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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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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4條
本標準所稱輕工作,指僅以坐姿或立姿進行手臂部動作以操縱機器者。所稱中度工作,指於走動中提舉或推動一般重量物體者。所稱重工作,指鏟、掘、推等全身運動之工作者。
行政 第79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行政 第113條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未事先獲得試驗委託者之同意,而中止或終止臨床試驗者,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與人體試驗委員會,並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司法 第455-18條
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行政 第2條
共同投標,包括下列情形:一、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二、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者。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
行政 第5條
本會得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本會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及項目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本會決定前項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本會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歷年受主管機關或本會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
行政 第1條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辦理香港事務,特設香港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
司法 第7條
院長或審判長審核第四條之通知或第五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行政 第5條
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之品項。前項農業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種類、給付項目、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21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移送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之金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行政 第19條
開發單位應規劃設置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系統,處理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並評估其可能之負面影響。如委託執行機關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者,開發單位須調查合格機構之家數,並說明其處理能力及可能容納之數量。自行設置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掩埋場或其他處理設施處理廢棄物者,其對環境之影響應併入開發行為同時評估。開發單位應評估整地作業及取土與棄土運輸之負面影響,在整地土方之地形圖上標示挖填方位置、深度及推估數量,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前項如屬線形開發者,得以規劃設計圖替代地形圖,並視需要標示深度。
行政 第6條
兒童及少年之學籍轉銜及復學方式如下:一、國民教育階段:(一)未逾國民教育年齡者:依國民教育法規定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學區學校。(二)逾國民教育年齡者: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學區學校或附設補習學校。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專案向擬轉銜及復學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申報學籍,不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申報時間及名額限制。
行政 第21條
合作社之選舉,在發票前應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停止辦理報到,並當場說明選舉之屆次、職稱、出席人數、應選出名額、選舉方法、無效票之認定、投票截止時間及選務人員之職責等有關選舉注意事項。
行政 第85-3條
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判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前四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監察 第18條
監察委員提案糾正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由各有關委員會審查決議提出之。各委員會審查未提案糾正之調查報告或委託調查之查復文件認為有提案糾正必要者,應推請調查委員或其他委員提案。
行政 第4條
申請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向關務署提出。
行政 第3條
專利高級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者。二、擔任專利審查官三年以上或於本條例施行前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薦任第八職等專利審查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三、經專利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行政 第14條
公益信託有發生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一、申請書。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行政 第38條
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行政 第10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文書、總務、資訊、研考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行政 第8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依登錄程序辦理。
行政 第47條
本分局駕駛、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開除)、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秘書室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行政 第13條
交易或證明有使用度量衡單位時,應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其推廣及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司法 第48-1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及管理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其他交辦事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行政 第7條
工務組設規劃、設計、工事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港區整體規劃計畫之擬訂及工程概算之審核、編製事項。二、重大及新建工程設計、變更修正及查勘擬議處堙事項。三、工程發包、簽約、施工督導、考核、驗收、結算驗收證明書簽發及決算等業務事項。四、工程圖檔建立及管理事項。五、工程技術諮詢事項。六、施工預算之擬訂審核及登記保管事項。七、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28-3條
航政機關對中華民國船舶及非中華民國船舶經特許於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或從事非自用遊艇業務之航行安全事項得施行抽查。船舶除緊急救難外,不得載運超過航政機關核定之乘員人數。
行政 第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 第7-1條
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該組織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就執行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行政 第14條
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忠貞獎章(不分種等)、莒光獎章各分甲乙兩種,每種分一、二兩等,甲種頒給校級以上軍官,乙種頒給尉級以下官兵,初次頒二等,再次頒一等,並依需要以星加綴。優勝獎章分一、二兩等,並依需要以星加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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