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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7條
調查小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辦理入監調查。調查小組應就前項入監調查所得之資料,聽取受刑人意見並考量各監獄之條件及資源後,於受刑人新入監後三個月內,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受刑人有特殊處遇需求,因各監獄之條件及資源無法滿足者,應於個別處遇計畫載明之。前二項受刑人入監調查資料及個別處遇計畫,應提調查審議會議審議。
司法 第12條
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團體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如需鑑定費用,該鑑定人或機關、團體對於鑑定工作有一定之收費標準者,得命當事人逕向該鑑定人或機關、團體繳納鑑定費;如該鑑定人或機關、團體無收費標準之規定,而又需支給者,應由該鑑定人或機關、團體於鑑定前填具民事鑑定事件申請鑑定費用報告表(附格式四)或提出總費用數額之請求,由承辦法官審核後送總務科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命當事人向該鑑定人或機關、團體繳納取據為證。
行政 第57條
軍官、士官之俸級晉支,依下列規定核定發布:一、將官: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二、校官、尉官、士官:各人事權責單位。
考試 第3條
公教人員合於發給補償金之年資,應以依退休法令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給與標準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年資為限,並依下列規定採計:一、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但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後由教育人員轉任者,計至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為限。二、教育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之任職年資。但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後由公務人員轉任者,計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為限。合於前項規定之公教人員,因機關改制曾領取退休金差額之年資,不得核給補償金。
司法 第173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行政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二、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及運輸安全專案研究。三、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能量建立、紀錄器解讀及工程分析。四、運輸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五、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六、其他有關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事項。
行政 第5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癌症資料庫,其內容應包含癌症發生、診療與追蹤等資料,每年並應分析報告。前項資料庫之蒐集,應由機構內正式編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合格之專責癌症登記技術人員負責執行。機構每年新診斷癌症個案每五百案,應至少編制零點五名癌症登記技術人員。機構應於個案到院確診一年內完成資料登錄,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內容、格式與時程,將資料提報至所委託之學術研究機構。
行政 第15條
爭議處理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規定,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爭議處理機構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規定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司法 第122-4條
債務人管有之非公用財產及不屬於前條第一項之公用財產,仍得為強制執行,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行政 第3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六、其他該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行政 第64條
雇主僱用勞工以人工開挖方式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自由面之傾斜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砂質土壤構成之地層,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水平一.五與垂直一之比(三十五度),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五公尺。二、因爆破等易引起崩壞、崩塌或龜裂狀態之地層,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水平一與垂直一之比(四十五度),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二公尺。三、岩磐(可能引致崩塌或岩石飛落之龜裂岩磐除外)或堅硬之粘土構成之地層,及穩定性較高之其他地層之開挖面之傾斜度,應依下表之規定。┌─────────────┬─────┬──────┐│地層之種類│開挖面高度│開挖面傾斜度│├─────────────┼─────┼──────┤│岩盤或堅硬之黏土構成之地層│未滿五公尺│九十度以下││├─────┼──────┤││五公尺以上│七十五度以下│├─────────────┼─────┼──────┤│其他│未滿二公尺│九十度以下││├─────┼──────┤││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七十五度以下││├─────┼──────┤││五公尺以上│六十度以下│└─────────────┴─────┴──────┘若開挖面含有不同地層時,應採取較安全之開挖傾斜度,如依統一土壤分類法細分之各種地質計算出其所允許開挖深度及開挖角度施工者,得依其方式施工。
行政 第17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四人至六人,參事六人,處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一百零九人至一百二十三人,秘書六人,稽核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五十六人,秘書三人,稽核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二十人,由技正兼任;專員四十二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一人至四十六人,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前項員額中,專門委員二人、技正十一人、稽核一人、專員五人、技士十五人、科員十五人、辦事員五人、書記五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
行政 第26條
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行政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編註:本條文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9年5月29日釋字第791號解釋,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行政 第10條
年度結束,監事會應提出書面報告,將監查結果報告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
行政 第3條
新籌設之船舶運送業於許可籌設期間,原核准營業計畫書有變更時,應敘明理由連同修正後計畫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行政 第13條
各級主計人員參加總處及各級主計機構之職缺甄審(選)時,總處單位主管或一級主辦人員曾任應徵人員之主管一年以上者,或應徵人員之現任直屬主辦人員,得主動或依應徵人員請求,就其實際表現情形填具推薦表,依派免權責送請總處用人單位或其他用人機關(構)一級主辦人員參考。但辦理參加其所屬薦任(派)第九職等以上職缺甄審(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各該一級主辦人員,不得就該職缺填送推薦表推薦人員。應徵人員如未能獲得前項人員推薦,但確實具有個人擬參加該職缺甄審(選)之特殊原因或具體理由時,得填具推薦表自我推薦。前二項推薦表不得作為應徵人員參加甄審(選)之條件,其推薦內容並不得作為考評項目。
司法 第25條
民刑案件,除依法應合議審判者外,法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其未置庭長者,逕報院長後行之。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法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法官意見後行之。合議審判裁判之評議,應將各法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
行政 第10條
全大運比賽與練習之場地、設備及器材,應符合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承辦學校應妥善規劃配置,並得使用其他地方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之運動場地及設備。
司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提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司法 第92條
公證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一、公證書之全文。二、記明為正本字樣。三、受交付人之姓名。四、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違反前項規定者,無正本之效力。
行政 第12條
服務機關、學校對受照護人員,應定期慰問訪視。
行政 第6條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屬第三條第二項或第四條第二項情形者,應另檢附標準檢驗局核准函,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
行政 第31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司法 第4條
職務評定種類如下:一、年終評定:指對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以下簡稱評定年度)連續任職滿一年者,所辦理之職務評定。二、另予評定:指對於同一評定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所辦理之職務評定。但同一評定年度已辦理另予評定者,不再辦理。前項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回任或轉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特任人員於年度中回任法官職務。二、現職檢察官於年度中經遴選轉任法官。依前二項規定合併計算之年資,以連續任職者為限。評定年度內受解職、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撤職等處分或經職務法庭裁定停止職務,而未實際執行職務之期間,不計入第一項之任職期間。原處分經撤銷或停止職務裁定失其效力者,亦同。
司法 第35條
執行處之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錄經驗者任之。
行政 第3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行政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比照教授以上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 第16條
鑑識科學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化學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二、文書、指紋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三、物理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四、生物跡證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五、科技偵查器材之研發、建置、維護及管理。六、其他有關鑑識科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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