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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具我國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備查;其涉及機密者,相關討論、報告及文件,不予公開。
行政 第12條
本處駐衛警察隊職掌如左:一、觀光資源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巡查、違規取締、告發事項。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旅遊諮詢、服務事項。三、遊憩據點內流動攤販、擅自設攤、強行拍照、強迫推銷物品及其他騷擾遊客行為之取締、告發事項。四、違反各項觀光法規行為之查報、取締及告發事項。五、災害急難救助之協助事項。六、其他有關警衛事項。
考試 第13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其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行政 第41條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行政 第38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行政 第12條
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
行政 第18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新市鎮之發展,得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之實施進度,限期建築使用。逾期未建築使用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之五倍至十倍加徵地價稅;經加徵地價稅滿三年,仍未建築使用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之十倍至二十倍加徵地價稅或由主管機關照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強制收買。前項限期建築之土地,其限期建築之期限,不因移轉他人而受影響,對於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由而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前項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由,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行政 第13條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行政 第20條
職員到職時,應檢齊有關證件辦理報到手續,並填寫人事資料,送由人事單位處理,並依法辦理送審。
行政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機關。
行政 第213條
目的地機場或備用機場之天氣情況不低於最低飛航限度時,航空器始得從事儀器飛航。
行政 第5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
行政 第3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未安置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特殊教育班,且就讀於普通班仍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學生。
行政 第1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訂定之。
行政 第3條
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機構內之風險事件管控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風險事件內容。二、風險事件處理。三、風險事件管理機制。
行政 第24條
市區道路排水設計規定如下:一、市區道路新築或拓寬時,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參照其規劃為之。無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設施。二、採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依需要設置抽水設備。
行政 第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本標準申請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以下簡稱土壤處理許可證),始得排放廢(污)水於土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土壤處理許可證,或核准變更土壤處理許可登記事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考試 第6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四、報名費。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前項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行政 第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聘約:一、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二、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四、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五、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終止聘約;非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終止聘約。
行政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9條
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如因工廠會員減少至不滿五家時,應即解散。
行政 第23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行政 第114條
探測器應依裝置場所高度,就下表選擇探測器種類裝設。但同一室內之天花板或屋頂板高度不同時,以平均高度計。┌──┬───────┬──────┬──────┬─────┐│裝置│未滿四公尺│四公尺以上│八公尺以上未│十五公尺以││場所││未滿八公尺│滿十五公尺│上未滿二十││高度││││公尺│├──┼───────┼──────┼──────┼─────┤│探測│差動式局限型、│差動式局限型│差動式分佈型│離子式局限││器種│差動式分布型、│、差動式分布│、離子式局限│型一種、光││類│補償式局限型、│型、補償式局│型一種或二種│電式局限型│││定溫式、離子式│限型、定溫式│、光電式局限│一種、光電│││局限型、光電式│特種或一種、│型一種或二種│式分離型一│││局限型、光電式│離子式局限型│、光電式分離│種、火焰式│││分離型、火焰式│一種或二種、│型、火焰式。│。│││。│光電式局限型││││││一種或二種、││││││光電式分離型││││││、火焰式。│││└──┴───────┴──────┴──────┴─────┘
行政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0條
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時,應視其裝運方式,依下列規定開啟、執行(以下簡稱開驗):一、船艙散裝:應逐艙開驗。二、貨櫃裝運:十櫃以下者,開驗一櫃,十一櫃以上者,開驗二櫃,並就超過五十櫃之部分,每五十櫃,增加開驗一櫃;超過部分未滿五十櫃者,以五十櫃計。三、箱(袋)裝運:五十箱(袋)以下者,開驗二箱(袋);五十一箱(袋)以上,五百箱(袋)以下者,開驗五箱(袋);五百零一箱(袋)以上者,開驗十五箱(袋)。查驗機關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有影響飼料衛生安全之虞者,得增加前項所定開驗櫃數或箱(袋)數,或全數開驗。
行政 第5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行政 第34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因情況需要疏散時,應將疏散時間及疏遷後地區相互通報,保持密切連繫。
行政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 第9條
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一、審查土地所有權人有無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正當理由。二、審查及調整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提出之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及其申請之扣除或延展期間。三、審查及調整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出之改善計畫。四、其他有關事項。審查小組依前項第一款審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依第五條所定期限提出之陳述意見時,經決議通過認有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不為第六條規定閒置土地之公告及通知。
行政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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