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區內事業產品輸往國外者,應於報單上註明送海關備查或審定之用料清表文號;其未經海關核給核准文號者,應註明海關收受之申請書號碼。區內事業貨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於報單上註明「本批貨品係由加工出口區某某公司供應,除該公司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於出口後除帳。區內事業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項之出口報單影本送管理處或分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