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應依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之。但被告死亡者,其於審判程序得行使之權利,改由聲請人行之。被告死亡者,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之規定,於促轉救濟案件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