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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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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0條
航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辦理海事評議。前項之申請,應自當事人知悉海事案件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以書面敘明案由及評議事項,向航政機關為之,逾期不予受理;自海事發生之日起逾三年者,亦同。航政機關受理申請後,應考量個案之主客觀因素,衡酌評議之必要性及可行性,為以下處置:一、無評議之必要性及可行性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予以駁回,並送達申請人。二、具評議必要性及可行性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送達七日內繳交行政費用新臺幣八萬元。逾期未繳交者,視為撤回評議申請。航政機關為查明案情,得將相關證物送請其他機關(構)、學校或研究單位鑑定,相關費用通知申請人繳納。
監察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處理有關監察委員紀律事項,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行政 第20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一、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二、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三、法定傳染病、麻醉藥品嗜好症、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非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掛號費、證件費及醫療機構所無設備之診療費。
行政 第13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七、核准之功效。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十、營養成分及含量。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5條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行政 第17條
經驗證之產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證書名義人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行政 第23條
團體協約當事人及其權利繼受人,不得以妨害團體協約之存在或其各個約定之存在為目的,而為爭議行為。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所屬會員,有使其不為前項爭議行為及不違反團體協約約定之義務。團體協約得約定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團體協約所約定義務或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他方應給付違約金。關於團體協約之履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行政 第12條
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開放時間,由維護管理機關公告之。
行政 第3條
本所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行政 第296條
依儀器飛航規則製作之操作飛航計畫,應列有一處以上之備用機場。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有標準之儀器進場程序或民航局核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特殊儀器進場程序。二、飛機於預計到達機場時間前後一小時內之天氣報告或預報,其雲幕高超過機場標高二千呎及能見度超過四千八百公尺。三、直昇機於預計到達機場時間前後一小時內之天氣報告或預報,其雲幕高超過機場標高一千呎或超過最低進場限度四百呎及能見度超過三千二百公尺。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時,備用機場最低天氣限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一、機場有標準之儀器進場程序或民航局核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特殊儀器進場程序,應符合下列最低天氣限度:(一)飛機應依該機場已公布之最低天氣限度飛航;如該機場未公布最低天氣限度時,其最低天氣限度,於精確進場時為雲幕高六百呎及能見度三千二百公尺,於非精確進場時為雲幕高八百呎及能見度三千二百公尺。(二)直昇機進場時天氣限度為雲幕高超過最低進場限度二百呎及能見度超過一千六百公尺,但不得低於進場最低能見度要求。二、如機場未公布標準儀器進場程序或民航局未核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特殊儀器進場程序時,其最低雲幕高及能見度標準為目視飛航規則自最低航路高度下降、進場、落地之標準。
行政 第9條
農產業與事業之生產及運銷場域,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執行之防疫作為,本會得補貼防疫作為所需之經費。
行政 第24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每一核子事故,依本法所負之賠償責任,其最高限額為新台幣四十二億元。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
行政 第23條
事務較繁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襄助處理有關事務。前項主任檢察官襄助處理有關事務時,如有意見,應報告檢察長處理之。
行政 第13條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掌理事項如下:一、性別平等教育政策規劃與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之推動及督導。二、學生事務政策規劃與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之推動及督導。三、學生輔導政策規劃與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之推動及督導。四、特殊教育政策規劃與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工作之推動及督導。五、校園安全規劃、校安通報、校園災害管理、防制校園霸凌與藥物濫用之規劃及督導。六、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學生兵役、全民防衛精神動員與教育服務役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七、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資格、遴選、任免、介派、晉任、遷調、進修訓練、考核、紀律、獎懲、陳情、申訴、訴願(訟)、資遣、退撫與人事資料管理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八、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薪資待遇、保險與服裝製補等後勤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九、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之研修。十、其他有關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事項。
行政 第13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所而言。
行政 第46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相關行為;或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已依規定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後,仍從事上開業務之相關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司法 第70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應不行言詞辯論,通知原移送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考試 第2條
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人員轉任不同身分別職務時,其轉任前原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於轉任之服務機關或公立學校報繳其加入退撫基金費用之次一作業月份,移撥至轉任後之身分別退撫基金帳戶。前項所稱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指參加退撫基金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運用收益率及孳息計算方式如下:一、運用收益率:依退撫基金三年平均運用收益率計算;如三年平均運用收益率低於同期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之三年平均利率,則依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二、孳息:依前款運用收益率按年複利計算。前項所定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之三年平均利率,以同期間臺灣銀行各年中每月月初牌告二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平均,計算各年二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其三年平均利率即為三年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年度進行中不足一年之期間,以同期臺灣銀行各月月初牌告二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平均為準。
行政 第66條
經主管機關、漁業合作國或國際漁業組織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船長應遵行下列事項:一、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航前講習。二、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漁船設施。三、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就有關觀察任務事項所為之詢問,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四、不得干擾、威脅或行賄觀察員。五、提供觀察員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六、要求船員應遵守前三款規定。七、簽署觀察員作成之紀錄;如對紀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得註記其意見。八、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避難協助。
行政 第4條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規則:一、事業廢棄物。二、菸草或菸草製品。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四、製成品。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六、滅火器。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行政 第480條
電度表之比壓器及比流器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接地。
司法 第8條
各機關於年度中須調整預算員額配置時,除因機關改隸、整併、調整或配合各類業務推展調整之預算員額由本院逕行核定外,應由各機關就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於原配置各該人力類型預算員額額度內,報請本院核定之。
行政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行政 第3條
各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檢警聯席會議決議事項應切實執行,並於下次之檢警聯席會議召開前,將執行情形提報該會檢討。前項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檢警聯席會議之決議事項,努力執行,成效卓著者,得經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決議,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對前開會議之決議事項執行不力,致影響偵查業務之推動者,得經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決議,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對失職人員予以懲處。
行政 第11條
運動彩券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該運動彩券業之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運動彩券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者,應立即停止利用個人資料,並周知所屬人員。
行政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 第20條
民間機構對接管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範圍內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並協助其受僱人員,受接管人之指揮。民間機構之負責人、破產管理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
行政 第12條
航空器在飛航中,不得投擲或噴灑任何物品,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投擲或噴灑時並應經航管單位許可。
行政 第45條
運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戰時禁制品,或確證其經由中立國港口運至敵國者,沒收之。船內如有屬於戰時禁制品,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
行政 第8條
客戶之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保管事業,其未在該參加人開設前條帳戶者,應於申請領回、賣出或以該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時,補辦前條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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