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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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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行政 第60條
第四十九條規定免予勘劃之某項季節載重線,應在載重線證書上,將該載重線標誌,予以劃除。
行政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6條
農場經營事業,以使用場部保留土地為原則。
行政 第6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行政 第44條
雇主對於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應經常予以適當之保養並維持各部分之牢穩。
行政 第18條
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地,其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之地價有顯著差異者,得就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得於適當範圍劃設一般路線價區段。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得將地價相近且使用情形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建築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但其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均屬相同區段地價之地價區段時,得併入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視二側非保留地地價區段之不同,分段劃分地價區段。
行政 第24條
本行依法收管信託投資公司繳存之賠償準備。
行政 第14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行政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民俗技藝,係指具有民間色彩之雕藝、編藝、繪藝、塑藝、樂舞、大戲、小戲、偶戲、說唱、雜技及其他傳統技能與藝能。
行政 第75條
資產基礎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特殊目的公司之全體董事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一、表明其為資產基礎證券之文字。二、發行日及到期日。三、發行總金額。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文號及日期。五、創始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地址。六、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七、資產基礎證券之票面利率、受償順位及期間。八、特殊目的公司之義務及責任。九、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利及其行使方法。十、資產基礎證券轉讓對象如有限制者,其限制內容及其效力。十一、監督機構之名稱、地址。十二、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資產基礎證券之簽證,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行政 第22條
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及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與非親屬、家屬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得報經所長許可後行之。前項接見或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一、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二、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致使無法瞭解或檢閱。三、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四、述及戒治處所之警備狀況、房舍配置等事項,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五、要求親友寄入金錢或物品,顯超日常生活及醫療所需,違背強制戒治之宗旨。六、其他對戒治處遇之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第一項接見,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必要時經所長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戒治所檢閱受戒治人發受之書信,有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寄發;其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後再交受戒治人收受。
行政 第12條
通過評鑑之幼兒園,於評鑑過程有虛偽不實情事,足以影響結果認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重新評鑑,並依評鑑結果辦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行政 第10條
行刑應嚴守秘密,除經檢察官、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許可者外,不得進入行刑場內。
行政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重大公路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重大公路事故。二、死亡或傷害:指非因自然因素、或自身行為所致。(一)死亡:指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者。(二)傷害:指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及輕傷者。三、值日官:指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調查人員輪替擔任,二十四小時值勤,負責處理公路事故通報作業之人員。四、現場調查官:指運安會知悉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後,由運安會指定,負責指揮先遣小組執行事故現場認定及調查相關作業之調查官。其任務於主任調查官任命後終止。五、先遣小組:指由運安會調查人員組成,執行重大公路事故認定、現場勘查及蒐集事故資訊之任務編組。六、主任調查官:指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經運安會依本法指定負責調查作業之調查官。七、專案調查小組:指由主任調查官依本法成立之調查任務編組,於調查期間,受主任調查官指揮,進行相關作業。八、調查指揮中心:指為執行現場調查及專案調查小組進行會議、任務簡報等相關作業所設置之指揮、管制、通訊及後勤支援之場所。九、行車紀錄器:指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紀錄器、或其他機載紀錄裝置。十、汽車所有人:指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車主。十一、汽車使用人:指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機關(構)。
行政 第26條
報驗義務人或輸出國(地區)政府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收受前條通知後,再次申請查驗之產品,經檢驗仍不符合規定者,食品藥物署得針對相關業者、產地之產品,暫停受理查驗。
行政 第113條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司法 第2條
大法官於法庭執行職務或於監誓時,應依本規則規定穿著制服。大法官會議主席於監誓時,亦同。
行政 第19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行政 第35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行政 第76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行政 第3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考試 第4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處理程序如下:一、各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依第二條要件擬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需求說明書(如附件一),同時應填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審查表(如附件二)及佐證資料行文考選部。二、考選部收到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函後,由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邀請相關領域委員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彙整各方意見及配套措施後,並加具意見提會審議。三、審議結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審定之。四、經審定為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擬具職業管理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 第5條
財政部部長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證時,應由有關主管機關先行查明借款人之使用借款計畫及其償債能力,並於保證後監督借款之運用;其不健全可靠者,應不予保證。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及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 第33條
產業用地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得逕由主管機關出租或出售予區內毗連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行政 第8條
有機農產品標章得依產品、包裝或容器表面積之大小按比例調整尺寸,其直徑不得小於一點七公分。但因包裝或容器之限制,經驗證機構同意者,不受直徑最小一點七公分之限制。
行政 第4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基礎教育。
行政 第54條
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時,適用本節規定。
行政 第140條
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
行政 第5條
評估小組之評估,應參酌加害人之判決書、前科紀錄、家庭生長背景、婚姻互動關係、就學經驗、生理及精神狀態評估、治療輔導紀錄及加害人再犯危險評估等相關資料,除顯無再犯之虞或自我控制再犯預防已有成效者外,作成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處遇建議。
行政 第11條
受理銀行應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五條規定於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管理及運用資金之情形,函報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備查。前項函報稽徵機關備查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受理銀行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應發函通知該受理銀行於文到十五日內補辦並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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