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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20條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
但有委員十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
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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