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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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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4條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二、保密作為。三、狀況之處置。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行政 第80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行政 第62條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使用他人之登記執照。二、將登記執照交由他人使用。三、於停業期間參加投標或承攬工程。四、擅自減省工料。五、將工程轉包、分包及轉託無登記執照之業者。六、工程分包超過委託總價百分之四十。七、對於受託辦理承裝、檢驗、維護為虛偽不實之報告。主管機關基於健全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及安全,或因應查核前項行為及登記資格要件之需要,得通知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查核,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 第8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如有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規定不予發還保證金予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之情形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該不予發還之保證金依下列原則於專戶存管,於土地權利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一併加計儲存於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一、土地屬決標並經得標人繳清價金之情形者,應與土地之保管款併同存入專戶。二、土地屬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之情形者,應與第二次標售同批其他決標土地之保管款併同存入專戶。但第二次標售同批未有決標之土地者,應於第二次標售完畢後,即於專戶存管。前項於專戶存管保證金之作業程序,準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依該作業程序繕造保管清冊及辦理公告並通知權利人時,其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第一項專戶儲存之保證金,於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期間屆滿,應併專戶儲存之保管款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於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期間屆滿後,準用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行政 第1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4條
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承總隊之命,執行警務、督訓、後勤、保防、勤務指揮中心、秘書及醫務等工作事項。二、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三、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行政 第7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健康指導及管理。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進一步評估或追蹤檢查者,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科醫師,並請其註明臨床診斷與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勞工於接受第一項之面談時,應依附表二填寫健康情形,並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予醫護人員。
行政 第73-1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收入,除依法免稅者外,應由該分行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司法 第12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停止監護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得由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停止親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得以被害人、檢察官、被害人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第一項停止監護權事件之停止原因消滅後,該項聲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停止監護權之宣告,並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行政 第73條
再壓室內部不得設置開關及插座等電路連接器。
行政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行政 第7條
初審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或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初審合格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名冊及其計畫書等資料,連同審查意見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行政 第5條
自來水事業應將自來水設備檢驗及改善報告,於次年四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派員抽查之。特別檢驗之記錄報告自來水事業應於事件發生後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2條
國民大會集會時,除設前條組、室外,得視實際需要,以臨時編組處理有關事務。前項所需人員,得僱用臨時人員或向其他機關借調。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之編組,應設隊;並得視工作任務需要,下設若干分隊。
行政 第14條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行政 第53條
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受刑人之假釋,有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後段假釋尚未期滿之情形,嗣後再假釋時,監獄應將原執行指揮書所載前案假釋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相關文件,通知嗣後執行保護管束機關辦理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
司法 第64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前項法規範定期失效之情形,各法院於審理其他案件時,準用第五十四條規定。
行政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9條
期貨商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如下:一、資產、負債項目明細表:(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四)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五)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六)期貨交易保證金-自有資金明細表。(七)期貨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明細表。(八)客戶保證金專戶餘額明細表。(九)客戶保證金專戶-銀行存款明細表。(十)客戶保證金專戶-有價證券明細表。(十一)客戶保證金專戶-期貨結算機構結算餘額明細表。(十二)客戶保證金專戶-其他期貨商結算餘額明細表。(十三)客戶保證金專戶-其他明細表。(十四)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明細表。(十五)應收帳款明細表。(十六)預付款項明細表。(十七)其他應收款明細表。(十八)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明細表。(十九)其他流動資產明細表。(二十)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二十一)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二十二)避險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明細表。(二十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二十四)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二十五)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二十六)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二十七)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二十八)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二十九)使用權資產變動明細表。(三十)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三十一)使用權資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三十二)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三十三)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三十四)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三十五)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三十六)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三十七)其他非流動資產明細表。(三十八)短期借款明細表。(三十九)應付商業本票明細表。(四十)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四十一)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四十二)期貨交易人權益明細表。(四十三)應付帳款明細表。(四十四)其他應付款明細表。(四十五)負債準備-流動明細表。(四十六)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四十七)其他流動負債明細表。(四十八)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變動明細表。(四十九)避險之金融負債-非流動明細表。(五十)長期借款明細表。(五十一)租賃負債明細表。(五十二)應付公司債明細表。(五十三)負債準備-非流動明細表。(五十四)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五十五)其他非流動負債明細表。二、損益項目明細表:(一)衍生工具利益(損失)明細表。(二)期貨佣金支出明細表。(三)員工福利、折舊、攤銷及其他營業費用明細表。(四)財務成本明細表。(五)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明細表。(六)其他利益及損失明細表。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負債項目明細表,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行政 第1條
本通則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 第13條
醫事檢驗師受理醫師開具之檢驗單檢驗,如有疑點應詢明原開具檢驗單之醫師確認後,始得檢驗,並應按檢驗單上之檢驗項目檢驗,不得擅自更改檢驗項目。
行政 第17條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行政 第4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室:一、內科部,分十科辦事。二、外科部,分八科辦事。三、骨科部,分六科辦事。四、婦女醫學部,分五科辦事。五、兒童醫學部,分七科辦事。六、復健醫學部,分三科辦事。七、放射線部,分八科辦事。八、核醫部,分三科辦事。九、精神醫學部,分五科辦事。十、急診部,分三科辦事。十一、眼科部,分五科辦事。十二、耳鼻喉頭頸醫學部,分三科辦事。十三、腫瘤醫學部,分二科辦事。十四、皮膚部,分二科辦事。十五、病理檢驗部,分八科辦事。十六、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十七、傳統醫學部,分二科辦事。十八、麻醉部,分五科辦事。十九、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二十、胸腔部,分五科辦事。二十一、泌尿部,分三科辦事。二十二、口腔醫學部,分五科辦事。二十三、藥學部,分三科辦事。二十四、護理部。二十五、教學部,分二科二組辦事。二十六、醫學研究部,分四科辦事。二十七、營養部,分二科辦事。二十八、醫務企管部,分五組辦事。二十九、神經醫學中心,分九科辦事。三十、健康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三十一、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三十二、國家多目標醫用迴旋加速器中心,分一科四組辦事。三十三、身障重建中心,分一科二組辦事。三十四、品質管理中心。三十五、社會工作室,分二組辦事。三十六、職業安全衛生室。三十七、公共事務室,分三組辦事。三十八、工務室,分四組辦事。三十九、補給室,分三組辦事。四十、總務室,分三組辦事。四十一、人事室,分三組辦事。四十二、政風室,分三組辦事。四十三、主計室,分四組辦事。四十四、資訊室,分四組辦事。
行政 第9條
傷劇死亡之給卹標準如下:一、作戰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作戰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二、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作戰或因公受傷人員,於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後,因傷劇死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撫卹。但曾領退伍金者,不再發一次卹金;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者,不再發年撫金。前項人員自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再議卹。
行政 第4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行政 第13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業餘無線電人員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行政 第13條
農場掌理下列事項:一、農場土地利用之規劃及管理。二、農場水資源開發應用研究。三、農場土地生產力改善之研究。四、作物量產試驗及計畫生產。五、作物生產資料庫之開發、資料建置及更新。六、農場作業機械使用之改良、維護及相關試驗。七、其他有關農場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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