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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44-6條
公司股東會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股東會開會前應經公司之代辦股務機構、其他代辦股務機構或第三條第二項之公司予以統計驗證。但公司自辦股務者,得由公司自行辦理統計驗證事務。辦理前項統計驗證事務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統計驗證程序;股東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就該書面是否為公司印製、股東是否簽名或蓋章予以驗證。第一項項統計驗證之程序及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由承辦人及主管簽章,備供查核。
行政 第409條
高壓接戶線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高壓架空接戶線之導線不得小於二二平方公厘。二、高壓電力電纜之最小線徑,八千伏級者為一四平方公厘,一五千伏級者為三○平方公厘,二五千伏級者為三八平方公厘。三、高壓接戶線之架空長度以三○公尺為限,且不可使用連接接戶線。
行政 第10條
營業人兌領紙本三倍券款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統一編號之營業人,得持紙本三倍券向經濟部公告之金融機構兌領。二、無統一編號之營業人,得委託有統一編號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製類統一編號之商圈組織、市場或攤販集中場(區)管理組織或受委託代表人、產業公(協)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持紙本三倍券向經濟部公告之金融機構兌領。三、兌領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營業人違反第八條第一款所定使用限制,不得依前項規定兌領該筆款項;其情節重大者,得取消兌領款項之資格。
行政 第4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標準耐火試驗:指將有關之艙壁或甲板試樣暴露於試驗爐內,依據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所規定之試驗方法,以接近標準時溫曲線之對應溫度加熱。二、閃點:指一產品散發足夠易燃蒸發氣,足以點燃之攝氏溫度(閉杯試驗法),該溫度係經認可閃點測定裝置而測定者。三、低度火焰蔓延:指材料表面足以適當遏阻火焰之蔓延,其性質應依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規定測定合格者。四、不燃材料:依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所規定之溫度約攝氏七百五十度時,其材料本身既不燃燒,亦不發散能自燃之足量易燃氣體者。五、可燃材料:指不屬於不燃材料之其他材料。六、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指鋼材本身或經絕熱後暴露於標準耐火試驗所適用之火中至試驗終止時,其構造及完整性與鋼材相當之任何不燃材料。七、易燃液體船:指供載運大量散裝原油與石油產品之貨船,其原油與石油產品之閉杯法試驗閃點,以核定之閃點試驗設備試驗結果未超過攝氏六十度,其瑞德揮發氣壓低於大氣壓者。或供裝載其他液體產品具有同等火災危險之貨船。八、混載船:指貨船設計以載運散裝油料及交替載運液體貨及散裝固體貨物者。九、A級隔艙:指艙壁及甲板所構成之艙區劃分符合下列標準:(一)應為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所構造者。(二)應為經適當加強者。(三)其構造於標準耐火試驗一小時之末,應能阻止煙及火焰之通過者。(四)應以不燃材料絕熱,背火面於下列時間內之平均溫度於最初溫度之溫度昇高不超過攝氏一百四十度,同時在該面所包括接頭之任一點,亦不超過最初溫度之溫度昇高攝氏一百八十度,依其時間區分為下列四級:1.A-60級:六十分鐘2.A-30級:三十分鐘3.A-15級:十五分鐘4.A-0級:零分鐘(五)經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要求艙壁或甲板依據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施行模型試驗,以確保其抗火完整性及其溫度昇高能符合以上規定。十、B級隔艙:指艙壁、甲板、天花板及內襯板等所構成之艙區劃分符合以下標準:(一)其構造於標準耐火試驗最初半小時之末,應能阻止火焰通過者。(二)應具有絕熱性,背火面於下列時間內之平均溫度於最初溫度之溫度昇高不超過攝氏一百四十度,同時在該面所包括接頭之任一點,亦不超過最初溫度之溫度昇高攝氏二百二十五度,依其時間區分為下列二級:1.B-15級:十五分鐘2.B-0級:零分鐘(三)應以合格之不燃材料構造,所有用於B級隔艙之結構材料均應為不燃性者。但可燃之鑲板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得准許。(四)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要求艙壁依據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施行模型試驗,以確保其抗火完整性及其溫度昇高能符合以上規定。十一、C級隔艙:指以合格不燃材料構成之艙區劃分。但可燃之鑲板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得准許。十二、艙壁甲板:指橫置水密艙壁所達之最上層甲板。十三、連續B級天花板或內襯板:指僅局限於A級隔艙或B級隔艙之B級天花板或內襯板。十四、主垂直區:指船殼、上層建築與甲板室為A級隔艙所隔成之區域,其在任一甲板上之平均長度通常不超過四十公尺。十五、控制站:指裝設有船舶無線電裝備、主要航行裝備或應急動力來源之空間,或消防紀錄、消防控制裝備集中之空間。十六、露天甲板:指甲板上方及至少兩側完全敞露於大氣者。十七、起居艙空間:指用作公用空間、走廊、盥洗室、臥室、辦公室、醫務室、電影放映室、康樂室、理髮室及無烹飪設施之配膳室等空間。十八、公用空間:指起居艙中用作大廳、餐廳、休息室及類似之永久圍蔽空間。十九、陳設限火家具及裝潢之房間:指適用第十六條而陳設限火家具及裝潢之房間,包括臥室、公用空間、辦公室或其他起居艙,其內部陳設條件如下列,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要求依據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進行測定:(一)所有箱型家具如書桌、化妝臺、廚櫃、寫字檯等完全係以合格之不燃材料製成。但其工作面得有厚二毫米以下之可燃鑲板。(二)所有可移動之家具如椅子、沙發、桌子等其骨架係以不燃材料構成。(三)所有帷幔、窗簾及其他懸掛之紡織物,其阻止火焰蔓延之性能,不低於每平方公尺質量零點八公斤之毛織品。(四)所有地板上之覆蓋物,具有低度火焰蔓延之特性。(五)所有艙壁、內襯板及天花板之暴露表面,具有低度火焰蔓延之特性。(六)所有加套墊之家具應具有防止點燃及火焰蔓延之特性。(七)寢具具有防止點燃及火焰蔓延之特性。二十、服務空間:指用作廚房、有烹飪設施之配膳室、庫房、郵務與財庫室、儲存室、不屬機艙空間一部分之工作間,及類似之空間與通達該等空間之箱道。二十一、A類機艙空間:指裝設有下列機器之一之空間及通達該等空間之箱道:(一)主推進用之內燃機。(二)主推進以外用途之內燃機,其全部動力輸出合計不少於三百七十五瓩。(三)燃油鍋爐或燃油裝置,或惰氣發生器、焚化爐等非鍋爐燃油設備。二十二、機艙空間:指所有之A類機艙空間及其他裝有推進機、鍋爐、燃油裝置、蒸汽機、內燃機、發電機、主要電機、加油站、冷凍機、穩定器、通風機與空氣調節機等類似之空間與通達該等空間之箱道。二十三、燃油裝置:指用以準備將燃油輸送至燃油鍋爐之設備,或用以準備將預熱油料輸送至內燃機之設備,包括用以處理壓力超過每平方毫米零點一八牛頓油料之所有壓力泵、過濾器及加熱器。二十四、貨艙空間:指用以裝載貨物之所有空間、貨油艙、其他液貨艙及通達該等空間之箱道。二十五、液貨區:指船舶之某一部分含有易燃液貨艙、污液貨艙、貨泵室及在上述空間以上部分船舶之全寬與全長之整個甲板區域。貨泵室包括與液貨艙鄰接之泵室、堰艙、壓載艙及空艙。二十六、駛上駛下貨艙空間:指空間之任何方向通常並未分隔,其長度可能達船舶之全長。在該空間內通常可在水平方向裝卸包裝或散裝貨物,包括鐵公路車輛或槽櫃車、拖車、貨櫃、槽櫃、托板等。其中開放式駛上駛下空間係指駛上駛下貨艙空間之一端或兩端敞開者,並具有經由船側外板或頂甲板或其上方之永久開口,提供遍及全長之足夠自然通風,其開口之總面積至少應為該空間舷側總面積百分之十;封閉式駛上駛下貨艙空間指非開放式或非露天甲板之駛上駛下貨艙空間。二十七、車輛空間:指預備裝載汽車之空間裝有可供行駛之油料。二十八、特種空間:指在艙壁甲板以上或以下之封閉空間,可供機動車輛進出,並有乘客出入口之空間。如容載車輛之總淨高不超過十公尺者,其空間得容納多層甲板。二十九、特種用途船:指從事特定任務之船舶。三十、特種人員:指在特種用途船上執行與該船舶有關之特種估作人員,不包含乘客、船員及執行公權力之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三十一、全船人數:指航政機關核定全部在船人數。
行政 第17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行政 第3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務部得諮詢法醫學專業相關單位後遴聘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法務部遴聘之。
行政 第9條
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係指普通股權益減無形資產、因以前年度虧損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不動產重估增值及其他依計算方法說明規定之法定調整項目。普通股權益係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一、普通股及其股本溢價。二、預收股本。三、資本公積。四、法定盈餘公積五、特別盈餘公積。六、累積盈虧。七、非控制權益。八、其他權益項目。
行政 第19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前二項保管期間屆滿,經董事長核准者,得予以銷毀。
行政 第31條
本標準適用於強毒炭疽菌(B.anthracis)注射於健康牛、馬,經高度免疫之血清,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行政 第9條
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公司或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工廠地址。三、認可之依據。四、有效期間。五、認可內容。六、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認可者,其名稱及地址。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有變更時,取得型式認可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原型式認可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型式認可證書。型式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依前二項換(補)發之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行政 第62條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行政 第15條
被保險人已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結婚後其死亡給付,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申請變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受益人,在承保機構未辦妥變更登記前而被保險人先死亡,須在死亡通報內註明,其因未加註明而誤發保險給付者,應由要保機關負責追回。
行政 第10條
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標誌:一、船名。二、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三、船舶號數。四、載重線標誌及吃水尺度。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及第八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勘劃載重線或吃水尺度者,不在此限。五、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標誌。前項標誌不得毀壞或塗抹。但為戰時避免捕獲者,不在此限。船舶標誌事項變更時,應依下列時限辦理變更: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標誌事項變更時,於辦理登記或註冊之同時辦理。二、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標誌事項變更時,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變更。船舶船名、船籍港名、註冊地名、船舶號數、吃水尺度、載重線標誌、其他標誌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83條
應稅貨物因品質低劣或損壞,退運回廠加工改製,發生損耗者,應報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始得核銷。
行政 第27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已稅特種貨物出廠後,因故退回原廠者,得憑退貨交運單等文件自行退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退廠整理:退廠整理後該特種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變更,准免稅復運出廠。二、改裝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申請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完稅證明文件退稅或抵繳;俟改裝改製完竣後,再併同當月份出廠應稅特種貨物,報繳應納稅款。
行政 第18條
背書保證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十):一、本公司為控制公司背書保證之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及占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二、本公司為控制公司背書保證之原因。三、提供擔保品為保證者,其擔保品之名稱、數量及帳面價值。四、解除背書保證責任或收回擔保品之條件或日期。五、評估風險結果後於財務報表中認列之或有損失金額。六、背書保證作業是否違反所訂相關作業規範。附表十背書保證情形單位:新臺幣千元:%┌─┬────┬─┬─────────┬────┬───┬──┐│最│期末餘額│背│提供擔保品為保證者│解除保證│財務報│違反││高├─┬──┤書├──┬──┬───┤責任或收│表已認│所訂││餘│金│占財│保││││回擔保品│列或有│相關││額│額│務報│證│名稱│數量│價值│之條件或│損失之│作業││││表淨│原││││日期│金額│規範││││值之│因││││││之情││││比率│││││││形│├─┼─┼──┼─┼──┼──┼───┼────┼───┼──┤│││││││││││││││││││││││││││││││││└─┴─┴──┴─┴──┴──┴───┴────┴───┴──┘
考試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司法 第196條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行政 第4-1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行政 第69條
防水手電筒,應依左列規定:一、構造及型式應適於施放摩斯信號,並完全水密。二、自二公尺之高處投至木板上,應不致受損。三、對距離三公尺直徑二五公分之圓形面照射光度,應在一○○燭光以上。
行政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務等編造移交清冊。
行政 第25條
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行政 第11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8條
各機構報本部核定列等之職位,各該機構如認列等偏低,於核定列等文書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得敘明理由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職位複核期間,不影響原核定職等之執行。
行政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將委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委由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證券商僅辦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除設置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適用前項規定外,其信託財產得不委由前項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應以專戶存放於符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規定之銀行,並應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3條
本處置秘書、招待、警衛三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至三人,並因事實需要,設秘書長辦公室,業務檢查室,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之指導,處理各該處室事務。
行政 第15條
X光機或放射線之電氣裝置,應依下列規定:一、每一組機器應裝設保護開關於該室之門上,並應將開關連接至機器控制器上,當室門未緊閉時,機器即自動斷電。二、室外門上應裝設紅色及綠色標示燈,當機器開始操作時,紅燈須點亮,機器完全停止時,綠燈點亮。
行政 第4條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一、規劃課。二、治理課。三、保育推廣課。四、農村營造課。五、行政室。六、會計室。
行政 第5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行政 第57條
左列房間,得免裝撒水頭:一、洗手間、浴室、廁所。二、室內太平梯間。三、防火構造之電梯機械室。四、防火構造之通信設備室及電腦室,具有其他有效滅火設備者。五、貯存鋁粉、碳酸鈣、磷酸鈣、鈉、鉀、生石灰、鎂粉、過氧化鈉等遇水將發生危險之化學品倉庫或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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