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知識通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安非他命
、
偷竊
、
竊盜
、
遺產
、
中華民國刑法
首頁
法規目錄
行政 第7條
具備本規則所定經紀人資格且無前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規定之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任用經紀人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及登錄保險業務員人數,由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作適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增加任用經紀人擔任簽署工作。依前項規定辦理許可登記後,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不得同時為其他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擔任簽署工作。
行政 第27條
雇主對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含排氣裝置、排風導管等),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內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二、危險物之乾燥設備中,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之設備有無異常。三、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燃燒室或點火處之換氣設備有無異常。四、窺視孔、出入孔、排氣孔等開口部有無異常。五、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六、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立法 第23條
本院公務車輛,由各該車輛司機負責安全檢查,車輛用畢,檢查後將門窗關閉上鎖。
考試 第6條
送審之學歷、經歷證明等有關資料不完備時,經辦理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審查。
司法 第31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受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自受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行政 第32條
本部得評選績效優良之計畫、技術、計畫主持人及其他人員,給予獎勵。
行政 第6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行政 第9條
受託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之種類項目、辦理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行政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6條
檢驗維護業不得僱用未符合第三條規定資格之人員或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人員,擔任專任技術人員。
行政 第40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增加業務種類登記,並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增加業務種類許可證照:一增加業務種類公司執照影本。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三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四已增加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五已依第八條規定簽訂使用電腦連線設備之契約。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換發增加業務種類之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行政 第6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前項臺灣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臺灣地區。
行政 第14條
依本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於接獲開發主管機關通知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負有無條件自行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除者,由開發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之。
行政 第4條
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稱一定訓練,規定如下:一、於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機構,接受一年以上人類精、卵及胚胎之操作、培養及冷凍、受精過程及胚胎品質判讀訓練,且於訓練期間施行二十人次以上體外受精操作。二、每三年接受十八小時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孕症、人工生殖技術、生殖內分泌、心理、倫理及法律課程之繼續教育,且心理、倫理及法律課程不得少於三小時。前項第一款品質判讀訓練,應取得載有相關訓練內容及體外受精操作個案明細之證明文件。第一項第一款之醫療機構,其每年施術數應達五十個取卵週期以上,且未滿三十八歲前,其治療週期累積活產率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以小數點一位數,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行政 第35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應自核定設置公告之次日起三年內取得建築執照;屆期未取得者,原設置之核定失其效力。產業園區之設置失其效力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登記機關回復原分區及編定,並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測試車輛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指定檢驗測定機構之測試數據,作為申請合格證明之引擎族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之判定依據。前項測試車輛之選擇及測試,依附錄一之規定。
行政 第6條
本標準所定審核機關,於公私場所依本法規定申請、變更、異動、展延各項許可證或申請其他空氣污染防制審查項目時,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行政 第5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7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推薦者,得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二、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三、曾擔任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以上年資至少五年,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年資十年以上。四、從事環境教育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個人組特優或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五、曾任職於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政務官三年以上或曾任職於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從事環境教育工作十年以上且曾任簡任正、副主管。
行政 第5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事安全等事項。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事項。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六、總教官室:掌理各教育班次及任務訓練教學、支援教學、教材案編修、師資培訓、學術研究發展等事項。本校因教學、研究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行政 第52條
已繳之登記費罰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經駁回之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應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之二十倍。
司法 第61條
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
行政 第6條
各校軍費生員額有缺額(男、女生及系組分計)時,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於修滿一學年後,得申請轉為軍費生,並由各校層報國防部核定。前項申請於上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二月一日;下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八月一日。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申請轉為軍費生之甄選條件、程序,由各校訂定,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備查。前項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後,不得申請轉回自費學生。
行政 第30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 第18條
建物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並經核准後,管理局得與建物所有權人就核准之改善計畫作成完成協商紀錄。前項完成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書、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建物所有權人自作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准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並按月作成執行進度表送管理局備查。
行政 第44-2條
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所製作之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股東戶號。三、股東戶名。四、股東持股數。五、各議案內容。六、有董事或監察人之選任者,其相關事項。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行政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3條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九課、室。但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一課、室。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行政 第4條
校長年終成績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其等次及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支原薪級。國立大學校院附屬(設)學校兼任校長年終成績考核等次及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不予獎勵。前二項校長另予成績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查看更多法規
熱門法規
更多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 -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編制表
憲法 - 全國戒嚴令
行政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考試 - 考試院組織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行政 -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熱門搜尋
進階查詢
安非他命
偷竊
竊盜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性騷擾
強姦
酒駕
肇事逃逸
過失致死
友站連結
網路黃頁電話簿
電影情報通
就是發【免費廣告刊登平台】
歌詞吧
縮網址
答案王
鮮寵一番
二胎房貸
縮圖片&縮照片
縮影片&縮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