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4-22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 第十一節 之三地板管槽配線 第284-22條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應在地板管槽之接線盒內施作。但導線裝設於平頂型管槽,裝設後可打開蓋板,且可觸及接續或分接者,不在此限。地板管槽內導線含接續接頭及分接頭之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