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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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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23條
輸入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應受隔離檢疫之動物,應由輸入人或代理人填具動物檢疫申請書及保證書,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領動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洽海關通行著陸,憑證將動物運往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簽收留檢。俟隔離期滿,再憑換領動物檢疫證明書,持向海關申辦結案手續。前項動物之運送,應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示之方法辦理。輸入動物以外檢疫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指明應運至指定檢疫場所消毒或處理者,準用第一項程序申領動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辦理通關手續。
行政 第16條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司法 第3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裁判後經上訴或抗告,於本法施行後,其卷宗尚未送達上訴或抗告法院者,應送第二審智慧財產法院。
行政 第14條
他方締約國之企業以船舶或航空器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利潤,依所得稅協定有關國際運輸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依其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條文規定,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或實際管理處所位於他方締約國之證明及符合所得稅協定減免稅規定之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其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准時,應副知扣繳義務人免予辦理扣繳。前項企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其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前項規定之文件,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減免稅之所得額。
總統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監察 第38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送固定資產重估價之有關資料,應經審計機關核備後始得列帳,其因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同意先行列帳並計算折舊者,仍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後調整之。
行政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申請案之審查期間為九十日;必要時得通知運作人,延長一次,並以九十日為限。申請被駁回者,運作人之申復應於收到駁回通知後九十日內,檢具申請表及新文獻資料或佐證文件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復之審查期間為三十日;必要時得通知運作人,延長一次,並以三十日為限。第一項及前項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日數。
行政 第23條
外交部應將准許引渡之事由,通知請求國政府,指定人員於六十日內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適當之地點接受引渡。請求國未於前項期間內指定人員將人犯接收押離中華民國領域者,被請求引渡人應即釋放,請求國嗣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提出請求。
行政 第6條
非資位現職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汽車駕駛人員年齡最高不得超過六十歲,滿六十歲者,應予屆齡退休。屆齡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行政 第4條
公務人員經外國官方指名接受之贈品,應報經本院各部會處局或省市政府備查。
行政 第39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起三個月後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八條之一,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行政 第224條
通風機械室之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且電動機、送風機、及其他通風機械設備等,應距周圍牆壁五十公分以上。但動力合計在○‧七五千瓦以下者,不在此限。
考試 第111條
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應由主管機關依據下列原則,覈實認定之:一、所稱人事控制權,指下列情事之一:(一)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董事或監事中,有二分之一以上由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所擔任。(二)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經營政策具影響力之最高、次高首長,或實際負責執行經營政策之執行首長,具有核派或推薦權。所列之首長,於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內,負實際執行經營政策之相當職務者,亦屬之。二、所稱財務控制權,指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財務、會計報表、預決算等,應送主管機關、財政或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單位)或民意機關核備。三、所稱業務控制權,指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營運政策決定、業務計畫書、業務運作規章、營運計畫或基金計畫書等,應送主管機關核備。
行政 第21條
凡機關、部隊、學校、同住一基地、營區或機場內,而有隸屬或配屬關係者,由最高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如無隸屬或配屬關係者得各自懸掛其規定之旗,但必要時得依協議由較高級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
行政 第12條
由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公開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者,管理處或分處應擬訂甄選文件,公告十四日以上,徵求公民營事業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參與甄選,並繳交土地預約金、簽訂預約書及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投資興建計畫書與相關文件。前項公告應載明基地範圍與位置、產業引進、建物規劃、土地使用構想與環境概述、參與甄選資格及投標文件事項。
行政 第14條
設置者不得將生物資料庫之一部或全部移轉與他人,但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為前項審查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參與者之權益。二、設置者與受移轉機構之性質。三、受移轉機構保護參與者權益之能力。四、參與者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生物資料庫有停止營運之規劃時,應於一年前檢具後續處理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行政 第39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84條
雇主於鍋爐竣工檢查合格後,第一次定期檢查時,應實施內、外部檢查。前項定期檢查後,每年應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下列規定:一、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所附屬鍋爐、或發電用鍋爐及其輔助鍋爐,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二、前款以外之鍋爐每年檢查一次以上。前項外部檢查,對於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鍋爐,得延長其期限,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但其期限最長為二年。
行政 第9條
民航局因跑道整修或其他緊急需要,得將業者未使用之機場額度,暫時提供其他業者使用。業者因市場臨時性需求,原分配之機場額度不敷使用時,得向民航局申請核准短期使用未分配之機場額度,但全年使用期間不得逾六個月。經分配用於具顯著淡、旺季特性航線之機場額度,其連續六個月機場額度平均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七十時,民航局得收回未使用之額度。除前項航線外,經分配之機場額度,連續六個月平均使用率未達百分之八十時,民航局得收回未使用之額度。因不可歸責於業者之因素,致未使用之機場額度,不列入前二項使用率之計算。第三項所稱具顯著淡、旺季特性航線,係指前一年連續三個月之最大平均月載客量為最小平均月載客量之一點五倍以上之航線。業者終止國內定期航線時,民航局得收回原分配予業者之機場額度,其數量依該航線終止當月之前六個月平均使用機場額度數計。
行政 第17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行政 第3條
鍋爐、汽輪機、氣渦輪機、內燃機、燃料電池設備及其附屬壓力容器與壓力管件所用材料,於最高設計溫度下,應具有化學安全特性及機械強度。燃料電池設備通過可燃性氣體部分之材料,應為耐火材質並具備耐腐蝕性。但維持氣密之密封構件及熱交換器下游端配管材料,僅需具備阻燃性及耐腐蝕性。
行政 第20條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長途電路,有關互借電路地點及數量,由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以下簡稱資電作戰指揮部)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與各相關公、民營機關(構)協議定之。
行政 第10條
政府機關(構)應將公股釋出所得股款,循預算程序,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公股釋出後,其主管機關應協調該財團法人將所得股款,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前二項所稱負擔,專指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並將受贈之金額全部用於第十六條收買非公股股東之股份。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6-1條
依本法施行防疫、檢疫時,應獎勵檢舉;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1條
為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動物福祉與消費者權益,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特制定本法。
行政 第15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監察 第3條
監察委員批辦人民書狀、調查案件或審查糾舉、彈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書狀或案件之當事人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訂有婚約者或與其有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二、現或曾為書狀或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三、曾參與書狀或案件有關之民、刑事及行政訴訟裁判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四、依其他情形足認由其執行批辦、調查或審查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前項迴避,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陳報院長決定之;其有前項情形未自請迴避者,得由院長為迴避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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