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2-1條燈用軌道係同時作為供電及支持照明燈具之裝置;其長度可由增減軌道節數改變。
- 第292-2條燈用軌道應屬固定裝置,並妥善連接於分路。燈用軌道應裝用其專用照明燈具,使用一般插座之照明燈具不得裝用。
- 第292-4條燈用軌道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二、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四、存放電池場…
- 第292-5條燈用軌道專用照明燈具應直接以相極及被接地電極分別妥為連接在燈用軌道上。
- 第292-6條燈用軌道分路負載依每三○○公厘軌道長度以九○伏安計算。
- 第292-7條分路額定超過二○安之燈用軌道;其照明燈具應有個別之過電流保護。
- 第292-8條燈用軌道應予固定,使每一固定點均能支持其所可能裝設之照明燈具最大重量。燈用軌道單節一‧二公尺以下者,應有兩處支撐。燈用軌…
- 第292-9條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須考慮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之設計。不同電壓之燈用軌…
- 第292-10條燈用軌道應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接地,軌節應連接以維持電氣連續性。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