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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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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司法 第245條
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行政 第31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行政資料處理系統,指各機關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用以蒐集、處理及儲存行政資料之資訊系統。為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將統計業務需求納入行政資料處理系統,各機關應於建立或修改該系統之先期規劃階段,以書面徵詢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或有關地方政府機關意見,並將相關意見之處理情形送會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後,簽陳機關長官核定。完成徵詢程序並處理相關意見者,所需經費始予核銷。
考試 第10條
本中心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行政 第1條
本準則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0-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之公共場地,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與使用。
行政 第35條
分路中被接地導線不得裝開關或斷路器,但如裝開關或斷路器時,必須與非接地之導線能同時啟斷。該被接地導線如未裝開關,應以妥善方法妥接於端子上,以便利分離,而不致妨礙測量該電路之絕緣。
行政 第16條
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辦理申請文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說明。前項審查會議之審查項目及審核基準,依申請載明事項應包含下列項目:一、與第五條、第六條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項目之關聯性。二、執行完成度或執行之可行性。三、困難程度、解決方式或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之可行性。四、執行效益數據或預期成果及效益之內容、量度及可能性。五、績效衡量指標之達成度或適當性。六、人力配置之妥適性。七、經費分配之合理性。申請案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司法 第49條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原職務法庭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職務法庭。原職務法庭送交訴訟卷宗於職務法庭第二審,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及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為之。
行政 第9條
依本辦法放租之海岸土地,承租人為達成經營目的而須營建時,應先經國產局徵得有關單位同意,並於承租人提出適當之保證金後始得動工,其為實施建築管理之地區,並應依建築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前項保證金,以足供回復土地原狀所需為限,承租人於建築完工或中途放棄原營建計畫,經自動回復土地原狀,通知國產局檢查無訛後,無息退還。
行政 第248-1條
公司依前條第二項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應經第二百四十六條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 第7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行政 第46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行政 第9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行政 第7條
志願士兵退伍、除役時,其退除給與之發給,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志願士兵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行政 第21條
收案書記官收到軍法案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收,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請承辦軍事審判官辦理。
行政 第25條
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者,其環境影響評估之有關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定之。
行政 第12條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應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二、未依許可文件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四、其他違法情形、經本部、中央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行政 第1條
本規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5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一、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或降級之懲戒處分。三、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罰款或記過之懲戒處分。四、最近一年考績列丙等。五、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勝任擬陞任之職務,經服務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六、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七、最近二年內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八、最近一年內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九、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獎懲相抵累積達一大過以上懲處。十、任現職未滿一年。但任同一陞遷序列或合計曾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滿一年或該機關次一陞遷序列職務之人員均未滿一年,不在此限。十一、到任現職機關未滿六個月。但陞任其他機關職務者,不在此限。十二、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十三、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奉准留職停薪,不在此限。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於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公開甄選陞任時,亦適用之。第一項第五款情事消失後,仍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陞任。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3條
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行政 第8條
境外基金機構得委任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擔任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境外基金機構應與其所委任之總代理人簽訂人員培訓計畫,其計畫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得與投資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為之。第一項擔任總代理人之證券經紀商,應加入同業公會。
行政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執業執照或受撤銷開業證書之處分者。
行政 第61條
依本法成立之調解,經法院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駁回,或除去經駁回強制執行之部分亦得成立者,不適用之。
行政 第11條
園區事業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假日盤存。園區事業管理制度健全,保稅貨品控管良好,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生產線不停工盤存:一、以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者。二、保稅貨品僅有機器、設備者。三、不停工盤存時能由電腦即時提供生產線上保稅貨品之統計表報者。經海關核准辦理不停工盤存之園區事業,應提供有關生產線上保稅貨品相關表報,供稽核關員即時查核,其生產線上之保稅貨品得免編製貨品盤存卡。海關派員會同盤存時,發現以不停工方式無法查核或有重大弊端時,得令其停工接受盤存或另訂日期停工重盤。
行政 第86條
村(里)承受日據時期之財產,或人民捐助之財產,得以成立財團法人方式處理之。
行政 第13條
勳章、勳刀,除由總統特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績事實,造具勳賞建議冊,按照行政系統,層報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戰時得交由最高軍事長官,先行授與,補呈總統備案,並交該管機關註冊。
行政 第23條
本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行政 第1條
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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