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佈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應佈設於不易觸及且不易受外力損傷之處所。
二、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不得佈設線路。
三、絕緣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不得與敷設面直接接觸,亦不得嵌置壁內。
四、線路貫穿建築物或金屬物時,應有防護導線擦傷之裝置。
用電設備裝在建築物之表面時,應予固定。
若在圓木、屋櫞上裝設平底型之吊線盒、插座、手捺開關等應附設木座。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86-1條
第186-1條
第18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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