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知識通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安非他命
、
偷竊
、
遺產
、
中華民國刑法
、
竊盜
首頁
法規目錄
行政 第5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死亡者,除給與四十三點七五個基數之一次照護金外,並給與每年十個基數之年照護金,計給十五年。
行政 第11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各款規定範圍內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免除設置各該款規定之設備:一、適於下列情形之一而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一)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二)於室內作業場所(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除外),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其作業時間短暫。(三)於經常置備處理有機溶劑作業之反應槽或其他設施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且無須勞工常駐室內。(四)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之內壁、地板、頂板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有機溶劑蒸氣擴散面之廣泛不易設置第六條第一款或規定之設備。二、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而從事該作業之勞工已使用輸氣管面罩且作業時間短暫時,不受第六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三、適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受第六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一)從事紅外線乾燥爐或具有溫熱設備等之有機溶劑作業,如設置有利用溫熱上升氣流之排氣煙囪等設備,將有機溶劑蒸氣排出作業場所之外,不致使有機溶劑蒸氣擴散於作業場所內者。(二)藉水等覆蓋開放槽內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或裝置有效之逆流凝縮機於槽之開口部使有機溶劑蒸氣不致擴散於作業場所內者。四、於汽車之車體、飛機之機體、船段之組合體或鋼樑、鋼構等大型物件之外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因有機溶劑蒸氣廣泛擴散不易設置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設備,且已設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免設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司法 第117條
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
行政 第3條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經依舊法確定之案件,不得聲請上訴。但合於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者,得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軍事審判法施行前,非現役軍人依舊法判決案件,合於戒嚴法第十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條
內政部為統籌入出國(境)管理,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保障移民人權,防制人口販運等業務,特設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 第5條
非資位現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考試 第1條
本辦法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6條
屠宰場屠後檢查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於屠宰室之適當地點,設置屠後檢查站,其長度以每名檢查人員一五○公分以上,其寬度及高度以足供檢查人員順利執行工作為度。二、受檢查屠體及內臟表面之照明光度應達五○○米燭光以上且光源應不影響色澤。三、電動屠體吊掛輸送設備及電動內臟輸送設備應同步運行,以供檢查人員檢查屠體及其對應內臟。檢查站附近應設有控制裝置,以便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於必要時,同時停止屠體吊掛輸送設備及電動內臟輸送設備之運行。未採用電動屠體吊掛輸送設備及內臟輸送設備之低速作業家畜屠宰場,其內臟檢查得於專用之不銹鋼內臟車上為之,每輛內臟車限盛一頭家畜內臟。四、應於檢查站附近設稽留內臟盛盤及稽留屠體吊掛設備。除使用自動化系統處理廢棄之屠體、內臟者外,應於檢查站內設置明顯標示「廢棄」字樣之不漏水廢棄屠體及內臟存放設備。五、檢查站內應設具有清潔劑、擦手紙巾之檢查人員洗手設施、檢查用具之攝氏八十三度以上熱水滅菌設備、屠宰隻數計數器、記錄用具及其放置設備,其設置地點應便於檢查員使用。六、檢查站內應設一五○公分見方之不失真鏡子,供檢查人員檢查屠體背側。七、家禽屠體及其內臟經過獸醫檢查站時,其速率應調整為每分鐘每名檢查人員檢查三十五隻以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9條
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學校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前項指定對象於該教育階段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學校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行政 第15條
信用合作社各項選任人員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由理事會決議籌辦選務工作與時程。
行政 第11條
藥廠在製造同一產品過程中使用之器械設備,其生產能量應能相互配合,以利產品之品質均一。
行政 第23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5條
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以書面提出者,應以書件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行政 第11條
主任委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主任委員核定。
行政 第20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設置之消防栓,以採用地上雙口式為原則,消防栓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當地自來水事業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負責保養、維護消防栓,並應配合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實施測試,以保持堪用狀態。
行政 第10條
核定機關之權責如下: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核定,及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二、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核定。三、解僱計畫書之核定。四、督導主辦機關經辦委託經營。五、其他相關事項。
行政 第21條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總代理人。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總統 第13條
本辦法所稱定期查核,指受查核人於任用後,因其業務職掌範圍或執行專案任務,有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事項者,依機密等級之區分,而辦理之定期性安全查核。前項定期查核之種類及接密權限區分如下:一、甲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絕對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二、乙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極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三、丙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員,其未任用或接觸前之安全查核,依丙種查核基準辦理;任用或接觸後依其實際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程度,另行辦理相對等級之查核。
行政 第6條
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防衛作戰戰略構想指導、作戰序列、兵力部署之規劃;聯合作戰指揮中心編組開設;臺澎防衛作戰國軍戰備規定與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之擬訂及危機處理。二、國軍聯合作戰訓練演習之規劃及執行。三、國軍聯合作戰圖上兵棋推演之辦理。四、重要軍事設施(含要塞)管制、禁建、限建政策之執行與禁止、限制水域、禁航、限航空域及國防工事設施方針之擬訂。五、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業務指導、協調、處理與國防部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及兵力派遣。六、國軍反恐制變相關業務與化學、生物、放射性、核子等防護政策指導及戰備整備之督導。七、國軍整體防空之規劃、系統籌建、建案管制、作戰計畫擬訂、戰備督測及執行。八、國軍聯合資電作戰與聯合作戰指揮機制之規劃、運用及需求建議。九、聯合作戰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軍種兵力整建計畫及作需文件之審議;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採購作戰需求審定及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十、參謀本部軍事交流案之綜辦與軍事事務區域合作、支援需求之規劃及建議。十一、參謀本部組織法規之研擬與參謀本部及直屬機關(構)編裝之擬訂。十二、後備部隊軍事動員召集政策、編組、演習之規劃、督導與動員令、復員令之簽核及下令作業。十三、戰情動態狀況之蒐集、研判、通報及報告。十四、其他有關作戰及計畫事項。
行政 第91條
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公路或橋樑,遇有空襲警報時,自警報發布起至解除警報後三小時內,一律停止收費。
行政 第9條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行政 第2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司法 第54條
最高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科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總額三分之一,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行政 第55條
含有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包件,包括以罐槽或貨櫃包裝之包件,其表面之非固著污染不得超過附表十三之規定。
行政 第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指供學術、教育使用,並符合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目的而設置使用之通信網路。二、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指供實驗研發使用,並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所定目的而設置使用之通信網路。三、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指供實驗研發及商業驗證使用,並符合第五條第四項所定目的而設置之通信網路。四、管理者:指依本辦法自行設置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一部或全部電信設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執照者。五、用戶:指向管理者註冊登記或與其訂定契約,使用管理者提供之電信網路服務者。六、廣播電視事業:指廣播事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七、特定實驗場域:指經掌理無線電頻率資源規劃之主管機關公告,在特定條件下可供建置特定實驗研發所需無線通信功能及設備之地理範圍或區域。八、特定實驗頻率:指經掌理無線電頻率資源規劃之主管機關公告,在特定實驗場域及條件下可供特定實驗研發所需無線通信使用之無線電頻率。
行政 第13條
採建築物耐震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三)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行政 第13條
屠宰家畜、家禽供輸出之屠宰場,其標準從輸入國規定。
行政 第23條
學校申請改制,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各項基本條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日為當年度二月一日。各該主管機關受理改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一、由學校擬具改制計畫,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校務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向改制後學校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二、由各該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改制申請初審。三、改制申請初審通過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於辦理實地訪視後,進行複審。四、改制申請複審通過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改進意見;私立學校,並應送諮詢會提供意見,作為各該主管機關決定之參考。五、學校改制申請經複審通過,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改制。必要時,得核定其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並得延長半年至一年,其延長以一次為限;籌備完成經實地訪視及審議通過後,核定改制。六、學校改制申請未通過初審、複審者,或學校改制籌備期限屆滿,審議未通過者,其續提改制申請時,應重新依規定提出申請。前項第一款學校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學校改制緣由及過程等。二、學校概況,包括學校簡史、組織編制及員額、現有科別班級數及學生數、校地及校舍、教學圖書、儀器及設備、歷年辦學成效與學校改制條件自我評估之辦理過程、結果及檢核等。三、學校改制規劃,包括學校整體規劃理念、學校發展特色、學校經營規模、教師職員工之員額、校地、校舍空間、招生方式及來源、師資延攬及培育、課程及教材、圖書、儀器及設備、學生輔導及行政配合措施等。四、分年實施學校改制進度及追蹤管制考評。五、學校改制之資源需求及籌措,包括五年內之分年人力、經費需求及來源等。六、學校改制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其因應措施。七、學校改制之預期效益。前三項學校改制前後學校主管機關不同時,改制後之學校主管機關於審議學校改制申請時,應徵詢改制前學校主管機關之意見;核定學校改制時,應通知改制前學校主管機關。
查看更多法規
熱門法規
更多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 -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行政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編制表
憲法 - 全國戒嚴令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考試 - 考試院組織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行政 -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熱門搜尋
進階查詢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肇事逃逸
強姦
酒駕
過失致死
友站連結
網路黃頁電話簿
電影情報通
就是發【免費廣告刊登平台】
歌詞吧
縮網址
答案王
鮮寵一番
二胎房貸
縮圖片&縮照片
縮影片&縮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