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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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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5條
本局得依警察法之規定,商准內政部設國道高速公路警察機構。
行政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後,應於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前項計畫經審查不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計畫。但已於期限內補正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欠缺者,審查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正。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其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後,應會商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審查作業。
司法 第12條
公設辯護人服制之式樣,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之規定。
行政 第8條
銀行對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明細資料,應按月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如查明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有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情事者,移請金管會核處,並由銀行立即收回超逾貸放金額。
行政 第9條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二、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司法 第3條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一、二及範例),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司法 第3條
大法官助理之遴選,由司法院適時辦理。遴選方式,得以筆試、口試或書面審查為之,擇優錄取。
行政 第11條
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應擬具調查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並得由各級政府成立臨時調查組織配合辦理。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前項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視業務需要借調各機關人員,並指揮監督之。
行政 第6條
本會因調查程序而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本會依本條例作成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 第74條
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主辦機關規定如左:一、中央由經濟部或交通部辦理。二、直轄市由建設或交通主管機關辦理。三、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行政 第5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者,如專利專責機關於原專利權期間屆滿時尚未審定者,其專利權期間視為已延長。但經審定不予延長者,至原專利權期間屆滿日止。
行政 第8條
貸款案件除由本基金會主動規劃辦理外,亦得由借款人依前條規定檢具各項資料,經由我駐外館處報請外交部轉送本基金會。
行政 第55條
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三、社員不滿七人。四、與他合作社合併。五、破產。六、解散之命令。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政 第9條
主管機關辦理再使用業者之登記、變更,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資料彙送本署,留供查核。
行政 第38條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總代理人應依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規定退款至投資人指定之銀行帳戶。
行政 第228條
刑事訴訟法關於非常上訴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行政 第18條
已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修正型式驗證實施標準時,其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名義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依修正後之標準,申請換發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行政 第39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一、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券源,以下列為限:一、自有有價證券。二、自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三、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取得之融資買進擔保證券。四、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五、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
行政 第5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補助金額如附件一。申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者,其車籍登記所在地屬實施大眾運輸消費金補助專案之直轄市、縣(市),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得申請之補助金額、支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如附件一之一。前二項規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以電匯方式核撥者,得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行政 第8條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本會遴聘之顧問為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者,其支領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同意超過時,應繳回溢領之金額;切結書格式如附表。
司法 第62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程序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法院並得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無本生父母或本生父母不適任者,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行政 第6條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作業,得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其他農會、漁會處理。前項農業保險作業範圍如下:一、投保手續、查勘、調查、編製被保險人名冊。二、其他非承擔危險之作業事項。
行政 第22條
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再利用技術提升、技術轉移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
行政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處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二、關於本處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三、關於本處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四、關於本處政風興革建議事項。五、關於本處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六、關於本處公務機密維護事項。七、關於防災小組緊急應變計畫工作事項。八、關於本處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九、關於協助處理本處陳情及請願事項。十、關於危害國家安全及影響國家利益之資料蒐集處理,並協助調查機關處理事項。十一、關於本處執行反毒業務事項。十二、關於本處警衛勤務協調及監督事項。十三、關於本處所屬單位政風工作督導與考核事項。十四、其他有關本處政風事項。
行政 第1條
光碟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行政 第21條
聽力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
行政 第21條
欲進入保護區者,應於進入三十日之前填具申請書,載明進入之目的、期間、範圍、地點等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單次或多次之進入,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因情況急迫且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於保護區內從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應依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辦理。
行政 第24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一、徵收項目之排放濃度,小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二、當期應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元。符合前項之規定者,仍應依第十六條規定申報水污染防治費。
行政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記載第二項內容之切結書,向查驗機關申請同意將產品運至暫存處所封存,並待查驗機關取樣:一、檢驗完成時間超過五日。二、於貨櫃場或船艙取樣不易。三、取樣有影響產品品質之虞。前項產品由報驗義務人負安全維護及保管責任;未經查驗機關同意,不得販賣、使用或為其他處置。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一、不符第一項各款之規定。二、該產品屬逐批查驗。三、報驗義務人申請之日前六個月內,曾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形。
行政 第48-1條
建築基地應評估發生地震時,土壤產生液化之可能性,對中小度地震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進行土質改良等措施,使土壤液化不致產生。對設計地震及最大考量地震下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設置適當基礎,並以折減後之土壤參數檢核建築物液化後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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