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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0條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第五條所稱之電信工程人員,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均得替代乙或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受僱於電信工程業。
行政 第9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足發行股份之總額,並依認股比率至少繳足百分之二十股款。發起人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其他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行政 第238條
地下供電電纜之設計及生產應在製造、捲繞、倉儲、搬運及裝設過程中,能保持規定之尺寸及結構之完整性。
行政 第47-1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行政 第9條
申請借用之圖像,如係連作、組合作品,應以實際拍攝之底片件數或圖像數計價收費。
行政 第25條
獲核配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於其用戶發信時,應取得路由資訊,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用戶。前項義務於下列通信時,依各款規定認定:一、長途通信:提供長途通信服務之電信事業。二、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提供國際通信服務之電信事業。
行政 第23條
律師因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專任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執行律師業務者,為機構律師。機構律師應加入任職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行政 第25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第一項請求權人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及未經請求權人具領之保險給付,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行政 第1條
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國家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伙伴關係,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行政 第4條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逾出廠十年,未依前項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除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車牌照。
行政 第4條
本分署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行政 第5條
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農民。二、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三、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
行政 第3條
合作社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業務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43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司法 第2條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彩色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行政 第11條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行政 第43條
為提升住宅安全品質及明確標示住宅性能,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指定評估機構受理住宅興建者或所有權人申請評估。前項評估制度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分方式、獎勵措施、評估報告書、指定評估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 第13條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行政 第296-1條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政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9條
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六年接受下列課程,積分合計達一百二十點以上: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品質。三、專業倫理。四、專業法規。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積分課程之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傳染病防治、性別敏感度及多元族群文化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第一項長照人員依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規接受繼續教育課程性質相近者,其積分得相互認定。
行政 第3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1條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現況與檢討。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總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三、政府各部門及各科學技術領域之發展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四、其他科學技術發展之重要事項。
行政 第3條
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設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經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構查驗認證之機器清單。四、聘僱技術員、技工受聘同意書、經歷證明文件及資格證件。五、負責人、技術員、技工身分證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地下水鑿井業者應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加入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並檢附籌設許可文件影本、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前項地方主管機關領取地下水鑿井業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第一項之許可籌設處分於前項期限屆滿之次日或取得營業許可之日起,失其效力。地下水鑿井業遷移營業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時,應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並向原許可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營業許可,將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還。
行政 第51條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一、破損須當面開驗。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四、應交付其他費用。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
行政 第11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行政 第17條
連續B級天花板或內襯板與相關之甲板或艙壁連結者,其全部或一部得認為有助於隔艙絕熱與完整性之要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在認可防火結構細項時,應注意在所規定之防熱障壁之交點與端點,對熱傳導之危險性。
行政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提供下列協助:一、借用教育輔具器材、教材教具等設施、設備。二、提供教學輔導、親職教育等支持性服務。三、依需要協助幼兒之類別,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福利資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財源狀況編列預算,對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教學輔導或親職教育所需經費予以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為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協助或補助,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 第9條
法規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理有關本會法規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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