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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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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司法 第69條
本章案件程序之進行,不因被彈劾人卸任、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但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考試 第8條
醫事人員除聘用住院醫師外,經依規定先派代理後,應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行政 第9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之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行政 第14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之地層或貫通該地層之井或置有配管之地下室、坑等之內部從事作業時,應設置將缺氧空氣直接排出外部之設備或將可能漏洩缺氧空氣之地點予以封閉等預防缺氧空氣流入該作業場所之必要措施。
考試 第6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一、普通科目:(一)國文(作文)。二、專業科目:(二)會計學概要。(三)租稅申報實務。(四)稅務相關法規概要。(五)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國文、租稅申報實務採申論式試題,稅務相關法規概要、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採測驗式試題,會計學概要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考試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0條
參加第七條第一項課程之人員完成訓練時數並經測驗合格,或參加第七條第二項課程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完成訓練時數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之證明書。前項測驗應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於每期課程完成後一星期內舉辦,其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為測驗合格,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參加補測。第七條第一項之訓練課程不得僅以測驗題庫為教材,其測驗試題不得於測驗前公開,並不得有測驗舞弊情事。參訓人員於課程期間應按課程別核實簽到退,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不予計入。
行政 第23條
申請變更動物用一般藥品之效能、用法、用量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五、變更效能、用法用量之處方依據。六、變更輸入動物用一般藥品效能、用法、用量者,並應檢附生產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核准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其證明文件應詳載變更之內容。
司法 第182條
法院就前條第五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行政 第14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之認定,得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舉行公聽會。二、委請其他機構辦理民意調查。三、邀請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面談。四、至各服務地區訪談。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行政 第11條
宣導活動補助及示範計畫作業補助費用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不得用於資本支出科目:一、人事費、加班值班費及業務費:為辦理相關業務所需之人事費、加班值班費、出差費、交通費及油資等相關業務費。二、依相關規定將受補助經費列入其地方預算及辦理就地審計。受補助經費之申請撥款資料,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補助款支用與原核定內容不符、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追回補助款,並視情形同額核減次年度補助款或撤銷該核定案件。
行政 第12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在相當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就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獎金發放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核准;獎金發放基準變更時,亦同。前項獎金發放基準及上限,指前項財團法人發給之獎金總額以平均二點五個月為原則,並得依個人績效表現訂定差異化之發放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提高其獎金總額:一、薪資結構比照公務人員俸額表,並有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已無級可晉,且獎金最高為三點五個月者,得按該等人員人數比例調增獎金總額之平均月數。二、定有自籌經費計畫者,得按其績效表現情形調增獎金總額,平均最高以三點五個月為上限;依其產業特性設定具體之財務績效指標,並函報本會核准者,得依其績效表現,最高以四點四個月為上限。
行政 第20條
保全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必要時應予修正;修正後,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各級政府財政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二、國稅、地方稅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三、關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四、國有財產管理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五、與國際財政組織有關訓練之研擬及執行。六、相關機關指派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七、其他有關財政人員訓練事項。
行政 第11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及異常狀況,應召開審查會議,並得審查下列事項:一、計畫可行性。二、經費合理性。三、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四、對整體產業之影響。五、其他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之事項。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補助案審查業務,得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必要時,得委請有關機關或機構協助進行財務審查。
行政 第10條
前二條施作計畫書及施作紀錄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確認內容無訛,保存三年備查。
行政 第12條
船舶因船型特殊,其部分標誌不能依本規則之規定設置時,由航政機關核定。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標誌,因船殼材質之特殊性,得經航政機關核准後,以適當之漆繪法標明。
行政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6條
申訴之提出,應於收受或知悉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特定體育團體為之。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決定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三、收受或知悉決定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四、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五、提起申訴之年月日。六、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訟。申評會收受第一項申訴書後,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行政 第17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適合一般人觀賞者,列為「普」級。
行政 第18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社員代表大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信用合作社年報之全部內容。
行政 第23條
交通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行政 第29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期貨信託契約及最近期財務報告,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以供查閱。前項公開說明書及最近期財務報告並應上傳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已將最近期財務報告,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事宜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5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徵用物之操作人員等人工,依主管機關所定費率發給補償費;主管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發給;主管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由主管機關與各被徵調人協議訂定;協議不成立時,逕由主管機關參照徵調當地時價定之。
行政 第552條
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
行政 第7條
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每年度船數以六百六十艘為限。前項船數限制,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調整之。
行政 第26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或限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揭弊者,指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下列行為而受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一、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二、擔任違反本法行為之訴訟程序之證人。三、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
行政 第1條
本規程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都市計畫委員會,其組設依本規程之規定。
行政 第26-1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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