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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10條
受刑人與監督機關間,因監獄行刑有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得以書面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並準用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至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零八條及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受刑人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申訴逾三十日不為決定或延長申訴決定期間逾三十日不為決定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
行政 第19條
農民申借低利貸款,除第三項規定情形外,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十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受災證明書之核發。於林務局經管出租造林地之農民,申借低利貸款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工作站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工作站應於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受災證明書之核發。農民應於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司法 第9條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以實際辦理之事務為其應辦理之事務,並應連續辦理之。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三年以上,遷調(歸建)地方法院法官者,應辦理其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實際辦理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其期間應連續二年以上;該期間辦理之事務視為其選定之事務,不適用第三條、第五條之規定。前二項情形,於法官指明具體事由,或所屬法院院長認有業務需要者,經法官會議議決通過後,得變更其辦理之事務。
行政 第7條
志願士兵退伍、除役時,其退除給與之發給,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志願士兵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行政 第23條
未經簽發提單(裝貨單)之空貨櫃,進口時應將貨櫃標誌、號碼、數量列報於進口艙單最後一頁並免加列艙單號碼;出口時應填具出口貨櫃清單向海關申請核發特別准單。裝卸櫃時,並應由運輸業者指派足夠人員專任開啟空貨櫃受檢工作,以便關員檢查,俟裝卸完畢後,由其指派人員簽認實際裝卸數量及號碼,以備海關查核。
行政 第2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訂定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離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目。前項手冊,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電業管制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輸配電業經營者修正施行中之手冊。
行政 第25條
與前條護床相接之下游河床及引水壩(堰)上游河床均應施以保護工程。
行政 第67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第一項至第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考試 第17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行政 第1條
本條例依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行政 第905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行政 第6條
家禽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一、新城病活毒疫苗: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二、新城病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三、雞傳染性鼻炎A型菌不活化菌苗:新臺幣九千元。四、雞傳染性鼻炎C型菌不活化菌苗:新臺幣九千元。五、雞傳染性鼻炎A型及C型不活化混合菌苗: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六、雞傳染性喉頭氣管炎活毒疫苗:新臺幣一萬七千元。七、雞馬立克病活毒疫苗: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八、傳染性華氏囊病活毒疫苗: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九、雞產卵下降症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元。十、傳染性華氏囊病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十一、雞慢性呼吸器病不活化菌苗:新臺幣一萬四千元。十二、雞里奧病毒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三千元。十三、雞傳染性鼻炎A型、B型及C型等三型不活化混合疫苗:新臺幣二萬元。十四、雞腦脊髓炎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元。十五、雞里奧病毒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一千元。十六、雞傳染性支氣管炎活毒疫苗:新臺幣一萬八千元。十七、雞傳染性支氣管炎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十八、家禽大腸桿菌次單位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二萬四千元。十九、雞傳染性貧血症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八千元。二十、水禽小病毒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二千元。二十一、水禽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二萬元。二十二、雞腫頭症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二千元。二十三、雞球蟲活蟲疫苗:新臺幣九萬六千元。二十四、水禽雷氏桿菌不活化菌苗:(一)單價疫苗: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二)三價疫苗:新臺幣五萬三千元。二十五、馬立克病載體傳染性華氏囊病活毒疫苗:新臺幣三萬一千元。二十六、雞腫頭症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二十七、鴨病毒性肝炎抗體製劑:新臺幣三萬元。二十八、家禽霍亂菌苗:新臺幣一萬九千元。二十九、雞大腸桿菌基因缺損活菌苗:新臺幣二萬九千元。三十、馬立克病載體新城病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新臺幣四萬九千元。
行政 第2條
火藥庫分為平房式、坑道式及移動式;其炸藥最大儲存量,平房式或移動式不得超過一百公噸,坑道式不得超過四十公噸。
行政 第8條
整合評估司掌理事項如下:一、遠程戰略環境與軍事安全競爭策略評析及整合本部各單位政策規劃項目完成四年期國防總檢討。二、國軍軍事能力、聯合戰力需求、軍事戰略、建軍指導、國防資源整合分配、國軍主要武器裝備選擇與國軍投資個案優先順序之整合評估及建議。三、國軍投資個案系統分析報告之審查;系統分析與模式模擬政策之規劃及督導。四、國軍主要武器裝備成本管理之政策規劃、督導與成本資料庫建置、管理、運用及作戰環境模式模擬評估。五、重大軍事投資建案作戰需求國軍與精準彈藥需求模式模擬評估及審查。六、主要武器裝備作戰分析模式模擬工具籌獲、建置與作業所需資訊規劃、蒐集、運用、支援及管理。七、國內外智庫、模式模擬與學術機構交流合作、國防智庫督考及分析評估能量提升。八、本部國際論壇活動、參與學術會議規劃及執行。九、其他有關整合評估事項。
行政 第6條
生物檢體之採集,應遵行醫學及研究倫理,並應將相關事項以可理解之方式告知參與者,載明於同意書,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前項參與者須年滿二十歲,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但特定群體生物資料庫之參與者,不受此限。前項但書之參與者,於未滿七歲者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設置者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於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一項同意書之內容,應經設置者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20條
第二條第九款及第三條第七款產品衛生檢驗規格及其檢驗報告,其審核重點如下:一、衛生檢驗規格,應符合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二、衛生檢驗報告,應有至少三批樣品之檢驗。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0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提供或協助洽請其他主管機關優先提供受損企業前條第三項以外之輔導或低利融資等協助。
司法 第50-1條
法官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後始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退養金;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一、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休金及退養金。二、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處分者,應自始減少其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六十。三、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養金。前項所指之退休金,適用前條第七項之規定。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休金處分者,從重處罰。
行政 第2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分國內、國外兩種:一、國內進修:係指入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與警政有密切關係系科者而言。二、國外進修:係指入國外大專校院進修與警政有密切關係系科者而言。
行政 第22條
回收業、處理業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應依登記機關之指示辦理。前項清除、處理所需費用由回收業、處理業自行負擔。
行政 第9條
從業人員優先認購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之股份,自繳納股款截止日起繼續持有滿一年、二年及三年者,得於期滿時按持有優先認購股份之一定比例依股票面額增購,但原認購價格低於新臺幣十四元者,按認購價格百分之七十增購;其優惠增購比例如下表:┌─────────┬──────┬──────┬──────┐│認購價格(新臺幣)│持有滿一年得│持有滿二年得│持有滿三年得│││增購比例│再增購比例│再增購比例│├─────────┼──────┼──────┼──────┤│未滿二十元│一八%│二五%│三九%│├─────────┼──────┼──────┼──────┤│二十元以上未滿三十│一○%│一二%│一六%││元││││├─────────┼──────┼──────┼──────┤│三十元以上未滿六十│八%│九%│一二%││元││││├─────────┼──────┼──────┼──────┤│六十元以上│六%│七%│九%│└─────────┴──────┴──────┴──────┘依前項所計算之優惠增購股數為第五條第一項長期持股優惠保留股數,其計算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於在職期間依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優先認購之股份,仍適用第一項優惠增購規定。
司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徵收之抄錄費、翻譯費及到庭日費,得由司法院視經濟情形提高至十倍加收之。
行政 第27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費用於申請時繳交,依本辦法規定駁回申請時,申請者所繳審驗費不予退還。
行政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行政 第12條
經指派擔任道班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軌道及道岔現場維修養護。二、軌道材料整理。三、路線徒步巡查。四、平交道看守。五、路線環境清理。六、災害及事故搶修。七、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10條
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土地面積最高限額如下: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每人一公頃。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使用之土地,每人一點五公頃。三、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每戶零點一公頃。四、其他用地,其面積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之。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土地得合併計算面積,其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總統 第18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26-1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申請評議案件,每件按其書面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金融消費者人數,依案件結案屬性所對應權重,以下列標準計收服務費:一、一百人以下者,以二倍計收。二、超過一百人者,每增加一百人增收一倍,增加不足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案件結案有二種屬性者,以多數結果為該案件之屬性。但二種屬性人數相同者,以各屬性所對應權重加總後之平均數為其權重,依前項標準計收服務費。金融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終止評議實施權之授與時,應依下列方式及前二項規定計收服務費:一、未於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表明自行續行評議,而視為撤回評議申請者,計入其他屬性人數。二、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同一原因事實,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表明自行續行評議者,計入案件結果所屬屬性人數。第一項金融消費者人數之計算,不包括經爭議處理機構決定不受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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