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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於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時,應揭露其排放之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事業排放之廢(污)水含有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之污染物項目,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說明其廢(污)水對生態與健康之風險,以及可採取之風險管理措施。前項報告經審查同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審查結果核定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污染物項目排放濃度或總量限值。第二項污染物項目經各級主管機關評估有必要者,應於放流水標準新增管制項目。
行政 第15條
文化法人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另得按實務需要設置特種序時帳簿或明細分類帳簿。
行政 第5條
監獄應依受刑人之意願,安排適當之宗教師,於受刑人進入刑場執行前,在合理範圍內為其舉行宗教儀式。
行政 第14條
保護機構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日常業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選聘適當人員擔任之。
行政 第22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1210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行政 第8條
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以各該機構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有價證券出售,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行政 第19條
語言治療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非語言治療所,不得使用語言治療所或類似之名稱。
行政 第1條
本標準依森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司法 第89條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人事室之職掌如下: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及請免事項。三、考試、訓練、進修及出國事項。四、職務歸系、銓審及請任(免)事項。五、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六、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文康活動事項。七、平時考核、考績(成)、獎懲及法官評鑑事項。八、差勤、加班管理事項。九、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十、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十一、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十二、訓練、進修、研究、講習及輪調事項。十三、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事項。十四、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及編製事項。十五、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十六、各項職員人事行政管理及業務檢查事項。十七、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行政 第4條
退撫儲金支出範圍,以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為限。原私校退撫基金支出範圍如下:一、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給與。二、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
行政 第14條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前項經撤銷或廢止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限期離境,逾期不離境者,依第十八條規定強制其出境。前項規定,於中止或終止勞動契約時,適用之。
考試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6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二、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結算、決算、清算)之催報、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七、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八、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課稅資料蒐集、整理及保管。九、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總統 第4條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並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
行政 第50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章程及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經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財團法人,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查有無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一規定之情形。
行政 第5條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實施本評鑑時,應著重本基金經營管理之能力、合理教育資源之分配及運用績效,以提昇教育品質。本評鑑應包括之項目如下:一、學校經營目標及經營計畫。二、基金管理及學校組織運作。三、基金運用、預算編製及執行之績效。四、財務收支及財產管理績效。五、其他與學校校務基金運用績效相關之事項。
行政 第14條
居家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行政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僑務委員會。
行政 第6條
第一工場掌理下列事項:一、主辦柴聯車、柴油客車、DHL機車、PBK電源行李車之引擎、液體變速機、冷卻循環系統、軔機裝置含客車等維修,及品質控管。二、相關段送修品之維修。三、維修用料之籌編及領用。四、各級車輛檢修基準的訂定。五、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16條
松山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一、入出境旅客、航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二、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核退營業稅之處理。三、一般、快遞及機邊驗放進出口貨物之通關。四、機坪、貨棧巡邏與檢查、航機入出境申報及進口、出口、轉口貨物卸裝機業務之處理。五、外銷品沖退稅案件核辦、帳務處理及資料登錄。六、郵遞貨物通關。七、保稅展覽品之監管。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九、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行政 第2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調整後之月退休金=本辦法施行前一月給付月退休金金額×發給月退休金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18.2(本辦法施行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
行政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藝文展演數量、價格、種類、地點等事項,訂定補助條件、額度及比率。
行政 第27條
一等大管輪及一等管輪承一等輪機長之命,協助處理輪機部事務,並督率輪機部人員從事各項輪機作業,及負責訓練輪機部實習人員;一等輪機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一等大管輪代理一等輪機長職務。
行政 第29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出售信用卡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時,除符合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查證辦理催收作業者之催收標準與信用卡業務機構一致。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效規範及查核各該催收行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三、公開標售不良債權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四、出售後,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債務人,告知受讓債權之公司名稱、債權金額、信用卡業務機構之檢舉電話。五、經民眾申訴或其他管道得知資產管理公司涉及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或洩漏個人資料等非法行為時,信用卡業務機構經查證屬實,應立即與該公司解約,且向該公司買回不良債權及請求違約金。六、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將前款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及送聯徵中心建檔,且各信用卡業務機構之不良債權不得再出售予該資產管理公司。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行政 第3條
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尊重、接納及公平對待所有幼兒,不得為差別待遇。二、以溫暖、正向之態度,與幼兒建立信賴之關係。三、以符合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幼兒溝通。四、確保幼兒安全,不受任何霸凌行為,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適時提供協助。五、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命令幼兒自己或第三者對幼兒身體施加強制力,或命令幼兒採取特定身體動作,致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
司法 第22條
公設辯護人行使職務,不因前條規定而受影響。
行政 第39條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目附註或附表,包括功能別費用表(附表五)。前項功能別費用表,應按功能別及性質別,將各項支出歸類如下:一、功能別:(一)業務支出。(二)行政管理支出。二、性質別:(一)用人費用。(二)服務費用。(三)材料及用品消耗。(四)租金費用。(五)折舊及攤銷。(六)捐贈費用。(七)訓練費用。(八)其他。
行政 第36條
被檢犬傳染性肝炎血清須符合左列條件: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乾燥製劑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三、真空試驗:乾燥劑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Teslar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四、含濕度試驗:乾燥製劑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五、安全試驗:選體量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五隻及體重約三○○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分別注射○.五公撮及五公撮於腹腔內,經七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六、抗體含有量試驗:本劑以二%馬血清加燐酸緩衝食鹽水(PH七.四)稀釋為五○,二五○,一、二五○及六、二五○倍,各稀釋與犬傳染性肝炎病毒液(每公撮含有一○○至三○○TCID)等量混合,置於攝氏三七度九○分鐘感作後各該稀釋液分別接種於四支狗腎細胞培養試管加細胞培養液後靜置於攝氏三七度培養七日,檢查特徵的細胞變性並求出EID50,結果須在EID50二五○倍以上。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行政 第9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推定為真正之文書,有反證事實證明其為不實者,不適用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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