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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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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7條
委託人或受益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申請解任理由書。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行政 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六、祖父母。
行政 第147條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一、材質證明一份。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三)二份。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術士資格證件。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等影本各一份。
行政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期貨商及槓桿交易商等金融特許事業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其業別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免依第二章第四節規定辦理。
考試 第7條
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或試題審查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行政 第22條
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行政 第24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海外臺灣學校人事制度與國內同級學校一致者,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海外臺灣學校應訂定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其章則應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行政 第2條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集村興建農舍,得申請本辦法之獎勵及協助。
行政 第5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達一定規模,指電影片製作業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用於國產電影片製作之支出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前項所稱國產電影片,應符合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公告認定基準之規定。第一項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期間分次增資、分次收足。國產電影片製作之支出,其屬新投資創立者,應於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後支出;其屬增資擴充者,應於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決該次增資之會議後支出。第一項增加實收資本額,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應以增資金額減除該減資金額之餘額為限。
行政 第8條
後備軍人管理,依戶籍地行之,凡戶籍遷徒,其異動管理,依照第四章及第六章之規定辦理。前項人員辦理戶籍遷徙異動期間,遇有召集時,由新遷入戶籍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為其召集執行機關。
行政 第4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行政 第11條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行政 第16條
保護機構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並向本會申報核備,修改時亦同。
考試 第16條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行政 第67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實施區段徵收時,徵收機關應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並附具徵收範圍地籍圖及土地使用計畫圖說,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區段徵收預計以抵價地抵付補償地價者,應於前項徵收土地計畫書內載明預計之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其比例少於百分之五十者,並應於報請徵收前,先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徵收總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公有土地在內。
行政 第4條
執行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樣品之採集應採取適當之品管樣品,並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採樣方法規定為之。採樣過程必須要有適當之樣品監控程序,並保留相關紀錄,以利後續之樣品追蹤與管理。
立法 第13條
進出或參觀本院議場應依立法院議場規則及立法院議場安全維護及管理要點辦理。出席列席人員應在議場外會客室會客。
行政 第26條
合作社之選舉,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予以制止或令其退出,並將事實列入紀錄: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投選舉票。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將已圈寫之選舉票明示他人。五、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圈投。
行政 第23條
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為診療廣告。獸醫診療機構對其業務,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
考試 第53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比照第十四條規定認定之。
行政 第9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投資經營之國家公園事業,其投資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及國家公園計畫實施方案,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 第6條
勘估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國有房地清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國有房地各項案件之勘查、分割及勘查表製作、相關產籍異動。三、地籍錯誤、地籍糾紛、土地複丈及地籍圖、簿不符案件之處理。四、界址調整及共有房地協議分割案件之處理。五、地籍圖重測案件之領界、會勘、認章及相關事宜之處理。六、接獲分算地價案件之處理。七、估價小組會議之幕僚作業。八、地價資料之蒐集與管理、國有財產之查估及計價。九、國有財產產價異議案件之處理。十、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圖籍管理及計價事項。
行政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6條
如遇主席宣布改開秘密會議時,旁聽人員應即離開議場。
考試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86條
中藥濃縮製劑之審查基準如下:一、複方以合併煎煮為原則。原方為傳統丸、散者,得分別煎煮;阿膠、芒硝、飴糖及其他不能加入煎煮者,不得合併煎煮。二、煎煮抽出之浸膏,得以中華藥典收載之乳糖、澱粉或不影響藥效之賦形劑調製;其原方依據為傳統丸、非煮散之傳統散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以中藥原末調製。中藥原末之微生物限量,適用賦形劑之規定。三、中藥濃縮製劑微生物、重金屬、農藥殘留之限量,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四、浸膏與賦形劑比例,以一比一為原則,以一比三為上限。五、實際生產之生藥與浸膏比例倍數,不得超過申請值上下百分之十五。中藥濃縮製劑之指標成分定量法、規格及所需檢附資料,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
司法 第37條
和解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之權利。但經該債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11條
用於粉塵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塵爆場所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3376、CNS15591系列、國際標準IEC60079、IEC61241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前項國家標準CNS3376、CNS15591系列與國際標準IEC60079、IEC61241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IEC60079、IEC61241系列規定為準。
行政 第6條
凡申請派員赴礦業申請地或礦區勘查,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勘查費。前項勘查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基準收取。
行政 第9條
新進勞動檢查員未經前條規定之職前訓練合格前,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指派其單獨執行檢查職務。但特殊情況,經勞動檢查機構敘明理由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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