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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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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9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工作站,置站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行政 第78條
經徵機關應於每半年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依左列程序報請核備:一、縣(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縣(市)政府核轉內政部核備。二、直轄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請市政府核備。三、中央舉辦之工程,由稅捐稽徵機關經徵者,依行政系統層轉中央舉辦工程之機關;由交通機關經徵者,逕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備。
司法 第143條
法院應於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變更監護宣告及廢棄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另行選定監護人、改定監護人、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亦同。
行政 第21條
申訴人對前條審議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中華奧會提出再申訴。前項情形,中華奧會應於受理三十日內召開會議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函復申訴人。前項會議組織簡則,由中華奧會擬訂後,報本部核定。
行政 第17條
農藥販賣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農藥販賣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行政 第4條
環境保護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進行投資時,其項目及額度如下:一、項目:以新臺幣保本型金融商品為限。二、額度:以法人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已設立法人之投資,投資項目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
行政 第14條
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之其他有關條件之放款。
行政 第4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本學院年度訓練實施計畫之擬議及訓練成果之彙編。二、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講座遴聘與資料庫建置運用及訓練評估。三、國內外訓練機關(構)、學術機構與相關組織交流合作之規劃及執行。四、公務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之研發及結合專家學者進行策略發展研究。五、本學院設施營運與學員服務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管理。六、本學院業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七、其他有關訓練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行政 第54條
試劑、溶液、參考標準品及培養基,應至少載有名稱及開封日期之識別資訊;必要時,並應記載力價或濃度、儲存條件、有效日期、製備人員姓名或簽名。
行政 第17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本標字為黃色變體字。圖例如下:
行政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被投資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二、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所投資事業之業務報告,該業務報告應包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內容。三、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所投資事業上月份財務業務資訊及營運狀況。四、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投資事業之基本資料,資料如有異動亦應確實更新。五、本會規定應提出之其他資料或文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本會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考試 第5條
本考試各等別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五、六、七、八、九之規定。
行政 第47-6條
社區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二年,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三年。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籌設許可有效期間六年,全部設立時程不得逾九年,並得分期設立。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展期。前項申請展期,應經申請人之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同意。但申請人為二級機關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3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一、維修廠管理人:指由維修廠指定依本規則負維修廠所有作業權責之人,包括確保維修廠之人員依本規則從事維修工作及代表維修廠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主要聯絡人。二、停機線維修:指航空器飛行前為符合飛航需求所從事之維修作業,包含:(一)故障排除。(二)缺點改正。(三)更換航空器、發動機與螺旋槳之裝備及零組件,及更換後之測試。(四)以不需使用複雜技術之目視、非破壞性等方式,進行之檢查。(五)簡單且無須複雜拆解作業之小修理及小改裝。三、檢定類別:指維修廠檢定證書(以下簡稱檢定證書,如附件一)及維修廠營運規範(以下簡稱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中登載之特殊情況、權利或限制。四、維修作業: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過程中,所進行單一或一連串之步驟,其執行結果可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恢復可用。
行政 第45條
依本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得依證券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行政 第370條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行政 第38-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銷售國內之汽油及柴油,按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規定摻配一定比率之醇類或酯類。前項汽油、柴油摻配醇類、酯類之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行政 第34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行政 第109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司法 第21條
法警之退休、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行政 第21條
一般電子工廠進口外銷電子裝配零件經提領出倉後,發現短裝或溢裝,應按下列方式處理:一、進口原料基於零件項目繁多,體積細小,點數困難,致有短裝或溢裝情事者,收貨人得於貨物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向海關申請准予調整數量。二、進口原料,如非細小零件,其經核明具有特殊用途,無法移作他用,在國內市場無脫售圖利之可能者,收貨人得於貨物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短裝或溢裝證件,向海關申請准予調整數量。
行政 第33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糾正並限期改善三次以上之處分。三、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信託業曾受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且經主管機關命令其改善,於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仍未具體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不許可其申請。
司法 第4條
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行政 第93條
鰹鮪圍網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龜之手抄網。鰹鮪圍網漁船之圍網內誤捕或集魚器纏繞鯨豚類、鯨鯊或海龜時,船長應採取所有可行措施予以安全釋放,並填具報告表,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報告表如附件二十九。
行政 第6條
購置之學生交通車,其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不得增加其他標識或廣告:一、車身顏色及標識:應適用或準用教育部公告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辦理。二、駕駛座兩邊外側:應標示設立許可字號、車號、出廠年份及載運人數。租賃之學生交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
行政 第18條
對救濟給付審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3條
海巡人員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依附表一巡制服制式說明書。
行政 第15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2條
於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適用區域(以下簡稱WCPFC公約海域,其示意圖如附件一)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於我國內水、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簡稱我國管轄海域)以外之WCPFC公約海域內作業者,並應依遠洋漁業條例及其授權訂定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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