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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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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6條
前條公布出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出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四、申請承租資格及條件。五、申請承租程序。六、租金。七、應附具之文件。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司法 第9條
本法施行前,已進行調解程序之家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行之。
行政 第6條
鑑定會舉行鑑定會議時,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並得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一、車輛所有人及關係人。二、現場目擊證人。三、現場處理之憲警單位人員及相關機關(構)人員。四、專家學者。五、其他有關機關之專業人員。開會時召集人及各委員應態度和藹,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之機會。第一項之當事人死亡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列席鑑定會議時,得由其家屬或檢具委託文件之代理人列席;當事人、代理人或家屬均不能列席時,鑑定會得採用其他有關人員之陳述或有關資料逕行鑑定,但案情重大或情節欠明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之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於申請鑑定後,得向鑑定會以書面或於鑑定會議以言詞陳明為當事人之輔佐人,惟死亡車禍案件,得以相關公益社團之代表人為當事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在鑑定會議陳述意見。
行政 第60條
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十六條規約草約,得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
行政 第4條
申請單位應於陳列展覽日期開始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部申請:一、申請書,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運出入期間、陳列展覽期間及場所等。二、計畫書。三、契約書,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提交及返還期限、保管責任、保存環境條件及安全等約定事項。四、大陸地區古物資料清冊,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名稱、年代、級別、形制、材質、尺寸、件數等及古物照片清冊(附電子檔)。五、邀請文件。六、大陸地區古物保險文件。七、預定隨護人員名冊。
行政 第136條
鐵路機構於每日營運前,應巡視正線之電車線路一次以上,並由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行政 第19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向獵捕、垂釣區域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者,應於接受講習,並繳交獵捕、垂釣許可證工本費後,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號碼。二、使用器具。其係使用獵槍者,應登記槍照及槍身號碼。三、適用地區、有效期限及期滿時許可證應重行申請。四、得撤銷許可之事由。五、許可獵捕、垂釣野生動物之種類及數量。六、保育注意事項。許可證污損或遺失者,得申請換發或補發,並繳納工本費。申請換發者,應檢還原許可證。
司法 第18條
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
行政 第16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行政 第29條
值日書記官辦理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行政 第2條
註冊申請費如下: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二百元。(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五百元。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行政 第124-1條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行政 第1100條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行政 第5條
各港務消防隊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或由內政部指派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行政 第11條
已取得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下列規定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以書面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變更核可查驗作業計畫書中行政編制、品質保證程序、查驗程序及方法、查驗結果之審查及決定、查證人員及技術專家資格規定,應檢具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資料,於事實發生前為之。二、變更人員清冊登載內容,應檢具第五條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為之。三、變更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應檢具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為之。四、變更認證證書有效期限,應檢具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為之。
行政 第13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經營管理情形,得要求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公告之:一、業務經營與設立目的不符。二、業務或財務陳報不實。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四、辦理就業服務業務,違反就業服務相關法令,或有提供不實資料情事致求職者或雇主致生損害。五、擅自洩漏雇主或求職者相關資料。六、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七、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換發許可證。
司法 第3條
法院應設置可供以前條所列傳送方式收受及發送文書之電信傳真及其他科技設備,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之文書傳送事務,並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公告週知。
行政 第21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細部作業,行政院主計總處得會商中央各主管機關訂定一致性之處理規定。
行政 第45條
為保育水產資源,主管機關得指定設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之設置,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或由縣(市)主管機關提具該保育區之管理計畫書,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其涉及二省(市)以上者,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育區之管理,應由管轄該保育區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責。但該水域跨越二縣(市)、二省(市)以上,或管轄不明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管理之。
行政 第16條
教師申請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前項所定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考試 第20條
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行政 第25條
值日人員,於前條職權範圍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事後再陳報或通報;如有非職權所及者,應視情節輕重緩急,分別報告有關主管處理或機關首長核示定奪。
行政 第4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8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無害通過︰一、對中華民國主權或領土完整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二、以武器進行操練或演習。三、蒐集情報,使中華民國防務或安全有受損害之虞者。四、影響中華民國防務或安全之宣傳行為。五、起落各種飛行器或接載航行裝備。六、發射、降落或接載軍事裝置。七、裝卸或上下違反中華民國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之商品、貨幣或人員。八、嚴重之污染行為。九、捕撈生物之活動。十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十一、干擾中華民國通訊系統或其他設施或設備之行為。十二、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之其他活動。
行政 第8條
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等列管軍品輸出核准前,應經主管機關與其他主辦機關共同評估。未經核准輸出前項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合格證明或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申請級別認證。第一項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輸出核准之申請條件、程序與評估、前項限制申請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考試 第1條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4條
票券金融公司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裁撤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二、董事會之會議紀錄。三、裁撤理由說明書。
考試 第6條
舉行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或團體討論前,應召開口試會議,研商口試發問範圍或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必要時得舉行口試技術會議。個別口試、集體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並要求應考人於口試前繳交書面報告作為口試委員提問之參考,其內容包括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至多三項)、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說明自己的問題判斷或分析能力;書面報告之字數、內容、格式如附表三。口試之書面問題或討論主題,必要時得於口試舉行前入闈繕印。
行政 第30條
保險業之總機構應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法令遵循單位應置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一人,綜理法令遵循業務,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理)事會。前二項法令遵循單位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之設置,規定如下:一、保險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應設置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項。但不得兼辦與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無關之法務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得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且不具利益衝突之職務外,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二、不適用前款規定之保險業,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且不具利益衝突之職務外,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保險業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且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法令遵循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前項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再保險業及保險合作社得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其中保險合作社得不受第三項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規定之限制。總稽核、稽核單位主管及內部稽核人員,不得兼任第二項所定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保險業任免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應經董(理)事會全體董(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在職教育訓練達二十小時以上,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訂法令規章及新銷售保險商品。保險業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在職教育訓練達十五小時以上。國外分公司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法令遵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十五小時,或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前三項在職訓練為自行舉辦之訓練方式應提報董(理)事會通過,總機構需留存相關人員上課紀錄備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設於法令遵循單位者,該專責單位人員充任前及每年應受之訓練,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辦理,不受第八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保險業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名單、最近三年獎懲紀錄、資歷及受訓資料等。
行政 第6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快速道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快速公路,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快速道路。本法第十五條所稱其他交通所產生之噪音,指下列所產生之交通噪音:一、前項快速道路以外之公路法規定之省道、縣道。二、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次要道路。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交通系統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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