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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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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行政 第17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4條
國民大會於開議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代表宣誓。開議日之預備會議主席,由當選名額最多之政黨、聯盟,其推薦名單排列次序列於首位者擔任之。
行政 第12條
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本法規定標準。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行政 第2條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教育部得委託大學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行政 第2條
派員參加國際會議之辦理原則:一、凡有利於我國之國際會議,原則上宜積極參加。二、各機關、團體於收到國際會議邀請函後,認應派員參加者,應即填具「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主辦單位邀請函及有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審核並副知外交部及會議性質有關機關;外交部或有關機關對該項會議有關事宜,可與主管機關或申請單位聯繫,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核復時,應副知外交部及有關機關。三、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非政府間國際會議,以由其自籌經費參加為原則。其會議性質特別重要而經費籌措確有困難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審核辦理。
行政 第13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行政 第1217條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行政 第10條
使用費之徵收,於許可使用前,按其核准期間一次徵收。但公營公用事業機構施設永久性建造物、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蚵、吊蚵使用者,於許可使用時徵收當年度許可使用費,第二年起至許可期間屆滿止,應於下列規定期限前,按年徵收許可使用費:一、公營公用事業機構施設永久性建造物: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徵收當年期使用費。二、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蚵、吊蚵: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徵收當年期使用費。除採取土石使用行為外,其使用費之一次徵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請人得於繳納期限內,向中央管河川管理機關申請分二期至六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對前項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之日止,依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申請人對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納使用費,未如期繳納者,中央管河川管理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未繳清之使用費餘額,發單通知申請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行政 第31條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行政 第3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行政 第2條
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者,應繳納登錄及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應繳納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行政 第3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規費減徵二成。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四、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五、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申請登記。因前項第四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預查者,免繳規費。
行政 第20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之計畫,就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受補助人違反前項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除得終止補助契約外,並自創新或研究發展完成之日起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補助之申請;如其屬可歸責於受補助人之原因,本部或所屬機關應解除該補助契約,並追回補助款。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3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行政 第21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停止或回復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委託海關辦理。
行政 第31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經費之出納。二、關於物品之保管。三、關於財物之購置、保管及發給。四、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使用。五、關於同仁福利之研辦。六、關於實物配給之辦理。七、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訓練及考核。八、其他有關總務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行政 第12條
依前條規定應檢具之各類證明文件屬外文者,其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並附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或驗證之中文譯本。
行政 第62-3條
接管人對受接管銀行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委託其他銀行、金融機構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四、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接管人為維持營運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債務,應由受接管銀行負擔,隨時由受接管銀行財產清償之;其必要費用及債務種類,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費用及債務未受清償者,於受接管銀行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清理時,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銀行財產清償之。
行政 第2條
爆炸物製造工廠應設於偏僻空曠地區,廠外設施至廠房建築基地境界線應保持一百二十公尺以上。但離國家古蹟建築物、特殊重要建築物、飛機場、港口、碼頭、發電廠、變電所、水庫壩址、油槽、氣槽、鐵路、火車站、公園、市街房屋、村莊、學校、醫院、戲院、寺廟、教堂、運動場、工廠、工地、礦場、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應保持二百公尺以上。前項安全距離,依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十條規定設有天然掩護體或設擋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減半計算之。
行政 第6條
農民投保農產業之水稻保險者,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授權由保險人代為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應將申請案彙整造冊,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主管機關比對。二、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七日內回復保險人媒體資料比對結果,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三、保險人應於投保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具農民委任書影本及保險費補助清冊等資料向主管機關請領補助款。四、經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金額後,應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補助款核發時,委由保險人代為受領補助款並充抵保險費。二、核發補助款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時,委由保險人自應退還之保險費中扣抵補助款,並返還主管機關。三、有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時,委由保險人辦理返還、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6條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3條
船舶停泊港內時船員均應依規定輪值,其留船人數應足以應付緊急狀況,以防意外。各部門海員未得其主管及船長之許可,不得離船。船長准假人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船舶之需要決定之,已准許離船之海員應於規定時間前回船。
行政 第33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應向借券客戶收取擔保品或由客戶提供銀行保證,其擔保品種類以下列為限:一、現金。二、中央登錄公債。前項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一、作為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二、銀行存款。三、購買短期票券。證券商向借券客戶收取之現金擔保品,應支付利息予客戶,其利率由雙方約定之。證券商向客戶借入中央登錄公債,應按月提撥借入中央登錄公債總金額一定比例之履約保證金。前項履約保證金應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繳存,其繳存、保管、給付及退還之管理辦法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行政 第4條
機關學校申請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准後,免收取費用。但需付郵遞送者,郵遞費用由該機關學校負擔。
行政 第6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語言治療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語言治療師。
司法 第47條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行政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6條
懲戒委員會收到報請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案件非屬懲戒委員會之權限者。二、案件非屬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列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所報請者。三、案件未列舉被付懲戒技師違失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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