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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飛行人員高G耐力訓練,應符合空勤體位,經評估生理狀況無危安之虞後方得施訓,完訓後十二小時內不得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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