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知識通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安非他命
、
偷竊
、
遺產
、
中華民國刑法
、
竊盜
首頁
法規目錄
行政 第12條
檢定機構及檢定代表執行檢定業務之相關文件,應依民航局規定之期限妥善保存,並應每年將執行檢定業務之相關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
行政 第24條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被徵收土地因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其權利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行政 第1條
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行政 第23條
安定基金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總經理應遵照董事會決議,秉承董事長之指示綜理安定基金業務。
行政 第18條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第三條家庭照顧假、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生理假、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二項公假假別及日數之規定外,得由各校自行定之。前項教師請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
行政 第3條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行政 第4條
本法所稱檢驗,指為確定診斷或研判疫情,由實驗室就相關檢體進行化驗、鑑定或其他必要之檢查等行為。
行政 第7條
農村社區內私有土地符合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得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行政 第2條
本標準所適用之範圍,以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限。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除應有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外,並得包含支撐架、新設頂蓋及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
行政 第1條
本準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8-1條
雇主對於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邊緣及屋頂突出物頂板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通道,並於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前項所定工廠,為事業單位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固定場所。
行政 第11條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部隊戰備整備、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部隊訓練、活動、訓練器材、場地設施、油彈與經費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三、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軍事動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六、防空飛彈、砲兵、基地安全與整體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督導。七、飛行與模擬機訓練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八、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作戰政策、教育之督導及執行。九、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行政 第5條
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科,掌理下列事項:一、船舶檢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圖審核事項。二、解體船審核事項。三、載客船舶適航性抽查事項。四、船舶進出港簽證事項。五、船舶登記、註冊及監理事項。六、船舶運送業監理事項。七、船務出租業監理事項。八、船務代理業監理事項。九、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十、貨櫃業散站經營業監理事項。十一、打撈業管理事項。十二、船員、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十三、船舶海事案件調查及海事評議事項。十四、船舶航海及輪機記事簿核閱簽證事項。十五、兩岸航運運輸監理事項。十六、馬祖地區試辨兩岸通航航政監理事項。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19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執行本部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歸屬於本部所有者,本部得委任、委託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或其他適當機關(構)管理及運用。
行政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機關。
考試 第1條
本細則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5條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漁會會務單位,應將審查資料文件彙整,就法令規定先行審核,敘明具體意見,並造具名冊,送資格審查小組審查。二、資格審查小組審查時,應依法令規定條件個別審查,審查結果並應當場作成紀錄。
司法 第1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行政 第3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由法規委員會、檢察司、保護司、政風司、人事處、本部矯正署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組成之,以本部矯正署副署長為主席。
行政 第3條
主管機關受理長照機構法人合併之申請,認有補充說明或補正相關文件之需要時,得通知其限期說明或補正,並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為諮詢。
行政 第40條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行政 第17條
運輸業遇有海關調查走私案件時,應切實配合協助。運輸業受海關囑託轉送海關處分書等關係文書與該業所屬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時,應負責將文書依限送交指定人。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73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總統 第18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會同有關機關編成聯合作業小組,辦理政府機關派駐海外單位有關密碼業務督考、密體配賦及繳銷、裝備架裝與維修等工作。
行政 第176條
低壓變壓器應按照本節規定裝設,但附裝於機器設備者或其他章節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司法 第5條
研習人員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致短期內無法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請保留研習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經核定保留研習資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請補研習。保留研習資格原因消滅後,又於補研習前發生新事由者,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保留研習資格一次。
行政 第45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內容,致姓名、名譽、隱私、信用、肖像或其他人格權益受侵害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請求除去該部分之內容或為必要之修正。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依民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考試 第8條
入闈期間,闈場窗戶以開啟保全系統管制,不通行之門應加貼經題務組組長簽名或蓋章之闈場封條,由題務組組長會同考選部政風人員封鎖。門窗鑰匙由題務組組長保管,並派警衛執行門禁。
行政 第3條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分類如下:一、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一)新車型審驗。(二)新車抽驗。(三)新車申請牌照檢驗。(四)使用中車輛檢驗:包括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抽驗及申請牌照檢驗。二、火車、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水上動力機具之不定期檢驗。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新車型審驗、新車抽驗及新車申請牌照檢驗,得委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檢驗機構(以下稱專業檢驗機構)辦理。前項專業檢驗機構之設置及管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查看更多法規
熱門法規
更多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行政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憲法 -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編制表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考試 - 考試院組織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憲法 - 全國戒嚴令
行政 -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熱門搜尋
進階查詢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肇事逃逸
強姦
酒駕
過失致死
友站連結
網路黃頁電話簿
電影情報通
就是發【免費廣告刊登平台】
歌詞吧
縮網址
答案王
鮮寵一番
二胎房貸
縮圖片&縮照片
縮影片&縮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