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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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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運作,指對於優先管理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為。本辦法所稱運作者,指從事前項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行政 第56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 第31條
雇主對於勞工進入壓力容器內部,從事壓力容器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壓力容器適當冷卻。二、實施壓力容器內部之通風換氣。三、壓力容器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四、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五、置監視人員隨時保持連絡,如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立即採取危害防止、通報、緊急應變及搶救等必要措施。
總統 第10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其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敘明。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行政 第3條
申請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用補助(以下稱交通費補助)之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原住民。二、居住於附表一之山地或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區,且其居所之所屬鄉(鎮、市)、區(以下稱居住地),無適當醫療或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機構以提供所需之醫療或長照服務者。
行政 第7條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課程之各科目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並以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訓練及格。前項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者,得於結訓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或評量,並以一次為限。
行政 第60-2條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前項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行政 第36條
矯正學校設輔導會議,由輔導主任、教務主任、訓導主任、醫護室主任、全體輔導教師、導師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輔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輔導上重要事項。
行政 第63條
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執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
行政 第2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8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其結果應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相關評鑑項目參據;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行政 第4條
國中小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但國小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2條
申請登記為專業廠商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廠商登記證:一、資本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六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四、其他有關文件。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行政 第32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務與業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有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行政 第10條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員及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行政 第960條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行政 第13條
主辦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決議限期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各該受配機關配合執行。
司法 第54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行政 第6條
人民團體理事或監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行政 第26條
競價程序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宣布暫停競價程序之進行,並視情形決定後續處理方式:一、發生不可抗力情事。二、發現競價者有重大違規情事。三、其他不宜繼續進行競價程序之情事。
行政 第21條
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於調處期日前,指定委員一人先行審查調處申請書或調查證據,於開會時提出意見。
行政 第1條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總統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8條
本部得至訓練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結果,如發現訓練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或航空、要塞堡壘、消費者保護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訓練。
行政 第9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由本部公告撤銷其獎項並予追回。
行政 第1條
本準則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25條
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行政 第14-1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以後依本規則退休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選擇按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計算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有服務於臺灣省所屬非適用勞動基準法機關或中央各機關之年資,准予併計。
行政 第24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沒入之。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5條
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預算,其請領手續,依下列規定:一、各級警察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破案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循警察行政系統,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發。二、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各該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函請內政部核轉該部警政署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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