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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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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第11條
懲戒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一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一人,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行政 第203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行政 第41條
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之檢查、鑑定、命令、查核或查驗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查核或查驗。
行政 第18條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處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該企業經營者名稱、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行政 第70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行政 第73條
試驗委託者應考量受試者保護及數據完整性的風險,訂定監測計畫,確保試驗於適當之監測下執行。試驗委託者得選擇實地監測、系統遠端監測或實地合併系統遠端監測。前項監測,僅採行系統遠端監測者,應先經合理性評估,確認其適當性後,方得為之。第一項計畫之內容包括監測策略、監測人員之職責、監測方法與採行理由,及應監測之關鍵數據與過程。
行政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許可證之申請依下列規定審查:一、檢具之證明文件、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次數逾三次者,予以退件;每次補正期間以九十日為限。二、未繳納審查費者,逕予退件。
行政 第29條
置有滑動銷或滾動鍵之離合器之機械衝床,其離合器之材料,應符合附表二所定國家標準之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質。
行政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職掌如下:一、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查。二、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之審查。三、普及服務分攤者所報電信服務營業額之審查。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之核算。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收支情況之查核。六、普及服務運作成效之評估。七、其他有關電信普及服務之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原應依電信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相關事項,由第一項設置之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行政 第25條
信用評等事業從事信用評等業務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前項應保存之評等業務相關資料應包含下列書件:一、評等程序及方法及其變動情形。二、評等分析與報告。三、參與評等決策人員名冊。四、評等過程相關討論及內部與外部聯繫資料。五、最終信用評等結果與量化模組推算結果之差異說明。六、信用評等之初始評等、續後評等、調整評等及撤銷評等資料,以及因前述評等結果而遭申訴之相關紀錄。七、受評者申覆過程與相關文件。
行政 第8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學分學程,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大學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應有相關系、所、院為基礎,並得由系、所、院提供授課師資、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教育學程,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監察 第4條
本會議開會時,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有關之主管人員均應列席。
行政 第5條
處置傳染病媒介物損失補償之申請,應由傳染病媒介物之所有人填具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費申請書,並檢附損失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損失之證據等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客家文字:指依各地通行客家腔調,用以溝通及表達客語之書寫系統。二、客語為通行語地區:指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及客語為通行語之一地區。三、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時,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四、客語為通行語之一地區: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之鄉(鎮、市、區)。五、客語通行語:指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使用之客語。六、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之地區。
行政 第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行政 第11條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舉辦之小本貸款,得由輔導會分別洽請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放之。
行政 第11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自衛生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給與衛生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由衛生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證名稱。二、日期。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行政 第72條
在敝露內部表面所使用之油漆、凡立水及其他之塗料,應為低度火焰蔓延之型式,並不致產生過量之煙、有毒氣體或揮發氣體。
行政 第68條
本法施行前,已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前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如無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情形,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降低其對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持有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及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之董事人數至不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前項五年期限,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二次,每次以二年為限。本法施行前,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投資持有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額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或已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董事之銀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行政 第3條
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一、背心式防彈衣:每人配發一件。二、防彈頭盔:每二人配發一頂。三、反光背心:每人配發一件。四、手電筒:每人配發一具。五、防護型噴霧器:每人配發一瓶。六、警笛:每人配發一個。
行政 第14條
社會工作師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行政 第1條
本細則依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9條
本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
考試 第16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規定。
行政 第20條
標售後土地及其改良物之點交期間、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辦理點交。二、以書面點交為原則,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書面點交完竣,並註明依現狀點交。
行政 第9條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研究者,其返回原校服務之義務期間(以下簡稱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期間。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介聘或再申請進修或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私立學校教師進修或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行政 第13-1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
行政 第42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於營業所在地明顯之處。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於招攬保險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正本或影本。
行政 第8條
依第二條各款所定辦理動員準備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慰勞:一、籌備或實施演習、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訓練或服勤期間,參加人員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或其家庭遭遇重大事故。二、籌備或實施演習、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訓練或服勤期間備極辛勞,有鼓勵參加人員士氣之必要。三、其他經各動員準備事務執行機關認有必要慰問、慰勉或鼓勵士氣。前項第一款所定參加人員死亡者,慰問其遺族。
行政 第11條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強制接管營運之目的。三、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及有關機關,並公告之:一、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事由。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日期。四、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必要之事項。五、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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