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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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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505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使用之材料由國外進口者,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證明書,並經檢驗機關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行政 第165條
前條受通知人,認為評定不當時,得於通知書達到後三十日內,聲請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
行政 第15條
看守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行政 第695條
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
行政 第3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管理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一、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胺及其鹽類、鄰-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類、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次乙亞胺、氯乙烯、3,3-二氯-4,4-二胺基苯化甲烷、四羰化鎳、對-二甲胺基偶氮苯、β-丙內酯、環氧乙烷、奧黃、苯胺紅、石綿(不含青石綿、褐石綿)、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重鉻酸及其鹽類(含各該列舉物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二、鈹及其化合物、含鈹及其化合物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或鈹合金含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之混合物(以下簡稱鈹等)。三、三氯甲苯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混合物。四、苯或其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五、煤焦油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
行政 第62條
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送水試驗、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及一齊開放閥準用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設置。
行政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二、下列採購事項:(一)土木工程採購。(二)其他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但不包括機械設備及原物料之採購。三、關於財產管理事項。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五、關於環境衛生管理事項。六、關於法律事務處理事項。七、關於警衛勤務督導與管理事項。八、其他不屬各科、室、工場主管之事項。
行政 第35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20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契約,指保險人在有關死亡、罹病、意外、責任或財產風險之特定事故發生時,給付約定金額之契約。但不包括年金保險契約。本辦法所稱年金保險契約,指保險人參照個人預期壽命約定於特定期間內為多次給付之契約。
行政 第7條
管理局為辦理前條所列職掌應收取之服務收入及租金收入等,應設置作業基金,為下列各款之應用:一、科學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等事項。二、科學園區各項作業服務事項。三、其他有關事項。
行政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1條
國防部應選定軍事機關(構)、部隊及學校或會同教育部協調所需委託之大學設置教育中心,承辦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儲訓事宜。前項教育中心之編組、師資聘任、軍事課程內容、授課時間、地點、教學設備、經費撥用及學生輔導連繫等,由國防部通知選定之軍事機關(構)、部隊及學校或與受委託大學簽約辦理之。
行政 第61-1條
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電信號碼,或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二十條之一第六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使用之核准,或廢止其特許或許可。電信事業或其他電信號碼使用者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時,每逾二日按應繳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未繳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廢止其使用之核准。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未依規定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或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二十條之一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特許。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二十條之一第七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第二項之電信號碼使用費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行政 第3條
指數投資證券應於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之指數或指數表現。指數投資證券以追蹤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者,應於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行政 第16條
學生(員)之獎懲,除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或留校察看外,同一學期之獎懲於計算操行成績時,得相互抵銷。
行政 第41條
小船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小船設備基準表(如附件二)規定。
行政 第27-1條
灰渣及其處理後衍生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應準用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灰渣及其處理後衍生物之清運機具,應準用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行政 第10條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行政 第1條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行政 第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5條
第三人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交付任務,並告知下列事項:一、簡要案情狀況。二、蒐集對象資料及其可能從事之危害或犯罪行為。三、蒐集資料項目。四、任務起迄時間。五、聯繫方法。六、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
行政 第28條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得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48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經營者所提報之各項資料不得為虛偽之記載。前項所定相關資料之提報種類、內容、格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經營者提出有關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經營者不得拒絕之。
行政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警監;置副署長三人,職務列警監。
行政 第4條
本規則所稱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係指供公眾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地。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寒害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形、災害紀錄等基本資料,分析該地區內經營農、林、漁、牧產業發生寒害之機率或可能規模,以為辦理預警作業之資料。
行政 第32條
違反第七條第五項未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或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 第23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三、因就業而需租屋,並在租屋處所有居住事實。四、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立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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