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管以明管敷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九○○公厘處或距下列位置三○○公厘以內處,裝設護管帶固定:
一、配管之二端。
二、管及配件連接處。
三、管及管連接處。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間與管及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8-9條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 第六節 之一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第24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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