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3-2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 第七節 之一以吊線支撐配線 第253-2條 以吊線支撐配線不得使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一、支撐MI電纜及裝甲電纜以外之電纜。二、非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內。三、升降機之升降路。四、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以吊線支撐之電纜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若暴露於風雨者,電纜應經設計者確認得使用於潮濕場所。二、若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者,電纜應為耐日照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