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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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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3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小學校長,除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國民中、小學主任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師範專科學校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專修科畢業,並曾任國民中、小學主任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三、師範學校(含特別師範科)畢業,曾任國民小學主任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四、具有第一款、第二款學歷之一,並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二年及相當薦任第七職等之教育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行政 第1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執行疑義時,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負責協調指定之。
行政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父母。四、兄弟姊妹。五、祖父母。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七、一親等直系姻親。前項請求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應推由一人代表領取。
行政 第76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法規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行政 第14條
低放處置設施完成封閉後,應對處置管制地區之穩定性,進行至少五年之觀察及監測,並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監管計畫進行監管。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1條
保安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一、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及其他安全警衛維護。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及維護。三、其他有關保安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行政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行政 第8條
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以各該機構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有價證券出售,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行政 第8條
機動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機動無線電網路之規劃、設計。二、機動無線電機之修護、調校。三、機動無線電儀表、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四、各項專案、演訓與重大警勤任務等所需無線電機通訊網之協調、支援、整備及構建。五、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裝備保養檢查及考核。六、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運用、協調及干擾處理。七、其他有關警用機動無線電事項。
行政 第24條
捷運工程建設機構及捷運營運機構,應定期巡察本辦法劃定之禁建、限建範圍,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者,應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
行政 第17條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行政 第24條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刀械外出者,應隨身攜帶許可證。刀械遺失時,持有人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繳許可證。
司法 第69條
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停止原訴訟程序者,不妨礙依民事訴訟法為證據保全之裁定。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追加之訴確定後,法院就停止原訴訟程序之裁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行政 第19條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一、依被保險人、受害人或請求權人之書面通知將賠償金額直接給付請求權人,付款方式除給付每一請求權人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請求權人得請求保險人以現金給付予本人外,以直接電匯請求權人銀行帳戶,或以劃線並指定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給付。但請求權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其所開帳戶無法使用時,得請求保險人以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給付。二、被保險人已為部份之賠償,其項目符合保險給付標準者,保險人於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給付請求權人。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三、前款被保險人先行賠償符合保險給付標準之金額,保險人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款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四、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其請求權人經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時,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五、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分應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六、傷害醫療給付與殘廢給付之請求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
行政 第7條
醫事檢驗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行政 第61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 第13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許可設立後三年內未開始營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自行營運;不得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取對價。
行政 第3條
符合前條獎勵資格者,依其指導選手所獲國光體育獎章(以下簡稱國光獎章)等級頒給國光獎章一枚,其指導選手同一賽會有二人以上獲獎或同一選手獲獎二次以上者,依所獲得最優等級頒給之。獎章由本部定期公開頒給。
司法 第33條
審理期日,書記官應隨同法官出席,製作審理筆錄。
行政 第6-1條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罪。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行政 第29條
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準用之。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準用本節對證券商轉融通之規定。
行政 第11條
爆炸物管理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爆炸物管理員證:一、未依限期辦理爆炸物管理或火藥庫安全設施應行改善事項,情節重大。二、依前條受警告處分,一年內累積達三次以上。三、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累計達二次以上。四、對火藥庫及爆炸物之管理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情節重大。五、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條規定受警告處分,累計達六次以上。六、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七、非法持有、取用、移轉或廢棄爆炸物。八、怠忽職守致遺失、失竊爆炸物或發生災變。
行政 第15條
核子燃料之轉讓,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讓與人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預定轉讓期日。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轉讓許可,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持有許可。
行政 第27條
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二、租賃標的。三、租期。四、租金及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五、使用限制。六、終止租約條件。七、其他約定事項。
行政 第20條
本行為協助經濟建設,得設立各種基金,運用金融機構轉存之儲蓄存款及其他專款,辦理對銀行中、長期放款之再融通。
行政 第48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行政 第7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表接受。
行政 第54條
被保險人死亡當時遺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當序遺屬存在者,不論當序遺屬是否具備請領資格,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放棄請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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