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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行政 第43條
地下儲槽場所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二、準用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但儲槽構造具有可維持物品於適當溫度者,可免設冷卻裝置或保冷裝置。
行政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2條
委員會對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應准予閱覽。但經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委員會對前項保密之請求,得要求其提出可公開之摘要;無正當理由而拒不提出摘要者,得不採用該資料。
行政 第56條
架空電車線與軌道垂直之中心線之左右偏位以零點二公尺為準。
行政 第5條
本院收受申請評定案件後,發現有資料不完備或其他申請不合程式而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行政 第7條
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應著重國防任務、中科院未來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達成。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一、中科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二、中科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三、中科院經費核撥之建議。四、其他有關事項。
行政 第16條
各機關發見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非法銷毀檔案者,應即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情事,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有發起人、安排機構者,其名稱、地址。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轉讓限制。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五、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六、投資計畫:包含計劃購買、管理或處分之不動產或其他投資標的之種類、地點、預定持有期間、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等事項。七、不動產開發計畫:包含預定開發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種類、地點、市場分析、可行性分析、產權調查報告、估價報告書、預定開發時程、計畫、取得、開發、銷售或經營管理等各階段計畫及控管程式、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專家審查意見及自行評估計畫等事項。八、不動產開發計畫未完成或遲延之處理方式、對受益人權益之影響與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約定。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出具意見之專家,應與受託機構及不動產所有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行政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廢照明光源: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照明光源。二、偵測裝置:指廢照明光源於處理廠內貯存、處理設施之含汞物質偵測設備之裝置。三、回收:指將廢照明光源收集、分類之行為。四、貯存:指廢照明光源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五、清除:指廢照明光源之收集、運輸行為。六、處理:指廢照明光源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或成分,達到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及資源化處理之行為。七、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指廢照明光源經處理後,再生料之總和重量占其總處理量之比率。八、隔離區:指具有捕集並輸送區域內氣體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系統功能之空間,且該區域內之氣體不得於未經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前與大氣接觸。
行政 第2條
法規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二、農業法規制(訂)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三、農業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四、農業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及編印事項。五、農業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行政 第41條
設置氣象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氣象雷達站之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但位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三)位於重要濕地。(四)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五)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六)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七)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二、於海域設置固定之氣象、海象或地震等觀測設施,其開發場址水深未達十公尺,且任一設施中心半徑二公里範圍內之設施投影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前項第二款觀測設施,屬試驗性計畫或使用年限五年以下之臨時設施,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行政 第10條
為推動轉銜服務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轉銜服務工作聯繫會報,並得視需要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小組,擬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
總統 第23條
訓練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本局基礎、進修、深造等班隊教育計畫之策訂、管制與執行事項。二、情報專業教育訓練(含公餘進修)及國際情報合作代訓之執行事項。三、本局情報教育訓練工作之研究與發展相關事項。四、本局各教育班隊學員生活管理及輔考相關事項。五、其他有關情報及特勤訓練事項。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考試 第53條
言詞辯論由保訓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委員主持之。
行政 第11條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 第4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執照費:一、設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者,應按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者,為新臺幣二千元。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應依本會銀行局規定辦理外,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執照費: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按第七條規定之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者,為新臺幣二千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元。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免繳證照費。
行政 第28條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前項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考試 第8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行政 第115條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行政 第44條
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行政 第5條
我國或締約他方進行符合前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不得解釋為任一締約方具有下列義務:一、執行與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及行政慣例不一致之行政措施。二、提供依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規定或正常行政程序無法獲得之資訊。三、提供可能洩漏任何貿易、營業、工業、商業或執行業務之秘密或交易方法或資訊。四、提供有違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之資訊。五、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我國或締約他方不具有之其他義務。
考試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行政 第6條
爆炸物管理員任職期間,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調訓。
行政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送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並送請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及開放供民眾查詢。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條
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有案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前項所定獎勵方式包括: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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