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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72條
前條所定財務監督及稽核報告書,有糾正或改善事項時,由各該主管機關督導受檢核農會切實遵照執行。必要時得補充核示處理意見,並以副本抄送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 第44條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負責人或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二、未符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三、營業計畫書或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四、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五、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行政 第38條
遠洋漁業相關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二、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十九款重大違規行為之一。遠洋漁業相關業者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之申報、核銷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遠洋漁業相關業者有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暫停其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及漁產品出口資格二年以下,或廢止之。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處罰鍰低於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者,按該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處以最高五倍之罰鍰。遠洋漁業相關業者三年內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第十三條第一項同款情事達二次以上,或有第一項情事達三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暫停其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及漁產品出口資格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或廢止之。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低於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者,按該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處以最高八倍之罰鍰。第四項及第六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價值,以該漁獲物或漁產品前三年之國內市場平均價格計算之。
行政 第8條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應依附件四所定申報項目,於每季終了十五日內,以郵寄、傳真或網路申報前三個月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採購、銷售及庫存資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應採用網路申報。前項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依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申請漁獲證明書者,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核銷。
行政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貸款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二、增進與友邦或友好國家雙邊經濟交流。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第三國合作,協助友邦及友好國家之經濟社會發展。四、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
行政 第17條
兵役慰勞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各種康樂活動、口頭或書信之嘉勉及慰問。二、贈送獎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發放慰勞金或慰問金。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方式。
行政 第2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應依本辦法辦理。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前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委託對象之資格條件、委託事項範圍、利益迴避原則、公平性原則、終止與其他必要事項訂定規範,及建立用戶申訴管道,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輸配電業應統籌辦理再生能源發電業併網型直供及轉供予用戶用電設備之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
行政 第7條
保險業主權益為負時,僅得於原貸放額度內到期收回,不得再予新貸、增貸、轉期或續約。
行政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5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行政 第5條
職能治療所之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訂有作業手冊,並定期修正。二、接受病人施行職能治療時,先予職能治療評估或測試,並訂定施行職能治療之目標及內容;其所為之評估情形及訂定之職能治療目標與內容,詳載於職能治療紀錄。三、對於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如有疑點,先詢明醫師確認後續行治療。四、於接受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後,於二星期內將處理情形,通知原醫師。五、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連同職能治療紀錄,依規定保存。六、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者,立即停止並聯絡醫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七、職能治療紀錄,記載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對病人每次施行職能治療之情形及日期,均逐一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行政 第16條
本會委員或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全國聯合會得予以解職:一、委員未經請假致未出席本會會議達三次,經本會決議後提報。二、監察人無故未參與監察小組達三次,經本會決議後提報。三、委員或監察人涉及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委員經監察小組或監察人經其他監察人送請為必要處置。
行政 第29條
調處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但依第二十七條調處方案視為調處成立者,由同意調處方案之委員簽名: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調處事由。四、調處成立之內容。五、調處成立之場所。六、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行政 第10條
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本署或受委辦機關核備: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並應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公告之。
行政 第61條
混合二種以上醫藥品而製造之醫藥品或方法,其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依醫師處方箋調劑之行為及所調劑之醫藥品。
司法 第454條
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行政 第8條
軍郵總管理處綜理軍郵事宜,並負責管理各級軍郵機構。
監察 第4條
監察委員行署設行署委員會議,議決有關行署各事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
行政 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政 第31條
機械衝床之離合器藉由氣壓作動者,應具有彈簧脫離式構造或具同等以上安全功能之構造。
行政 第25條
為建立原住民學生在校就學及生活之文化支持系統,並促進族群友善校園環境,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者,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設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並指定專責人員,以輔導其生活及學業;其人數或比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所需經費,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分別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行政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段事項。
行政 第3條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容器製造業或委託製造者。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於國內有營業所之容器輸入業者或代理商(以下稱輸入業者)。
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行政 第10條
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如下:一、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二、依第七條規定動用之審議。三、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動用之審議。基金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基金會之決議,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二款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行政 第26條
被收容之少年禁用菸、酒。
行政 第24條
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之輸出功率及工作頻率應符合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
行政 第8條
路線之軌距、水平、高低、方向、鋼軌接縫及橋樑、涵洞、隧道等與運轉有關者,均應依鐵路路線養護檢查規則施行定期檢查。
行政 第12條
區內事業申請投資案如未經核准,所繳存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由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悉數無息發還;如經核准設立,由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依預約核配租用土地面積或租售建築物面積通知申請人,並依第十三條規定簽約完成後,所繳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悉數無息發還;逾期未完成簽約手續,所繳預約金解繳國庫,不得請求返還;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管理處或分處核准酌予延長,延長次數不限,但延長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管理處或分處得於前項簽約期限屆滿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投資人。區內事業因增資、合併或擴充投資計畫而增租、購建築物或租地時,所繳預約金之退還或不得請求返還,準用前二項規定。
行政 第51條
總代理人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違反前條規定時,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為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總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如涉及同條項第九款者,並應函報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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