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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第2條
名譽院士為終身榮譽職,其任務如下:一、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二、指導、協助及發展本院學術研究。
行政 第36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變更原申請內容,指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或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及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之內容有變更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前項須經核准變更之事項,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一、開發基地內非環境保護設施局部調整位置。二、不立即改善有發生災害之虞或屬災害復原重建。三、其他法規容許誤差範圍內之變更。四、依據環境保護法規之修正,執行公告之檢驗或監測方法。五、在原有開發基地範圍內,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六、提升環境保護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不生負面影響。
行政 第97-1條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核發是項證明文件免徵規費。前項證明文件之核發,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
行政 第69-1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設立以從事按摩為業務之勞動合作社。前項勞動合作社之社員全數為視覺功能障礙,並依法經營者,其營業稅稅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課徵。
行政 第29條
文化法人處理各項財務收支,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登入會計帳簿。
行政 第10條
報驗義務人連續報驗商品三次以上合格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准預購適當數量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預購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六個月內核銷、註銷或繳還完畢;未於期間內核銷完畢者,得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未依前項規定核銷、註銷或繳還完畢者,不得預購。檢驗機關應查核其保存情況,並俟核銷、註銷或繳還完畢,始准預購。檢驗機關應備置分戶賬冊,記載預購之商品檢驗標識。報驗義務人應對預購之商品檢驗標識負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將識別號碼向原預購檢驗機關申報。
司法 第64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但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於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未向行政法院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法院得向該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
行政 第3條
交通部觀光局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
行政 第26條
船員之報酬包含薪津及特別獎金。雇用人不得預扣船員報酬作為賠償費用。
行政 第37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一、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函影本、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同業公會出具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三、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非以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別,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辦期貨信託業務。
考試 第14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行政 第27條
主要之藍圖及計算書,應經合格造船技師或驗船機構認可,依下列規定:一、一般資料(一)總佈置圖。(二)船身內外縱剖面圖。(三)船身曲線圖。(四)靜水曲線圖。(五)穩度曲線圖。(六)完整及破損穩度計算書。(七)貨艙、油艙及壓水艙之容積及其橫向直向重心圖。(八)乘客及船員艙室通道、通風、通光、醫療及衛生設施之詳細佈置圖。(九)救生艇、救生筏及吊艇架之能量及其佈置圖。二、船身部分(一)舯剖面圖。(二)縱剖面結構圖。(三)船殼板及肋骨圖。(四)艏艉及舵構造圖。(五)各層甲板構造圖。(六)直柱及縱樑圖。(七)水密油密艙壁圖。(八)主機及鍋爐底座圖。(九)門窗、舷窗佈置圖。(十)水密甲板上艙蓋及蓋板圖。(十一)水密門及其操縱裝置圖。(十二)船殼上排水孔圖。三、輪機部分(一)機艙佈置圖。(二)主輔鍋爐及壓力容器佈置圖。(三)舟必水泵佈置及其能量圖。(四)給水管路佈置圖。(五)舟必水管路佈置圖。(六)壓艙水管路佈置圖。(七)艙壁甲板下各洩水裝置圖。(八)通風佈置圖。(九)主發電機及應急發電機佈置及能量圖。(十)電力開關線路圖。(十一)各層甲板之燈光及其他用電系統圖。四、火災控制部分(一)防火區劃及結構圖。(二)火災控制系統表。(三)火警系統表。(四)探火系統表。(五)滅火系統表。
監察 第15條
本室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行政 第5條
未受領補償費存入專戶保管之作業程序: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繕造保管清冊,除留存外,應分送保管處所及需用土地人各一份。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保管清冊之總金額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將該總金額存入專戶,其為土地債券者,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存入專戶。保管處所對於存入專戶之債券,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清理到期之債券,將其本息轉換成現金轉存,並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存入保管專戶後應即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該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應受補償人姓名或名稱、住所。(二)保管原因及事實。(三)保管款之名稱、種類及數量。(四)保管專戶名稱。(五)保管處所名稱及住址。(六)保管日期及保管字號。(七)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八)逾期未領之法律效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通知送達之日填載於其留存之保管清冊,自該日起算,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前項應歸屬國庫之補償款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清理並辦理繳庫手績。
行政 第3條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五項或第十七條第三項提出改善報告,應針對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結果提出下列內容,並依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一、缺失或待改善之項目及內容。二、發生原因。三、為改正缺失或補強待改善項目所採取管理、技術、人力或資源等層面之措施。四、前款措施之預定完成時程及執行進度之追蹤方式。
行政 第40條
室外儲槽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者,除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置用惰性氣體或有同等效能予以封阻之設備。二、儲存烷基鋁或烷基鋰者,應設置能將洩漏之儲存物侷限於特定範圍,並導入安全槽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設施。三、儲存乙醛或環氧丙烷者,其儲槽材質不得含有銅、鎂、銀、水銀、或含該等成份之合金,且應設置冷卻裝置或保冷裝置。
行政 第133條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應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如有遷移變更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車輛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
行政 第35條
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有出缺、增補或任免之異動者,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 第12條
本會館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所配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或用具,為公務用財產,如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或遺失時,申請借用人應照價賠償。
行政 第29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司法 第27條
公證人每二年度應至少參加前條所定研習十二小時,並向所屬地方法院報備。前項研習時數之計算,不以公證人所屬公會主辦者為限;參加律師公會、學術機構、國際組織或境外公證人組織、機構所舉辦至少三小時與公證業務相關之法律研討會或講習者,得計入前項研習時數。前二項規定,於法院公證人準用之。
行政 第396-1條
以傳導或感應方式連接電動車輛至電源之電動車輛外部電氣導體(線)與設備之裝設,應適用本節規定;電動車輛充電有關設備與裝置之裝設,亦同。
行政 第2條
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租佃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一、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一)關於三七五減租之輔導事項。(二)關於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評議之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評定事項。(三)關於復勘決定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所報耕地歉收成數事項。(四)關於地方普遍發生災歉時,減免地租辦法之議定事項。(五)關於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處事項。(六)關於內政部或縣(市)政府交辦有關三七五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二、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一)關於推行三七五減租之宣傳及輔導事項。(二)關於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評議事項。(三)關於查勘耕地災害歉收成數、議定減免地租辦法及其轉報事項。(四)關於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事項。(五)關於縣(市)政府及其耕地租佃委員會交辦有關三七五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行政 第15條
本處處務會報由處長主持,副處長、秘書、技正、各單位主管及站主任參加,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行政 第33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保證,亦適用之。
行政 第9條
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事件移送有管轄權之申訴會,並副知申訴廠商。
行政 第22條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行政 第29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三、經營期貨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四、辦理期貨業務之經理人與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五、辦理期貨業務之經理人及業務員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六、已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七、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及具備從事交易必要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八、得於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之證明文件。九、得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文件。十、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十一、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十二、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十三、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十四、案件檢查表。十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本國證券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兼營期貨業務許可證照者,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行政 第37條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
行政 第55條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並經公開徵求提供資金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且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內容,於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以該資金提供者與實施者名義共同為之,並免檢附前項權利證明文件。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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