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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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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行政 第6條
受委託之醫療機關、團體所辦理之航空人員體格檢查紀錄應保存十年,並應每年定期將工作紀錄擇要陳報民航局備查。
行政 第10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人員應將受理資料登錄於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列印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書(如附件二),由資訊系統自動產生核發案號。二、查詢人員查詢親等關聯資料,應由管控稽核人員先登錄核發案號並同時簽到。三、查詢人員列印親等關聯資料,經查對確認後,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四、印妥之親等關聯資料,交由主管人員確認並加蓋章戳後核發,其格式如附件三。
行政 第4條
本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並應由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參加;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行政 第30條
政府對於消費者保護之立法或行政措施,應徵詢消費者保護團體、相關行業、學者專家之意見。
行政 第15條
耳鼻喉頭頸部掌理事項如下:一、耳、鼻、喉及頭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耳、鼻、喉及頭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頭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耳鼻喉頭頸醫療事項。
行政 第4-1條
本法第二條之一所稱電子勞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三、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行政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維持AIS或VMS全年正常運作。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VMS於出港後未每小時回報船位。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禁漁期間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未向所屬區漁會登記。
行政 第6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前存入之定期儲蓄存款,仍照修正前辦法及存款銀行規定辦理。
行政 第9條
經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八、政風工作年度計劃之策劃,擬訂及推動執行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
考試 第25條
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事宜,以典試法定之。
行政 第18條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 第1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行政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行政 第34條
集管團體於其管理範圍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之條件授權之。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權。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並得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異議。
行政 第5條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路線,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運轉。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後之路線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路線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
行政 第10-1條
依第五條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第九條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繳納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費用標準如下: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萬元。二、測試驗證費:每件新臺幣二萬七千元。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立法 第14條
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前項保護辦法,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定之。
行政 第19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即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並函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出缺時,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時,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指定議員、代表一人暫行議長、主席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副主席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時,分別由秘書長、秘書代辦移交。
行政 第13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行政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中輟生通報及輔導復學事項之相關成效,列入教育部補助經費額度調整之參據。
司法 第65條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行政 第32條
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行政 第76條
本節有關運送人因貨物滅失、毀損或遲到對託運人或其他第三人所得主張之抗辯及責任限制之規定,對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亦得主張之。但經證明貨物之滅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代理人或受僱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前項之規定,對從事商港區域內之裝卸、搬運、保管、看守、儲存、理貨、穩固、墊艙者,亦適用之。
行政 第18條
查核人員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九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規定辦理。若採證實分析性程序,應依專業判斷及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號「分析性程序」規定,採用適當之分析性程序。
行政 第22條
新設立且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於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證明文件前,由地方主管機關先核准水措計畫者,應於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時,補齊相關證明文件。新設立之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設立許可、試車會勘及登記之制度,非以登記證明文件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由地方主管機關先核發土壤處理許可證者,應於取得該登記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
行政 第22條
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並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協助保育工作。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6-1條
雇主對於首次從事高溫作業之勞工,應規劃適當之熱適應期間,並採取必要措施,以增加其生理機能調適能力。
行政 第51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進,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行政 第5條
督察長承司令之命,督導督察長室業務。
行政 第2條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應依本辦法申報。外國公司或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全部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視為同一申報義務人,並以配發統一編號之首家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名義辦理申報。下列各款所定之人,均視同申報義務人:一、法定代理人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代辦結匯申報者。二、公司或個人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辦理結匯申報者。三、非居住民法人之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或代理人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代辦結匯申報者。四、非居住民之中華民國境內代理人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代辦結匯申報者。五、非前項所定之申報義務人,且不符合得代辦結匯申報之規定而為結匯申報者。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申報書樣式如附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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