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六節 之一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及其相關配件之使用及裝設,依本節規定辦理。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指由合成樹脂材質製成,並搭配專用之接頭及配件,作為電氣導線及電纜裝設用,按其特性分類,常用類型如下:
一、PF(plasticflexible)管:具有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二、CD(combinedduct)管:非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一、PF(plasticflexible)管:具有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二、CD(combinedduct)管:非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
二、電壓超過六○○伏者。
三、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四、作為照明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撐。
五、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
PF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隱蔽場所。
但可點檢者,不在此限。
CD管亦不得使用於鋼筋混凝土以外之場所。
一、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
二、電壓超過六○○伏者。
三、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四、作為照明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撐。
五、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
PF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隱蔽場所。
但可點檢者,不在此限。
CD管亦不得使用於鋼筋混凝土以外之場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以絕緣導線配線時,其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一六~七選定。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之管徑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其導線數在一○條以下者,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一選定;導線數超過一○條者,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二選定。
二、管線裝置時彎曲較少,且容易拉線及換線者,若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三選定;其餘得依表二三八之五~四及表二四八之五~四,及參考表二四八之五~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內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八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表二三八之五~四、表二四八之五~四及參考表二四八之五~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三二選定。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其導線數在一○條以下者,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一選定;導線數超過一○條者,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二選定。
二、管線裝置時彎曲較少,且容易拉線及換線者,若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三選定;其餘得依表二三八之五~四及表二四八之五~四,及參考表二四八之五~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內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八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表二三八之五~四、表二四八之五~四及參考表二四八之五~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三二選定。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管口應裝設護套,以保護導線免受磨損。
採用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其導管盒、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應有足夠之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