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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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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8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科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三、科務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五、主管文稿之初核。六、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七、科務例行之處理及核簽。八、其他交辦事項。
監察 第15條
監察院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有涉及刑事或軍法者,除向懲戒機關提出外,並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行政 第3條
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道路:一、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情事。三、公眾通行事實經歷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不適用前項規定。
行政 第62條
看守所對被告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看守所得於被告接見時聽聞或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書面載明事由。與被告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行政 第27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電子支付機構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電子支付機構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電子支付機構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行政 第4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一、執行組。二、財務組。
行政 第5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33條
申請人於抽籤程序中,有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加抽籤之權利;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繳。
總統 第8條
文物未經註銷者應永久保存。參考品保存年限為三年。註銷品之減損應依國有財產法令有關減損規定辦理。
行政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定程序移付懲戒。
行政 第2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屆第一次召開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屆會議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但每屆第一次會議由法務部部長指定現任或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委員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行政 第19條
移民業務機構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行政 第3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平準基金專戶,應以平準基金名義在公營銀行開立之。所有平準基金之收付均應經由該專戶辦理。
行政 第13條
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W=qCA式中之W、q、C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W:風荷重。單位:牛頓。q:速度壓。單位:牛頓/平方公尺。C:風力係數。A: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前項之速度壓應依下式計算:4q=83√h式中之h為自地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者,以十六計。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受風面之種類│風力係數│├──────────┬──────────────┼────┤│平面桁架(鋼管製平面│W1:未滿0.1│2.0││桁架除外)構成之面├──────────────┼────┤││W1:0.1以上,未滿0.3│1.8││├──────────────┼────┤││W1:0.3以上,未滿0.9│1.6││├──────────────┼────┤││W1:0.9以上│2.0│├──────────┼──────────────┼────┤│平板構成之面│W2:未滿5│1.2││├──────────────┼────┤││W2:5以上,未滿10│1.3││├──────────────┼────┤││W2:10以上,未滿15│1.4││├──────────────┼────┤││W2:15以上,未滿25│1.6││├──────────────┼────┤││W2:25以上,未滿50│1.7││├──────────────┼────┤││W2:50以上,未滿100│1.8││├──────────────┼────┤││W2:100以上│1.9│├──────────┼──────────────┼────┤│圓筒面或鋼管製之平面│W3:未滿3│1.2││桁架構成之面├──────────────┼────┤││W3:3以上│0.7│├──────────┴──────────────┴────┤│備註:表中W1、W2及W3分別表示如下:││1.W1:充實率,係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面(係指迎風之受風面,││以下均同)面積之比值。││2.W2:係指受風面長邊長度與同一受風面短邊長度之比值。││3.W3:係指圓筒面或鋼管外徑(公尺)乘以速度壓(牛頓/平方公尺││)之平方根值。圓筒面包括鋼索等。│└──────────────────────────────┘第一項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直角之投影面積(以下稱投影面積),其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應依下式計算:A=A1+Am+An式中之A、A1、Am及An分別表示下列之值:A:總受風面積(平方公尺)。A1:第一受風面之投影面積(平方公尺)。Am: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未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之和(平方公尺)。An: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乘以對應於各該面依附表二所示之減低率,所得面積之和(平方公尺)。
行政 第19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8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總統 第1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4條
對於受禁戒處分人及強制治療處分人收受之衣物,應嚴加檢查,必要時並得予以化驗。
行政 第8條
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行政 第6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並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等之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本會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該事業機構或其關係企業。
行政 第11條
本條例所稱改良土地,指左列各款而言。一、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舖築道路等。二、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及修築農路、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堤防等設施。三、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
司法 第20條
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
行政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七、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六條第一項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行政 第19條
非營利幼兒園有向家長收取營運成本以外費用之必要時,其項目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收或代辦費自治法規之規定,並分別依下列程序核准後,始得為之: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依下列規定提審議會審議,並經各該委託單位核准:(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二)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委託辦理者,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三)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入園、離園者,應依幼兒就讀當日起算,按比例覈實收費、退費。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之比率,再乘以百分之三十退費。
行政 第44條
價量協議方案得視個案情況,選擇下列各款之一或併行處理:一、還款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一)設定各觀察年費用限量額度,如申報藥費超過限量額度,廠商償還一定比率金額予保險人。(二)廠商於各觀察年償還申報藥費之一定比率金額予保險人,償還比率不設上限。二、降價方案:依下列方式擇一執行:(一)設定各觀察年費用限量額度,如申報藥費超過限量額度,調降支付價格。(二)於各觀察年調降一定比率之支付價,調降比率不設上限。三、協議共同分擔方案:同成分不同廠牌或同藥理分類藥品設定共同分攤之還款方案或降價方案。採還款方案時,依各藥品申報藥費之比率,分攤各廠商償還額度;採降價方案時,各藥品支付價格採相同之調降比率。前項所稱限量額度之計算方式,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採計人數乘以預估年使用量,並以暫予收載之健保支付價計算,作為限量額度設定基準。
行政 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行政 第12條
應變、諮詢機構認證證書之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二、主管人員或服務項目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得免辦理現勘。三、服務區域、主要裝備或設備、所在位置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得免辦理實測。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變更。
司法 第14條
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而參加職前研習者,於職前研習期間為學習公證人。免經職前研習者,得聲請參加職前研習。
行政 第16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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