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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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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4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行政 第2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經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於本體加貼檢查合格印證。但計程車計費表得貼附於其他特定位置。前項檢查合格印證之式樣為「」字正方形,「」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一。
行政 第18條
海外臺灣學校之行政組織運作,依當地國法令辦理,當地國法令未規定者,比照國內各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行政 第11條
顧問公司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
行政 第60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服務之業者。二、微波電臺:指在地球上進行無線電信號發射、接收之中繼傳輸電信設備。三、固定微波電臺:指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四、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指以一點對多點方式設置之微波電臺。五、行動微波電臺:指非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六、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指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之固定微波電臺。七、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指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之行動微波電臺。
行政 第47條
除依前三條規定外,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應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準則定之。
行政 第16條
再鑑定補考之免試規定如下:一、筆試測驗不及格而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得免試。二、運轉操作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筆試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及格科目及筆試測驗得免試。
立法 第65條
立法院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先由程序委員會審核其形式是否符合請願法規定,其有不符或文字意思表示無法瞭解者,通知其補正。請願文書之內容明顯非屬立法職權事項,程序委員會應逕行移送權責機關處理;其屬單純之行政事項,得不交審查而逕行函復,或委託相關委員會函復。如顯有請願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事,依法不得請願者,由程序委員會通知請願人。
行政 第30條
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一、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人。二、由雙方當事人所選定之仲裁委員於仲裁委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一人或三人。前項仲裁委員會置主任仲裁委員一人,由前項第二款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並為會議主席。仲裁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任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交付仲裁者,其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五人或七人,由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二人之外,再共同另選定一人或三人,並由共同選定者互推一人為主任仲裁委員,並為會議主席。前項仲裁委員名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遴聘之。
行政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申訴案件,應自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處理。
行政 第31條
海關對政府機關為辦理業務需要所提供之特別資訊服務,免徵資訊特別服務費。
行政 第9條
看守所應依前條審議結果安排被告生活輔導、管理事宜,並依被告志願安排作業及宗教活動。
行政 第6條
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召開一般程序審查會議時,其出席委員應包括機構外之非具生物醫學科學背景委員一人以上。五人以上,不足七人之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七人以上之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均為單一性別時,不得進行會議。
行政 第10條
投資人以合併、收購、分割或股份轉換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二、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完成之證明文件。
行政 第102條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調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4條
本法所稱受監察人,除第五條及第七條所規定者外,並包括為其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或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
行政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行政 第7條
技能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技能與作業訓練計畫訂定及種類之選擇。二、技能與作業訓練課程編訂、教材、教具、機具之準備、成績考核及作業勞作金計算。三、受處分人技能及作業訓練之配置、轉換。四、技能訓練之發證及受處分人技能之檢定。五、技能與作業訓練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及維護。六、技能與作業訓練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七、成品之保管、評價及發售。八、技能及作業訓練契約之擬訂。九、其他有關技能及作業訓練事項。
行政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學界科技專案,指補助學術機構規劃開發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職掌範圍內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相關事項之計畫。
行政 第28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行政 第4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賣下腳時,應通知職工福利委員會派人參加。
行政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科技文物之蒐集、典藏、鑑定、研究與圖書出版等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廣。二、科技文物展示與劇場之規劃、設計、製作、修護、管理及交流合作。三、科技教育之規劃、執行、推廣與相關研究及合作交流。四、公關行銷、觀眾服務、導覽解說、社區關係發展、志工管理等公共服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五、其他有關科技文物事項。
行政 第19條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修訂時,應填具修訂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教科用書修訂計畫書。二、教科用書修訂稿。三、申請外國語文教科用書修訂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結者,其內容說明。前項修訂申請表應填列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教科用書基本資料、編著者姓名及其他相關事項。
司法 第25條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主管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時,應全部移送;其隸屬不同主管機關者,由共同上級機關全部移送;無共同上級機關者,由各主管機關分別移送。
行政 第15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行政 第24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於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擔任運轉工作,並依執照種類擔任相關之職務。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接受經營者再訓練三十小時以上,且二年內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及停機操作各二次以上,其再訓練內容依附件六之規定。
行政 第3條
業者之組織與人事,應符合附表二組織與人事基準之規定。
行政 第12條
交通技術人員申領執業證書按照收到日期順序辦理,除不符規定者外,核發期限為七天。其執業證書樣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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