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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7條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行政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條
本規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下簡稱受益證券),適用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行政 第44條
冷卻水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壓力及功能測試,確保下列事項:一、組件之結構及密封之完整性。二、系統主動組件之功能及可用性。三、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反應器停機及冷卻水流失事故之運轉程序之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統之運轉、正常與緊急電源之切換及相關冷卻水系統之運轉)。
行政 第19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經本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主動至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連線申報前條第三項營運之紀錄。連線申報前條第三項營運紀錄時,其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前項所定時間前完成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向本部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行政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4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三、持有民用航空醫務中心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雇主聘僱國內外缺乏所需航空器機型之駕駛員時,得聘僱未取得該機型有效檢定證明之外國飛航駕駛員,經施予訓練,於取得該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後,始得從事本條之工作。但本國合格飛航駕駛員應予優先訓練。
行政 第59條
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之處分,由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無線電頻率之指配。
行政 第14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由機關提供場地、設施、設備供廠商使用,並由廠商負責維修、保險者,應合理編列費用。前項場地、設施或設備之維修、汰換或保險費用難以估計者,得由機關於契約載明核實給付、給付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或以另案採購方式辦理。
行政 第41條
石化製程歲修期間,含有揮發性有機液體之管線、操作單元進行氣體置換與管線清洗時,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廢氣,並以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始得排放。前項防制設備削減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其削減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監察 第32條
本部每月舉行一次部務會報,並視教育訓練或宣導表揚需要舉行員工月會。
行政 第21條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應依繳費年資占核定給卹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人員發給之年撫金或一次卹金、第十二條規定增發之一次卹金、第十四條規定增發之年撫金、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第十七條規定發給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加之撫卹金,仍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前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軍人死亡,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軍人之法定繼承人得向核卹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卹機關核定後轉請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發還軍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之利息。
行政 第3條
地方主管機關認可公私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各類污染物排放量之依據如下:一、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規定之排放量計算方式,取申請日前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計算個別污染物排放量。二、粒狀污染物: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規定之排放量計算方式,取申請日前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計算個別污染物排放量。三、公私場所使用天然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致其排放量無須依收費辦法規定申報者,得依申報辦法規定申報之個別污染物排放量認定之。公私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資料有疑義、操作時間未達七個完整操作年度或申請日前七年內,實際最大產能未達操作許可證核定百分之八十者,公私場所得提出申請,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之。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且於通過三年內實施開發行為者,其操作時間未達七個完整操作年度之固定污染源,公私場所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7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並依本辦法審定通過之稀有類科教科用書,申請人應於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報審定機關備查時,並檢送三冊成書至本部後,由本部核發獎助金。
行政 第9條
發證機關於販運商申報繳銷販運商許可證及其副證時,應公告並副知商業登記機關。
行政 第27條
船舶主機應測科目依機器類型分為柴油機、蒸汽推進機組、燃氣渦輪機三種,其應考人已領有考試院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航政機關發給之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經註明諳習機器僅為一種或二種者,得報名加註同級他種機器之測驗。報名加註船舶主機科目測驗者,以各科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行政 第12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在維持營運不中斷之必要範圍內,接管人得強制使用民間機構之資產,民間機構不得拒絕。依前項使用民間機構之資產,接管人應支付費用,其數額由雙方協議訂之。民間機構營運之資產涉及第三人權利者,民間機構應協助取得,所需費用依前項規定支付。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完成資產移轉者,接管人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改依投資契約或接管契約之約定辦理。
行政 第4條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未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權利者,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行政 第5條
本部得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前項稽核得併同本部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之年度業務評鑑或業務檢查辦理。本部依前項併同辦理資通安全實地稽核時,應於年度業務評鑑或業務檢查計畫中明定稽核項目、稽核人員及稽核時間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本部決定第一項實地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本部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歷年受主管機關或本部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
行政 第59條
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審查時,依附表三及附表四檢具之依規定應揭露之排放廢(污)水污染物之水措資料及其相關書面文件,已依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且經核准者,不予公開。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所稱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或護照字號、個人照片、出生日期、聯絡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戶籍所在地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地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應公開於資訊網路之資料及文件涉及工商機密者,於提出符合下列要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並經核准後,得隱匿不公開: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行政 第31條
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應依本法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用,並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登錄工具或表單提交化學物質資料。前項網路傳輸系統、登錄工具或表單之內容,應以中文填寫,檢具之外文資料應附中文譯本。登錄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6條
廢機動車輛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衍生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貯存、清除、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清理方式。前項衍生廢棄物之輸出,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行政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對認證之設施場所實施評鑑。前項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環境教育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行政 第12條
為促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流通及運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國營事業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時,應要求執行單位規劃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營運策略、落實智慧財產布局分析、確保智慧財產品質與完備該成果之保護及評估流通運用作法。前項智慧財產於流通運用時,應由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依第十三條登錄之機構或人員進行評價並登錄評價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服務系統。第一項創新或研究發展之適用範圍、推動、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21條
依本法裁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行政 第5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二、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三、都市計畫保護區。
行政 第30條
我國軍艦進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區,由地區軍事機關負責管制;如遇緊急狀況時,有優先進出及繫泊之權利。軍用物資之港口勤務作業及船席指泊,由地區軍事機關及部隊分配船席辦理及清運。國軍各軍事機關及部隊為辦理前二項事務,得協調地區港務機關不定期實施應變演習。
行政 第15條
本廠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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