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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2條
圖書館分類如下:一、國家圖書館。二、公共圖書館:(一)公立公共圖書館:1.國立圖書館。2.直轄市立圖書館。3.縣(市)立圖書館。4.鄉(鎮、市)立圖書館。5.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二)私立公共圖書館: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之圖書館。三、大專校院圖書館:(一)大學圖書館。(二)專科學校圖書館。四、中小學圖書館:(一)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二)國民中學圖書館。(三)國民小學圖書館。五、專門圖書館:(一)公立專門圖書館: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所設立之圖書館。(二)私立專門圖書館:個人、私法人或團體設立之圖書館。
行政 第29條
簽發單位簽發、繳(註)銷換發及遺失補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其收費數額,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份數超過正本三份、副本六份,每增加一份酌收新臺幣五十元工本費。
行政 第460-1條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
行政 第41條
受託人有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前條之權利者,於其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行政 第12條
依第九條規定申請之再生水開發案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取用案,不適用水利法水利事業興辦相關規定。
行政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9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行政 第3條
本會置諮議會諮議員(以下簡稱諮議員)至多二十三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行政 第11條
保全業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行政 第16條
物理治療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行政 第73條
鐵路機構應依本規則規定訂定旅客、包裹及貨物運送契約,報請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前項旅客運送契約不得違反依法公告之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行政 第6條
信託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信託公司董事、經理人。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有關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
行政 第55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移由工、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行政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意外損失,指農產品於共同運銷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失。
行政 第6條
機關公開徵求房地產之徵選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房地產之需求條件,包括面積、面臨道路寬度、交通情形、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相關條件等。需求面積得酌定彈性範圍。二、指定之地區與其理由及必要性。三、廠商應提出之文件,如房地產所有權狀影本、位置略圖、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都市計畫套繪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使用執照影本、目前使用狀況說明、讓售或出租同意書或其他相關資料。四、廠商應於應徵文件內標示其房地產之土地標示、地目、面積、房屋座落、門牌號碼、各樓層合法使用面積及總面積。五、廠商應於應徵文件內標示其房地產之讓售或出租單價及總價,房屋及土地總價應分開填列。如另有補償費用,並應逐項標示其項目及金額。六、實地勘查時,應由廠商提出之文件。七、勘選評估及決選原則。八、移轉登記及付款條件。賣方將房地產產權移轉過戶予買方,並由買方取得房地產所有權狀後,依契約規定給付部分價金,驗收無誤後,再依產權移轉後房地產所有權狀所載面積及契約規定給付其餘價金。但徵選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九、交地、交屋期限或標的物點交期限。十、稅費負擔。土地增值稅及產權移轉前各期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等一切稅費,以及買賣土地之複丈分割費用,均由賣方負擔。契稅由買方負擔。產權移轉登記費用依照法令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但徵選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十一、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委託及費用負擔方式。十二、如有出租、產權糾紛、被他人佔用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應由賣方限期負責解決,所需費用並由賣方負擔。十三、地上物,包括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墳墓及一切附著地上物,除徵選文件另有規定外,由賣方負責清除或放棄,如另有補償費用,應徵廠商應逐項標示其項目及金額。十四、變更使用用途之申請。擬購之土地如需辦理變更編定,機關得視個案需要於徵選文件中載明按下列情形之一辦理:(一)先行簽訂買賣契約,俟省(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再依契約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契約應載明省(市)或縣(市)政府不同意時,解除契約。(二)俟省(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再簽訂買賣契約。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1-1條
醫事放射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醫事放射所名稱。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之醫事放射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行政 第35條
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於原已核定非種植稻穀之年(期),因水利改良改種稻穀使用者,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自行申報改徵實物。前項土地,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自行申報改徵實物,被查獲或經檢舉而調查屬實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考試 第6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行政 第8條
區漁會因漁區狹小、漁業或經濟條件不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合併之。
行政 第42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該地區內各地方有不同規定者,依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
行政 第37條
請卹及請領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行政 第7條
貸款案件應由借款人檢具或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代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一、貸款案件申請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案件說明書。(二)擬貸金額、用途、年限及還款來源。(三)借款人與申請人不同者,預定之借款人及執行機構。(四)借款人配合款金額及來源。二、貸款案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案件尚未進行可行性研究者,應於申請書中註明,以供本基金會審酌是否須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協助借款人進行可行性研究。三、借款人非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時,除前二款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基本資料:1.組織架構及說明。2.依本基金會之要求提供其章程、負責人資料、股東或社員名冊、登記資料或其他文件。(二)最近三年財務報告,含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保留盈餘表、必要之附註說明等資料。(三)營運計畫書。
行政 第37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行政 第25條
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一、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二、沿革。三、章程。四、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五、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六、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七、派下全員證明書。八、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前項祭祀公業法人圖記之樣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24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之:一、熔接檢查。二、構造檢查。三、竣工檢查。四、定期檢查。五、重新檢查。六、型式檢查。七、使用檢查。八、變更檢查。
行政 第5條
第三條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每年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一、培育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必要專業人力。二、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研究。三、購置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專用設備。四、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交流及宣導。前項第二款臨床研究,其中有關人體試驗之醫療項目,依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規定申請補助。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其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該補助之核定,並以書面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行政 第5條
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政府機關申請或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應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辦理。前項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行政 第22條
過渡銀行有下列情形,應予停業清理:一、經營期間屆滿。二、讓與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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