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2-8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 第十三節 燈用軌道 第292-8條 燈用軌道應予固定,使每一固定點均能支持其所可能裝設之照明燈具最大重量。燈用軌道單節一‧二公尺以下者,應有兩處支撐。燈用軌道之延長部分,每一單節未超過一‧二公尺者,應增加一處支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