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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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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行政 第56條
矯正學校應儘量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活動,以增進學生學習機會,提昇輔導功能。
行政 第8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行政 第1條
本規則依船員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
行政 第17條
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傾斜角為準。
行政 第2條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之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行政 第15條
凡請獎勵者,應填具獎勵建議冊,依照本條例及本細則之規定,按獎勵權責,層轉核辦。
行政 第128條
二次開路電壓在一○○○伏以上之放電管燈,其二次線路裝置除照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外,應按左列規定處理:一、應按金屬導線管、金屬外皮電纜及磁珠裝置。二、導線應選用適當絕緣之電線或電纜。三、霓虹燈懸吊於地面上二‧五公尺以上空間或裝於櫥窗內,如其管極間距離不超過五○公分,管極間導線得用裸銅線代用,並應以玻璃管包裝之。四、二次線路之導線應避免過分曲折,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五、以金屬導線管配裝單心導線,其長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六、變壓器應裝於可檢視及不易碰觸之處所。七、變壓器與燈管之距離應儘量縮短。八、燈管應有適當支持。九、燈具或燈管裝置應由單具或數具可由外部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控制並可同時切開非接地導線。十、開關或斷路器應裝置於可視及燈具或燈管之範圍,否則應採用一種附有在啟開位置可閉鎖之開關。十一、變壓器二次側高壓繞組不得接成串聯或并聯使用,但如兩變壓器每一變壓器高壓繞組有一端與外殼接地時得串聯使用,以作為單相三線式用。十二、按磁珠裝置法施工時,除磁珠應採用表面光滑,品質良好者外,如裝置地點在屋內,其導線相互間及導線與敷設面間應保持在三○公厘以上之距離,如裝置地點在屋外,則各應保持五○公厘以上距離。
行政 第6條
果菜市場應置農藥殘留檢驗人員,家畜(肉品)及家禽市場應置獸醫師,魚市場應置製冰冷藏及衛生檢驗人員。綜合市場應視其經營碞目,依前項規定設置有關人員。
行政 第20條
修業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之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並以一次為限: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二、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缺課,其缺課時數分別計算超過教育時間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之一。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班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懷孕學員生,得以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申請休學,休學期間至多以一年為限。奉准休學學員生准予保留在學資格,至同性質連接之次年班開課日止,前項人員得視需要,再延次一年班。
行政 第6條
公務機關對所屬人員作成第四條各款情形之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機會;必要時,得就所涉資通安全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5條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為票價補貼。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檢附補貼名冊及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送交通部核銷撥付。
行政 第10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依回收作業計畫書執行完畢者,應於完成回收之次日起十四日內,製作執行回收成果報告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一級回收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縮短為七日內辦理。回收成果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二、產品名稱。三、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四、產品之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或編號。五、產品製造或輸入總量、銷售數量及庫存量;並分別記載已回收及未回收之品項與數量。六、各回收業者之回收品項及數量明細。七、回收完成之日期、回收產品存放地點、預定後續處置方法及日期。八、如已銷毀者,並檢附銷毀過程之拍照或錄影紀錄。九、就回收原因之後續矯正預防措施。回收成果報告書內容有缺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
司法 第27條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行政 第26條
保稅工廠經廢止登記後,其保稅物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有保稅物品,應由海關封存或與保稅工廠聯鎖於該工廠之倉庫內,海關應不定期派員巡查,必要時得予保管。二、經廢止其登記之保稅工廠應向監管海關洽訂或由監管海關逕予訂定盤存日期,依照第二十條有關規定辦理盤存(簡稱結束盤存),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三、經盤存之保稅物品,除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外,監管海關應即按結存數量發單課徵各項稅捐(成品及半成品概按其所使用保稅原料之形態核課稅捐)。四、在海關未發單徵稅前,如因生產或外銷之需要或售與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工廠者,保稅工廠得提供相當稅款金額之擔保,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後提領使用保稅物品。但應於核准之翌日起一年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向監管海關辦理銷案,屆期未銷案者,由海關就擔保品抵繳應納稅捐。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結束盤存者,海關得逕依帳面結存數量課徵各項稅捐。設立保稅工廠之公司經法院破產宣告且海關尚未廢止保稅工廠之登記前,保稅物品應依破產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提領使用保稅物品需要者,得提供相當稅款金額之擔保,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後提領使用,並應於核准之翌日起一年內向監管海關辦理銷案,屆期未銷案者,由海關就擔保品抵繳應納稅捐。
行政 第33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行政 第21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一、基因毒性廢棄物:以熱處理法或化學處理法處理。二、廢尖銳器具:以熱處理法處理或滅菌後粉碎處理。三、感染性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但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手術或驗屍廢棄物、實驗室廢棄物、透析廢棄物、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得經滅菌後破壞原型處理;未破壞原形者,應於包裝容器明顯處標示產出事業名稱、滅菌方式、滅菌操作人員或事業名稱、滅菌日期及滅菌效能測試結果。滅菌法之處理標準、操作規定及滅菌效能測試之標準程序,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行政 第4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藥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行政 第6條
軍事勤務人力,得優先運用退伍、結訓後八年內未列入軍隊徵召之人力。不足時,得運用通報列管後八年內之補充兵。
行政 第14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財務報告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二)收支餘絀表。(格式二)(三)淨值變動表。(格式三)(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五)附註或附表。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兩年對照方式編製。
行政 第5條
公會於向會員大會提報年度總預算一個月前,應擬具業務計畫及預算,報金管會核定,修正時亦同。公會應依金管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執行之。
行政 第93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但委員有第八十一條應迴避之事由者,不計入應出席人數。審議應以過半數之意見決之。審議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均未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之意見為決議。審議不公開,其意見應記入審議簿,並應嚴守秘密。
行政 第43條
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前項費用不得高於本會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97條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間隔規定如下:一、無風位移之垂直及水平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第八十八條規定適用於線路裝設於建築物等之上方及側邊。(二)依線路設計之最低導線溫度之無風位移時最初弛度,適用線路裝設於建築物等之下方及側邊。但垂直或橫向導線、電纜直接附掛在支持物表面,符合其他規定者,不在此限。二、有風位移之水平間隔:需考慮於有風位移情況時,支吊線、導線或電纜在攝氏十五度之最終弛度,從靜止狀態受二百九十帕(Pa)或三十公斤/平方公尺風壓吹移時之位移,其位移應包括懸垂礙子之偏移。若最高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裝設於支持物上,且離地面高度十八公尺或六十英尺以上者,支吊線、導線或電纜之位移,應包括支持物之撓度。若線路全跨距非常靠近能擋風之建築物、地形或其他阻礙物,使風無法從任一邊橫向吹過導線者,其風壓得縮減至一百九十帕(Pa)或二十公斤/平方公尺。樹木不得作為線路之擋風物。三、水平與垂直間隔兩者間之轉角間隔:(一)線路於屋頂或裝置物頂端斜上方之間隔,應符合水平及垂直間隔規定。但線路與屋頂及裝置物頂端之最近距離若符合垂直間隔規定距離,不在此限。如圖九七~一所示。(二)線路在建築物、標誌或其他裝置突出點斜上方或斜下方之間隔,應符合水平及垂直間隔規定。但線路與建築物、標誌及其他裝置突出點之最近距離若符合垂直間隔規定,不在此限。如圖九七~二所示。(三)若水平規定間隔大於垂直規定間隔時,線路於屋頂外緣或裝置物頂端斜上方處,其斜線距離小於或等於所需水平間隔時,應符合垂直間隔規定,如圖九七~三所示。本節所規定之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房屋、橋梁及其他構造物間隔係以政府機關認定合法建築物為依據。若原線路已符合間隔規定,後設之構造物及其他設備,應考慮其設備之安全間隔。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儘量避免跨越房屋。若技術上無法克服時,得跨越之。
行政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涉及本法第八條第七款規定之內容,應請下列有關機關協助提供資料及表示意見:一、海岸保護區:(一)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漁業主管機關。(二)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動物保護、林業主管機關。(三)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觀光主管機關。(四)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文化資產或水下文化資產保護主管機關。(五)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自然地景、地質景觀主管機關。(六)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生物多樣性主管機關。(七)地下水補注區:地下水補注主管機關。(八)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濕地保育主管機關、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二、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等海岸防護區:水利主管機關。
行政 第12條
客戶與參加人所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終止時,參加人得註銷該客戶所開設之帳戶。
行政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監察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並分五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
行政 第8條
化粧品產品登錄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仍有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之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登錄。
行政 第5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內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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