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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應依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之。
但被告死亡者,其於審判程序得行使之權利,改由聲請人行之。
被告死亡者,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之規定,於促轉救濟案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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