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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5條
本法施行前,交通部郵電司、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會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本法施行前,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行政 第8條
受刑人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監獄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受刑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捺印。前項紀錄,受刑人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受刑人未陳述意見者,監獄人員應於受刑人懲罰報告表記明之。
司法 第5條
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得由法官或其所屬法院為之。申請一併核發或換發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者,亦同。
行政 第6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核及格。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施,以二天為原則。三、在職訓練: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由服務單位辦理。
行政 第54條
異議案件經異議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
行政 第74條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前條申請書後,應將其副本送達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於副本送達後一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但發明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不在此限。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通知舉發人陳述意見、專利權人補充答辯或申復時,舉發人或專利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為之。除准予展期者外,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依前項規定所提陳述意見或補充答辯有遲滯審查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
行政 第25條
經核准登記製造、輸入之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肥料登記證。前項肥料之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處理方式及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處理。
行政 第9條
加油站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測定人員,每二年進行一次氣漏檢測,每次檢測應於前次檢測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進行;每支加油槍應於每年一至六月及七至十二月各至少進行一次氣油比檢測,其連續兩次檢測間隔期間應為三個月以上。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增加檢測頻率。加油站之汽油發油量連續三個月平均月發油量低於二百公秉以下,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氣漏檢測之頻率得改為每三年進行一次,加油槍氣油比檢測頻率得改為每年進行一次,其連續兩次檢測間隔期間應為六個月以上。但任一季發油量超過六百公秉以上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依前項規定取得認可之加油站,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月底前提報前一季各月發油量,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未依規定提報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加油站依第一項規定進行氣油比檢測或氣漏檢測不合格者,應於二十日內完成改善,未能完成改善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加油站加油槍因故停用六個月以上者,復用前應進行氣油比檢測合格,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始得使用。
行政 第9條
經核發生技新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新藥公司,應於該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五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並於投資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一、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之。二、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位於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公司,向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為之。三、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位於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之。四、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位於直轄市內之公司,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為之;位於直轄市以外之公司,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為之。五、於前四款所定二區域以上執行投資計畫者,向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最高處之受理機關為之。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投資計畫,尚未申請核發完成證明者,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發完成證明,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前二項核發完成證明機關於核發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行政 第12條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前項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前二項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行政 第6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資料查驗及註記結果,由退撫整合平臺於每月二十日傳送至雲端服務平臺;新制發放機關於每月二十日自雲端服務平臺擷取查註資料,作為定期發放退撫給與之參據。
行政 第5條
主管機關公告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申請受託辦理認證業務。標準專責機關應成立評鑑小組,受理申請者資格條件之書面審查,並依軟硬體設施、專業技術能力及相關受託業務之執行能力,執行實地評鑑。經前項審查、評鑑結果符合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於擇優議價後,報請主管機關委託其辦理認證業務。
行政 第14條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一、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二、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前項第一款文件,應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第一項所列各式文件如係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
行政 第8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行政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施以隔離保護:一、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二、受刑人之安全有受到危害之虞。前項隔離保護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但情況緊急時,得先行為之,並立即報告監獄長官。監獄應將第一項措施之決定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監獄施以隔離保護後,除應以書面告知受刑人外,應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並安排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其身心狀況。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隔離保護者,應停止之。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第一項隔離保護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於原因消滅時應即解除之,最長不得逾十五日。第一項施以隔離保護之生活作息、處遇、限制、禁止、第三項之通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考試 第4條
有律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律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或申請免試。
行政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特定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實施計畫產銷,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下列之措施:一、訂定生產目標。二、劃分農產品或原料供應區。三、訂定產銷配額。四、訂定農產品或原料收購規格。五、訂定最低收購價格。六、輔導產銷業者採行契約生產或契約收購。
行政 第9條
鑑定書內容要項與寄送方法如下:一、鑑定書應記載到驗日期及各受驗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體來源、鑑定方法、DNA分析結果、血緣關係研判等。二、機關或團體委託案件以郵寄回覆,當事人自行申請案件可選擇郵寄或親自領取。
行政 第15條
旅館業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旅館業專用標識型式如附表。前項旅館業專用標識之製發,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旅館業專用標識;逾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註銷。但旅館業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2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標準,其先進國家指下列國家或區域性組織:一、美國、英國、德國、日本。二、歐盟。三、附表所列組織或團體。
行政 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行政 第22條
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提供使用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前項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終端設備之審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應審驗之終端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考試 第34條
申請再審為有理由,而無前條情形者,應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及)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行政 第9條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前條規定轉讓之日所屬年度,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課徵所得稅。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證券,依前條認定其轉讓之日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如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得不適用本法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一、屬前條第二款融券賣出或第三款借券賣出之情形,其融券賣出之日或借券賣出之日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者。二、能證明實際買賣交易日係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者。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證券,依前條認定其轉讓之日係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能證明實際買賣交易日係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者,得適用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施行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
行政 第6條
本部得設置公共造產基金及鄉鎮創業自立基金,貸放及獎助縣(市)、鄉(鎮、市)興辦公共造產,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另定之。
考試 第6條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不同意之委員及其異議,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行政 第21條
肥料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應分別記錄各項肥料之製造或輸入、銷售及庫存數量,以備主管機關查核。前項記錄文書應保存三年。
行政 第20條
眼科檢查標準如下:一、兩眼及其附屬器官之功能應正常。不得有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之急性或慢性之活動性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二、左右兩眼之視野應正常。三、左右兩眼眼肌平衡功能應正常。
行政 第11條
選任董事之任期,依該長照機構法人章程規定,並自主管機關選任之日起算;其屬出缺未能補任者,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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