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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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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9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受接管保險業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自接管時起當然停止,其原應提報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類似機構審議事項,由接管人審議之。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保險業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發行。前項情形,受接管保險業原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於廢止公開發行後,仍維持無實體股票登錄。
行政 第19條
獎懲機關(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需用機關對於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案件,應於十日內核定。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處分書,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處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行政 第14條
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測定機構名稱。二、檢驗室名稱及地址。三、檢驗室主管姓名。四、測定類別、項目及檢測方法。五、有效期限。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行政 第5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病人未明示反對時,得以關係人同意為之。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除病人同意外,應經關係人同意。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應經關係人同意。
行政 第23條
票券金融公司編製個體財務報告,得免編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所規範之部門資訊。
行政 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行政 第12條
保稅倉庫符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得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自用保稅倉庫之設立,應具備自主管理條件始得申請核准登記。保稅倉庫專供存儲修造飛機用器材者,其申請自主管理,得不受第一項實收資本額規定之限制。
行政 第26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申訴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申評會得合併評議,並得合併決定。
行政 第12條
共同基金之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行政 第633條
運送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託運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託運人之指示。
行政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警察官職分立,凡現任警察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
行政 第4條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規定:一、飼養條件:(一)豬隻:產自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三個月以上。(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產自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一年以上。二、運出金門、馬祖地區前三個月內,來源場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三、來源場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使用疫苗。四、運出豬隻以外偶蹄類動物者,來源場應每三個月抽檢動物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其結果應為陰性反應。但金門地區運出豬隻以外偶蹄類動物者,來源場應以相同檢體一併檢驗動物口蹄疫血清抗體,其結果應為百分之八十以上有血清抗體陽性反應。五、牛隻輸往臺灣本島前,應於來源場或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隔離場所內,隔離飼養檢查十四日以上,期間應經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派員檢查健康情形良好,並採血送檢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其結果應為陰性反應。但金門地區牛隻輸往臺灣本島前,應以相同檢體一併檢驗口蹄疫血清抗體,其結果應為血清抗體陽性反應;無血清抗體陽性反應之牛隻,應補強注射一劑口蹄疫疫苗滿十四日。六、豬隻輸往臺灣本島前,應經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派員釘掛耳標及採血送檢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其結果應為陰性反應,並於運抵碼頭時檢查健康情形良好。但金門地區豬隻輸往臺灣本島前,應以相同檢體一併檢驗口蹄疫血清抗體,其結果應為陽性反應,無血清抗體陽性反應之豬隻,應補強注射一劑口蹄疫疫苗滿十四日。依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檢驗結果為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陽性者,應由所在地動物防疫人員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逆向追蹤複檢。
行政 第5條
主管機關得參與國際指配機構進行協商及交流合作等事項,並與輔導對象分享資訊,以促進網際網路發展及使用效益。
行政 第39條
有關請領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所定各項給付之申請書表格及作業規定,由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及其他主管機關另定之。
行政 第28條
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 第3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一、教務組。二、輔導組。三、秘書室。四、人事室。五、主計室。
行政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控制場址污染物移除或清理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進行初步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執行控制場址初步評估事宜。
行政 第15條
全國裁判長或代行其職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解聘:一、參賽選手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競賽期間應迴避而未迴避。二、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偏頗。三、競賽期間未能有效維持競賽秩序、執行競賽工作態度欠佳。四、競賽期間未能以認真負責態度執行競賽工作,致競賽成績核算或登錄錯誤。五、遺失全份或部分試題、答案卷(卡)、工件或評審表等文件。六、洩漏屬於保密性試題、評分標準、評分表、參考答案、競賽成績、因職務及業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事項之資料。七、提供資格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八、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過失犯不在此限。九、其他影響參賽人權益或損害國家形象聲譽之情形。
行政 第31條
製造許可證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組織架構及製造設施,經民航局審查已建立符合第二十九條之品質系統並能確保製造之航空產品符合型別設計要求後,發給製造許可證(附件十)。前項製造許可證不得轉讓。
行政 第4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主管機關核准:一、內部控制制度。二、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於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三、董事會議事錄。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之證明文件。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證券商取得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資格者,申請辦理本業務免附前項第二款書件。
行政 第20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於受託人變更之情形,準用之。
行政 第28-2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給與支出,項目如下:一、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二、一個月預告工資三、其他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費用。
考試 第6條
合於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構服務應升資考試,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後,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前項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論文或學業成績抵算考成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民退休儲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儲金之日止期間之累積收益,不得低於同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積收益。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前項平均年利率,作為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行政 第3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政 第24條
監獄為辦理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之作業或職業訓練,得使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之受刑人,協助辦理相關作業或職業訓練事務。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3條
民航局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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