用許可。
行政 第6條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將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註銷。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者,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
行政 第12條
各校應依本規則訂定學則,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函轉教育部備查。
行政 第7條
各項支出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經主辦主計人員詳加審核後,農田水利會應於次年一月十日截止支付。
監察 第19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下: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室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有正確妥適之責。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文件,負有保守機密之責。
行政 第5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60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行政 第4條
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轉介或自行求職之被害人,應指定專人,依其意願,擬定個別化就業服務處遇計畫,提供就業服務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等相關服務。前項轉介服務處理情形,應回復轉介單位。
行政 第5條
獸醫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規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一、原領執業執照。二、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三、申請更新時,已加入執業所在地獸醫師公會之會員證明文件。四、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行政 第2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司法 第4條
年度預算員額總數之配置,應以前一年度各人力類型配置預算員額總數為基準,考量下列各款因素,由本院定之:一、依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緩急,與機關新增業務時,就所掌理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調整現有人力配置情形。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預算員額應予以精簡或裁減情形。三、各機關經列管出缺不補預算員額之缺額情形。四、員額評鑑結論之執行情形。五、前一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情形。六、其他有關人力進用時程、須具備專長條件、原已配置預算員額進用及運用等涉及預算員額配置之情形。本院人事處、秘書處應於前項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依人力類型,辦理本院及各機關年度預算員額分配作業,並由人事處將分配結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由該總處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行政 第33條
心理重建服務內容如下:一、心理衛生教育宣導。二、提供心理諮商、輔導。三、心理治療。四、其他心理重建相關服務。
行政 第5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新機型之漁船用引擎,應於出廠或進口前,檢具左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機型耗能標準審核:一、公司執照之影印本。二、新機型漁船用引擎耗能標準審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三、本國或國際公認檢驗機構所簽署之該機型正式性能測試紀錄正本,其測試日期與申請日期之期間間隔不得超過二年。前項第三款所稱本國或國際公認檢驗機構,係指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一、本國或輸出國政府所設立之有關檢驗機構。二、本國或國際驗船機構。
行政 第26條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行政 第76條
艙口設有活動艙口蓋並以帆布及壓條保持氣候密者,其艙口緣圍之構造應堅實,其自甲板量起之最小高度規定如左:一、位於第一位置者:六○○公釐。二、位於第二位置者:四五○公釐。
行政 第36條
以詐欺或脅迫之方式使人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同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教唆犯及幫助犯罰之。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行政 第5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二、偵防分署: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
行政 第13條
作為環境防蟲、防鼠或誘引用途而不具殺蟲作用之天然物質產品,申請人應檢具附件三之文件、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免申請許可證。但天然除蟲菊精類,應依第二條規定申請許可證。
行政 第59條
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依民法規定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得依本條例規定,於三年內辦理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完成登記後,祭祀公業法人主管機關應函請法院廢止財團法人之登記。
行政 第3條
本條例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行政 第9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受刑人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監之戒備。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與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四、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五、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六、受刑人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七、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八、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九、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女性受刑人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司法 第33條
被選定人非得全體之同意,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但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各人非必須合一確定,經原選定人之同意,就其訴之一部為撤回或和解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公告標售當時土地市價或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標售底價。標售土地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再行辦理第二次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第一次標售底價百分之二十。
行政 第14條
種畜禽業者所飼養之種畜禽應辦理血統登錄者,其用於配種之公畜禽,須有血統登錄,母畜禽須半數以上具有血統登錄。
行政 第1條
本規程依房屋稅條例第九條、契稅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3條
電信事業經通知或發現使用電信人以經營業或媒介色情之電信內容為營業。
行政 第10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下列交通事業,其工作內容應為:一、陸運事業:(一)鐵公路或大眾捷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諮詢及營運、維修之工作。(二)由國外進口或外商於國內承製之鐵路、公路捷運等陸上客、貨運輸機具之安裝、維修、技術指導、測試、營運之工作。(三)國外採購之機具查驗、驗證及有助提升陸運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二、航運事業:(一)港埠、船塢、碼頭之規劃、設計、監造、施工評鑑之工作。(二)商港設施及打撈業經營管理、機具之建造與維修、安裝、技術指導、測試、營運及協助提升港埠作業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三)船舶、貨櫃、車架之建造維修及協助提昇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四)從事海運事業業務人員之訓練、經營管理及其他有助提升海運事業業務發展之工作。(五)民航場站、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之工作。(六)有助提升航運技術研究發展之航空器維修採購民航設施查驗及技術指導之工作。(七)航空事業之人才訓練、經營管理、航空器運渡、試飛、駕駛員、駕駛員訓練、營運飛航及其他有助提升航空事業業務發展之工作。三、郵政事業:(一)郵政機械設備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查及施工監造之工作。(二)有助提升郵政技術研究發展之國外採購郵用物品器材之查驗及生產技術指導之工作。(三)郵政機械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維修及郵政人才訓練之工作。四、電信事業:(一)電信工程技術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工作。(二)有助提升電信技術研究發展之國外採購電信器材查驗、生產、技術指導之工作。(三)電信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技術指導及維修之工作。(四)電信人才訓練之工作。(五)電信加值網路之設計、技術支援之工作。(六)廣播電視之電波技術及其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指導之工作。五、觀光事業:(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之經營管理、導遊、領隊及有助提升觀光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經營及餐飲烹調技術為國內所缺乏者之工作。(三)風景區或遊樂區之規劃開發、經營管理之工作。六、氣象事業:(一)國際間氣象、地震、海象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供應及交換之工作。(二)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及指導之工作。(三)國外採購之氣象、地震、海象儀器設備校驗、維護技術指導等有助提升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四)氣象、地震、海象技術人才之培育與訓練及氣象、地震、海象、火山、海嘯等事實鑑定之工作。七、從事第一款至第六款事業之相關規劃、管理工作。
司法 第8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五條指揮執行時,應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一、受監控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三、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或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或物品。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五、應遵守之事項。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七、不服指揮執行之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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