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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定拍賣、議價、標價及投標之開標,均應公開為之。
行政 第3條
申請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一、申請書(如附表三)。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容器檢驗作業計畫書(如附表四)。五、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行政 第1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以其委任之代操作營運機構派任具資格之人員,依前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為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前項除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由代操作營運機構派任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仍應負本辦法所定管理之責。
行政 第10條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機關(構)應為受評者建立個案檔,以利個案管理及追蹤輔導。職業輔導評量員對個案基本資料及各項評量結果,除經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同意,或其他法律規定得提供外,應予保密。
行政 第99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行政 第2條
農田水利會應配合政府政策及業務需要,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統籌財力資源並遵循節約原則,擬定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後,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檢附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五份,報主管機關核定。
行政 第25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司法 第143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行政 第25條
兒童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兒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兒童醫學醫療事項。
考試 第74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審定之月撫慰金或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年撫卹金者,其給與標準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行政 第3條
領隊人員應受旅行業之僱用或指派,始得執行領隊業務。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一、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二、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司法 第453條
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
行政 第187-5條
電氣導線之管槽或電纜架,不得再佈設蒸汽管、水管、空調管、瓦斯管、排水管或非電氣之設施。弱電電線不得與電氣導線置於同一導線管內。
行政 第6條
回收業、處理業應依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辦理及申報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1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里程牌「指45」,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設於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以公路起點為零公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兩側路旁各設一面,牌面所標之數字,為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本牌牌面與行車方向垂直,豎立方法同一般標誌。本牌為綠底白字。圖例如左:
行政 第61-2條
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該土地下埋設之。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所使用土地為既成計畫道路或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公路、道路或現有巷道,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許可挖掘埋設者,用戶免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或設定地上權,並得為必要之維護與更新。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使用他人私有或公有土地埋設之進水管,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前項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用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或送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於接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前項補償之土地,如為既成計畫道路或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公路、道路或現有巷道,其補償得適用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裁量基準。第四項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經提出補償爭議核定,且由自來水用戶負責該提出者之補償金發放或法院提存完成後,該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自來水用戶、自來水事業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使用。自來水用戶、自來水事業並得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排除妨阻以使用之。
行政 第34條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犯罰之。
行政 第2條
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屬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之普通股股票上櫃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屬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且該發行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一、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發行公司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分割受讓公司者,得依被分割公司財務資料所顯示被分割部門之成立時間起算;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得依其營運主體之設立時間起算。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股東權益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三、獲利能力:(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其個別或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但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之公司,得不適用上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之規定。(二)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其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股東權益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滿六個月,該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且上市單位數為六千萬個單位以上者,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有價證券,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前三項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二、股權過度集中。三、成交量過度異常。前四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該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已轉上市但未滿六個月者,亦適用之。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如為上市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如為上櫃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二項股票上櫃滿六個月與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之公司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投資控股公司為上市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之公司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投資控股公司為上櫃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二項股票上櫃滿六個月與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前四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本條規定計算之股東權益,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行政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將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計算: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按其基準容積為準。二、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以其劃定、編定或變更前之基準容積為準。前項可移出容積應扣除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認定非屬考古遺址應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之已建築容積。
司法 第28條
家事法庭得應法律規定或業務特性,分設專業法庭。依法令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行政 第8條
經指派擔任檢查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動力車檢查、研發。二、檢查人員訓練。三、機油化驗、動力車監洗。四、行車事故搶修。五、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9條
受託人指派之檢查技術主管及檢查技術人員,於受託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於受檢單位從事受檢事項直接相關工作之情事。
行政 第6條
補償範圍如下︰一執行死刑者。二執行徒刑者。三交付感化(訓)教育者。四財產被沒收者。
行政 第11條
第八條及前條之工作底稿及報告,應至少留存五年。
行政 第8條
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之判定標準,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設計標準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受查核工程之機關或廠商對於依前項改列丙等結果如有不服,得提出意見,其處理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4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行政 第16條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休、資遣。前項人員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後復職或回職復薪者,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行政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條
本準則依能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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