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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5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二、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分別選舉之。三、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第一項勞方代表選舉,事業單位或其事業場所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九十日通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受其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三十日內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位應自行辦理及完成勞方代表之選舉。依前二項規定,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行政 第39條
經研判為傳染病病人者,檢疫單位得移送至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診療或隔離治療。前項人員所需之運送費、掛號費、診療費及其他診療相關費用,由主管機關支應。
行政 第5條
本會主席由各監事互推之。
行政 第17條
寄存之文物,本院得予展覽。展出時,得標明寄存者之姓名、堂號或機構名稱等。
行政 第8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交由受理檢舉機關給與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法務部應召集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代表組成審查會,並依審查時之判決結果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行政 第11條
商業同業公會對所屬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載明會員名稱、負責人姓名、入會日期、公司行號地址及發給日期;對會員所派之代表應發給會員代表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入會日期、所屬事業單位、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及發證日期,並粘貼二寸半身脫帽照片。
行政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司法 第44條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六、辯論之要旨。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十三、裁判之宣示。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行政 第3條
地政機關,應於勘測完畢後六日內,編列建號記入被查封建物基地登記簿標示部「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欄內,無須徵詢基地所有人之同意,同時應即編造「建物登記簿標示部」,並於「所有權部」辦理查封登記。
行政 第33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強制收買興建中之工程或營運資產時,應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並載明收買之工程或資產項目及完成收買之期限。民間機構移轉前項工程或資產時,對已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資產,主管機關認為需終止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登記而民間機構未提出終止或塗銷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得拒絕給付收買價金。主管機關強制收買興建中之工程時,應委託鑑價機構就該工程之實際成本、使用價值,並參考興建合約之規定鑑價;鑑價費用由主管機關負擔。主管機關強制收買營運資產時,應委託鑑價機構就該資產之實際成本、使用情形,並參考興建、營運合約之規定鑑價;鑑價費用由主管機關負擔。強制收買價金及鑑價費用之支付,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行政 第10條
聯絡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大陸政策之宣導、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二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之聯繫事項。三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諮詢及服務事項。四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聯絡事項。
司法 第40條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之部分先為分配。
行政 第6條
經營者應每四年辦理緊急應變計畫演練一次。演練計畫應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十、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十一、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6條
本標準所稱所有總費用,不包括下列費用:一、消費者未依約履行其契約責任所生應負擔之費用。二、非屬租賃業要求且消費者有選擇自由之費用。三、與清償有關且以消費者為直接受益人之費用。四、非屬消費者為取得或清償而必要支出之費用。
行政 第20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行政 第9條
服役單位應於現役軍人離營前,依下列規定完成退除役離營人員電子兵籍資料(以下簡稱離營電子兵資):一、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十日完成。二、補充兵完成軍事訓練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二日完成。三、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其在營期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者,應於停止訓練生效日完成。
司法 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行政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
行政 第42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定入學受訓之調職,係指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受訓逾六個月以上者,除受員額限制等特殊原因外,國內軍事校班入學受訓者,依軍事校班之隸屬,分別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調為該學校學員;國內外大專校院及國外軍事校班受訓者,調為國防部或各該司令部學員,並由預派任職單位列管。
行政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6條
全國聯合會開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應於每班開課或測驗二星期前,將訓練類別、開課日期、課程表、測驗日期及場地等資料公告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前項資料有變動者,全國聯合會應將變動部分於每班開課或測驗二日前,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之。
行政 第26條
公私場所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相關紀錄資料及證明資料,應保存六年備查。
行政 第9條
各管制單位,應依戰備各階段軍事需要,將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資電路,直接接入經國防部核定之軍事總機、通資節點或指定之聯合長途臺,擔任輔助軍事通信之任務。前項聯合長途臺之設置地點,由國防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行政 第58-3條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職員或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票券金融公司之權利者,票券金融公司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之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票券金融公司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票券金融公司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之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第一項之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票券金融公司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行政 第53條
中藥廠對於退回之產品,應予鑑識並分別儲存。藥廠如因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之儲存、運送條件,或因產品、容器、包裝、標示或其他狀況,致對產品之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發生疑慮時,非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符合既定之規格者,該產品應予銷毀。前項應銷毀之產品,如經再製後能符合既定規格,得同意其進行再製。
行政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行政 第25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構造,應符合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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