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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58條
服軍官役、士官役者,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遵守國家法令,並對公務有終身保守機密之責任。
行政 第7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其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認定之查驗方式規定如下:一、檢具第五條或前條規定之文件,送達主管機關。二、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完成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公私場所依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檢具許可之檢測機構所為之合格檢測報告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另行辦理檢驗測定查證認定之。
行政 第84條
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繳納罰鍰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
行政 第4條
食用豬脂之酸價,應為2.0mgKOH/gfat以下;惟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之精製食用豬脂,其酸價應為1.3mgKOH/gfat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
行政 第9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行政 第40條
進口船舶非經海關核發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者,不得下卸貨物。
行政 第1條
本標準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二、為當事人代理人。三、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申請人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行政 第6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二、兄弟姊妹。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行政 第24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前項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公司或銀行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行政 第4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五、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六、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七、投標文件有依評選項目分別標示及編頁之必要者,其情形。八、其他必要事項。
行政 第64條
車輛非經組成列車,不得在站外正線運轉。但調車時不在此限。
行政 第17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定候選人登記之公告,應參酌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資格審定、姓名號次抽籤及競選活動所需時間,於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三日前為之,其公告事項如下:一、申請登記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二、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三、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四、應繳納之保證金額。
行政 第41條
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三十分鐘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之虞。二、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前項報知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得命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部分或全部運作。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處理措施。第一項第二款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運作人或所有人應於二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專業應變機關(構)至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第一項運作人除應於事故發生後,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依規定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報告之格式、內容、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8條
贈與之國有動產未達使用年限且其價值在一定金額以上者,管理機關應與受贈人簽訂贈與契約,約定贈與動產用途。前項贈與之國有動產,原管理機關於其使用年限內,每年應派員查核使用情形,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受贈人未依約定用途使用者,收回贈與之國有動產。第一項之一定金額,由財政部定之。
行政 第24條
水翼船施行建造中特別檢查或現成船首次特別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應將「水翼船操作及保養手冊」送經航政機關審查後發交船長,並責由船長依手冊規定操作保養。
行政 第26條
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亦同,每次不得逾二年;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其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者,仍得申請延期。前項情形,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延期者,每次最長為五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規定申請延期者,每次最長為三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者,不得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前二項申請,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一、延期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司法 第484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行政 第284-8條
非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或分接,應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非金屬導線槽之終端應予封閉。
考試 第5條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八十分,二年列七十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考者,得採計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一、員級晉高員級升資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二、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司法 第371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定之。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行政 第2條
電信事業具有下列情形者,應負擔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義務:一、提供語音服務或數據服務。二、前一年度電信服務營業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三、各電信事業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總數達六百件以上,或各電信事業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總數占前一年度公告消費爭議案件總件數之比例排名前四分之三以內。除前項規定外,主管機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必要時得公告特定電信服務類型或特定電信消費爭議案件項目之電信事業,應負擔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義務。
行政 第6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以左列各款為基金:一、由鐵道部與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訂立合同,借用由完成粵漢鐵路借款項下,自民國二十六年起至三十五年止歸還中英庚款之本金。二、京贛鐵路開始營業後之收入。前項基金,由鐵道部依照還本付息表所載每次應還本息數目,按月撥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專款存儲備付,有不敷時,由鐵道部補足之。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召開會議時,機關或團體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經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行政 第210條
航行本國沿海之船舶,每年五月一日至一月二十日為夏期季節,一月二十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為熱帶季節。
行政 第25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其出海口核准施設建造物,應經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同意。前項經核准施設之建造物於施設後有礙排水或禦潮者,管理機關得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命施設者對所施設之建造物為適當之改善或拆除。
行政 第33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保證,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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