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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6條
雇主使勞工於氣閘室接受加、減壓時,其每一勞工占有之氣積應在零點六立方公尺以上;底面積應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行政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司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4條
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之航線暫無業者經營定期航線班機時,其家數及架次不予限制。依前項規定已飛航國際包機之業者,於已獲配營運定期航線之業者開航後,三個月內仍得申請繼續飛航。
行政 第25條
申請審查及核發證照,應繳審查費、證照費,其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行政 第3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以適當方式向大眾公開,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規劃依據。二、訊息揭露及鼓勵大眾使用之方法。三、為設置及管理所需之人力、財務、設備及其他資源規劃。四、民眾登記使用辦法及節目排播原則。五、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合法使用說明。六、閱聽民眾申訴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之處理機制。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行政 第20條
申請生物安全評估,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生物安全評估計畫。二、審議通過之遺傳特性調查報告或第十四條第二項之審查證明文件。三、計畫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小組審議完成之文件。四、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
行政 第1條
本細則依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9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後,同一設置者於同一設置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行政 第46條
審核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駁回:一、公私場所申請設置許可證,其固定污染源設置於不得設置生產設施之處所或用地。二、公私場所申請設置許可證,其固定污染源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違法而不得設置。三、公私場所申請許可證變更、異動或展延,其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核定之任一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未達本法第六條所定污染物排放量規模,於申請操作許可證之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估算結果,大於本法第六條所定污染物排放量規模。四、公私場所申請許可證變更、異動或展延,其固定污染源符合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取得操作許可證後申請之總異動排放量累計達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未提出設置許可證之申請。
行政 第6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行政 第29條
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行使職權,應限於會議時為之。
行政 第45-2條
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提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二、具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三、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當然停止其職務。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為政府機關之代表、其他法人或團體推薦者,其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推薦繼任人選,並應經董事會選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行政 第115條
前條及附表一一四所規定之基本垂直間隔,依下列規定以累積計算之方式增加間隔:一、除同一回路導線間外,依電壓等級:(一)電壓超過五十千伏至八百十四千伏間不同回路之架空線路、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超過五十千伏部分,每一千伏,應再增加十毫米或○.四英寸。但已知系統之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者,其間隔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規定修正。(二)線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者,其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其再增加間隔應以最高運轉電壓為基準。二、依弛度大小:(一)同一支持物上不同高度之架空線路支吊線、導線及電纜,在其支持物上應有可調整之垂直間隔,使其在跨距間任一點之間隔,不小於下列規定值:1.導線間電壓低於五十千伏者,支持物上導線間之垂直間隔,其再增加間隔為附表一一四所示值之百分之七十五。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1)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位於供電設施空間之中性導體(線)、符合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位於供電設施空間之光纖電纜、裝置在供電設施空間內,且以被有效接地吊線支持之絕緣通訊電纜,及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供電電纜及其支持托架,其裝置於供電設施空間之通訊電纜上方及於通訊設施空間內與通訊電纜平行,若其供電中性導體(線)或吊線與通訊吊線依第十二條規定之間隔搭接,而在電桿上供電設施空間之導線及電纜與通訊設施空間之電纜間隔保持七百五十毫米或三十英寸者,其在跨距間任一點之間隔得為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符合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完全絕緣之光纖電纜,不需搭接。(2)不同電業若經協議同意,其供電導線在跨距間任一點之垂直間隔,再增加間隔不需超過附表一一四同一電業支持物上導線在支持點所需增加垂直間隔值之百分之七十五。2.導線間電壓超過五十千伏時,其再增加間隔值由下列公式計算:(1)基值為○‧四一公尺或十六英寸時,間隔值為○‧六二公尺或二百十四.四英寸加上超過五十千伏部分之每千伏十毫米或○.四英寸。(2)基值為一‧○公尺或四十英寸時,間隔值為一‧○八公尺或四十二.四英寸加上超過五十千伏部分之每千伏十毫米或○.四英寸。3.為計算第一目之1及第一目之2規定之垂直間隔,應以下列導線溫度及荷重情況計算,取較大值為準。但同一電業之導線,其線徑及型式相同,並以相同之弛度及張力裝設時,其導線間隔不適用之。(1)上方導線在攝氏五十度或線路設計之最高正常運轉溫度時之最終弛度,及下方導線在相同周溫條件下,於無電氣負載時之最終弛度。(2)上方導線在攝氏零度,且有徑向套冰之最終弛度,及下方導線在相同周溫條件下,於無電氣負載及無著冰荷重時之最終弛度。若經驗顯示,上方與下方導線有不同之著冰情況者,亦適用之。(二)為達到前目規定時,弛度應重新調整,且不得將弛度縮減至違反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為維護外觀或於颱風時仍保持適當間隔,而將不同線徑之導線以同一弛度架設時,應以其中最小導線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三)於跨距長度超過四十五公尺或一百五十英尺之開放式供電導線與通訊電纜或導線間,在其支持物上之垂直間隔應調整於導線溫度攝氏十五度之無風位移時,最終無荷重弛度狀況下,超過七百五十伏且低於五十千伏之開放式供電導線,其跨距吊線最低點不得低於最高通訊電纜或導線在支持物上支持點間之連接直線。但五十千伏以下之被有效接地供電導線,僅需符合第一目規定。
司法 第6條
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如格式一),送或傳送懲戒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行政 第6條
本署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並得擇定其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本署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及項目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本署決定前項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本署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歷年受主管機關或本署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
行政 第36條
政府機關、輔導機關及上級漁會依專案計畫補助之經費應依其核定之實施計畫或契約之指定用途辦理。
行政 第4條
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三、承租或承購資格。四、承租或承購手續。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行政 第18條
義勇消防人員接獲勤務通知時,應迅速赴指定地點服勤,如有特殊事故,應循編組系統請假報准後,始得免除服勤。
行政 第15條
現任農會總幹事於屆次改選時,申請登記為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經審查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及屆次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之要件者,無須辦理成績評定及面談程序,中央主管機關逕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但登記其他農會者,仍應踐行遴選程序。中途接任之現任農會總幹事,其當屆任內之農會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者,不適用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三條、前條及前項規定。
行政 第41條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前項文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申請人未檢附,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第一項文件為警察紀錄證明書者,得由核發國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驗證。
行政 第15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之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學生輔導工作職務之人員等。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專業倫理,指前項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按其身分別或專業別,依教師法、心理師法及社會工作師法等相關規定所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行政 第26條
語言治療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行政 第14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不予許可,或經依第十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仍繼續其行為者,依本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處罰之。前項受處罰人員具有退離職公務員身分者,各該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原退休(職、伍)機關函請原核定退休(職、伍)機關,依本條例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核定其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並由核定機關通知支給機關不再發放或停止發放月退休(職、伍)金。臺灣地區公務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而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者,各該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及退休(職、伍)核定機關不得核發其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9條
社福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一)資產負債表(如附表一)。(二)收支餘絀表(如附表二)。(三)淨值變動表(如附表三)。(四)現金流量表(如附表四)。(五)附註或附表。二、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行政 第49條
保稅貨物在存儲保稅倉庫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者,準用關稅法第五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行政 第47條
合作社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罷免票,並加蓋合作社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但情形特殊無法蓋用圖記或簽章時,經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選出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者,亦生效力。
行政 第9條
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一、自建住宅貸款利息。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三、承租住宅租金。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五、簡易修繕住宅費用。申請前項住宅補貼,及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住宅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接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除經行政院專案同意外,不得同時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住宅費用補貼者,一定年限內以申請一次為限。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具備第四條第二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一年以上者,其申請第一項第三款之租金補貼不受第三條第一款合法建築物及第十三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前項規定,實施年限為三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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