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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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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土地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訂定之。
司法 第51-5條
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次一符號以下之司法事務官均不能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其他適當人員辦理之。司法事務官依前項規定將事務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
行政 第14條
輸出檢疫物品依下列規定計收檢疫標識工本費:一、一般檢疫標識:每件一張,每張一元。二、貨櫃專用檢疫標識:貨櫃每櫃一張,每張八十元。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品輸出或經郵遞輸出植物檢疫物品在攜帶檢疫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郵寄檢疫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訂限額內,免收檢疫標識工本費。
行政 第9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三、新進人員進用甄試事項。四、任免、銓敘及遷調事項。五、勞工教育、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六、考核、獎懲、考成(績)、表揚褒揚及申訴事項。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九、退休、離職、資遣、撫卹事項。十、保險、待遇、乘車證、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十一、人事資料登錄及管理事項。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877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行政 第5條
現役軍人穿著野戰服之時機如下:一、戰鬥。二、各種演習或訓練。三、營內、外操作。四、平時辦公或外出。
行政 第7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行政 第65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接受委託安置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訂定轉介安置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前二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立約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訂約。
司法 第61條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行政 第11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4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但書情形,本中心應將該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總統 第19-1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人員,其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除適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外,若有下列情事者,應為不通過查核之判定:一、有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兩種以上之安全顧慮。二、有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所列情事者。三、對本人、配偶或一親等血親在大陸地區之所得來源交代不清或隱瞞者。四、對於在大陸地區期間之交友、求學、就業、財務或居住等歷程之交代不清或隱瞞者。五、本人擁有、曾經擁有或現正申請大陸地區戶籍、護照或等同護照之其他證件者。前項所列受查核人員曾赴大陸或港、澳地區停留長達三個月以上者,查核機關應要求受查核人就停留目的、活動範圍及接觸人員等事項,以書面詳實報告,並得要求受查核人提出相關佐證文書或查證路線,受查核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者,得逕判該次查核不通過。
行政 第84條
經營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行政 第373條
二次側之配線得用花線,其長度可酌情延長,不受三公尺以下之限制。
行政 第7條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考試 第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2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填具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以下簡稱符合性聲明證明):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二、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三、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四、設備樣品檢驗報告。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應檢附該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經銷商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或申請非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免附。七、其他經本會指定公告之資料。八、光碟片一份,包含第一款至第七款電子檔。前項設備樣品檢驗報告,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申請符合性聲明登錄之文件,除光碟片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及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司法 第36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行政 第27條
於競價程序進行中,如有不可抗力因素、發現競價者有重大違規或其他無法繼續進行競價程序之情形時,由本會宣布暫停競價程序之進行,並視情形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行政 第7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與自用二種。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得申請型式認證或符合性聲明。自用電信終端設備,由自用之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申請審驗。
行政 第9條
被保險人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將其六月至十一月及十二月至次年五月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送繳投保單位。保險人每年按投保單位五月及十一月底加保人數及投保金額與行政院核定之保險費率,分別計算應繳之保險費,並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六月二十五日與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寄達投保單位。保險人計算當期保險費後始加保或退保之被保險人,其該期應繳納或退還之保險費,保險人應按月結算,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將沖抵後之金額,繕具繳款單或退款單及加、退保人員名單,寄達投保單位,由投保單位於該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或退還被保險人。保險費繳納後,不予退還。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7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辦理本廠廠區門禁、守衛等事項。二、年度預算編製、分配及執行事項。三、薪費、各項事務經費審查核銷。四、收支審核、預算動支及請款報銷清單編製事項。五、消防業務及各項設備之維護、訓練等事項。六、辦理所屬文康小組活動之規劃及經費之執行事項。七、廠區清潔外包等相關事項。八、辦公廳舍、廠房倉庫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九、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十、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十一、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十二、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7條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之。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行政 第184條
在監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監所長官接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軍事法院。
行政 第5條
行政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相互協助,各機關接獲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時,應即時處理。
行政 第13條
本辦法所定住宅補貼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行政 第13條
前條所定差別待遇,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為特定之限制或規定。二、薪資之給付,係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之正當理由。三、依其他法規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之限制。四、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之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
行政 第21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增加對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參股投資金額,臺灣地區證券商應依第十九條規定,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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