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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22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申請解任理由書。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行政 第44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營養諮詢業務。二、膳食供應之督導。三、營養科有關之衛生教育。四、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行政 第15條
仲裁委員應於仲裁程序開始前,主動向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說明其身分及資格。
行政 第18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三、檔號、文(編)號、檔案名稱、內容要旨或其他可供查詢檔號之資訊。四、申請項目。五、申請目的。六、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七、申請日期。前項申請,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申請書簽章後,得親自持送、郵寄或傳真。二、申請書經申請人以符合電子簽章法第十條規定之憑證簽署者,以電子文件向各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為之。三、於各機關網站或其他電子設備所建置之電子表單申請。
行政 第8-1條
下列人員自下列各款所定期日起,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及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後始取得本國籍之勞工,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二、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於本條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三、前二款人員於各該修正條文施行後始取得各該身分者,為取得身分之日。前項所定人員於各該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於適用本條例之日起六個月內,得以書面向雇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依前項規定向雇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勞工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雇主應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並至遲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行政 第10條
營區在職專班學位之授予,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行政 第21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0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除第四條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7條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
行政 第67-2條
適用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由稅捐稽徵機關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一、違反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者,應依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逾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應依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三、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有短漏報依所得稅法規定之課稅所得額者,應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四、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有短漏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者,應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五、未依有限合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計算所得額之差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六、未依限或未據實填發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文件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填發;屆期未填發或未據實填發者,應按未填發文件之所得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八項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由稅捐稽徵機關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一、未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八項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二、已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八項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同項規定之期限按實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三、逾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八項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行政 第5條
為維持土壤、底泥與地下水無機樣品分析數據品質,需執行一系列的品質管制,管制程序應包括檢量線製備、檢量線查核、空白樣品分析、重複樣品分析、查核樣品分析及添加樣品分析。
行政 第3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受補助者之相關單據、報表、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行政 第8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合格檢驗機構:一、經實驗室認證機構認證通過。二、經實驗室能力試驗合格。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資格證明文件。三、標準檢驗方法。四、備有與操作檢體相當等級之生物安全管理手冊或規定。衛生機關、醫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使用合格登記之體外診斷試劑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認可為該試劑之合格檢驗機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經認可之合格檢驗機構以辦理本法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傳染病之檢驗為限。
考試 第5條
聘用人員之約聘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續聘:一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者。二因業務計畫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者。
行政 第287-3條
承受衝擊或振動之接合部,應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因特殊需要而不容許螺栓滑動,或因承受反復荷重之接合部,亦應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
行政 第20條
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掌理所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行政 第10條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18條
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 第18條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前項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該自然人居所地,或其為中華民國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
考試 第6條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依各錄取分發區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三、三等考試建築工程類科之建築設計科目、景觀類科之景觀與都市設計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
行政 第1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集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考試 第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2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行政 第22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行政 第22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適用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保存下列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核: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為採購免稅特種貨物之產製廠商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文件。二、運銷國外者,為出口報單。三、參加展覽者,為產製廠商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之證明文件。四、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該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等文件。五、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用之小客車,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六、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行政 第12條
補習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補習班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置防火管理人。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者,其班舍不得設置於四樓以上。但採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不在此限。前項補習班樓層之設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考試 第3條
外語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一、外語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二、外語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三、外語團體討論: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能力、外語表達能力、決斷力,及共同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外語表達能力及積極性。
行政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辦理長照服務資源供需之調查。
考試 第13條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送審之證明文件不實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行政 第14條
雇主對堆放於岸上工作場所待割切或己割切之鋼材,應注意其穩定性,並設警戒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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