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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8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訂定下列之執行事項:一、提供電信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二、辦理協調電信事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三、辦理對電信事業及電信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四、請求電信事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五、處理調處之程序、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六、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
行政 第7條
徵借之自衛槍枝,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分配使用或屯備。
行政 第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33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行政 第30條
新設立之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及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
行政 第18條
公司之股東名簿,自然人股東除華僑及外國人得以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記載之姓名為戶名外,應使用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姓名為戶名;法人股東應使用法人登記之全銜名稱為戶名。前項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依信託契約所持有之證券或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證券者,公司之股東名簿得登記為能明確表彰該證券權利義務關係之專戶名稱。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者,於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而取得公司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或公司股票時,公司得直接將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或公司股票,轉入其海外子公司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開立之投資專戶,並以該專戶名義登記於公司股東名簿。前項登記得按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海外子公司之公司別及其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年份別及次數別等分別辦理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或其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不願依第三項方式辦理者,應由個別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自行開立投資專戶辦理之。公司不得對同一股東,開列二個以上戶號。
行政 第4條
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應符合建築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規、性別平等原則及各國際單項運動協(總)會公告之各級運動賽事場地規格相關規範,並依本部公告之運動設施規範及分級分類參考手冊,進行規劃及配置。公共運動設施之空間及動線規劃、運動器材設備之配置,不得妨礙民眾之進出及使用。公共運動設施應於出入口及適當動線處標示下列資訊,供使用者知悉。但屬室外簡易運動場無其他附屬設施者,得免標示第二款及第三款資訊:一、基本資料(包括設置位置、範圍、運動設施種類及數量、可容納人數、管理人員及其連絡方式等資料)。二、場館配置平面圖。三、逃生動線。四、安全警示標語。五、收費基準。六、開放使用時間。七、使用行為規範及安全準則。八、安全措施、注意事項及緊急事故處理流程。九、無障礙設施與服務資訊。
行政 第1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 第12條
本署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行政 第30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行政 第7條
醫院應指派適當人員,協助嬰幼兒及行動不便病人之疏散。
行政 第10條
股權分散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權結構:統計各類發起人所認股權之組合比率。(附表四)二、股數分散情形:就發起人所認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比率。(附表五)
行政 第27條
值日軍事審判官辦理下列事項:一、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或通緝案件。二、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三、應急速處分之勘驗案件。四、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行政 第49-1條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727條
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有遺失、被盜、或滅失而通知於發行人者,如於法定關於定期給付之時效期間屆滿前,未有提示,為通知之持有人得向發行人請求給付該證券所記載之利息、年金、或應分配之利益。但自時效期間屆滿後,經過一年者,其請求權消滅。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告知該第三人。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行政 第28條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養子女或受監護人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者,被害人、檢察官、被害人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行使、負擔父母對於被害人之權利義務,另行選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為被害人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司法 第20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行政 第41條
大陸地區子銀行之分行增設支行,臺灣地區銀行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支行裁撤時,亦同。臺灣地區銀行應於支行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二、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三、預定開業日期及詳細地址。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行政 第28條
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為前條第一項各款設施所必需,且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砍伐竹木。但間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二、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三、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四、採取土石。五、焚毀竹、木、花、草。六、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或毀滅。七、其他經內政部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行政 第3條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繼承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
行政 第6條
董事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決議之內容應作成會議紀錄。但會議過程不對外公開。董事遴選小組開會時,得請該醫療財團法人檢送三年內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必要時得邀請該法人相關人員、董事或被推薦之董事候選人,列席說明。
考試 第11條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其停職處分經撤銷者,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之公務人員於復職報到前,仍視為停職。依第一項應予復職之公務人員,於接獲復職令後,應於三十日內報到,並於復職報到後,回復其應有之權益;其未於期限內報到者,除經核准延長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行政 第396-50條
交流太陽光電模組應標示端子或引線及下列額定:一、標稱運轉交流電壓。二、標稱運轉交流頻率。三、最大交流功率。四、最大交流電流。五、保護交流模組之最大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
行政 第8條
本會應監督語發中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之成效,並得命其為相當之改進措施。
行政 第1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 第17條
稽核人員對不同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但銀行已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申請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不適用之。稽核人員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行政 第31條
本規則有關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25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51條
替代役役男保險、醫療之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認定、給付及受益請領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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