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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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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4條
前條營運範圍之限額,規定如下:一、信託業受託管理不指定金錢信託,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其保證或承兌之公司債或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其所受託管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十,及該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十。二、信託業受託管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之公司債或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其所受託管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五及該公司債或短期票券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三、信託業受託管理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金融債券及其保證或承兌之公司債或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個別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二十;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之公司債或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個別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十。信託業受託管理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其接受委託人委託管理運用資金之最低限額,由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行政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4條
申領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一、申請書一份。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三、國民身分證或有效之護照正本,驗後發還。四、體格檢查證明書。五、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同意指派指導人之同意書、訓練用船及其駕照資料。申領二等遊艇駕駛學習證,除應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自主學習計畫書。自用動力小船或二等遊艇學習駕駛證之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以一年為限。
行政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8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行政 第34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憑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符合申請檢定資格之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之身分證明文件入場。應檢人入場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前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監場人員指示位置,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答案卷浮籤(或答案卡)姓名、准考證號碼、職類、級別及試題等資料,發現資料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學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試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自備文具用品應檢,且測試期間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二、除測試使用之文具物品外,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放置。三、禁止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進入試場應檢。
行政 第63條
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公司因併購申請承受專利權登記者,前項應檢附文件,為併購之證明文件。
行政 第14條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等用途所需,經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審酌其法定職掌、設立宗旨、公益需要等而為核准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特殊服務號碼。前項所稱公用事業指下列事業:一、電力事業。二、自來水事業。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用事業。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電信號碼申請書。二、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之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核准函影本及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證明文件影本。三、特殊服務號碼服務計畫書(包含網路架構、服務之提供方式、服務範圍及對象、服務內容及收費方式)。四、獲核配市話號碼及行動通信號碼之電信事業同意配合提供特殊服務號碼之相關文件。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其資格變更,或使用用途不符第一項規定時,不得繼續使用。
行政 第3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0-1條
非屬雜項工作物之建築物之頂裝燈使用中亮度障礙燈時,應依下列規定於頂裝燈與所在地表或水面間加裝中間層燈;中間層燈高度未達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零五公尺者,得免設置:一、頂裝燈為A型中亮度障礙燈,建築物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二百十公尺以上者,中間層燈應以不超過一百零五公尺之相等間距設置。二、頂裝燈為B型中亮度障礙燈,建築物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四十公尺以上者,中間層燈應以B型低亮度障礙燈及B型中亮度障礙燈,以不超過五十二公尺之相等間距依序設置。三、頂裝燈為C型中亮度障礙燈,建築物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四十公尺以上者,中間層燈應以不超過五十二公尺之相等區間距設置。前項中間層燈之設置組合應符合附件二規定。
行政 第12條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設之後備軍人輔導組織,應協助辦理後備軍人組織、訓練、管理、服務及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事務等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轄之鄉(鎮、市、區)公所得提供其適當之辦公場所。
行政 第42條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管機關。
行政 第17條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行政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支出。二、輔導、辦理促進運動人才之運動就業及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人才培育等支出。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訂發行目的有關之各項支出。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
行政 第1條
本標準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五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3條
地方檢察署接受律師公會陳報會員入會、退會後,已將入、退會資料輸入法務部指定之電子資料庫者,視為已層轉法務部備查。
行政 第9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司法 第54條
依第三十九條提起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未被列為當事人之其餘結婚人參加訴訟,並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行政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設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二、提供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意見。三、提供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發展方向之意見。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意見。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意見。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行政 第50條
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於匯票上記載付款地之付款處所。
行政 第12條
存續社得於辦妥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辦理社員代表之改選,並於改選後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 第13條
旅客應持用車票並依車票記載事項乘車。但旅客由未提供售票服務之車站乘車或經鐵路機構同意乘車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依鐵路機構規定須補票者,旅客應於上車後向列車查票人員補票。
行政 第1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家庭總收入,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最低生活費,準用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額。
行政 第6條
固網經營者應依下列實施時程提供前條所定號碼可攜服務:一、固網經營者應於其已營業之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及高雄市等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二、前款所定區域外之其他行政區域,有兩家以上之固網經營者已開始營業者,應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固網經營者應將其計畫營運之區域,於預訂開始營業日前七個月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已於該地區營業之其他固網經營者及本會。
行政 第101條
匯票金額一部分獲承兌時,清償未獲承兌部分之人,得要求執票人在匯票上記載其事由,另行出具收據,並交出匯票之謄本及拒絕承兌證書。
行政 第42條
本法所定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之處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語言治療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行政 第88條
依受試者以外具有同意權之人同意,而進行臨床試驗時,人體試驗委員會應確定試驗計畫書及其他文件資料充分提及相關之倫理考量。
司法 第10條
鑑定人及受法院囑託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之機關或團體,請求支領報酬時,應於鑑定前或鑑定後填具民事鑑定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附格式三)一式兩份向選任或囑託之法院為之。法院對於前項請求之金額是否相當,應審酌鑑定事件之繁簡、所費勞力之大小及社會一般薪資狀況等因素酌予核定後,送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並以一份送原承辦書記官附卷,一份附傳票移總務科付款,而後依付款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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