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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69條
前條規定之系統,其構造、裝置與試驗應經認可,其構造用材料應適於其所裝載之貨物。除非在特別冷熱區域營運之船舶,其周圍設計溫度之上限得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適當增減外,海水應為攝氏三十二度,空氣應為攝氏四十五度。第五章指明之某些高度危險貨品,不論是否具有任何處理揮發氣系統,其圍護系統應能於周圍設計溫度之上限狀態下承受該貨物之全部揮發氣壓力。
行政 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行政 第25條
設立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驗資證明書。四、工業銀行章程。五、創立會會議紀錄。六、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七、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八、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九、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十、經理人名冊。十一、工業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十二、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十三、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本會得廢止其許可。
行政 第24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有關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之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限期改善或調整其招收大陸地區學生名額。
行政 第8條
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行政 第3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其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期貨結算機構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告。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五、其他依本會規定之項目。期貨結算機構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行政 第7條
存保公司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存保公司人員於考核年度內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者,不列入前項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一、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二、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未達二十一日者,次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行政 第3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退費。
行政 第1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4條
港務組設港灣、繫船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商港範圍檢討修正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之處理事項。二、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三、船船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管理事項。四、港區突發事故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五、港工作業申請及許可證核發事項。六、防颱業務之處理事項。七、船席之指(移)泊、調配、協調管理事項。八、航道、錨地、船席之適航(泊)性之調整、報告與建議事項。九、有關港務管理法規擬議修訂事項。十、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9條
申請許可案件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予許可:一、屬第四條公告之適用項目。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確有使用、設置需要。三、經航政、港務相關主管機關確認不致造成港區、沿海港灣淤積、堵塞及其他影響港口可航行水域、通航安全或生產作業。四、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五、已規劃採行下列保障公共通行具體措施之一。但因申請案件性質特殊,且現地環境無法規劃或規劃結果低於原公共通行功能,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一)維持且不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二)妨礙或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者,應設置提供適當公眾自由安全穿越或跨越使用之入口及通道,並標示明確指引。(三)海陸交界及海域原無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者,已於使用範圍內妥予規劃保障公共通行之具體措施,並設置入口與通道,及標示明確指引。六、已規劃採行具保障公共水域使用之具體措施。七、使用期限屆滿後之妥適處理方案。八、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九、無其他法令規定禁止。
司法 第5條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通曉外國語文(以下簡稱外文)程度,英文分第一級、第二級;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以下簡稱其他外文)不分級。通曉英文第一級或其他外文者,得以經核定通曉之外文作成公證文書、所附譯本、於公證文書附記外國文字、認證外文文書及其翻譯本。通曉英文第二級者,僅得以英文作成結婚書面公證書、結婚書面公證書譯本、於公證文書附記必要英文文字、認證英文文書及其翻譯本。
行政 第153條
雇主對於鋼構組配作業之焊接、栓接、鉚接及鋼構之豎立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敲出栓桿、衝梢或鉚釘頭時,應採取適當之方法及工具,以防止其任意飛落。二、撞擊栓緊板手應有防止套座滑出之鎖緊裝置。三、不得於人員、通路上方或可燃物堆集場所之附近從事焊接、栓接、鉚接工作。但已採取防風防火架、火花承接盒、防火毯或其他適當措施者,不在此限。四、使用氣動鉚釘鎚之把手及鉚釘頭模,應適當安裝安全鐵線;裝置於把手及鉚釘頭模之鐵線,分別不得小於九號及十四號鐵線。五、豎立鋼構時所使用之接頭,應有防止其脫開之裝置。六、豎立鋼構所使用拉索之安裝,應能使勞工控制其接頭點,拉索之移動時應由專人指揮。七、鬆開受力之螺栓時,應能防止其脫開。
行政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抗告期間,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行政 第10條
為策氣墊船之航行安全,氣墊船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查驗及臨時檢查。
行政 第1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0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一、農會、漁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七日內核轉主管機關審核。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漁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行政 第29條
有關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行政 第65條
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實施前,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每點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2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申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二、政府依法設立之機關(構)。三、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股本總額如下:(一)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新臺幣一億元。(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新臺幣十億元。(三)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新臺幣一百億元。申請者為非營利之機關(構)時,其設立基金之財產總額最低限制,準用前項第三款之規定。
行政 第19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一、國內之銀行存款。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三、購買國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核定之短期票券。四、購買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期貨信託事業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行政 第80條
經主管機關、漁業合作國或國際漁業組織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經營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於漁船預定進港或出港七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二、依主管機關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觀察員上船或送返港口。三、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包括膳食、住宿、衛生設備及醫療。四、指示船長及船員,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行政 第22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前項兒童、少年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
司法 第5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行政 第4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首次接獲書面通知核定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8條
國民中學應配合各入學委員會之招生作業,提供畢(結)業學生必要之協助。國民中學應依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國民中學推動生涯發展教育工作手冊及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妥善規劃學校適性輔導工作。國民中學應於學生二年級時辦理性向測驗,三年級時辦理興趣測驗,並依測驗結果提供各項試探及實作活動,於三年級下學期當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學生及家長升學進路之參考。
行政 第10條
申請書有數頁時,申請人應於其騎縫處蓋章,申請人不止一人時,由首列人為之。
行政 第2條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七、受緩刑之宣告者。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行政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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