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4-19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 第十一節 之三地板管槽配線 第284-19條 地板管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一、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但金屬地板管槽有腐蝕防護者,不在此限。二、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