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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5條
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九款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者,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試驗計畫書一式十份,經本部核准後,始得進行試驗。前項試驗計畫書,應包括下列文件、資料: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四、有效之相關佐證資料。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包含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監測方式。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污染排放檢測及監測方式。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七、緊急應變計畫。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文件。第一項試驗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向本部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為三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試驗結果報本部核准者,得作為國內實績,並依前條規定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再利用機構於試驗期間產生之剩餘廢棄物,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前項試驗結果之內容,應包括本部核准之試驗計畫申請文件內所規定之運作、檢測及監測紀錄。
行政 第55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功: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卓越貢獻。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六、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行政 第24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行政 第20條
除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外,使用違反第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電影片之廣告宣傳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行政 第20條
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發生下列事故致有發生四烷基鉛中毒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之情形下,亦得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一、因設備或換氣裝置故障致降低、失去效能。二、四烷基鉛之漏洩或溢流。三、作業場所被四烷基鉛或其蒸氣污染。前項事故下之作業場所,在未確認四烷基鉛已完全清除,勞工無發生四烷基鉛中毒之虞前,不得使相關勞工進入該場所。但在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四烷基鉛作業主管指導下搶救人員及處理現場之必要作業者,不在此限。
司法 第77條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案由。三、拘提之理由。四、應解送之處所。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66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礦業經營,得就礦業用地之取得、資金之籌措、器材之購置、人力之培訓及技術之開發予以協助。
行政 第2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區分左列三類:一、上下級農會共同組織者。二、同級農會共同組織者。三、不同級農會共同組織者。
行政 第7條
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之計算得以下列方法為之:一、量測法:以檢測方法實地測得毒性化學物質流布於空氣及水中之濃度值及流量值(單位時間體積值或質量流率值),兩值之乘積為毒性化學物質單位時間釋放量計算值。二、質量平衡法:製程中輸入之毒性化學物質質量流率值減掉輸出質量流率值及毒性化學物質於製程設備中的累增或滅失量後所計算出之差值即為毒性化學物質的釋放流率值,再經單位時間換算得到釋放量計算值。三、排放因子法:已知製程之毒性化學物質各運作元件運作量與其排放係數值之乘積,即為該製程之釋放量計算值。四、經驗方程式法:將毒性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特性參數代入可用以估算之數學方程式以計算出其釋放量計算值。五、其他可估算之方式。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毒性化學物質,其釋放量之計算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為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行政 第30條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
行政 第15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接戶線均應使用絕緣線,電壓在二五○伏特以下者,其距離以○.六公尺以上為原則。如有其他因素時,由雙方在不影響安全範圍內協商之。
行政 第3條
電信普及服務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司法 第63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行政 第6條
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籌設概況:包括籌設經過、組織結構及股權分散情形。二、營運概況:包括業務範圍、固定資產、股款動支情形及重要契約。三、營業計畫:包括產業概況及市場分析、營業目標、營業計畫書主要內容及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四、財務概況:包括會計師查核情形及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五、財務預測及分析:包括財務預測及財務預測分析。六、特別記載事項。七、重要決議、公司章程及相關法規。
行政 第5條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前項專業責任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項規定金額之二倍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一、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二、代理人或經紀人同時申領人身及財產保險執業證照。三、公證人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二、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所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行政 第15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四、署長、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六、職務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事項。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行政 第2條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期為四年。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得酌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年。年滿七十歲者,不得擔任檢察長。第一項職期在不同審級者,分別計算;在同一審級者,合併計算。但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長調任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其職期分別計算。檢察長經調任其他職務後再調任檢察長時,其職期另行計算。檢察長曾任法院院長者,其院長之職期不予併計。第一項職期屆滿前,因業務需要,得調任之。
行政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未遵守船籍國或沿岸國所定相關作業規範,或違反第三條至前條中有關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重大違規行為以外之作業許可、漁船之作業海域、作業期間、漁船船位回報、漁具、漁撈方法或漁獲配額之管理措施,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按次處罰之裁罰基準如下:一、三年內第一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鍰。二、三年內第二次違反同一違規態樣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三、三年內第三次以上違反同一違規態樣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前項有關違規次數之計算,自最近一次違規日起回溯三年之期間,為次數之計算基準。
行政 第7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得設置住宅基金。中央住宅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二、本基金財產之處分收入。三、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五、其他收入。直轄市、縣(市)之住宅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二、本基金財產處分之收入。三、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四、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之收入。五、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捐贈收入。六、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八、其他收入。
行政 第9條
聯防組織變更下列各款之一者,組長或組員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完成變更:一、組長。二、組員。三、應變聯絡資訊。四、可提供救災支援設備器材清冊。組長或組員未依前項期限完成變更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日內完成變更。組長變更者,應由新任組長檢具推派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行政 第11條
核定施術醫院於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二、違反本條例、本辦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情節重大。
行政 第14條
職務評定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評定,自法務部核定之日起執行。職務評定之獎金依下列標準發給:一、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獎金,均以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辦理事務所在機關異動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評定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二、十二月二日以後免職、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退休、資遣、死亡或因停止職務、留職停薪期間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辦法之職務,經依本辦法辦理職務評定者,其獎金依職務評定結果以在職同俸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三、受評人因辦理事務所在機關異動致俸級總額減少者,其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依本法第七十一條所定之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職務評定之獎金除第二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款由受評人職務評定時職缺所在機關發給外,其餘由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職缺所在機關發給。職務評定獎金於職務評定案經各機關首長覆評後,得先行借墊,俟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再行發給歸墊。
行政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換發或補發執照,應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並得對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按年收取許可費;其各項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未繳交許可年費,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除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5條
前三條各款所稱曾任蒙藏地方與簡任、薦任、委任職相當之各職務,由蒙藏委員會擬定官等後,咨由銓敘部審查之。
行政 第13條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行政 第1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補繳差額。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行政 第9條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測試後,鑑定機關應依測試紀錄發給雙方當事人鑑定報告,並發還所有人糾紛度量衡器。雙方當事人不得對前項鑑定報告表示異議或要求重行鑑定測試。但鑑定報告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得於收受鑑定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鑑定機關申請更正。
行政 第8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二、本行帳目之稽核。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五、本行決算之審核。六、違反本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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