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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8條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小兒之醫療及教學。四、其他有關小兒科醫療事項。
行政 第40條
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在散裝貨物裝卸前共同擬定裝卸計畫送航政機關。有修正時亦同。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確保裝卸作業依計畫執行。裝卸計畫應確保裝卸貨期間不超過船舶之容許應力和力矩,並應考慮裝卸貨之速度、作業機具之數量及船上抽排壓載水之能力,決定裝卸貨物之順序、數量及速率。
行政 第48條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12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四、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時事報導為主之內容。五、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行政 第12-1條
申請人於送件後十日內撤回申請案者,其審查費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其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項規定情形,而有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十二條規定不予受理者,其已繳交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行政 第4條
輔助購置住宅所需資金來源如左,並應列入年度預算。一、處理眷舍房地之價款收入。二、洽撥之國民住宅貸款。三、國內外銀行財團貸款。四、各事業機構自籌款項。五、其他款項。前項第一款收入資金、撥充基金循環使用,其他款項之籌集、償還及付息,應由住輔會擬具計畫,報經核准後行之。
行政 第3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函報創新實驗結果,應召開評估會議,就有關創新實驗對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等成效進行評估及提供意見。
行政 第25條
維修廠手冊應包括下列內容:一、維修廠組織圖並載明每一管理人員之職稱、職掌、權限及責任範圍。二、依第十九條規定建立及修訂相關人員名冊之程序。三、包括第三章所規定之廠房、設施、裝備及器材等維修廠作業之說明。四、維修能量表之修訂程序應載明:(一)維修能量表(以下簡稱能量表)之修訂、陳報民航局之程序及時程。(二)修訂維修能量之自我評估程序。此程序中應包括評估之方法與頻率及對評估之結果予以適當處理之程序。五、依第二十條規定修訂訓練計畫之程序。六、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於維修廠廠房外之其他地方執行維修工作之程序。七、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託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或停機線維修工作之程序。八、委託維修之程序應載明:(一)委託支援廠商之維修作業清冊之編訂、修訂、陳報民航局核准之程序及時程。(二)委託之廠商名稱,檢定證書種類與檢定類別及其他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之程序及時程。九、說明維修紀錄及其用來獲得、儲存及追蹤該紀錄之保存系統。十、維修廠手冊修訂及陳報民航局之程序,其內容應包括陳報民航局之時程。十一、說明維修廠手冊之章節識別及管制系統。
司法 第5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遷調:一、辦理逾五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尚未審結。但已能預定於一定期間內審結者,得延展其報到日期。二、最近二年曾因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或交付裁判原本顯有不當稽延,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仍未改善。三、自年度調動日起回溯五年內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地區調動二次以上。四、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或其所屬法院事務分配相關規定,已不得變更院內現辦事務。五、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滿後應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前項第一款但書所稱一定期間,以不逾年度調動日四個月為限。
行政 第28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二、基金運用之孳息。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四、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六、其他收入。
行政 第12條
下級教育會選派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受除名或停權處分或有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由下級教育會重行選派之。
行政 第35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應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
行政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行政 第13條
組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五、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
行政 第13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指左列各款土地經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一、工業用地: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二、礦業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三、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園、動物園及體育場所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四、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為已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寺廟、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及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使用之土地。五、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用地,及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為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之土地。
行政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83條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自動檢查,除依本法所定之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為之。
行政 第3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三、護理部。四、婦產科。五、小兒科。六、精神科。七、放射線科。八、家庭醫學科。九、高齡醫學科。十、眼科。十一、耳鼻喉科。十二、麻醉科。十三、牙科。十四、病理檢驗科。十五、復健科。十六、急診醫學科。十七、皮膚科。十八、藥劑科。十九、營養科。二十、醫務企管室。二十一、社會工作室。二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二十三、秘書室。二十四、人事室。二十五、政風室。二十六、主計室。
行政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8條
申請租約續訂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原租約。
行政 第115條
本標準適用於傳染性華氏囊病病毒(Infectiousbursaldiseasevirus)培養於胚胎蛋或組織培養細胞後加適當佐劑或添加華氏囊病病毒抗血清,以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行政 第40條
本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非公用不動產之借用準用之。
司法 第50條
請求人請求作成公證文書、交付公證文書正本、繕本、影本、節本或閱覽公證文書,應提出下列文件:一、請求人為本人者,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之身分證明文件。二、請求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請求者,具有法定代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三、請求人為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四、由代理人請求者,本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授權書。五、請求人就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法律行為為請求而第三人未到場者,本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已得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請求人之繼承人或就公證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請求交付公證書正本、繕本、影本、節本或閱覽公證文書,應提出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之身分證明及為繼承人或就公證事件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行政 第46條
受託專業機構連續二次未收到鰹鮪圍網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或連續四次未收到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漁船船位回報器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者,經營者或船長應立即傳真船位相關資訊,回報至受託專業機構及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WCPFC)秘書處,或透過漁業電臺轉報WCPFC秘書處,並以衛星導航自動記錄器自動記錄船位,以備檢查;傳真表如附件十六。前項通報,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應至少每六小時回報一次,鰹鮪圍網漁船應至少每小時回報一次。漁船備有船位回報器備品者,於船位回報器故障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使用備品;其備品亦故障時,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借用他船之船位回報器備品。
行政 第23-1條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一、底盤設備:(一)方向盤位置。(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五)軸距規格。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三、車身設備:(一)車身外附加燈飾。(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但黏貼電子收費裝置後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行政 第34條
實施年金保險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變更原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者,該項變更自雇主申報之次月一日生效。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微波電臺,指在第十二條規定頻率範圍內,於固定點間利用指配之頻率接收或發送射頻訊息之電信設備。
行政 第11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通報、處置、指揮及管制。二、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令傳達。三、重大交通事故、空難、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四、組合警力勤務之規劃提報、指揮、管制、調度及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督導、考核及指揮。五、相關單位之通報、聯絡及協調、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七、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行政 第34條
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開業執照:一、由未具獸醫師資格人員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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