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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
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
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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