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4-2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 第十節 之一裝甲電纜配線 第274-2條 裝甲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二、埋入混凝土。三、暴露於煤堆、氯化物、氯氣、強鹼或強酸場所。四、潮濕場所。五、直埋地下。前項場所使用裝甲電纜之金屬被覆,經設計者確認可適用於此場所或予以防護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