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2-4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 第十三節 燈用軌道 第292-4條 燈用軌道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二、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四、存放電池場所。五、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六、隱蔽場所。七、穿過牆壁。八、距地面一‧五公尺以下。但有保護使其不受外力損傷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