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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62條
大陸地區人民之捐助行為,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行政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油症患者定期訪視並提供保健資訊、醫療轉介、諮商及追蹤服務,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9條
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租稅獎勵表提送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自由港區事業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各該年度受營利事業委託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之營運績效資料提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自由港區營運機構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各該年度自由港區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運績效資料提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按其已收到之前三項資料,編製上年度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所得稅減免之成效評估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其成效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第一項所得稅減免金額及前二項實施效益相關資料。成效評估報告之申報所得稅減免金額與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金額不符者,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修正成效評估報告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142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行政 第14條
適航證書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一、有效期間屆滿時。二、登記證書失效時。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未變更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者,其適航證書之效力,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行政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服務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特設榮民服務處,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行政 第44條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行政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科技部次長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置專任或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綜理會務;另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必要時,並得依規定聘用專業人士若干人。
行政 第4條
期貨信託契約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期貨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五、受益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七、期貨信託基金之收益分配事項。八、受益憑證之買回事項。九、期貨信託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十、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十一、期貨信託基金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十二、期貨信託契約之終止事項。十三、受益人會議之召開事由、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並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前項第四款應記載信託監察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期貨信託契約範本,應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行政 第8條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掌理事項如下:一、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救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二、遊民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三、災民收容體系與慰助之規劃及督導。四、急難救助與公益勸募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五、社會工作專業、人力資源、社區發展與志願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六、社政業務系統與社會福利諮詢專線之規劃、管理及推動。七、其他有關社會救助及社會工作事項。
行政 第37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行經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其行經市區內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基於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需要,應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二、市區行經路線,以能便捷直接到達業者在該市區所設之車站為原則。三、市區設站,其間隔不得少於五百公尺為原則。四、經同意之營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當地政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行政 第10條
經行政院核定比照適用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並於民營化前或委託經營前已支領月退休給與之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民用航空局前臺北航空貨運站之退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或符合同條第三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停領、恢復退休給與之相關權利事項,除不適用第四條規定外,均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行政 第8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業務主辦單位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幹事若干人,由主管機關就相關單位現職人員派兼之。
行政 第9條
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
行政 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行政 第16條
主管機關應派員抽查考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況,每月至少二次。受補貼業者未依核定之補貼計畫執行者,主管機關得依附件三之規定,扣減或中止撥發補貼款。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航)線受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之處分者,除該路(航)線受扣款處分外,主管機關應停止該路(航)線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主管機關對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違約基數之路(航)線總數達該業者受補貼路(航)線總數一定比例以上者,應停止辦理下一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請。前項每一違約基數,指受補貼路(航)線之營運里(浬)程數,與受補貼路(航)線單位里(浬)程合理營運成本乘積之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考核所扣減或中止撥發之補貼款,應核給同一年度次一優先順序之申請補貼路線。
行政 第37條
期貨經理事業為推廣或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對交易或投資性質內容為不實陳述或強調獲利而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二、內容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三、隱匿重要事實,有誤導公眾之虞。四、對所提供期貨交易服務之績效,以不實之資料或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作誇大之宣傳。五、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七、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八、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公眾之虞。
行政 第125-1條
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至本法修正施行之前領取撫卹金、退休金、資遣費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提出申請發還溢繳之稅款;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發還之稅款,應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國庫支票之日止,按發還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發還。依前項規定申請發還原已繳納之稅款,其於本法修正施行前未逾五年期限案件,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已逾五年期限案件,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具體證明申請。
行政 第270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行政 第8條
經撤銷或廢止登錄之災害防救志願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於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繳回登錄證書;逾期未繳回者,由登錄機關公告註銷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依前二條撤銷或廢止登錄者,自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登錄。
行政 第22條
本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行政 第6條
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藥局及其他民間團體或事業,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辦理針具服務。核可效期為一年。地方主管機關設置非營利性針具自動服務機、同儕教育員或外展服務人員負責之社區巡迴處所,得辦理針具服務。
行政 第2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
行政 第10條
各種貨物之運費雜費計價之加成,依照左列規定,有合雙重加成之規定者,依其最高費率加收。一、加收百分之二十者:(一)長三‧六公尺以上未滿六公尺,重一百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七百二十公斤,體積一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五立方公尺之貨物。(二)搬家及容易損壞之物品。(三)鮮魚及介、肉、家禽、家畜等。二、加收百分之五十者:(一)長六公尺以上未滿七‧三公尺,重七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一千二百公斤,體積一‧五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三立方公尺之貨物。(二)柴油、液體柏油、燃料油。三、加收百分之百者:(一)重一千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二千五百公斤,體積三立方公尺以上之貨物。(二)靈柩或屍體。(三)汽油、液化石油氣、濃硫酸、濃鹽酸、硝酸炸藥及其他有強烈腐蝕性、爆炸性、易燃性之危險物品。(四)限時專送貨物。四、超過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長度、重量、體積之貨物,經報值之貴重物品其運費之加成,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
行政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並退回審查費之二分之一:一、申請人資格不符。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備。前項第二款中央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須補正之事項或文件,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
行政 第20條
會計師得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之會計師以合署辦公之方式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合夥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加入合署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以具備會計師登記資格者為限。會計師設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個人及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使人誤認為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得視業務需要,投保業務責任保險。第一項所稱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係指會計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行政 第3條
大學受託辦理蒙藏語甄試,應組成蒙藏語甄試委員會。蒙藏語甄試及格基準、甄試範圍、參加甄試資格等規定,經蒙藏語甄試委員會擬訂後由大學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行政 第44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行政 第15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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