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知識通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安非他命
、
偷竊
、
遺產
、
中華民國刑法
、
竊盜
首頁
法規目錄
行政 第61-2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案件,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但申請人未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或其申請已逾法定期間者,免實地勘查,逕由需用土地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實地勘查時,申請人有不同意見者,應於勘查紀錄記明。
行政 第4條
非資位現職人員之退休,分下列二種:一、自請退休。二、強制退休。
行政 第9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重要專門技術人員,由物資經濟、交通、衛生及科技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就具有戰時維持軍需民用所必備專長人員認定之。
行政 第2條
管理局依本辦法規定,向園區內設立之園區事業、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收取管理費。但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構得免予收取。
行政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即以書面或言詞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知時起,立即依前條規定完成暫定古蹟核定及通知程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拒絕或未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時起三日內完成前項程序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逕予代行處理。其代行處理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行政 第2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文物運出入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國運入文物須全數再運出,或本國運出文物須全數再運入。二、不得有銷售目的之行為。
行政 第27條
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事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
行政 第115條
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第四條所稱協定。
行政 第11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五、紀錄之姓名。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行政 第25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計收回饋金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機關代表、園區廠協(聯)會代表、產業公會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行政 第3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後,每三年至五年辦理一次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並得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專案辦理之。
行政 第9條
外交部得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代為扣繳依據本辦法給付補助款之所得稅款。
行政 第15條
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主管機關暫停或終止時,驗證機構應於七日內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個月內將審驗案件之完整資料移交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驗證機構。前二項規定於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後,未申請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亦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指定以財團法人為優先。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主管機關終止者,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擔任驗證機構。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期限屆滿或經主管機關終止後,拒不移交或移交審驗案件資料不完整者,於委託審驗契約屆滿日或終止日起十年內,不得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行政 第13條
逾期放款、催收款及非授信資產損失之轉銷,應經理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事會備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理事會及通知監事會備查。前項規定,如其於授信時或轉銷呆帳時,屬本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及利害關係人擔任授信保證人及擔保品提供人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及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經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政 第134條
船舶之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船舶價格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行政 第31條
移動式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他預防裝置(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安全閥除外)而能防止過負荷者,不在此限:一、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二、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保持一定者。
行政 第35條
後備軍人實施各種編組、訓練、教育,依國防部年度指導大綱或綱要計畫規定辦理。
行政 第19條
主管機關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一、依第十六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者。二、依第十七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者。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廢止競價者競價或得標資格者。四、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廢止申請人參加抽籤或得標資格者。
行政 第11條
本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所稱逾四月,指以監獄陳報假釋案件之當月為計算基礎。
行政 第7條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藝文採購,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得對供應廠商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並作成書面紀錄:一、履約標的領域之專業能力。二、計畫執行方式及周延性。三、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實績及履約能力。四、價格。五、其他必要事項。
行政 第12條
不同性質之工程,其工程受益費應予分別徵收;同性質之工程有重複受益時,僅就其受益較大者,予以計算徵收。
行政 第20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不認可其所出具及簽署之安全檢測報告;俟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經複查符合後,始予恢復:一、未依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報請備查。二、經監督評鑑有缺失之情形。三、未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複查。四、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而屆期未提供。五、未能採取各項安排,以利交通部或審驗機構辦理監督評鑑、申訴或爭議案件之處理,經交通部或審驗機構通知仍未配合。
司法 第35條
法官助理在所屬法院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參酌庭長(審判長)、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核。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所屬法官助理之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並視其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各法院對於前項解聘、聘用期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官助理之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司法 第90條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行政 第31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行政 第6條
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依其他法令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行政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管制及督導。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七、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八、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司法 第63-1條
職務法庭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曾參與職務法庭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無庸迴避。
行政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行政 第6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查看更多法規
熱門法規
更多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行政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憲法 -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編制表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考試 - 考試院組織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憲法 - 全國戒嚴令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行政 -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熱門搜尋
進階查詢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肇事逃逸
強姦
酒駕
過失致死
友站連結
網路黃頁電話簿
電影情報通
就是發【免費廣告刊登平台】
歌詞吧
縮網址
答案王
鮮寵一番
二胎房貸
縮圖片&縮照片
縮影片&縮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