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條以熔接製造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部分,施以熔接者。二、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者:(一)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管之圓周接頭。(二)加強材料、管、管台、凸緣及閥座等熔接在胴體或端板上。(三)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於胴體或端板上。(四)防漏熔接。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放射線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要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