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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放射性物質交運時,託運人應將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一式二份交付運送人。
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應載明之事項見附件九。
「物質安全資料表」之格式及填載事項,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
運送人應將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一份備置於載運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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