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4-18條地板管槽係指專門供電線及電纜裝設於地板表面下,或與地板表面齊平之管槽。
- 第284-19條地板管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一、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但金屬地板管槽有腐蝕防護者,不在此限。二、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
- 第284-20條地板管槽上方之混凝土覆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半圓型與平頂型之管槽寬度一○○公厘以下者,管槽上面混凝土或木質覆蓋厚度,應為…
- 第284-21條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或電纜之總截面積,不得超過地板管槽內部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地板管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三至表一…
- 第284-22條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應在地板管槽之接線盒內施作。但導線裝設於平頂型管槽,裝設後可打開蓋板,且可觸及接續或分接者,不在此…
- 第284-24條地板管槽之接線盒應與地板齊平,且應予密封。金屬管槽之接線盒應為相同金屬材質,且應與金屬管槽作電氣性連接。地板管槽終端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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