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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71條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纖維索或纖維帶,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一、已斷一股子索者。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行政 第14條
新建船舶申請建造中檢查時,應由申請人於船舶建造前依主管機關所訂頒有關法令規定將建造圖說分別送請第五條規定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核,未經核可不得施工。前項圖說必須包括船舶曲線圖、一般佈置圖、船體結構圖、輪機佈置圖、規範說明書及必要計算書。客船之建造圖說應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或驗船機構認可,始得辦理。
司法 第88條
前條各單位之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行政 第33條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各種會議之召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7條
申請認可為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機構之申請費,每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行政 第64條
檢驗人員在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內,每年定期檢查以後,認為該船載重線證書仍可繼續有效時,應在證書上予以簽署,並加註檢查日期及地點。前項檢查完成後,檢驗人員應即將檢查報告,分送該船所有人及航政機關備查。
行政 第1條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行政 第91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公共衛生,保障人民安全,得令在供水區域內之工廠、餐館、旅社及其他公共場所接用自來水。
行政 第82條
主管機關派員登船檢查時,漁船船長及船員應配合並協助檢查人員登船、離船,及提供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及設備。
行政 第38條
審判長於軍事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軍事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行政 第12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
行政 第20條
代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洩漏因業務所知悉之秘密。代檢機構業務檔案應設檔案室置專人管理,非檢查相關人員不得調閱。
行政 第8條
受監管保險業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監管人參加,並同時送交開會事由、內容及相關資料。
行政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一)門票及銷售收入。(二)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三)接受委託辦理之收入。(四)社會教育活動、相關體驗活動、推廣教育、研習及產學合作收入。(五)資產使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六)受贈收入。(七)孳息收入。(八)出版品及衍生商品收入。(九)其他收入。
行政 第8條
本會非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
行政 第4-2條
沿海或低窪之易淹水地區建築物得採用高腳屋建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供居室使用之最低層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之底部,應在當地淹水高度以上,並增加一定安全高度;且最低層下部空間之最大高度,以其樓地板面不得超過三公尺,或以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之底部在淹水高度加上一定安全高度為限。二、前款最低層下部空間,僅得作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昇降機道、排煙室、坡道、停車空間或自來水蓄水池使用;其梯廳淨深度及淨寬度不得大於二公尺,緊急昇降機間及排煙室應依本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之最低標準設置。三、前二款最低層下部空間除設置結構必要之樑柱,樓梯間、昇降機間、昇降機道、梯廳、排煙室及自來水蓄水池所需之牆壁或門窗,及樓梯或坡道構造外,不得設置其他阻礙水流之構造或設施。四、機電設備應設置於供居室使用之最低層以上。五、建築物不得設置地下室,並得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前項沿海或低窪之易淹水地區、第一款當地淹水高度及一定安全高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當地環境特性指定之。第一項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昇降機道、排煙室、坡道及最低層之下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其下部空間並得不計入建築物之層數及高度。基地地面設置通達最低層之戶外樓梯及戶外坡道,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行政 第1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設置申請書並附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合格證書,及其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與代理人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學(經)歷證明,及其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前項申請核定設置,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行政 第206條
地下建築物內不得存放使用桶裝液化石油氣。瓦斯供氣管路應依左列規定:一、燃氣用具應使用金屬管、金屬軟管或瓦斯專用軟管與瓦斯出口栓連接,並應附設自動熄火安全裝置。二、瓦斯供氣幹管應儘量減少而單純化,表面顏色應為鉻黃色。三、天花板內有瓦斯管路時,天花板每隔三十公尺內,應設檢查口一處。四、中央管理室應設有瓦斯漏氣自動警報受信總機及瓦斯供氣緊急遮斷裝置。五、廚房應設煙罩及直通戶外之排煙管,並配置適當之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
行政 第5條
保護機構依其捐助及組織章程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報法務部核定。
行政 第20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各項申請應進行文件完整性之程序審查及內容合理性之實體審查;其審查期間如下:一、程序審查:自收件日起十日。二、實體審查:自完成程序審查後五十日。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間,並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間,以三十日為限。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未依前項期間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行政 第8條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下列資料:一、菸品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二、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前項申報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必要時,並得派員取樣檢查(驗)。前二項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8條
小型車廠商於銷售汽車或安全椅製造商於銷售安全椅時,應於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加註幼童安全椅之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並告知消費者。機關應督導汽車租賃業者於出租小型車時,應將有關幼童乘坐之規定張貼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告知顧客,並提供相關宣導資料。
行政 第98條
載運液氯之槽櫃船或駁艙,於裝卸時及裝卸後應依左列規定:一、依壓力差法裝卸時,應在槽櫃內液氯之限制壓力以下情況操作之。二、依壓縮空氣法裝卸時,應使用經活性鋁氧化物或其他乾燥劑充分乾燥之空氣。三、裝卸用之管路系統,應裝置金屬製之可撓接頭。四、裝入時應先自槽櫃之裝入開關送進乾燥之空氣,並於槽櫃排出氯之濃度在百分之二○以下時裝入之。五、裝載結束後,應確認槽櫃內氯之濃度在百分之八○以上。六、裝卸結束時,應即將開關閉鎖,並使用氨水等檢查槽櫃之各部分,不使氯氣洩漏。
考試 第9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1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不能履行賠償責任時,核子損害被害人得逕向其責任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人請求賠償。
行政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講授財務管理、金融、信託、保險、投資、證券、期貨、風險控管、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二年以上。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具五年以上證券、期貨、保險或金融相關機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副總經理層級以上或同等職務。三、曾任基金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相當職務,足資證明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四、曾任或現任律師、會計師五年以上。
行政 第8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合理可行範圍,指依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風險評估,指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
行政 第112條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行政 第4條
專業機構應將開班施訓期別,參訓資格、訓練課程、授課講師及收費標準等訊息,製成相關文宣資料,張貼於訓練位址之醒目處並登載網站,以提供學員查詢及報名。專業機構應建立參訓學員之各項訓練文件,包含出席、學術科測驗、成績及其他有關訓練紀錄。前項訓練文件之最短保存期限為參訓學員合格結訓後二年,並隨時提供航政機關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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