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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39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請領生育給付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戶口名簿影印本。流產或死產者,並應檢附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之證明書。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行政 第4條
本行各級職務,除總裁、副總裁、局長及處長外,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第五職等以上為職員,第四職等以下為工員。局長及處長比照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總經理不列職等。
行政 第6條
健保會委員應就下列情形,於首次參加委員會議前,主動提報健保會;任期間如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報:一、其本人之專職、兼職及顧問職。二、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保險藥物交易之相關業務人員、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其業務上之利益明顯與健保會之職權相關。三、其代表之身分類別異動。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訊,應由健保會就委員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自我揭露之必要範圍,對外公開。
行政 第7條
保全業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考試 第2條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銓敘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二十一人;其名額分配如下:一、政府代表七人:由財政部、教育部、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各遴派一人;地方政府二人,由銓敘部協調地方政府輪流推派。二、專家學者六人:由銓敘部遴聘專家四人及學者二人擔任之。三、被保險人代表八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推派二人;其餘代表洽請有關機關遴送銓敘部核定聘任。前項委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由機關或團體遴派(送)、推派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或退出該團體而更替。本規程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聘任之委員,得占其所代表機關依第一項遴派(送)、推派名額及專家學者名額,任至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出缺後之名額,應依第一項規定遴派(聘、送)、推派,任至本規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後之首聘委員聘期屆滿日止,不適用前項聘期之規定。
行政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行政 第25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117條
本章之適用範圍依左列規定:一、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電視播送室、電影攝影場、及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之集會堂。二、夜總會、舞廳、室內兒童樂園、遊藝場及酒家、酒吧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三、商場(包括超級市場、店鋪)、市場、餐廳(包括飲食店、咖啡館)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但在避難層之店鋪,飲食店以防火牆區劃分開,且可直接通達道路或私設通路者,其樓地板面積免合併計算。四、旅館、設有病房之醫院、兒童福利設施、公共浴室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五、學校。六、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場、陳列館、體育館(附屬於學校者除外)、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七、工廠類,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七十平方公尺者。八、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場、汽車站房、汽車商場(限於在同一建築物內有停車場者)等。九、倉庫、批發市場、貨物輸配所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十、汽車加油站、危險物貯藏庫及其處理場。十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政府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十二、屠宰場、污物處理場、殯儀館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行政 第9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4條
定期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解約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行政 第13條
機車排氣檢驗應由檢驗人員為之。前項檢驗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調訓及每年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檢驗人員發生離職或異動時,機車排氣檢驗站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司法 第97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四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五、第八十條及第八十八條之一自發布日施行外,其餘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行政 第6條
自來水設備維護手冊由自來水事業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10條
適用第二條之一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行政 第457-1條
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而以一部支付時,出租人不得拒絕收受。
行政 第15條
本部為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並以國教署署長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行政 第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行政 第21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拒絕入港: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二、載運染患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之人,有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虞,且該商港未具處置之能力。三、船體嚴重受損或船舶有沉沒之虞。四、其他違反法規規定或無入港之必要。
行政 第25條
遊艇應具備號笛、磁羅經、醫務箱、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一組、艙底泌水泵一具。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並應具備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二組、艙底泌水泵二具。前項遊艇之艙底泌水泵得以非主機帶動之電動抽水機替代。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其中一具艙底泌水泵得以手動替代。全長未滿七公尺之遊艇,得以水桶或水瓢替代。遊艇航行於短程內水航線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裝設磁羅經。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球形號標三個。但屬動力帆船者得僅具備球形號標一個,並應具備錐形號標一個。全長二十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號鐘一個。
行政 第26條
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前項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行政 第10條
適用本規則之船舶,應依其計劃載運附表一所列化學品之危險性,採左列之一種設計標準:一、第一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非常嚴重危險性化學品之化學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最高之預防措施,以防止該危險貨物之洩出。二、第二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重大危險性化學品之化學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最高之預防措施,以防止該危險貨物之洩出。三、第三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足夠危險性化學品之化學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適度之防護,以提高在受損情況下之殘存能力。
行政 第8條
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對於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逐項為贊成與否之明確表示;與決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時並應加以說明。二、對於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持有相反意見時,應對該公司有關資料記載內容,提出反對之理由。三、關於董事或監察人選任議案之記載事項:(一)說明徵求委託書之目的。(二)擬支持之被選舉人名稱、股東戶號、持有該公司股份之種類與數量、目前擔任職位、學歷、最近三年內之主要經歷、董事被選舉人經營理念、與公司之業務往來內容。如係法人,應比照填列負責人之資料及所擬指派代表人之簡歷。(三)徵求人應列明與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之間有無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之情形。(四)第五條徵求人及第六條第一項之委任股東,其自有持股是否支持徵求委託書書面及廣告內容記載之被選舉人。四、徵求人姓名、股東戶號、持有該公司股份之種類與數量、持有該公司股份之設質與以信用交易融資買進情形、徵求場所、電話及委託書交付方式。如為法人,應同時載明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及其負責人姓名、持有公司股份之種類與數量、持有公司股份之設質與以信用交易融資買進情形。五、徵求人所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名稱、地址、電話。六、徵求取得委託書後,應依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如有違反致委託之股東受有損害者,依民法委任有關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七、其他依規定應揭露之事項。徵求人或受其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於徵求場所外徵求委託書,且應於徵求場所將前項書面及廣告內容為明確之揭示。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擬支持董事被選舉人經營理念以二百字為限,超過二百字或徵求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於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載明應載事項者,公司對徵求人之徵求資料不予受理。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徵求人其擬支持之董事或監察人被選舉人,不得超過公司該次股東會議案或章程所定董事或監察人應選任人數。
行政 第8條
檢舉第六條所列之毒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特別獎金:一、查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但僅查獲原料或器具者,發給二分之一:(一)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一百萬元。(二)第二級毒品:新臺幣五十萬元。(三)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三十萬元。(四)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二、查獲毒品製造場所者,以查獲純質淨重數量較多之毒品為準,依前款規定之百分五十發給獎金。三、查獲各級毒品上游集團或大盤商,並緝獲主要犯罪嫌疑人,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一)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二)第二級毒品: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三)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四)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四、查獲毒品犯罪嫌疑人販毒所得財物者,以經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並已扣得之金額或財物價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協助境外緝毒機關,在境外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因而對防制毒品輸入我國或對促進國際緝毒合作著有貢獻且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確認者,依第六條規定,發給百分之二十之獎金。檢舉轉讓、施用或持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案件,在同一處所一次緝獲達一定人數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一、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新臺幣十萬元。三、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新臺幣二十萬元。四、一百人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毒品製造工廠,指具有一定設備,可直接、間接由天然物質中萃取製成毒品,或將原料、化學品增加、混合、轉變或合成為毒品之場所;第二款所稱毒品製造場所,指具有一定設備,將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等加工改製之場所。
行政 第6條
消防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即指派救護、救災人員趕赴事故地點,對傷病患施以緊急救護,儘速送達就近醫院、診所救治。
行政 第3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設備種類如下:一、監控設備:指以影音或數據資料傳輸等方式,進行監看、監測、影音監錄、定位追蹤等管控之設備。二、檢查設備:指以接觸或非接觸方式,對相關之人、物或其他設施進行檢查之設備。三、採集設備:指以接觸或非接觸方式,對人員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設備。四、辨識設備:指以接觸或非接觸方式,並運用生物或非生物辨識科技,對人員、車輛、物品等進行相關特徵識別之設備。五、門禁設備:指以電磁感應方式、或運用前款辨識功能,進行人員、車輛、物品管制之設備。科技設備具前項數款功能者,機關得採用作為複合式設備。
行政 第26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工程技術水準,健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發展,得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予以獎勵及輔導;其獎勵之事由、方式及輔導措施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6條
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考試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行政 第3條
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調查機關,其權責事項如下:一、經濟部:(一)負責建立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資訊系統與綜整調查資料及協調、推動調查工作。(二)負責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工程重機械除外);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建材;交通運具、通訊器材(各種車輛、船舶、航空器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外)及其他等重要物資與學校(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除外)、公共場所及倉庫等固定設施之調查、統計及編管。二、內政部:負責工程重機械之調查、統計及編管。三、國防部:(一)負責提供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軍需資料。(二)督導所屬單位協調相關機關(構)辦理調查工作。四、財政部:負責提供重要物資進出口統計資料。五、交通部:負責各種車輛、商用船舶、航空器及貨櫃集散站之調查、統計及編管。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調查、統計及編管。七、教育部:負責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之調查、統計及編管。八、衛生福利部:負責藥品醫材及醫療設施之調查、統計及編管。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糧食及漁船之調查、統計及編管。十、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中央各機關執行各項目調查工作。
行政 第42條
集取第一不透水層以下之深井井數在二個以上時,應保持井與井間之距離,並儘量減少互相干擾;其排列方向應儘量與地下水流向成垂直,由多數井組成之井群得排成鋸齒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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