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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43條
第一級受刑人作業時,得不加監視。
行政 第17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行政 第22條
經紀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行政 第16條
該管法院檢察處,受理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得命拘提羈押。
行政 第3條
各分處設四課,分掌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至第十八款所定事項。
行政 第24條
前條第五款之驗證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學系碩士以上,並具實際從事型式驗證相關產品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驗證相關產品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驗證相關產品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七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四、其他受中央主管機關承認之資格者。
行政 第44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強制住院業務,或命其提出相關業務報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不得拒絕。前項報告之審查及業務之檢查,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行政 第44-3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指合於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生育給付者;所稱已繳納金額,指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期間,尚未全數完納但已按期繳納之累計金額。
行政 第6條
本部任務如下: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並彙整為本基金年度預、決算後核轉。三、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九、其他有關事項。
行政 第5條
本局設資訊室,掌理有關資訊業務之規劃、開發及管理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行政 第18條
技正、專員、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行政 第16條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
行政 第11條
保證金無前條情形及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於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使用完畢後七日內無息退還。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使用或停止使用,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無息退還保證金及未使用日數之維護費。
行政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業保險: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二、保險標的:指農、林、漁、牧業產物相關品項。三、保險業: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並依法設立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四、保險人:指在農業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義務之保險業及農會、漁會。五、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農業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六、被保險人: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業,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司法 第7-4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行政 第4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二、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部務之建議。三、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及監督。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五、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6條
申請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之空中救護適應症,如附表三。空中轉診,除應符合前項空中救護適應症外,以該地區之醫院依其設備及專長無法提供完整治療,且非經空中轉診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者為限。前項申請空中轉診之醫院,應與接受轉診之醫院先行聯絡協調,預作接受轉診之準備。
行政 第15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商品檢驗標識:一、變更包裝。二、依本法第二十七條重行報驗。三、商品檢驗標識毀損。四、商品檢驗標識遺失。
行政 第23條
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公告,並收足款項後之次一營業日,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附表十六),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報請本會備查。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如有變更委任會計師或主辦承銷商之情事,其所委任會計師或主辦承銷商仍應分別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有違反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本會得撤銷其當次追補發行之公司債。
司法 第52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到場者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者,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行政 第20條
標售後土地及其改良物之點交期間、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辦理點交。二、以書面點交為原則,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書面點交完竣,並註明依現狀點交。
行政 第8條
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其他管理事項,其範圍如下:一、營業報告。二、發行機構負責人資格。三、經銷商資格及營業活動。四、運動彩券業務財務資料。五、其他運動彩券管理相關事項。
行政 第36條
期貨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證。期貨商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容存檔備查。前二項之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一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行政 第9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4條
各交通控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國道交通控制系統設備監控與操作、匝道儀控、隧道監控、通訊系統管理、即時交通資訊發布與顯示及事件通報。二、國道交通資料蒐集與彙整、交通疏導計畫執行、交通事件監控處理、宣導及提供媒體加值服務。三、國道資訊通報單一窗口服務、交通資訊蒐集、通報、緊急與申訴電話接聽及處理。四、國道重大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配合作業。五、國道交通控制系統維護改善及更新之執行。六、長隧道機電系統與相關設備之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七、其他有關交通控制事項。
司法 第54條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行政 第6條
第二條之文化藝術活動經認可後,其收入免徵營業稅。
行政 第3條
前條第一項檢查費應於申請時繳納,檢定費應於通知繳費後二週內繳納。前項通知得以傳真、電子文件或郵遞等方式為之。
行政 第6條
本會辦理第四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一、稽核前訪談。二、現場實地稽核。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本會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行政 第9條
各機關主動爭取或應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要求,在我國舉辦國際會議,應就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政治等問題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決定,必要時並應報院核定,方得對外接洽或作正式承諾。民間團體舉辦前項會議,應由主辦團體提出詳細計畫送由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就其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有關政治事項共同審核決定並配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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