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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34-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診療醫院及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及需用罕見疾病適用藥物之緊急取得。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一、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二、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行政 第8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主管機關主動辦理之;其由個人、團體或法人申請,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如附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後獎勵之。
行政 第19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完成籌設後,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後,始得對外招生:一、申請書。二、訓練機構組織名冊。三、訓練機構組織章程。四、招生簡章。五、作業須知。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前項第四款招生簡章應載明核准立案之主管機關及核准文號、訓練班別全銜、班址、招生人數、訓練課程、訓練時間、參訓資格、結訓學員參加駕駛執照測驗輔導措施、收費基準及退費規定。第一項所列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於許可籌設期間對外招生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取得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營業許可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二項規定修正招生簡章,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行政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一、變更水土保持義務人。二、變更簽證之技師。前項報備,屬第一款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文件;屬第二款者,應檢附第十三條規定相關文件。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備查時,應副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
行政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該科技師公會,於該科未成立技師公會者,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科別之技師公會。
行政 第16條
保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未備應有之設備。二、違反第九條規定,不為投保責任保險或中途退保。三、違反第十條規定,對僱用之保全人員不送審查、經審查不合格而仍僱用或未送查核。四、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對於應予解職之保全人員,未予解職。五、違反第十條之二規定,對僱用之保全人員未依規定施予職前專業訓練或在職訓練。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處停止營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其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
行政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三、通報: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銀行,逾期未送達者,銀行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
考試 第10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指應考人之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考選部審查,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准予視為考績成績而言。前項准予視為考績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第一項成績抵算考績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行政 第25-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修正發布前已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管理機關(構)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許可項目及其使用範圍前,除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本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已許可使用者外,其新受理許可事項,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緊急或公益需要施設建造物者為限。水庫管理機關(構)受理前項申請使用,應先確認其非位於第六條規定之重要設施周圍劃定區域限制活動範圍內,並依第八條規定審查通過後,再依第五條第三項報該水庫之主管機關核准後許可之。
行政 第26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行政 第14條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等用途所需,經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審酌其法定職掌、設立宗旨、公益需要等而為核准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特殊服務號碼。前項所稱公用事業指下列事業:一、電力事業。二、自來水事業。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用事業。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電信號碼申請書。二、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之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核准函影本及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證明文件影本。三、特殊服務號碼服務計畫書(包含網路架構、服務之提供方式、服務範圍及對象、服務內容及收費方式)。四、獲核配市話號碼及行動通信號碼之電信事業同意配合提供特殊服務號碼之相關文件。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其資格變更,或使用用途不符第一項規定時,不得繼續使用。
司法 第239條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行政 第47條
申請排放廢污水使用者,其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附水污染防治機關之同意排放證明文件。
行政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行政 第6條
信託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信託公司董事、經理人。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行政 第44條
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考試 第28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部、次長核定之。
行政 第62條
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送水試驗、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及一齊開放閥準用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設置。
行政 第28條
銀行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業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其範圍應包括國外營業單位。主管機關得請銀行業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銀行業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銀行業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業,不適用之。
行政 第6條
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償付期貨交易人時,期貨交易人得受償金額之計算如下:一、期貨交易人於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二、期貨結算機構完成結算程序後,期貨交易人之利得。三、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應付利息。前項計算應扣減必要之稅捐、相關手續費用及對違約期貨商所負之債務。
行政 第21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許可證:一、有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且未逾第三條第二項管制期間。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將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揭示於服務場所之明顯位置。三、未依第十條規定申請變更及換發許可證。四、未依第十一條規定事前報請移民署申請變更。五、未依第十二條規定陳報婚姻媒合業務狀況。六、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配合業務檢查,或規避、妨礙、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七、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廢止許可並繳還許可證。八、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或書面契約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或有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於書面契約訂定後另立名目,增加額外費用之情事。九、未依第十九條規定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十、掛置招牌、看板之地點或揭露資訊之方式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十一、從事未經許可之服務項目,或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或章程所載宗旨或工作項目,未具備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規定。
行政 第13條
發行人辦理下列各款案件,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新股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二十個營業日生效:一、募集設立者。二、辦理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案件,有下列各目情事之一者:(一)前次因辦理第六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案件,曾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撤銷或廢止。但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而經本會撤銷或廢止,不在此限。(二)發行人申報年度及前一年度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受本會依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處分達二次以上。(三)發行人最近二年度之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連續虧損或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每股淨值低於面額。(四)發行人涉及非常規交易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尚未解除。(五)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情事或有以部分營業、研發成果移轉予他公司。但移轉項目之營業收入、資產及累計已投入研發費用均未達移轉時點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及同期間研發費用之百分之十,不在此限。(六)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但發行人於前開變動前後,其董事席次有超過半數係由原主要股東控制者,不在此限:1.所檢送之財務報告顯示有增加主要產品(指該產品所產生之營業收入占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來自該增加主要產品之營業收入合計或營業利益合計占各該年度同一項目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主要產品營業收入前後二期相較增加未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該主要產品得不計入。2.所檢送之財務報告顯示取得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且來自該營建個案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之百分之三十。3.所檢送之財務報告顯示受讓聯屬公司以外之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且來自該部分營業、研發成果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之百分之三十。(七)證券承銷商於發行人申報時最近一年內經本會、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處記缺點累計達五點以上者。發行人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新股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以外之發行人,辦理下列案件,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一、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未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二、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合併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三、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為初次上市、上櫃公開銷售者。四、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或上市公司申請轉上櫃,經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向本會申報其股票上市或上櫃契約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以符合股權分散標準者。發行人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者,於同日向本會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辦理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行政 第7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署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研究或整理有關法律資料。
行政 第18條
撫卹金或撫慰金之發給時間,依下列規定:一、一次撫卹金或一次撫慰金:於核准之日發給。二、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發給,最多以二十年為限。
行政 第120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行政 第40條
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等,均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前項所稱廢品,係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身事業不能利用者;或未經製造過程,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或其產品及設備因災害受損,本身事業不能利用,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第一項所稱下腳,係指園區事業在其製造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且該事業不能利用者;或非經產製過程所積存之渣滓、廢料、包裝從物,且不屬於資產之一部分者。
行政 第25條
櫃檯買賣事業對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或異動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對其業務人員之異動,應按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9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一、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二、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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