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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87-1條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理改選。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前項直轄市議員選舉,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應於改制日就職。
行政 第29條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初次使用、變更操作方法或變更內容物種類時,應事前將相關作業方法及操作必要注意事項告知操作勞工,使其遵循,並由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或指派專人指揮、監督該作業。
行政 第42條
固定通信業務資費之訂定,由經營者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行政 第7條
現任公職人員,以兼任一個公營事業之董(理)監事、監察人為原則,其因監督上特殊需要必須兼任者,以不超過兩個為限。
行政 第39條
交通部辦理下列事項,得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一、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民宿登記證格式之規定。二、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理地方主管機關陳報資料。三、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輔導訓練。四、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獎勵或表揚民宿經營者。五、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及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六、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
行政 第10條
期貨商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政策變動:(一)若期貨商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期貨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期貨商應公告申報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二)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三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變更會計政策之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三)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期貨商應於改用新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公告申報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前一年度收益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四)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及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自願於法規調整施行當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提報董事會通過及公告,檢具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外,其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請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五)期貨商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三目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方法與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應將估計變動之性質、估計變動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本會核准,並比照前款第四目有關規定辦理。前項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行政 第21條
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者,由教育部核實補助交通費及住宿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將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進修第二專長情形,列入教師介聘積分採計之項目。
行政 第7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向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於提出申請後六個月內未經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
行政 第5條
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畢業者。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行政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許可證或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元;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者,亦同。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4條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二、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有具體事實,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校長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總統 第31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二、執行政策發生錯誤,由各單位主管負完全責任。三、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四、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五、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之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六、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七、一般公務機密以下文件繕打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國家機密文件由承辦人親校,並負全責。八、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九、其他事項之錯誤,依相關作業規定,分別負責。
考試 第14條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
行政 第7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欲敘述維生素、礦物質之生理功能,其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每日基準值百分之十五以上。
行政 第112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行政 第7條
經核准運出國外之古物,其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查紀錄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及申請單位應各自永久保存一份。
行政 第6條
產業、學界、研究單位對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完成人才庫建立計畫所列之科技人才資料,應隨時主動協助更新資料內容。
行政 第11條
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向本會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一、申請書。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行政 第14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行政 第6條
創業育成組分二科辦事,其職掌如下:一、創業促進科:(一)中小企業創業諮詢服務事項。(二)中小企業創業創新養成學苑事項。(三)創業家圓夢坊事項。(四)與民間合辦創業創新競賽事項。(五)協助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技術媒合事項。(六)參與中小企業國際會議及組織活動事項。(七)協助友邦中小企業發展事項。(八)推動中小企業國際合作事項。(九)外賓接待及參訪安排事項。二、創新育成科:(一)育成中心措施之擬訂事項。(二)學校型、法人型、南港、南科育成中心之推動管理及協調事項。(三)鼓勵民間設置育成中心之推動管理事項。(四)強化中小企業創新育成功能各項工作計畫推動執行事項。(五)中小企業訓練發展措施之擬訂事項。(六)中小企業人才培訓及輔導專家、輔導服務人員講習訓練事項。(七)區域研訓中心之推動管理事項。(八)學習護照之推動管理事項。
行政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轄區內身心障礙者需求及預算編列情形,辦理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
行政 第5條
申請外國人臨時入國,應備具臨時入國申請書,依下列規定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一、依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於登機前,由運輸業者檢附有效之外國護照、航員證及航行任務證明。二、依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於臨時入國前,由運輸業者檢附有效之外國護照、船員服務手冊及航行任務證明。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於登機、船前,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檢附有效之外國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已訂妥當日或最近班次機、船位之轉乘機、船票。四、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者:於臨時入國前,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檢附有效之外國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航行任務證明。五、依前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於登機、船前,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檢附有效之外國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航行任務證明。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未及於臨時入國前申請者,應於臨時入國後,由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長,以名冊代替臨時入國申請書,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遇難或災變,致無人申請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通知其所屬國家、地區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但無人申請,且其所屬國家、地區無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或為無國籍或國籍不明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明後,准予臨時入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行政 第16條
公共需要調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遇其發生意外事故,公共需要機關應為之協助及補助。
行政 第16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之各機關(構),應協助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推動更生保護事業。
行政 第16條
本會為聯繫國際核能組織,促進對外核能合作關係,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行政 第23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收受使用者之支付款項總餘額與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之倍數,予以限制。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收受使用者之支付款項總餘額與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之倍數,不符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之限制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增資或降低其所收受使用者之支付款項總餘額,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
行政 第8條
區內事業經營轉運業務而附帶從事研究發展、提供諮詢或提供技術服務業務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發證明書:一、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從事研究發展、提供諮詢或提供技術服務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前項區內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時,應於解散或合併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前項所列文件,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發證明書。
行政 第12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漁業人得檢具第九條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第九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一、漁業人變更。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四、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五、因漁業證照屆期,換發漁業證照。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
行政 第1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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