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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3條
各信用合作社餘裕資金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已轉存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金庫)之餘額應繼續存放合作金庫,於屆期時得辦理續存。前項續存之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內為限,並按合作金庫存款牌告利率機動計息,其未辦理續存之額度不予保留。
行政 第37-1條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行政 第4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應有足以購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設施之設立及營運資金。二、應有具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或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之主任管理員一人。
行政 第45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輸入石油製品後,變更其用途為非自用原料。二、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或其供應對象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各款規定之一,供應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三、石油業或非石油業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銷售溶劑油、潤滑油或其他具有揮發性碳氫化合物,供車輛或動力機械作為燃料使用。前項各款查獲之油品,沒入之。
行政 第2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5條
主管機關就前三條所定保險費補助審核及撥款之相關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法人辦理。
行政 第2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輸入業者應依第九條第五項所定辦法,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前,第二項未辦理查驗登記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於公布後二年內完成辦理。
行政 第197條
支線或支撐桿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所示之適當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值不得超過該支線或支撐桿容許之機械強度。
行政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不包括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者。
行政 第6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各教育階段四個分組審議會,各置委員四十三人;其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一、召集人一人。二、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第三款至第十一款委員兼任。三、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六人。四、領域、學科、群科之專家學者九人。五、領域、學科、群科之教師十五人。六、教師組織成員一人。七、校長組織成員一人。八、家長組織成員二人。九、教育組織成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十、學生代表二人或三人。十一、其他各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推舉之代表三人。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部分委員,得由本部選聘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委員兼任之。
行政 第28條
航空人員人之身體及精神狀況,應無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疾病及先天或後天之機能違常。
行政 第16條
本隊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之。
行政 第10條
本所講習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所擬訂,呈請外交部核定實施。
行政 第6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軍事檢察官及被告。
行政 第75條
在管制空域外平均海平面四千呎以上作儀器飛航時,應依附表二巡航空層表飛航。
行政 第5條
用人單位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需求員額,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檢具研發或產業營運計畫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所定研發或產業營運計畫,應包括用人單位基本資料、營運狀況、研發或產業訓儲規劃及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運用規劃等事項。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擬訂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下一年度實施員額,報請行政院核定。
行政 第10條
建物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一、建物基本資料。二、改善情形進度說明文件。三、扣除或延展期間之事由、計算與說明及其佐證文件。四、其他相關文件。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8條
本會或所屬機關應對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進行綜合評估,受補助人應配合提供評估所需資料。
行政 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4條
軍種獎章如左:一、陸軍:(一)陸光獎章。(二)金甌獎章。(三)虎賁獎章。(四)弼亮獎章。(五)景風獎章。(六)寶星獎章。二、海軍:(一)海光獎章。(二)海功獎章。(三)海勳獎章。(四)海績獎章。(五)海風獎章。(六)陸戰獎章。三、空軍:(一)星序獎章。(二)鵬舉獎章。(三)雲龍獎章。(四)飛虎獎章。(五)翔豹獎章。(六)雄鷲獎章。(七)彤弓獎章。(八)宣威獎章。(九)懋績獎章。(十)楷模獎章。
行政 第159條
起居艙及工作處所之通風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一、依各艙性質採取適當方法通風,通風系統應能調節,確保在任何天候狀況下均能充分流通,保持人員舒適。二、採用自然通風者,其通風筒應採菌形或其他認可型式,風筒斷面積應依艙內人數,每人至少三八平方公分,最小斷面積不得小於一二○平方公分。三、採機械通風者,除設有空氣調節器外,各艙每小時換氣次數不得低於左表:┌─────┬──────────────────────┐│艙室名稱│每小時換氣次數(計算時以空艙容積為準)││├────┬─────────────────┤││進氣│出氣│├─────┼────┼─────────────────┤│臥室│一○││├─────┼────┼─────────────────┤│餐廳或客廳│一五││││││├─────┼────┼─────────────────┤│醫療室│一二││├─────┼────┼─────────────────┤│廚房│二○│四○│├─────┼────┼─────────────────┤│配膳室│一○│如室內有臭氣或大量熱源時二○│├─────┼────┼─────────────────┤│公共浴廁間││一○│├─────┼────┼─────────────────┤│洗衣間││一○│├─────┼────┼─────────────────┤│烘衣間││一○│└─────┴────┴─────────────────┘四、通風系統之空氣吸入口,不得設於有害外物可能吸入艙內之位置,吸入口與排氣口應儘可能遠離。排氣口不得設於床舖之頭端。五、起居艙內需備有機械通風及電扇,如任何一種即可確保通風良好者得僅採用一種。但艙內已裝置有空氣調節器,或船舶經常航行於寒帶地區,其艙室之舷窗開口、天窗、以及通向走道之門,在任何天候狀況下均可開啟,其自然通風系統足供適當通風者,得免之。六、起居艙機械通風或空氣調節器之動力系統發生故障時,仍有其他適當通風設施。七、通風系統之送風口,需能關閉並儘可能有變換風向之設施。八、起居艙之通風管通過機艙及機艙通風管通過起居艙者均應氣密,並依船舶防火構造規定具有甲-六○之絕熱性。九、燈具室或油漆間之通風系統,不得與起居艙相連。十、臥室門下部三分之一處,應設內外均可關閉之風口,關閉風口設施所採用材料,其不燃性至少與門所採用者相當。十一、通風系統主進出風口,需加鐵絲格子以防鼠或污物,船舶航行熱帶區域者,除廚房出氣口外,並應備有防止昆蟲侵入設施。十二、醫療室通風應為獨立系統,或以止回擋板分開,通往走道之門不得設風口。十三、廁所排氣需通至船外,不得通至其他艙室。
司法 第53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機關經裁撤、改組者,亦同。
考試 第5條
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併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併採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併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考試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行政 第14條
平時考核之獎懲如下:一、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二、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同一年度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並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應列丁等。
行政 第53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定之罰鍰,及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授權中央銀行訂定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應處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前二項罰鍰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得命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
行政 第6條
第一次部落會議由部落成員依下列順序擔任發起人:一、傳統領袖。二、各家(氏)族代表。三、居民。發起人應於第一次部落會議召集前十五日,以載明下列事項之書面通知部落成員,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一、部落名稱。二、部落章程草案或公共事項議案。三、會議時間。四、會議地點。
行政 第10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前項名稱規定,於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0條
開票應在會場內公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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