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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第7條
本會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行政 第28-2條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起之實施計畫,依電信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辦理相關公告。
行政 第54條
物理治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6條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應設置專責單位執行市場監視,執行監視作業之人員應為專任。
行政 第7條
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前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而未超過二分之一者,學校應將校內遠距教學課程開設及品質確保之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核准後,始得開設。第一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申請學分抵免,其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者,學校應造冊報本部備查。下列學制班別經本部專案核准後,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二、境外地區招收境外學生之二年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前項學生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並加註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
行政 第6條
非營利私法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租用公有社會住宅,其租用規模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求決定之。公有社會住宅出租予非營利私法人採公開申請方式,超過一家申請者,得由主管機關以評選方式辦理。
行政 第9條
第五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事項。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驗對驗訖章、取樣章等管理事項。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五、檢驗不合格案及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六、各類規費之核計、催繳事項。七、出口商品港口驗對事項。八、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及UL標籤查驗證明書之核發。九、各類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十、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十一、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十二、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行政 第10條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及工商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行政 第9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以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為限,不得對外營業。
行政 第623條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政 第1條
本細則依信託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5條
田間試驗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實地瞭解執行情形;發現有未依計畫執行時,得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廢止田間試驗之許可。
行政 第21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前項通報表內容,包括通報人、被害人、相對人之基本資料、具體受暴事實及相關協助等事項。
行政 第12條
航空器在飛航中,不得投擲或噴灑任何物品,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投擲或噴灑時並應經航管單位許可。
行政 第69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 第38條
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行政 第2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7條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因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基準。
行政 第11條
本行得要求保險業報送外匯業務相關報表,其格式由本行另定之。保險業並應確保報表之完整與真實。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應確實依收付款項向銀行業辦理結匯,並將結匯明細資料留存以供查核。
行政 第28條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 第71條
前條抵價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徵收機關依徵收之目的及地方實際情形規劃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分配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其範圍如下:一、歷史古蹟、特色建築、宗祠、寺廟、教堂、村落、歷史街區等人文景觀。二、地方開拓史、民俗、慶典、宗教信仰、傳說佚事、傳統技藝、傳統工藝、傳統表演藝術。三、傳統農業生產方式、傳統農業生產文物、傳統農村生活文物。四、地方農特產及特色產業、特色美食及其製作技術。五、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等地方自然地景。六、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同之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者,其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得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製作影像及文字紀錄,廣為宣傳並納入鄉土教學應用。二、設置典藏或展示之特定空間;其空間以於原地或原農村社區為原則。三、辦理導覽解說之人才培訓,協助推廣農村文化。
行政 第5條
飲用水中貝他及加馬所造成之年有效劑量限值為四○微西弗。導致年有效劑量四○微西弗之人造放射性核種濃度,以每人每天飲用二公升之飲用水,每週曝露一六八小時之模式計算。飲用水中存在二種以上核種,其對全身每年之有效劑量限值為四○微西弗。
行政 第10條
航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辦理海事評議。前項之申請,應自當事人知悉海事案件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以書面敘明案由及評議事項,向航政機關為之,逾期不予受理;自海事發生之日起逾三年者,亦同。航政機關受理申請後,應考量個案之主客觀因素,衡酌評議之必要性及可行性,為以下處置:一、無評議之必要性及可行性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予以駁回,並送達申請人。二、具評議必要性及可行性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送達七日內繳交行政費用新臺幣八萬元。逾期未繳交者,視為撤回評議申請。航政機關為查明案情,得將相關證物送請其他機關(構)、學校或研究單位鑑定,相關費用通知申請人繳納。
行政 第122條
起居艙空間及機艙空間不得採用以硝化纖維素或其他高度可燃物質為基之油漆、凡立水及類似塗料。
行政 第62條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在住室內備置花草或書畫,對於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人亦同。
行政 第4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第一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二、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三、加害人懲處規定。四、當事人隱私之保密。五、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行政 第1條
本規則依自來水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16-3條
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空間種類│照度基準(lux)│├───┼─────────────────┼────────┤│(一)│停車空間(室內)│六十│├───┼─────────────────┼────────┤│(二)│停車空間(室外)│三十│├───┼─────────────────┼────────┤│(三)│車道│三十│├───┼─────────────────┼────────┤│(四)│車道出入口│一百│├───┼─────────────────┼────────┤│(五)│安全梯間│六十│├───┼─────────────────┼────────┤│(六)│公共廁所│一百│├───┼─────────────────┼────────┤│(七)│基地內通路│六十│├───┼─────────────────┼────────┤│(八)│避難層出入口│一百│└───┴─────────────────┴────────┘
行政 第8條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行招收港澳學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生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訂定港澳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港澳學生專班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應檢具下列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港澳身分:一、招生簡章。二、入學申請表。三、申請人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五、有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切結書。六、各大學自行招收港澳學生申請名冊。前項經認定符合港澳學生身分並達學校錄取標準者,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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