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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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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40條
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教職員因不同行為犯數個貪瀆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經法院合併審理,或分別審理而有二個以上判決者,照所定應執行刑,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前項教職員同時犯貪瀆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及其他之罪,經合併定其執行刑者,應按貪瀆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之宣告刑,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但所受宣告刑之刑度合計高於其應執行刑者,仍按應執行刑辦理。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教職員因同一違法行為,觸犯貪瀆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及其他罪名者,照所判刑度,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教職員經法院為緩刑宣告者,應照其宣告刑,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由各支給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補發其已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前項受緩刑宣告者於緩刑期間亡故時,原已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補發予遺族。所稱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第一項教職員受有二個以上判決者,其各罪宣告刑中有一經緩刑宣告而未經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者,該受緩刑宣告之宣告刑應與其他未受緩刑宣告之宣告刑或定應執行刑後之刑度合計,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扣除該受緩刑宣告之宣告刑,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減少者,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司法 第21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懲戒案件之裁判,應依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人數評議決定之。前項評議,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應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懲戒處分種類及效果。二、評議時應依序由參審員、職務法庭法官個別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三、參審員、職務法庭法官不得因其就評議事項係屬少數意見,而拒絕對次一應行評議之事項陳述意見。四、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如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五、評議時各法官及參審員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評議簿之原本,應由參與評議之法官及參審員簽名;法官或參審員拒絕簽名或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
行政 第24條
儲蓄互助社因解散清算時,應受協會監督,其清算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如社員大會不選任時,由理事充任之。
行政 第7條
審議結果符合救濟要件者,依藥害救濟給付標準核定給付金額。
行政 第24條
軍事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除刑事責任由軍(司)法審判機關依法處理外,民事部分,被害人不服本辦法所定之賠償發生訟爭時,由車屬單位為訴訟當事人。
行政 第13條
大學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置主任一人,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系、所務。大學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院長、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如下:一、院長,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二、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但藝術類與技術類之系、所及學位學程之主任、所長,得聘請副教授級以上之專業技術人員兼任之。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學院、系、所及學程,得置副主管,以輔佐主管推動學務。院長、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與副主管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第二項之學術主管職務,得由外國籍教師兼任。
行政 第9條
同一出口報單如有數種不同貨品,應每種分別列報;其屬免除簽發許可證貨品,與應辦輸出許可證貨品,得以同一份報單申報。每份出口報單,不得將數張裝貨單或託運單合併申報,空運併裝出口貨物得以數份出口報單共附同一託運單。
行政 第31-1條
依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屬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其原地價之認定,依其規定。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成立時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該土地有前項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第一項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前項委託人藉信託契約,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不適用該項規定。第一項土地,於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委託人或受託人於信託前或信託關係存續中,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第二項及第三項土地,遺囑人或受益人死亡後,受託人有支付前開費用及地價稅者,亦準用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前三項規定。
考試 第101條
本法所定退撫給與、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之核銷程序,規定如下:一、國庫支出者,由原服務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二、基金管理會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三、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或轉發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核銷。四、縣(市)庫支出者,縣(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室)核銷。五、鄉(鎮、市)庫支出者,鄉(鎮、市)公所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主管縣(市)政府轉送審計處(室)核銷。六、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支出者,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主管直轄市政府轉送審計處核銷。七、依預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機關核銷。
行政 第21條
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申訴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之全額。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五千元。
行政 第10條
對得獎者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得獎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行政 第59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應予停職。前項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職。
行政 第38條
危險物品、腐臭、令人厭惡等物品,不得作包裹運送。
行政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車輛及裝備,得視轄區特性、消防人力等實際狀況配置,其種類如下。但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定之新車種、新裝備,不在此限。一、消防車:(一)雲梯消防車。(二)化學消防車。(三)水箱消防車。(四)水庫消防車。(五)泡沫消防車。(六)幫浦消防車。(七)超高壓消防車。二、救災車:(一)救助器材車。(二)排煙車。(三)照明車。(四)空氣壓縮車。(五)救災指揮車。(六)水陸兩用車。(七)災情勘查車。(八)化學災害處理車。(九)火災現場勘驗車。(十)消防警備車。(十一)消防救災越野車。(十二)消防救災機車。三、消防勤務車:(一)消防後勤車。(二)消防查察車。(三)災害預防宣導車。(四)地震體驗車。(五)緊急修護車。(六)勤務機車。(七)高塔訓練車。四、消防裝備如附表一。前項消防車輛之定義及應備裝置如附表二。
行政 第61條
每一裝有自動警報逆止閥之自動撒水系統,應與左列規定,配置查驗管:一、管徑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厘。二、出口端配裝平滑而防銹之噴水口,其放水量應與本編第五十九條規定相符。三、查驗管應接裝在建築物最高層或最遠支管之末端。四、查驗管控制閥距離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二‧一公尺。
行政 第8條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後,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電臺者,應自行檢驗電臺機件設備,於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電臺名稱。二、設置者名稱。三、設置地點。四、工程主管。五、核定發射功率。六、電臺頻率、頻寬及呼號。七、發射機廠牌、型號及序號。八、功率放大器數量。九、天線廠牌、型號、組數及發射功率增益。十、播音室地點。電臺發射機應一機一照。但主、備機得併載於一張電臺執照。
行政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一、重要法案、法規事務之研擬、會核及審議。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三、出席行政院召集之法規審查會議。四、列席立法院召集之法律案審議會議。五、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國際合作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5條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或其相關股份、債權或權利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無實際關聯者,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所得稅協定規定之上限稅率扣取稅款,不併計該所得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之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課徵所得稅。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依前項規定適用上限稅率者,應依其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條文規定,檢具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其為該所得之受益所有人證明,憑供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扣繳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時,應敘明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條文,檢附前述所得人提供之證明及所得計算之相關證明文件。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利息,依所得稅協定有關利息之規定應予免稅者,應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所得計算證明文件及符合所得稅協定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其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准時,應副知扣繳義務人免予辦理扣繳。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上限稅率,指依所得稅協定,對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所得總額之一定比率;其為股利者,指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二之應扣繳稅額不得超過股利淨額之一定比率。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所得計算證明文件,其為利息者,應檢附借貸合約或存款資料、計息明細或通知單等證明文件;其為股利者,應檢附持有股權或受益憑證、股利發放計算表或通知單等證明文件;其為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者,應檢附授權或技術服務合約(含中譯本)、計算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之明細等證明文件。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以基金型態登記之他方締約國之外國機構投資人,或非以基金型態登記之他方締約國之外國機構投資人,與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簽訂委託買賣、代客操作、信託契約等方式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並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者,除所得稅協定明定或財政部規定基金、信託或受託人視為股利、利息之受益所有人外,應檢具下列文件,憑供扣繳義務人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扣繳事宜:一、所得發生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所得發生時任一時點之受益人名冊,其內容應包括受益人名稱、身分編號或稅籍編號、地址、持有受益權單位數或收益分配比例等資訊。二、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所出具受益人名冊所載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證明。無個別受益人之居住者證明者,應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所出具受益人名冊所載受益人為該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所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或信託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或得享受之收益分配比例之居住者證明。如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僅出具外國機構投資人之居住者證明者,則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一)外國機構投資人聲明書:應載明受益人名冊所載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所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或信託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或得享受之收益分配比例,並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二)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計畫書。
行政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112條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
行政 第5條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砷:1.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2ppm,總砷10ppm。2.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2ppm。二、鎘:2ppm。三、鉛:5ppm。四、汞:0.4ppm。
行政 第12條
農會應於審查農民喪失農保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行政 第6條
依本辦法適用投資抵減及地價稅減免,自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當年起第六年至第十年內投資建設開工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十一年起不予優惠。
行政 第12條
國產署於管理職務終結前,應向法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7
七、代表投票完竣後應退至休息室,俟開票時始得入場。
行政 第26條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行政 第3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貨艙櫃之容許壓力依艙櫃之型式規定如下:一、整體艙之容許壓力通常應為認可標準中對船體結構之容許壓力。二、薄膜艙櫃之容許壓力應參照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三、甲型獨立櫃以平面結構為主者,其主要與次要構件包括防撓材、大肋骨、縱材、縱樑等之應力,當以典型之分析方法計算時,碳錳鋼與鋁合金不應超過Rm/2.66或Re/1.33之較低值。但對主要構件施行詳細之計算時,則相當應力σc得較此增加至認可之應力。計算時應對彎曲、剪切、軸向與扭力變形之影響,及由於雙層底與貨艙櫃底撓曲所引起船體與貨艙櫃之相互作用力等予以考慮。四、乙型獨立櫃以迴轉體結構為主者,其容許應力不應超過下列規定:(一)相當一級薄膜總應力σm≦f(二)相當一級薄膜局部應力σL≦1.5f(三)相當一級彎曲應力σb≦1.5f(四)σL+σb≦1.5f(五)σm+σb≦1.5f五、乙型獨立櫃以平面結構為主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要求符合其他額外之應力標準。六、丙型獨立櫃依前條第六款第一目之一計算時所應採用之最大容許薄膜應力,應較Rm/A或Re/B為低。七、內部絕熱艙應參照前條第七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前項各目中Rm、Re、σc、f、F、A、B、C、D等之定義如次:一、Rm及Re分別為在室溫下指定之最小抗拉強度及最小降伏應力,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牛頓數(N/mm2)。應力-應變曲線上並未明顯顯示該降伏應力時,Re得適用安全應力百分之零點二。對於鋁合金焊接接頭,Rm與Re應採用在退火狀態下之相應值。上述性能應與指定材料包括在製造狀態下焊接金屬之機械性能最小值相當。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特別考慮時,得考慮在低溫下提高該降伏應力與抗拉強度。材料性能所依據之溫度,應於第七條規定之證書內顯示之。二、f為Rm/A、Re/B中之較小值。三、F為Rm/C、Re/D中之較小值。四、A、B、C及D之值應於第七條規定之證書上顯示,其最小值依所採用材料規定如表一。五、σc依下式決定之:σc=√(σx^2+σy^2-σxσy+3τxy^2)式中:σx為x方向之總正應力σy為y方向之總正應力τxy為x-y平面內之總剪應力但當靜與動應力係分別計算,除有其他計算方法經證明為適當者外,總應力應依下列各式計算之:σx=σx‧st±√(Σ(σx‧dyn)^2)σy=σy‧st±√(Σ(σy‧dyn)^2)τxy=τxy‧st±√(Σ(τxy‧dyn)^2)式中:σx.st、σy.xt及τxy.st為靜應力σx.dyn、σy.dyn及τxy.dyn為動應力全部由加速分量與因撓曲及扭轉引起船體應變分量中分別決定。前項應力可能會為疲勞分析、裂痕擴展及皺曲標準所限制。又所採用之材料未包含於第八節者,第一項之容許應力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個案核定。
行政 第2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行政 第25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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