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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8條
各區管理處設廠、所、隊,廠置廠長、所置主任、隊置隊長,由工程師或管理師兼任,廠、所、隊得視業務需要設股辦事,股長由工程員或業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行政 第1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行政 第2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令動物園、屠宰場、家畜(肉品)市場、家禽市場、魚市場、畜產及水產加工廠、孵化場、人工授精站、集乳站等場所停止營業,並禁止辦理動物比賽會、賽馬會及其他動物聚集之活動。
行政 第60條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第一項申請同意案件時,應參酌下列因素:一、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涉之行政任務或政策目的之影響。二、與解散、合併等其他處理方案之比較,確認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合理性及適當性。三、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後,其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提升經營效率及提升服務品質。五、其他已無維持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型態必要之情事。
行政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48-2條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指由合成樹脂材質製成,並搭配專用之接頭及配件,作為電氣導線及電纜裝設用,按其特性分類,常用類型如下:一、PF(plasticflexible)管:具有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二、CD(combinedduct)管:非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行政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54條
期貨結算機構,於其會員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得將該會員及其與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必要時,並得指定移轉於未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期貨結算機構對於拒絕承受前項帳戶之結算會員,得課以違約金或撤銷其會員資格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司法 第6條
公設辯護人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但公設辯護人與被告有同法第十七條各款所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35條
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利害關係人之範圍如下:一、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二、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三、保險業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四、保險業之子公司與其負責人。前項所稱負責人之範圍,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保險業法人股東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監察人時,保險業之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擔任負責人之企業,係指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擔任負責人之企業。第一項所稱大股東係指持有保險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大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一併計入本人之持股計算。
行政 第3條
本段設室、分駐所。
行政 第51條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繳納調解費新台幣三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時,其調解費分別計算。
行政 第15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危害性化學品之清單,指記載化學品名稱、製造商或供應商基本資料、使用及貯存量等項目之清冊或表單。
行政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代檢業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因服公務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八、曾遭中央主管機關撤銷代檢員資格或因案離職者。
行政 第6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之工作,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曾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二、曾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三、曾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者。四、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者。五、在中華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逾本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期限者。但從事前條規定工作者,不在此限。六、工作專長與原申請許可之工作不符者。七、未持有行為良好證明者。八、未滿十六歲者。九、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且於下列期間連續三日失去聯繫者:(一)外國人入國未滿三日尚未取得聘僱許可。(二)聘僱許可期間賸餘不足三日。(三)經地方主管機關安置、轉換雇主期間或依法令應出國而尚未出國期間。十、違反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工作資格者。
行政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贈與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件與已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影本,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請,經其查核加註意見後,轉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一、設置沿革。二、信奉之對象與教義。三、房屋土地面積、房屋構造型態、權屬登記及是否為公共設施用地。四、神像或法器等物之名稱及數量。五、現在使用狀況及活動情況。六、現任住持或負責人姓名;由團體管理者,其團體名稱及代表人姓名。寺廟、教堂尚未成立財團法人者,得填具申請書,記載前項各款規定事項,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件之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草案影本,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請,經其查核加註意見後,轉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邀集有關機關辦理預為審查;預為審查符合第二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後段及第二項規定者,該署得發給國有財產移轉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承諾書。第一項、前項申請書、承諾書之格式及證明文件之種類,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
行政 第108條
發生死亡病例時,試驗委託者、人體試驗委員會與主管機關得要求試驗主持人提出驗屍報告、最終醫療紀錄及其他任何額外資訊。
行政 第54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行政 第8條
獎勵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下:一、線路與併聯補助:併網型示範系統,每案補助金額合計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一)系統併聯衝擊分析費用。(二)系統併聯審查費用。(三)引接線工程費用。(四)加強電網費用。(五)線路補助費用。(六)系統併升壓費用。二、示範機組設備補助:包括獨立型示範系統,示範機組設備之採購及安裝等相關費用,其補助金額以示範機組總裝置容量核計,每瓩補助金額以核發同意備案之年度,本部訂定躉購費率計算參數採用之期初設置成本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三、宣導活動補助:每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四、示範計畫作業補助:每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示範系統實際設置費用之百分之五十。第一項第一款線路與併聯補助費用若獲其他機關補助者,應依其補助金額上限扣除其他機關補助額度後計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核定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網站。
行政 第2條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強制接管營運:一、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二、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民間機構停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者。三、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依投資契約及其他法令規定,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終止投資契約者。前項強制接管營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及相關政府機關,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一、民間機構之名稱及其主營業所地址。二、強制接管營運之標的設施、事由及依據。三、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四、接管人之名稱及其機關、主營業所地址。五、接管人之權限。六、強制接管營運之期間及起始日。七、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八、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前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期間,主辦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展延之。其通知及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司法 第19條
法警之俸給,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行政 第16條
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分級組織之名稱、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上下級團體權利義務關係等有關事項。
行政 第6條
測定人員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測定項目訓練合格證書。
行政 第3條
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現職委待人員,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管理,並造冊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其離職時,亦同。
行政 第15條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申辦代理業務登記時,應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者,應檢送客票樣本及旅客人身傷害保險證明文件或載貨證券樣本,其客票或載貨證券,應於明顯處載明委託人名稱全銜。
行政 第9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確保核子設施經營者能維持足供履行核子損害賠償責任限額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必要時得隨時進行查核。前項查核結果發現有不足履行責任限額時,得限期命核子設施經營者補足。
行政 第6條
前條所定支持服務,包括下列事項:一、專業諮詢: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並以電話協談、個案討論、轉介、提供資訊等方式辦理。二、個別諮商輔導:以個別諮商或個別輔導方式,透過對話,協助教師自我覺察與統整,以解決教師心理困擾,增進教師心理健康。三、團體諮商輔導: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透過不同議題探討,幫助教師自我覺察及統整,以紓解教師工作壓力,增進教師心理健康。四、心理危機介入:提供專業心理諮詢、諮商輔導,協助教師因應校園危機帶來之心理衝擊,以安頓教師身心。五、其他支持服務。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支持服務,得委由各級學校、諮商輔導相關專業團體或教師組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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