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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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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5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行政 第147條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但因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完成後,得由徵收或收買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行政 第7條
電臺完成設置後,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行政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4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並以其他機構為存續機構者(以下簡稱存續機構),存續機構應設立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之部門,並指撥至少新臺幣五億元之營運資金。前項存續機構,不適用第七條後段及第八條規定。
行政 第9條
原始憑證分下列三類:一、外來憑證:係自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該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
考試 第2條
考試方式性質特殊者,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前項所稱機關指請辦考試之中央機關、地方機關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中央職業主管機關。所稱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所稱團體指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以及相關之教育機構或法人。
行政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一、企劃管理組,分四科辦事。二、納保組,分五科辦事。三、保費組,分五科辦事。四、普通事故給付組,分六科辦事。五、職業災害給付組,分四科辦事。六、勞工退休金組,分六科辦事。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十、主計室,分三科辦事。十一、資訊室,分七科辦事。本局於接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民退休儲金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期間,設國民年金組,分六科辦事;設農民保險組,分七科辦事。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企劃管理組設辦事處為派出單位。
司法 第30條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行政 第12條
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應作成決議書;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記帳士之姓名、住址、行為時之執業事務所名稱及所屬之記帳士公會。二、案由。三、決議主文、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四、出席委員姓名。五、決議之年月日。六、不服決議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前項決議書之作成,自懲戒事件發交懲戒委員會之日起,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並不得逾三個月。前項期間,移付懲戒事件有再請原移送單位查明者,自原移送單位查明並送達懲戒委員會之次日起算。
行政 第14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行政 第136條
船舶之實際舷弧如較標準為少時,則前條之修正數,應增加於乾舷上。
行政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於確定捷運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公告之。前項穿越部分之空間範圍,穿越土地之上空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六公尺為使用邊界;穿越土地之地下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三公尺為使用邊界。但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在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內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為使用邊界。
司法 第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行政 第17條
參加人收受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在客戶存摺及客戶帳簿登載所收受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並製作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客戶。前項有價證券應於當日送交保管事業。但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參加人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行政 第21條
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業務報告書。二、資產負債表。三、財產目錄。四、收支決算表。前項之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集管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行政 第14條
本會得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審查法律扶助之申請及其他本辦法相關事項。
行政 第36條
少年被告之飲食及處遇,應注意其營養及身心發育所需,並重視其疾病醫治及權益保障。
行政 第16條
信託業因合併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運用不符經濟規模時,得依約定條款之約定,屬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者,應先經同業公會審查後,檢送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就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管理運用。前項情形,信託業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公告於一定期間內,由委託人及受益人決定其信託受益權是否隨同合併或退出;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情形,由委託人決定之。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管理運用,信託業應於合併後五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並通知委託人及受益人;信託業應提供一定期間,由委託人及受益人決定其信託受益權是否隨同合併或退出;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情形,由委託人決定之。
行政 第6條
為確保開發試驗研究之安全,應以微生物試驗室所用之一般標準試驗方法作基礎,並視環境開放試驗之危險程度實施必要之物理性與生物性防護。
司法 第41條
設有資料科者,其職掌如下:一、文件之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解、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未設資料科者,前項之職掌由文書科掌理之。
行政 第2條
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之任務如下:一、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止之審議。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之審議。三、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審議。四、其他本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
行政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行政 第26條
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行政 第4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許可案件,每件依附表二繳納規費。
行政 第10條
受託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主管機關核定。
行政 第13條
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行政 第35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性質,建立包括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制。
行政 第52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所必要之制動裝置。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29條
申請人應於適用預先訂價協議各該課稅年度之結算申報期間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執行預先訂價協議之年度報告,並依規定保存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及報告。前項年度報告之內容,應包括實際訂價及各參與人之損益情形、依預先訂價協議辦理之情形、影響交易結果之假設條件及因素之變動情形。申請人於簽署預先訂價協議之日前,適用預先訂價協議之課稅年度中,已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該管稽徵機關規定之期間內,提出預先訂價協議條款對其結算申報內容之影響報告,不適用第一項有關提出年度報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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