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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8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應於其預報業務作業場所備置下列文件,隨時供中央氣象局檢查:一、許可之業務計畫辦理狀況資料。二、組織運作、設施及作業場所狀況資料。團體應於其預報業務作業場所備置章程影本及歷次董事會或理監事會議紀錄,隨時供中央氣象局檢查。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本節規定,本節未規定者,由第一類電信事業協商定之。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抽樣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抽取足量樣品,供檢驗及留樣之用。完成抽取之樣品,應會同農產品經營業者、其代表人或其指派之人員簽名封緘。主管機關對生產、加工、分裝及貯存場所執行抽查或抽樣檢驗所抽取之樣品應當場核發取樣收據予受檢業者收執,檢查人員並應留存副本備查。前項所需樣品,得無償抽取之。
行政 第26-1條
事業之營運資產由他人付費或補助而取得、重置、遷移或報廢者,收取之金額於扣除因而受損或報廢營運資產之帳面價值後,應分離至各業務並認列為遞延收入;後續年度則配合相關資產之折舊逐年攤銷轉列為收入。前項規定於編製一般財務報告適用之。
行政 第31條
環境保護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應注意其形式及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環境保護法人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包括在內:一、環境保護法人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二、受環境保護法人捐贈之金額達其登記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三、對環境保護法人設立時之原始捐助金額達該環境保護法人之創設基金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捐助人、捐助人之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四、環境保護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相當該等職位之人及其作業組織之負責人。五、環境保護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相當該等職位之人及作業組織之負責人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六、環境保護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相當該等職位之人及作業組織之負責人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該等職位之人、或負責人之該法人。七、環境保護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相當該等職位之人及作業組織之負責人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該等職位之人、負責人之該法人。
行政 第28條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於義務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檢查。檢查合格者,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發給出流管制設施完工證明書。前項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義務人限期改善,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 第2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加徵之空地稅,不適用本辦法抵繳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司法 第33條
登記處應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附式五)記載下列事項,由登記人員簽名或蓋章:一、卷宗之年度、字號。二、夫妻財產制之種類。三、採共同財產制,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共同財產者,其財產管理權之約定。四、登記及其公告日期。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0條
本辦法自第三屆國民大會起施行。
行政 第11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行政 第11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訂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應以電子文件方式傳送至本會備查,內容修訂時亦同。
行政 第32條
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行政 第11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或承租、承典之土地,於在營服役期間,如其家屬確係無力耕作時,得申請鄉鎮公所助耕,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行政 第6條
本會應於每年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並得擇定其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本會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及項目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本會決定前項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本會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機關)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歷年受主管機關或本會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
監察 第5條
彈劾案審查會之召開,由監察業務處於收到提案委員通知後,三日內訂定開會日期;於開會前五日,依輪序通知監察委員擔任審查;於開會前二日,將彈劾案文及有關資料密送審查委員。彈劾案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以出席委員輪序最前者為主席。由九人以上出席委員以記名投票表決,並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投票委員應於表決票署名。被付彈劾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分別投票表決之。
司法 第26條
司法院對議決確定之處分,依下列規定分別命令執行之:一、申誡、罰鍰及停職者,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令受懲戒處分人所屬法院送達命令。二、撤職者,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令受懲戒處分人所屬法院追繳其公證人遴任證書並註銷其登錄。所屬法院應將執行結果層報司法院備查,並副知受懲戒處分人所屬公會;執行追繳公證人遴任證書無效果者,所屬法院應層報司法院於證書存根登記註銷作廢並刊登公報。執行停職、撤職處分者,所屬法院應於公證人名簿註記起訖(停職部分)日期,將執行結果層報司法院備查,並通知外交部、聯合會及受懲戒處分人所屬公會。
司法 第132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至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至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百七十條至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至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行政 第23條
本機關考試分左列二種:一、甄用考試:指本機關於人員派用前舉行之考試。二、升等考試:指本機關為在職人員取得升等資格所舉行之考試。
行政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一、老人、身心障礙者。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三、口腔癌高危險群。
行政 第153條
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
行政 第10條
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未達技術校院四年制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三、大學:(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僑生畢業當年參加第一項所定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於下次學程考試,不予優待。
行政 第18條
少年法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志願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個人協助輔導少年。
行政 第116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行政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五、貪瀆及不法事項之處理。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七、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八、廠區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行政 第7條
空氣污染物測定方法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
司法 第30-1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簡易訴訟程序規定,於智慧財產之行政訴訟不適用之。
行政 第9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下列專業人員:一、就業服務員。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除前項第一款之人員應為專任外,主管人員、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得為兼任。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遴用及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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