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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7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運作人資料:(一)運作人名稱、地址及管制編號。(二)負責人姓名。二、運作場所:名稱、地址及管制編號。三、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間。四、其他註記事項及附件。前項第四款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名稱、列管編號及序號、濃度。二、運作行為、使用用途、簽審編號等許(核)可運作事項。三、運作物質初始核准日期及備註事項。
行政 第16條
受益人對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時,應於收到繳納通知後,按照通知單所列數額及規定期限,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申請復查;對復查之核定仍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程序確定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高於已繳數額時,應予補足;低於已繳數額時,其溢繳部分應予退還,並均按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
行政 第12條
促轉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行政 第100-2條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行政 第3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設置前,其收入、支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核定之年度預算執行與辦理決算;有關會計報告、科目、憑證、內部審核程序及其他財務會計相關業務,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財務會計處理暫行措施辦理。
行政 第25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之製造場所及其設備,就其製造程序、裝置、品質管制及有關資料等,應定期派員檢查之。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前項所定範圍派員抽查之。主管機關檢查或抽查時,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不得無故拒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檢查結果,認有應改善之處,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令其停止部分或全部動物用藥品之製造。經停止製造之動物用藥品,仍繼續製造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
行政 第29條
信用合作社之選舉,選舉人應親自圈寫,但因不識字或身體失能致無法圈選時,得請求監選人依其意旨,代為圈寫。
行政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行政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20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
行政 第8條
其他園區機構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於每月、每季首月二十日或每年一月二十日前,持管理局開具之繳款聯單向指定銀行繳納當月、當季或當年之管理費。前項其他園區機構如屬租地自建者,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並自取得使用執照起,依前項規定繳納管理費。
行政 第4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佰元。
行政 第3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其主管之業務,委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司法 第22條
法院之公證人,應就具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之一者遴任之。公證人有二人以上者,以一人為主任公證人,處理並監督公證處之行政事務。法院之公證人,得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或具有第一項資格之司法事務官兼充之。
行政 第31-1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需用土地人應將預定徵收土地範圍資料函文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用土地人為前項之通知,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送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次年土地徵收補償查估之依據。但屬當年具急迫性或重大公共建設推動之需者,得於當年三月一日前送達。需用土地人未及於前項期限前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範圍市價查估作業所需資料者,應提供查估之市價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市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所需費用並得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考試 第7條
入闈期間,除典試委員長、監試委員、考選部部長外,其他人員未經典試委員長許可,不得出入闈場。典試委員長得邀請各組召集人及典試委員進入闈場協助決定試題。前項人員進入闈場,應嚴守秘密,且不得攜帶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收音機、電腦、高耗電電器用品、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行政 第16條
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行政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司法 第52條
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行政 第34條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為放款。二、不得與本事業經理之各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他期貨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自行買賣期貨或有價證券帳戶、或自有資金間為交易或投資之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三、不得投資於本事業發行之有價證券。期貨經理事業非經委任人書面同意或契約特別約定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投資於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二、投資於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三、從事證券信用交易。四、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五、買入本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前項第二款所稱承銷之有價證券,包含證券承銷商因包銷所取得未處分之有價證券。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與期貨經理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二、期貨經理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三、前款人員或期貨經理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前項第二款所稱綜合持股,指事業對期貨經理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期貨經理事業之持股總數。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第四項規定。
行政 第4條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
行政 第14條
本段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工務處核定實施。
行政 第27條
強制拍賣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投標人,應於投標時具有經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或研究機構資格。
考試 第11條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前項仍予照支原敘較高俸級俸點人員,日後再調回原任高官等職務時,其照支之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照支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行政 第5條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重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記載於維護紀錄:一、使用新零件或符合新零件容差及限制或經民航局核准加大尺寸、縮小尺寸之舊零件。二、依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從事所需之拆解、清潔、檢查、修理及組裝,並以等同於新產品之容差及限制進行測試。
行政 第14條
原民運競賽場地,應以承辦單位現有競賽場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支援。前項競賽場地,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認定;其有爭議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決定之。承辦單位因故有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之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同意。
行政 第152條
證券交易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集會,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回復集會時亦同。
行政 第15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停年屆滿,係指本階停年屆滿而言,其結算終止日期為新階生效日期之前一日止。志願再服現役任職之軍官、士官,其先後年資於晉任時得併計之。現役軍官、士官再考入軍事校院正期或專科、專業軍官基礎教育者,其受訓之時間應列計為軍官、士官之晉任停年。
行政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行政 第5條
中華郵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組成要素:一、控制環境:係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控制環境包括中華郵政公司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事會及監察人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獎懲等。董事會與經理人應建立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訂定董事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等事項。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不同層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目標之適合性。管理階層應考量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其評估結果,可協助中華郵政公司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三、控制作業:係指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之行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控制作業之執行應包括所有層級、業務流程內之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理階層及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衝突之工作。四、資訊與溝通:係指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與外部之攸關、具品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並確保資訊在內部與外部之間皆能進行有效溝通。內部控制制度須具備產生規劃、執行、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之機制,並保有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五、監督作業:係指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兩者併行,以確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作。持續性評估係指不同層級營運過程中之例行評估;個別評估係由內部稽核人員、監察人、董事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對於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事會及監察人溝通,並及時改善。前項第一款之董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事發現中華郵政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監察人並提報董事會,且應督導中華郵政公司通知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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