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2-9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 第十三節 燈用軌道 第292-9條 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須考慮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之設計。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軌道末端應有絕緣及加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