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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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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 第17條
本室處理公務,第一層副主任對主任負責;第二層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行政 第27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交割時,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提示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為劃撥之確認,由參加人登載存摺及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再彙總將客戶應撥付參加人之總數通知保管事業。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之通知,應即自參加人帳簿客戶所有部分如數撥入待交割部分。
行政 第19條
監察室掌理本局稅務風紀之查察及維護事項。
行政 第30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行政 第24條
申請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計畫。三、審議通過之遺傳特性調查報告,或第十八條第四項申請合併執行之資料,或第十八條第五項直接申請之證明文件。四、計畫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
考試 第12條
審查會由保訓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及專任委員組成。審查會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專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審查會審查時,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行政 第18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9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運作過程中,應維持其防止排放或洩漏設施之正常操作,並備有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前項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連線者,運作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偵測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前二項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校正、記錄頻率、連線方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9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第一屆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改制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所在地舉行,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召集,並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當選後十日內,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事宜。
行政 第12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 第93條
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
行政 第57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之。
行政 第56-1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行政 第39-1條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行政 第18條
自由港區事業經結束營業、撤銷、廢止營運許可,其免稅貨物、機器、設備之處理,未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由管理機關會同海關、自由港區營運機構辦理盤點結算及監管業務,並移送徵收機關辦理。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後,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或撤銷其籌設許可,其自用機器、設備之處理,未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補繳稅費或復運出口者,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行政 第56條
本法第八十條所稱堤址至河岸區域,指由堤防建造物與堤外土地相接線起至河槽臨水之邊線為止。
行政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子銀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被他金融機構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銀行。(二)被他金融機構控制之銀行。二、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對被投資者無控制能力之情形。三、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指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法規組織登記之銀行。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銀行。四、陸資銀行:指依第三地區法規組織登記之銀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對其具有控制能力。
行政 第9條
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金融機構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有關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一、訂定並執行委外事項範圍之監督管理作業程序。二、前款作業程序應納入金融機構整體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內執行。三、監督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行政 第1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司法 第10條
自律會為了解法官有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必要時得調閱有關卷證。
行政 第41條
點閱召集點閱官,除由上級單位派定外,應由各該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部隊長或其指派之適當人員擔任。
行政 第4條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申請書、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文件及原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
行政 第14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行政 第9條
中途學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小組,訂定課程計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課程發展小組,其成員應包括專業輔導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人員,開會時並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第一項課程計畫,應包括課程、領域、科目及教學時數,並彈性運用教材、教法、教學時數及評量方式。
行政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評估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應事先通知評估機構。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標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司法 第24條
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調閱卷宗,並得請其為必要之說明。
行政 第1032條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總統 第2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政紀、志書、傳記、專題之研究、撰述、彙編事項。二、歷史圖表之製作、彙整事項。三、史學集刊、專刊之編印、工具書之編製、資料庫之建立事項。四、史料、史實之研究、考訂、史著之介述事項。五、史料之蒐集、整理、複製事項。六、史料之典藏、應用、展覽、管理、參考諮詢事項。七、國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之審訂、彙編事宜。八、其他有關纂修國史事項。
行政 第4條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須為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規定。三、最近六個月每月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四、最近三個月未曾受主管機關警告處分。五、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解除或撤換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六、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七、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撤銷部分營業許可處分。八、最近一年未曾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證券商不符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不受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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