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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253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 第16條
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依第十一條規定提供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經分配結果,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或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前項重劃土地負擔及分配面積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為準。
立法 第20條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十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行政 第9條
各機關主計機構之名稱,應訂入各該機關組織法規。各機關主計人員職務之列等,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主辦人員職務之列等宜與各該機關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維持適度衡平。
行政 第7條
境外臺校得指定或設管理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其任務如下:一、訂定及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二、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情形,向管理人提出書面報告。三、依據稽核人員就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之評核,於進行檢討改進後,向管理人及稽核人員提出書面報告。
行政 第14條
飛行人員高G耐力訓練,應符合空勤體位,經評估生理狀況無危安之虞後方得施訓,完訓後十二小時內不得飛行。
行政 第11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行銷廣告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一、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二、參賽頻道廣告獎者以單篇廣告參賽;如為系列廣告,以系列廣告參賽。三、參賽頻道廣告獎之廣告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四、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行政 第30條
放射性物質交運時,託運人應將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一式二份交付運送人。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應載明之事項見附件九。「物質安全資料表」之格式及填載事項,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運送人應將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一份備置於載運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
司法 第12條
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應依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之。但被告死亡者,其於審判程序得行使之權利,改由聲請人行之。被告死亡者,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之規定,於促轉救濟案件不適用之。
行政 第25條
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行政 第21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科技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在基礎及應用科學專業領域有傑出成就,為臺灣地區迫切需要,並曾任著名大學或研究機構之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二、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及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並在著名大學得有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著有成績。三、具有臺灣地區所亟需之特殊科學技術,並有豐富之工作經驗。
行政 第13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由本部公告之。
行政 第19條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行政 第59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非經本會核准,其自有資本與經營風險約當金額應維持適當比率。前項之適當比率,稱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其計算方式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除以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如其母國總公司已依其當地國法令之規定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且將在臺分公司之經營風險列入計算,並符合標準者,得檢送該等符合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標準之資料,向本會申請免適用本章規定。惟除報經本會核准者外,每月仍應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方式申報其總公司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等資訊。
司法 第78條
法院選任或解任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時,於裁定前得訊問利害關係人。對於法院選任或解任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行政 第5-1條
前條第一項所列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之類型節目,定義如下:一、戲劇: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成具故事性之內容,其播送型態包含連續劇、單元劇、迷你影集、電視電影等。二、電影(含紀錄片):以電視節目形式播送之國產電影片、非國產電影片及電視電影。三、綜藝:包含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藝表演、短劇、益智、遊戲、競賽、行腳、美食或其他具文化、藝術、娛樂等元素,或以前揭方式呈現生活資訊之節目。四、兒童: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行政 第26條
區內事業產品輸往國外者,應於報單上註明送海關備查或審定之用料清表文號;其未經海關核給核准文號者,應註明海關收受之申請書號碼。區內事業貨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於報單上註明「本批貨品係由加工出口區某某公司供應,除該公司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於出口後除帳。區內事業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項之出口報單影本送管理處或分處備查。
司法 第45條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監察 第20條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室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之一切責任。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矛盾者,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五、審計、會計、統計書表科目、數字或編製方法錯誤,由製表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六、根據審核、抽(調)查、稽察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製作報告人員負責。七、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如與會辦單位有關者,會辦、主辦人員連帶負責。八、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遺漏或稽延,由打繕、校對人員連帶負責。九、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遺漏或稽延,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十、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經長官提示注意而主管人員不嚴加督促者,連帶負責。十一、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由主辦、會辦單位經辦人員負責。十二、文卷、款項、物品等如有錯誤、遺失或損毀,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損失者,不在此限。十三、應守機密之事項而洩密者,由經辦人員及洩密者負責,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連帶負責。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職掌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分別負責。
行政 第121條
以熔接製造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部分,施以熔接者。二、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者:(一)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管之圓周接頭。(二)加強材料、管、管台、凸緣及閥座等熔接在胴體或端板上。(三)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於胴體或端板上。(四)防漏熔接。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放射線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要檢查。
行政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如因特殊原因須高階低用或低二階以下高用時,應依隸屬系統報權責單位核准,其規定如下:一、占將級編階職缺低二階高用時,報國防部核准,占上、中校編階職缺低二階高用時,依其隸屬分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核准,少校編階以下職缺軍官、士官,由各級人事權責單位核准。二、在單位精簡、裁撤、編階降低情形下,須高階低用時,將級軍官,報國防部核准,校、尉級軍官,依其隸屬分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准,士官部分,由所隸編階少將人事權責單位以上主官核准,並分報國防部或所隸司令部備查。
行政 第15條
本基金會之工作人員,除會計相關人員外,應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資格。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4條
審查費、證照費等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庫存流通,得於不妨礙前項儲備之目的下,依本辦法之規定進行防疫物資之調度。
行政 第26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該分公司或子公司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二、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三、依法令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行政 第52條
市場如需動支結餘辦理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應檢附有關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行政 第35條
本署於換發國庫支票後,應登記換發國庫支票登記簿,並在原支票票面加蓋換發戳記後,打洞作廢。
行政 第6條
營利事業應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受控外國企業依前條第五項規定計算之當年度盈餘,減除依受控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前項營利事業持有比率及持有期間,應以實際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按持有期間加權平均計算之。自符合受控外國企業之當年度起,營利事業依前條第六項規定提示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並依前條第五項規定計算受控外國企業各期虧損,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依第一項規定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十年內,依序自該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符合前條第一項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三規定辦理者,其以前年度核定之各期虧損仍應自該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受控外國企業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時,該減資彌補虧損數應依序自以前年度核定之各期虧損中減除。
行政 第12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一、依法已設置有線傳輸網路之股份有限公司。二、取得前款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其有線傳輸網路之股份有限公司。具前項資格申請經營電路出租業務者,應檢附依法設置有線傳輸網路之證明文件。申請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者,應於申請時敘明已設置有線傳輸網路之實際佈設線路明細、既有傳輸網路分割計畫、傳輸設備及網路架構圖。前項既有傳輸網路分割計畫涉及專用電信之變更者,應依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出租之傳輸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以第一項資格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者,其出租範圍以其合法使用之有線傳輸網路為限;違反者,由主管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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