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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4條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自簽訂僱傭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實際派船工作,在此期間,非經雇用人同意,船員不得要求轉移至其他雇用人船上工作。但經雙方同意並退還已領之岸薪者,不在此限。船員支領岸薪期間,經雇用人正式通知派船工作,船員未依規定日期報到或拒絕上船時,雇用人得停付該船員之岸薪,船員並應退還已領之岸薪。未依僱傭契約規定按月支付岸薪者,船員得隨時要求轉移至其他雇用人船上工作,雇用人不得要求賠償,亦不得扣留各項證件,並應補發未發之岸薪。
行政 第12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6條
本部審查環境監測計畫書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環保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與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經本部核准之環境監測計畫書,其內容有變更之需要者,應檢具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相關資料,報請本部核准。本部得視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之污染潛勢或監測結果,要求環境監測義務人增加環境監測類別、項目或檢測頻率。
行政 第6條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以下簡稱架設許可證,作業流程如附件三):一、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如附件四)。二、經依前條規定核准使用頻率函影本。三、設備規格。四、微波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如附件五),及干擾分析評估資料。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之地球電臺,其天線直徑大於三公尺者,應檢具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與建築物結構有關之專業工業技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六、地球電臺工程主管資歷表(如附件六)。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發架設許可證後,始得架設。但地球電臺天線,其高度或面積依建築相關法規須請領雜項執照者,應先取得雜項執照後,始得架設。第一項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之事項為廣播電視業者名稱及地址、地球電臺名稱及地址、申請人名稱、設置處所、機件名稱、天線資料及有效期間等。
行政 第9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登報三天聲明作廢,並繳納證明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補發:一、申請書。二、刊登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之整張報紙。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依前項規定補發證明書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明書,應即繳還原發證明書之國稅局銷毀。
行政 第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農村社區得設置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協助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及土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成果維護事宜。其組織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
行政 第62條
向經驗船機構申請船舶檢查者,應由申請人依該機構之規定繳納費用。
行政 第93條
稽徵機關接到扣繳義務人之申報書表後,應即審核所得額及扣繳稅額,並得派員調查。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
行政 第32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出售航空器時,應將維護紀錄轉移買方,轉移資料之內容應符合附件三十一之規定,其記錄方式應經買方同意及民航局備查。
行政 第21條
保險業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一、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格式十一)二、股權分散情形:說明資產負債表日保險業之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格式十二)保險業應揭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格式十三)保險業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揭露核准金額、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格式十四)
考試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6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行政 第37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經主管機關制止並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行政 第19條
有害廢棄物經本國口岸過境或轉口,應由輸出國輸出者於有害廢棄物輸出六十日前依本章規定向本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為之。前項之申請,輸出國輸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一、有害廢棄物來源及性質說明。二、預訂航程、過境日期、過境口岸、轉口口岸、轉口起岸日期、離境日期。三、意外事故緊急應變計畫書。四、發生退運或事故,負責清理義務之聲明書。五、轉運契約。六、退運計畫。七、退運該批廢棄物所需之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有害廢棄物之過境申請,得免附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書件。
行政 第12條
補習班於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得採取下列方式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是否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三、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一併附理由通知當事人。四、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及其收費基準,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處理期限規定。
行政 第10條
申請品種權證書、種苗業登記證補發或換發,每張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行政 第11條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應將審定執照印於封底底面;教具等應將審定有效起訖日期,審定執照號碼,於明顯位置標明。
行政 第4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一、交辦之任務編組或專案業務。二、交辦之單位間業務協調。三、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16條
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廢棄許可,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核種活度及其包裝。二、廢棄方式及場所。
行政 第13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行政 第22條
品種權申請案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發生品種權之效力。
考試 第11-1條
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或期間屆滿,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行政 第7條
營養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營養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營養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第一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
行政 第15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一、預(概)算之籌劃、彙編、報核及分配事項。二、預算執行之控制與審核、財務之稽核及採購案件之監辦。三、經費流用與歲入、歲出保留案件之彙編及報核事項。四、決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五、會計簿籍之登記、會計憑證之編製與保管及各項會計報告之編製與公告事項。六、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事項。七、推動公務統計及擬訂水利業務統計制度。八、辦理職務上應用統計分析及舉辦專(個)案統計調查。九、統計資料之管理、提供、發布及統計書刊之編印。十、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十一、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行政 第8條
金融機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票券金融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換發營業執照(許可證照)。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終止兼營之業務及理由。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行政 第15條
申請人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後,應提出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一、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或其他環保法令管制之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二、出具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三、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四、廢污水排放許可或同意文件。五、位於山坡地範圍,經認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完工證明文件。六、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七、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有設廠標準之工廠,符合其設廠標準之相關說明。八、屬本法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產品者,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九、其他依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應檢附之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前項申請案時,應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進行審查,並應辦理現場會勘。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第一項申請文件有不齊全或其他應補正事項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之審查期間。未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行政 第10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廠房設施之位置擇定、設計、建造及利用,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確認產品受到保護。二、得執行有效之清潔,必要時,予以消毒及保養維護。三、控制產品、原料及包裝材料混雜之風險至最低。前項廠房之設計,應考量所生產之化粧品類型、廠房現狀、清潔、消毒及其他必要措施。
行政 第18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後,發現登記之事項錯誤者,得由原申請人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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