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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8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票券金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三)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四)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六)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H)(七)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I)(八)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將該等營業交易行為列入各該重大交易應揭露資訊。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或控制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四、主要股東資訊:票券金融公司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者,應揭露票券金融公司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票券金融公司為辦理上開事項,得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相關資料。(格式K)
行政 第336條
屋外匯流排等暴露帶電組件間,及暴露帶電組件與大地間之最小間隔,應符合第二九五條之附表二九五規定。
行政 第17條
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刷)到(退)不得遲到早退。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關人事事項。
行政 第24條
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備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九)。二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三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五已增加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六、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簽訂使用電腦連線設備之契約。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證券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行政 第5條
因土地徵收後,發現報准徵收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不符,經按實際情形辦理更正後,其面積增加部分之地價補償費,按更正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之補償標準計算。
行政 第4條
執行機關得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執行機關執行前項工作得收取費用,但不得超過其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三十;扣除該費用後之變賣所得,應全數交還原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
行政 第8條
空勤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由下列單位負責處理:一、原屬部隊。二、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三、殉職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四、共同作戰之友軍部隊。前項負責處理安葬之單位,應將安葬情形,報請所屬各司令部備查,副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行政 第6條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以下簡稱排水設施範圍)公地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或長度依下列各款計算之: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但申請案件完成審查前已公告當年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者,其使用費按當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施設鐵路橋、公路橋、農路橋、水管橋、油氣管橋、天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輸電鐵塔、碼頭、排污水道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三、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施設停車場、駕駛訓練場、賽車運動場、自行車道、漆彈場、高爾夫球練習場、超輕型飛行機具起降場、球類或其他運動場、親水場地,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八計之。四、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施設纜線附掛,每年以每公尺十二元計之。五、前四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四計之。六、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排注廢污水,其有施設建造物者,依第二款規定計費,未施設建造物者,依前款規定計費。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許可使用,其許可使用費按年計算;未滿一年者,以許可使用日數占全年比例計收使用費。
行政 第17條
前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之公司,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與證券商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二、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之公司。三、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行政 第23條
外交部應將准許引渡之事由,通知請求國政府,指定人員於六十日內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適當之地點接受引渡。請求國未於前項期間內指定人員將人犯接收押離中華民國領域者,被請求引渡人應即釋放,請求國嗣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提出請求。
行政 第9條
執行機關應於對受刑人施以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前二個月召開篩選評估會議,並參酌受刑人之犯行、在機關情狀、家庭成長背景、人際互動關係、就學歷程、生理與精神狀態或治療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評估。前項篩選評估完成後,執行機關至遲應於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條件或刑期將屆滿前二年,開始對受刑人施以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每月不得少於二小時。每屆滿一年應至少評估成效一次為原則,至通過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為止。治療評估或輔導評估小組開會時,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在機關情狀、治療或輔導成效、再犯危險程度、社會網絡保護因子、受刑人陳述意見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評估,參與治療或輔導人員並應列席報告個案治療或輔導狀況。前三項之評估結果,如有事實足認得予變更者,應遇案召開前條各該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變更之。前四項評估及變更之結果,應附理由以書面通知受刑人。
監察 第53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照法令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
行政 第9條
本會對於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本會或受委託查核者執行前項查核,得命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提示有關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相關資料。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行政 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行政 第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28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簡易壽險業務之一等及二等郵局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保險、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三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保險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襄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行政 第4條
彙整發布機關應就前條第一項公告項目之提供資料內容、報送方式、更新及發布頻率等,會商各資料提供機關(單位)及彙整發布機關之主計單位為之。
行政 第6條
擔任本會志工團幹部或專業諮詢顧問滿一年,頒發感謝狀,以慰辛勞。
行政 第5條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二、運銷國外者。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四、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
行政 第307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行政 第3條
本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副分局長襄理分局業務,其掌理事項如下:一、標準、度量衡、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二、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等實施事項。三、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農工礦產品之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四、品質保證制度之推行、審核及管理事項。五、標準、度量衡、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料蒐集、供應事項。六、驗證體系及產品標誌之推行事項。七、其他有關標準、度量衡、檢驗及品質保證事項。
行政 第210條
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於下列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二、申請界址調整、調整地形之界址點。三、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申請人不能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點或調整後界址點之位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界址。
行政 第4條
國軍在臺遺族領卹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半年得發給卹滿遺族生活照護金:一、作戰亡故國軍官兵之父母或未再婚之配偶。二、因公亡故國軍官兵之父母或未再婚之配偶,生活貧困。三、服現役滿二十年國軍官兵之遺族,不能自謀生活。四、子女尚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至大學畢業為止。五、獨生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未再婚配偶,不能自謀生活。六、遭遇重大災害,或罹患重病,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前項照護金發給基準如下:一、將級:新臺幣四萬八千元。二、校級:新臺幣四萬二千元。三、尉級及士官長:新臺幣三萬八千元。四、士官兵級:新臺幣三萬四千元。第一項照護金之發給,依本條例有關撫卹金領受之規定辦理。
行政 第56-3條
鐵路機構應確保鐵路行車之安全。前項鐵路行車之鐵路路線、設備、車輛、裝載限制、號誌、號訊、標誌、運轉、閉塞與事故處理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行政 第15條
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其裝備標準、用途及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5條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二、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指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及本契約內約定之適用機關。三、由本法主管機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中央機關。
行政 第3條
依私立學校法核准設立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核准設立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計畫,應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管理事項。
行政 第85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裝運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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