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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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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行政 第16條
外部視察小組收受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二條及羈押法第八十四條之陳情,得依陳情內容是否具體、是否屬外部視察小組權限、陳情內容與視察重點之關連性及外部視察小組人力負荷等因素,決定是否依外部視察程序處理,或交由機關處理。
行政 第58條
辦理初任、晉任、轉任及敘任之各級主官、人事作業人員、選拔委員或候選人,如有違法、失職等情事,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處。
行政 第102條
被告經軍事審判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四、有事實足認非予羈押即有妨害軍事安全之虞者。軍事審判官為前項之訊問時,軍事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行政 第4條
申請人為個人者,應年滿二十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為法人者,應為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或其他法人;為團體者,應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行政 第41條
本分局財產應由秘書室設置經歷卡、詳登名稱、種類、數量分別指定專人保管。
行政 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行政 第6條
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應經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前項實施方案,縣(市)主管機關每四年應通盤檢討一次,或配合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修正,進行必要之修正;其修正程序,依前項程序辦理。
行政 第3條
機構式服務提供單位,以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為限。
行政 第45條
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
行政 第91條
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
行政 第34條
升降機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之捲揚用鋼索直徑之比值,以及捲揚機之捲胴節圓直徑與捲進該捲胴之鋼索直徑之比值,應在四十以上。但升降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與鋼索直徑之比值得在三十六以上:一、捲揚用鋼索與通過該槽輪接觸長度在槽輪周長之四分之一以下者。二、揚程在十三公尺以下者。三、額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者。四、積載荷重在三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行政 第43條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接受轄區駕訓班派考申請後,應從嚴審核、派員實地勘查其訓練實施情形,符合規定者,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派考訓練。經核准辦理派督考之駕訓班,其場地或設備有縮減或變更,致未達本辦法規定之設備標準時,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即停止其辦理派督考訓練至改善為止,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派督考考驗得由公路監理機關所屬考驗員直接執行路考考驗,或督導所轄駕訓班所屬之考驗員執行路考考驗。辦理派督考之駕訓班,於執行路考考驗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五條之一規定為之。派督考之駕訓班應聘請檢定合格並在公路監理機關實習二十四工作天以上之汽車駕駛考驗員三人以上(同時辦理小型車及大型車派督考訓練者,其所聘請之考驗員須有一人以上具有大型車駕駛考驗員資格);機車駕駛考驗員二人以上。其每期招訓小型車駕駛學員在三百人以上或大型車駕駛學員六十人以上者,應增聘符合前段條件之考驗員一人。駕訓班辦理路考考驗時,如前項合格之汽車考驗員不足三人、機車考驗員不足二人,公路監理機關應即停止該班當期之派督考。教練兼任考驗員者,不得考驗其授課之學員。
行政 第67條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行政 第19條
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變更或錯誤時,投保單位應即檢送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有關證件,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送交保險人憑辦。
行政 第143條
專利檔案中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保存價值者,應永久保存。前項以外之專利檔案應依下列規定定期保存:一、發明專利案除經審定准予專利者保存三十年外,應保存二十年。二、新型專利案除經處分准予專利者保存十五年外,應保存十年。三、設計專利案除經審定准予專利者保存二十年外,應保存十五年。前項專利檔案保存年限,自審定、處分、撤回或視為撤回之日所屬年度之次年首日開始計算。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專利檔案,其保存年限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行政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勞動部組織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行政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7條
鐵路為辦理軍事運輸遭受意外損害或因軍品之性質而致鐵路遭受損害者,鐵路得請求賠償。但由於鐵路重大過失所致者,軍事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行政 第8條
前條特約契約之效期為三年,效期期滿,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未以書面通知保險人終止特約時,保險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續約之:一、未有本辦法所定不予特約之情事。二、特約期間未受違約記點,或曾受違約記點,已完成改善。三、特約期間曾受停約,期滿後已完成改善。四、依本法規定受罰鍰處分,其罰鍰已繳清。五、未有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四十五條所定情事。
行政 第5條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條第四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部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為之;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將於本部網站對外公開。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任務,且不得干涉其他組別之評審內容。評審委員均應簽屬切結書,同意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對評審身分、評審過程及結果保密,若有違前述規定時,應請辭評審委員,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影視局);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將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姓名對外公開;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一、內容創意。二、製作水準。三、表現技巧。第三條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一、創新性。二、製作水準。三、表現技巧。
行政 第38條
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
行政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司法 第228條
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行政 第8-1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教育訓練,應為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訓練,以提升研發人員執行該計畫相關之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前項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範圍如下: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三、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第一項規定之教育訓練屬委託辦理部分,該受託辦理訓練活動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不得以所代辦之教育訓練費用,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屬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部分,其屬該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應分攤之聯合辦理費用,不得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
行政 第37條
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人員之登記或異動,應按月列冊彙報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7條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月退休金受領證書者,應立即繳銷: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三褫奪公權終身者。四受領人亡故者。
行政 第15-1條
各級政府依第十二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其繳納期限,與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繳納期限相同。各級政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撥付應負擔之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屆寬限期仍未撥付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各級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繳納應負擔之保險費時,保險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保險人並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行政 第27條
附條件買賣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二、買賣標的物之名稱、數量及價格,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載。三、出賣人保有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得占有使用之記載。四、買賣標的物價款之支付方法。五、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條件。六、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及債權之方法。七、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出賣人之記載。八、訂立契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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