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4-21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 第十一節 之三地板管槽配線 第284-21條 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或電纜之總截面積,不得超過地板管槽內部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地板管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數值選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