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知識通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安非他命
、
偷竊
、
遺產
、
中華民國刑法
、
竊盜
首頁
法規目錄
行政 第29條
為配合前條山坡地開發基金之運用,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財政部指定行庫,依各地區發展計畫,按年訂定貸款計畫,辦理貸款。
行政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行政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7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行政 第30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令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期間,停止其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之處分: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序文規定,規避、妨礙、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將擬訂、修正或廢止之認證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或對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四、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保存有關經營認證業務之紀錄至少五年,或記錄不實,或未每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五、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協助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六、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驗證機構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時,未協調其他驗證機構承接其驗證業務。七、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認證基準應包括事項、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或申報備查之規定。認證機構於三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二次後,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得令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禁止其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認證機構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許可者,自廢止之日起,其與驗證機構簽訂之認證契約,由中央主管機關繼受;各該驗證機構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與其他認證機構簽訂認證契約,其與中央主管機關之認證契約同時終止。
行政 第51條
經營管理良好之觀光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觀光產業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前項表揚之申請程序、獎勵內容、適用對象、候選資格、條件、評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3條
漁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行政 第6條
撫卹金之支給,依左列之規定:一、一次撫卹金於呈准之日支給之。二、每月撫卹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支給,最多以滿二十年為限。前項撫卹金,由最後服務或支給退休金之機構,分別一次或按月支給,該機構不存在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支給,其上級機構亦不存在時,由主管機關支給。
行政 第7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考試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行政 第47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行政 第56條
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時,得隨時洽請有關選舉罷免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行政 第22-1條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為土地開發案件之許可審議,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金融事業,指依本規則規定予證券投資人、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融通資金或證券之事業。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海難:指漁船故障、沉沒、碰撞、擱淺、失火、爆炸、洩漏、遭劫或其他有關漁船或船員之非常事故。二、救護互助:指漁船對遇難漁民或漁船之救援或協助行為。三、電臺:指可與漁船直接通訊使用之電臺,包含漁業電臺、漁業專用電臺、漁業通訊電臺及海岸電臺。
行政 第7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就其電業設備之定期檢驗及維護結果不符第五條核定之標準者,應即進行修繕;如逾一個月無法修繕完畢者,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提出後續改善說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就其同一電業設備於同一年度修繕次數達三次以上,且致無法生產電能者,應於第三次修繕時起一個月內提出改善及維護運轉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人力配置、人力訓練、維運程序及相關期程,檢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於檢送後一個月內提報改善結果。前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驗,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核定之期限內改善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罰;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行政 第7條
祕書室掌理左列事項:一、各種報告編撰與重要會議之紀錄事項。二、文稿之審核及機要文件之研辦事項。三、研究發展、考核、管制事項。四、新聞之發布及公共關係事項。五、長官交辦事項。
行政 第11條
地質敏感區因環境改變或新證據發現,致使原劃定原因消失時,應辦理該地質敏感區之廢止。
行政 第24條
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行政 第71條
發明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者。二、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以前項第三款情事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但以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提起舉發者,依舉發時之規定。
司法 第48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 第7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前項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如有污染環境之虞者,本部得暫停其再利用;其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事業廢棄物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者,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內容進行再利用。非屬第一項及前項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行政 第40條
本部職員無故不上班或上班後擅離職守者為曠職,曠職人員應按規定扣薪,曠職繼續達十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三十日者,記大過乙次,仍繼續曠職者,再記大過乙次。
行政 第18條
本段設段務會議,以段長、副段長、各級主管組成之。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行政 第10條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首都所在地市政府辦理之。
行政 第32條
貨船經航政機關檢查搭客設備合格者,應按該船所有供乘客用之固定舖位或座位,核定乘客定額。
行政 第35條
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運用及人員管理相關事宜,如有任何不當或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 第29條
晉任建議後至晉任發布生效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原建議單位報請註銷其晉任候選:一、受免刑、緩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二、經撤職、停職或受記大過以上懲罰者。三、報請退伍、除役、死亡者。前項第二款停職人員停職未滿三個月原因消滅而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仍占上階職缺者,得檢討恢復停職前之晉任候選。
行政 第13條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十二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者,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第一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行政 第262條
公司債約定得轉換股份者,公司有依其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但公司債債權人有選擇權。公司債附認股權者,公司有依其認購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但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權。
查看更多法規
熱門法規
更多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行政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憲法 -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編制表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考試 - 考試院組織法
憲法 - 全國戒嚴令
總統 -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行政 -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熱門搜尋
進階查詢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肇事逃逸
強姦
酒駕
過失致死
友站連結
網路黃頁電話簿
電影情報通
就是發【免費廣告刊登平台】
歌詞吧
縮網址
答案王
鮮寵一番
二胎房貸
縮圖片&縮照片
縮影片&縮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