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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天內就處置傳染病媒介物情形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報告,連同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提報審議小組審定。
行政 第305條
貨物裝卸設備各絞機應具有有效之剎車裝置並應妥予固定安裝,不得有上浮、偏倚或搖曳等狀況。
行政 第50條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違約累計,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日前已核定停止特約、終止特約者,不計入累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停約及終止特約之計算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之違規事項,每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醫事人員以一次計;同時受停約及終止特約處分者,停約不列計。
行政 第20條
本校各處、室、館、科、班、總隊等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一、例行文稿代判事項。二、已奉核定案件處理事項。三、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核定事項。四、會議主持事項。五、工作分配、指導及監督事項。六、勤惰考核及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事項。七、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八、主管業務法令疑義研議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8條
人民享有參與文化政策及法規制(訂)定之權利。國家應確保文化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人民參與之常設機制;涉及各族群文化及語言政策之訂定,應有各該族群之代表參與。
行政 第4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其轉診。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醫院將緊急傷病患轉診至非後送醫院時,醫院應告知其可能之風險,並記載於病歷。後送醫院於傷病患緊急情事消失後,得經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之同意,協助其轉回原診治醫院。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訂分級標準評定之最高等級之後送醫院非有前二項所定情事,不得將緊急傷病患轉出。
行政 第4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43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應確認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之使用符合下列規定:一、停格、慢動作及重定位等作用不得於考驗時使用。二、重定位作用僅用於沿航路至下降進場階段起始點之線上操作模擬之評鑑及線上導向飛航訓練。當執行評鑑、考驗或線上操作模擬時,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應確認位於組員席位者,符合下列規定:一、如係執行考驗者,一組員應具備該航空器之有效檢定證。當教師位於組員席位時不得教學。二、如係執行評鑑或線上操作模擬者,非屬同課程之學員不得位於組員席位。
行政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噪音管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執行。二、全國性噪音管制法規之制(訂)定、研議及釋示。三、全國性噪音監測事項之訂定及防制技術之研究發展。四、噪音管制標準之訂定。五、噪音管制工作之監督、輔導及核定。六、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之協調或執行。七、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區之劃定。八、重大噪音糾紛之協調。九、噪音管制專業人員之訓練。十、噪音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十一、機動車輛之噪音檢驗。十二、噪音管制之宣導。十三、噪音管制之國際合作。十四、對噪音源之檢查及鑑定。十五、其他有關全國性噪音管制。
行政 第10-3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公司股東、合作社社員或其他法人出資者,獲配其所投資國內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之股利或盈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課稅;以其八十六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所分配者,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課稅。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徵免所得稅。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
行政 第13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檢查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所收受捐款、教育儲蓄戶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學校及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 第118條
被檢乾燥,犬小病毒活毒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Teslar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氣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四、含濕度試驗:其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五、病毒含有量試驗:本劑培養於貓腎組織培養細胞時,每劑量須含有一○(5次方)FAID50或一○(5次方)CCID50以上。六、認定試驗:本劑與貓傳染性腸炎病毒高度免疫性血清,以貓腎細胞行病毒稀釋中和時,試驗組與病毒組之對數比須為一○○倍以上。七、純潔試驗:本劑與貓傳染性腸炎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中和後接種於貓腎細胞置於攝氏三七度培養七日,須不呈細胞變性效果。八、安全試驗:(一)小白鼠: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小白鼠一六隻,分為二組每組八隻,一組分別注射本劑○.○三公撮於腦內,另一組分別注射本劑○.五公撮於腹腔內,經七日觀察,結果兩組供試小白鼠均不得有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二)小犬:選二至三個月齡無犬小病毒抗體健康小犬二隻,依使用方法分別注射本劑一○劑量,經二一日觀察,結果須無不良臨床症狀,而且注射後第三、五、七、九日之白血球數,不得較試驗前白血球數減少七五%以上。九、力價試驗:選二至三個月齡,無犬小病毒抗體小犬三隻,任選二隻,依使用方法注射劑一劑量,試犬注射後第十四日採血分離血清,測定HI抗體價之平均須為二十倍以上。
行政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208條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行政 第17條
驗證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食品業者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二、驗證場所地址。三、驗證範圍。四、驗證編號。五、驗證有效期間。六、驗證機構名稱。七、供辨識之二維條碼。前項驗證證明書之格式,如附表。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變更時,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驗證機構申請變更;必要時,驗證機構得重新辦理驗證。第一項第二款驗證場所地址變更,食品業者應重新辦理驗證。但因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36條
船舶之總噸位,應以左列公式決定之。GT=K1V式中:GT為船舶總噸位。V為船舶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其單位為立方公尺。K1之值等於0.2+0.02log10V或如左表所列之值。
行政 第31條
國防部為應軍事需要,對借調及見學人員,得隨時召回,並終止借調或見學。
行政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監察 第10條
第二科掌理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文化局、觀光局、運動發展局、青年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八、關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及查核報告之編報事項。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委外財務報表簽證之核閱事項。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國內外債款之舉借及其條例、契約之備查事項。十五、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行政 第56條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 第217條
交通感應控制方法,用於交通量變化顯著且無規律,或幹支道交通量懸殊之地點,由設於道路上之感應器偵測車輛到達狀況,以號誌控制器預設之程序,即時變換燈號。其應用方式分為左列兩種:一、半交通感應控制用於幹支道交通量相差懸殊,且支道交通量變化甚大之地點。其感應器僅設於支道上。二、全交通感應控制用於幹支道交通量相近但變化甚大且不規律之地點。其感應器設於各幹支道上。
行政 第8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應由擬訂機密等級人員自擬訂時起,採取本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保密措施。本法第六條所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於接獲報請核定三十日內未核定者,原採取保密措施之事項應即解除保密措施,依一般非機密事項處理。
行政 第14條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前項勞工於下列時間到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一、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二、到職當日十七時後至二十四時前。勞工於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到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但勞工未離職、退會、結(退)訓,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前五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前六項規定。
行政 第8條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用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屬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者,其所需用地屬私有土地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機構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一般買賣價格價購,協議不成或無法協議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徵收;於徵收計畫中載明以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為因應民間機構投資離島重大建設取得所需土地,得選定適當地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逕行辦理區段徵收;區段徵收範圍確定後,經規劃為因應民間機構投資之土地得預為標售,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二之限制。
行政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審議許可。但一定規模以上、性質特殊、位於環境敏感地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許可。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前,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除前項但書規定者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許可。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性質特殊、位於環境敏感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27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其存儲於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應每年由海關派員會同辦理一次年度盤存。其盤存得事先申請海關核准委由會計師辦理並簽證,海關得派員會同辦理。年度盤存之盤存日期,除特殊情形得事先報經監管海關核准提前或延長外,其日期距上年度盤存日期,最短不得少於十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十四個月;海關必要時並得隨時盤存,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配合辦理。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於年度盤存日之翌日起一週內將盤存清冊(委由會計師盤存者連同簽證報告)報監管海關審核,並將盤存清冊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第一項盤存,事後發現錯誤時,得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該項貨物未動用前向海關申請複查,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准予更正。但逾盤存日之翌日起算十四日申請者,不予受理。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於年度盤存日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根據上年度結算報告表,本年度盤存清冊、帳冊、進出口報單、移倉申請書及其他進出倉紀錄、報廢數等以電腦編製結算報告表,並檢送結算報告表紙本一份,電子媒體儲存檔案二份交監管海關審核。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年度盤存得申請海關核准實施不停工盤存或非上班時間盤存。申請非上班時間盤存者,海關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盤存特別處理費。
行政 第81條
列車推進運轉時,其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二十五公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一、二以上動力車依操縱總控制駕駛時。二、在列車之前部,辦理軔機及汽笛號訊時。三、運轉排雪列車時。
行政 第4條
貨船兼搭載乘客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於船舶發航前及到達時,造具乘客名冊,其格式如附表一,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退伍軍人,指下列人員:一、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二、後備軍官、士官、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行政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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