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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8條
吸菸室於清潔或維護開始前及完成後一小時內不得使用,並應於停止使用期間,持續維持其獨立空調之運轉。
行政 第10條
外國政府請求引渡時,應提出引渡請求書,記載左列事項:一、人犯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請求引渡之意旨及互惠之保證。四、關於遵守第七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八條前段所定限制之保證。
行政 第34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行政 第33條
在我國領域外犯第二十九條至前條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行政 第90條
營利事業代客買賣貨物,應將買賣客戶姓名、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成交價格、日期及佣金等詳細記帳,並將有關文據保存。
行政 第13條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應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二、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三、每層樓至少設置一處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照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其使用之廁所應併同幼兒盥洗室(包括廁所)設置。四、設置清潔用具之清洗及儲藏空間。五、注意通風、採光及防蟲,且地面應使用防滑材質,避免積水或排水不良。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盥洗室(包括廁所)之面積,不得納入室內活動室之面積計算。
行政 第2條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司令部)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行政 第41條
被拿捕之船舶貨物及其他一切物件,非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不得沒收。
行政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70條
被告之直屬長官、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聲請為輔佐人,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意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有關國防機密之案件,得限制之。
行政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考試 第1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駐點服務、研修生等專業交流,應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從事參觀、訪問、考察、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展覽及參加展覽之短期專業交流,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短期專業交流應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行政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行政 第15條
醫療機構應訂定防範感染相關防護裝備之物資管理計畫。前項防護裝備之物資,應儲備適當之安全存量。
行政 第13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行政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以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必須拆遷者為限。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代為拆除或遷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並將代為拆除或遷葬之費用自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後,如有餘額,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者,依法提存;如有不足,應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行政 第57條
雇主使用水面供氣設備實施潛水作業時,應使潛水作業勞工攜帶緊急用水肺、信號索、水中計時器、深度表及潛水刀。但潛水作業勞工與連絡員得以通話裝置通話時,得免攜帶信號索。雇主使用水肺從事潛作業時,應使潛水作業勞工攜帶水中計時器、深度表及潛水刀外,並應使其著用救生衣。
行政 第40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投資方式,包括以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
司法 第69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應由文書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行政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文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行政 第10條
審議委員審議爭議事件,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行政 第94條
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前條規定。
行政 第16條
非公用不動產逕予出租之程序如下:一、申請。二、收件。三、勘查。四、審查。五、通知繳交歷年使用補償金。六、訂約。
行政 第6條
專業機構之專責認可部門主管及專責檢驗人員,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有新聘、資遣、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異動情事者,應於異動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異動人員名冊及新聘人員相關資格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司法 第47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行政 第419條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行政 第5條
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者,受理檢舉機關依下列規定核發檢舉人獎金後,應依規定繳庫:一、實收罰鍰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按百分之十計算,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二、實收罰鍰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一計算,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三、實收罰鍰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前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行政 第14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司法 第15條
本規則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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