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裝設:於終端處或連接處九○○公厘內,及每隔三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二、垂直裝設:每隔一‧二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
非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拴緊固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4-6條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 第十一節 之一非金屬導線槽配線
第28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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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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