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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20條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行政 第18條
主管機關實施前條查核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參加。
總統 第11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後,補助親屬營救費項目如下:一、涉訟之訴訟費及律師費。二、爭取改善獄中生活條件、假釋、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其他因營救所需之必要費用。情報人員因喪失人身自由而涉訟,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協助親屬聘請律師或辯護人進行法律救助。前項聘用律師員額及相關費用,應先報請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並送主管機關核備。第一項第二款之費用,親屬應提出必要之證明。但無法證明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每一情報人員每年最高補助五十萬元。但應由親屬提出營救成果,報請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並送主管機關核備後發給。前二項之營救,由親屬提出營救計畫,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送主管機關核備後,並由隸屬之情報機關指導執行者,其營救費用由隸屬之情報機關及主管機關視親屬提出之營救成果,審查予以全部或部分補助,不受前項五十萬元之限制。親屬首次提出營救計畫,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送主管機關核備,並由隸屬之情報機關指導執行者,得依所需費用發給半數金額,不受提出營救成果之限制。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元。
行政 第33條
本部應就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之績效進行評估。
司法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條
經營當舖業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籌設:一、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無本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三、營業場所及庫房之租賃契約影本(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舖業所有者,得免附)、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及向轄區工務機關申請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四、營業場所及庫房安全設備圖說。五、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可者,發給籌設同意書。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予籌設許可;其情形得補正者,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籌設許可。
行政 第21條
各軍郵機構於必要時,得商請配屬部隊撥派人員服務,其薪餉仍由原派單位負擔。
司法 第5條
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司法 第6條
文書簿冊,得採微縮、電子或其他科技方式儲存管理。依前項方式儲存之紀錄,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視同原文書簿冊;其複製品,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行政 第3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行政 第10條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應予以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行政 第22條
探礦申請人對於同種之礦質,變更為採礦之申請,如申請地與他人採礦申請地有重複時,其探礦申請書到達之日,視為採礦申請書到達之日。
行政 第32條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因處理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非可歸責於自己事由所受損害之補償,得由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充之。
行政 第5條
本會委員除出席本會會議外,並分別參加前條各款各組,其分組之選擇,得自行認定或由主任委員邀定之。
行政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勘查或測量事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物時,應於測量標施測或設置必要之範圍內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行政 第21條
本分局職員請假,應依照規定辦理。
行政 第33條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行政 第8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依規定聘任,秉承董事會決策,綜理本公司業務。
行政 第17條
管理人員訓練,每班參加人數不得逾八十人。
行政 第8條
徵收地上權之補償,其計算公式如下:地上權補償費=徵收補償地價×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空間因素前項空間因素為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乘以百分之十,其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為地上權設定空間下緣距地表之深度扣除上緣距地表之深度,以公尺為單位,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其大於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附表: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上緣距地表之深度│地上權補償率│├───────────────────┼──────┤│零公尺-未滿十三公尺│百分之五十│├───────────────────┼──────┤│十三公尺-未滿十六公尺│百分之四十│├───────────────────┼──────┤│十六公尺-未滿二十公尺│百分之三十│├───────────────────┼──────┤│二十公尺-未滿二十四公尺│百分之二十│├───────────────────┼──────┤│二十四公尺-未滿二十八公尺│百分之十│├───────────────────┼──────┤│大於二十八公尺以上│百分之五│└───────────────────┴──────┘註:一、於同一筆土地內,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縱剖面之最上緣穿越不同補償率之深度時,應分別計算補償。二、在同一橫剖面上,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上緣距地表之深度跨越表內二種以上深度者,以補償率較高者計算補償。
行政 第2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之所得稅。
監察 第20條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行政 第7條
開發行為經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後,向國防部提出;由國防部邀集環境保護相關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並據以修正評估說明書。國防部就前項修正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意見後,始得許可開發行為。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用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行政 第11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行政 第6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土石崩塌,應指定專人,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但開挖垂直深度達一點五公尺以上者,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行政 第215條
雇主對於電石碴之儲存槽坑,應置於安全之場所儲存,並採取防止乙炔發生危險之安全措施。
行政 第46條
鋼索之安全係數等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安全係數依下式計算,並依其種類取下表所列之值以上。但槽輪之阻力不予計入:鋼索之斷裂荷重安全係數=───────────承載於該鋼索之最大荷重┌─────────────────┬────┐│鋼索之種類│安全係數│├─────────────────┼────┤│卸放工作台用鋼索、吊臂起伏用鋼索、│10││吊臂伸縮用鋼索或救命用鋼索││├─────────────────┼────┤│其他鋼索│6│└─────────────────┴────┘二、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四)已扭結者。三、對於捲胴式吊籠之卸放工作台用鋼索,當其工作台放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升降裝置之捲胴上。四、對於吊臂起伏用鋼索,當其吊臂放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五、對於吊臂伸縮用鋼索,當其吊臂之長度為最短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伸縮裝置之捲胴上。
行政 第10條
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確有增設污染防治設備之需要。二、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三、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在此限。四、原廠土地與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公頃。五、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六、申請變更編定土地與使用不相容之相鄰土地間,須有適當之隔離綠帶或其他設施。七、確有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者。八、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一次為限。九、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十、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前項第七款所稱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應考量興辦工業人產業特性、原料、產品、機器設備之型態與數量、產業之產值與產量、污染防治設施之特性及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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