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二編 一般鐵路
第一章 路線及設備
第一節 路線
路線應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列車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路線,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
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運轉。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後之路線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路線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
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運轉。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後之路線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路線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
正線應每日至少巡視一次。
正線因災害致有妨礙列車運轉之虞時,應派人監視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正線因災害致有妨礙列車運轉之虞時,應派人監視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路線遇有不能保持列車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時,應以號誌表示之,並在應特別注意之處所派人監視。
站外正線因臨時發生障礙須使列車停車時,應即施行列車防護。
站外正線因臨時發生障礙須使列車停車時,應即施行列車防護。
路線之軌距、水平、高低、方向、鋼軌接縫及橋樑、涵洞、隧道等與運轉有關者,均應依鐵路路線養護檢查規則施行定期檢查。
第二節 電車線路
電車線路應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列車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電車線路,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
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轉運。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之電車線路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電車線路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
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轉運。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之電車線路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電車線路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
正線之電車線路,應每日至少巡視一次。
電車線遇有不能保持列車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時,應以號誌表示之,並在應特別注意之處所派人監視。
站外正線上之電車線路因臨時發生障礙須使列車停車時,應即施行列車防護。
站外正線上之電車線路因臨時發生障礙須使列車停車時,應即施行列車防護。
電車線路之高速遮斷機、第三軌條聯繫線、隔電子、區分裝置、線路接觸點、饋電分岐裝置、線路支架等運轉有關者,均應依電車線路檢修規則施行定期檢查。
第三節 號誌裝置
號誌裝置,應經常保持使用靈活,動作正確。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號誌裝置,非經檢查並確認作用良好,不得使用。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後之號誌裝置有障礙之虞或經使用之號誌裝置恢復使用時亦同。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後之號誌裝置有障礙之虞或經使用之號誌裝置恢復使用時亦同。
號誌裝置,應依鐵路號誌養護檢修規則施行定期檢查。
第四節 建築界限
建築界限內不得放置物件。
但遇工作上之必要無妨礙列車或車輛運轉之虞者,不在此限。
可能向建築界限內崩塌之物件,雖在建築界限外,亦不得放置。
但遇工作上之必要無妨礙列車或車輛運轉之虞者,不在此限。
可能向建築界限內崩塌之物件,雖在建築界限外,亦不得放置。
第二章 車輛及裝載限制
第一節 車輛
車輛應保持能安全運轉。
新製、改造或修理完成之車輛,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
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運轉。
下列車輛均須施行檢查,必要時並應施行試運轉:
一、停用後恢復使用之車輛。
二、出軌之車輛。
三、發生其他行車事故而有故障之虞之車輛。
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運轉。
下列車輛均須施行檢查,必要時並應施行試運轉:
一、停用後恢復使用之車輛。
二、出軌之車輛。
三、發生其他行車事故而有故障之虞之車輛。
動力車、客貨車均應依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施行定期檢查。
排雪車、起重車、空氣調節車、暖氣車、搖車等,應按其構造及性能,參照前項規定施行定期檢查。
排雪車、起重車、空氣調節車、暖氣車、搖車等,應按其構造及性能,參照前項規定施行定期檢查。
列車應就其主要部分施行檢查。
運載旅客之列車及使用液體燃料之動力車,應備置滅火設備。
第二節 裝載限制
車輛裝載貨物,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載重量。
貨物裝載應力求重量分配均勻,並注意使貨物不致因運轉之動搖而有崩塌或墜落之虞。
貨物裝載應力求重量分配均勻,並注意使貨物不致因運轉之動搖而有崩塌或墜落之虞。
無蓬貨車裝載貨物,不得伸出貨車之側板及端板內層立面或車身外方;標明裝載高度者,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裝載高度。
但輸送闊大貨物,經確認其裝載狀態不致阻礙車輛之運轉時,不在此限。
但輸送闊大貨物,經確認其裝載狀態不致阻礙車輛之運轉時,不在此限。
裝載危險品之罐車或將裝有危險品之容器裝載於車輛時,應確認危險品無洩漏之虞。
車輛裝載危險品時,應於車輛兩側顯明處所標明危險品標識。
第三章 號誌、號訊及標誌
第一節 通則
晝夜顯示方式各異之號誌,自日出起至日沒止,應按晝間之顯示方式顯示之;自日沒起至日出止,應按夜間之顯示方式顯示之。
因天氣狀態,或在隧道、雪棚等處,依晝間之顯示方式所顯示之號誌難以辨認時,應按夜間之顯示方式顯示之。
因天氣狀態,或在隧道、雪棚等處,依晝間之顯示方式所顯示之號誌難以辨認時,應按夜間之顯示方式顯示之。
號誌之種類及顯示意義如下:
一、險阻號誌:列車或車輛應停於號誌顯示處所外方,如在無法停車之距離內,顯示險阻號誌時,應速即停車,非俟顯示進行之號誌、或接獲通告、或有引導,不得進行。
二、注意號誌:列車或車輛預知次一號誌為險阻號(在終點站無險阻號誌顯示時,為應停車之位置),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注意進行。
三、減速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按指定減低之速度進行。
四、平安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五、引導號誌:列車應預知進路上有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六、預告號誌:列車應預知主號誌機顯示之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七、慢行號誌:列車或車輛應依指定之慢行速度,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八、慢行預告號誌:列車或車輛應預知次一號誌為慢行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九、慢行解除號誌:列車或車輛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後,得解除所指定之慢行速度進行。
各鐵路機構得依其實際情形,對號誌之種類酌予增減,並明定其意義。
一、險阻號誌:列車或車輛應停於號誌顯示處所外方,如在無法停車之距離內,顯示險阻號誌時,應速即停車,非俟顯示進行之號誌、或接獲通告、或有引導,不得進行。
二、注意號誌:列車或車輛預知次一號誌為險阻號(在終點站無險阻號誌顯示時,為應停車之位置),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注意進行。
三、減速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按指定減低之速度進行。
四、平安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五、引導號誌:列車應預知進路上有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六、預告號誌:列車應預知主號誌機顯示之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七、慢行號誌:列車或車輛應依指定之慢行速度,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八、慢行預告號誌:列車或車輛應預知次一號誌為慢行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九、慢行解除號誌:列車或車輛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後,得解除所指定之慢行速度進行。
各鐵路機構得依其實際情形,對號誌之種類酌予增減,並明定其意義。
在應以號誌機或手作號誌顯示號誌之處所,如無號誌顯示或顯示不正確時,應視為對列車或車輛運轉上顯示最大限制之號誌。
列車依自動閉塞號誌機之險阻號誌經一度停車後,該號誌機雖無指示進行之號誌顯示時,仍得越過該險阻號誌之顯示處所注意進行,準備隨時停車。
依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應使接近該號誌機之列車或車輛能在其緊急制軔距離以上之距離確認之。
但下列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不在此限:
一、對停止列車或車輛顯示號誌之號誌機。
二、從屬號誌機及其主體號誌機。
三、臨時號誌機。
但下列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不在此限:
一、對停止列車或車輛顯示號誌之號誌機。
二、從屬號誌機及其主體號誌機。
三、臨時號誌機。
第二節 固定號誌機
固定號誌機分為主號誌機、從屬號誌機及號誌附屬機三種。
主號誌之類別如下:
一、進站號誌機:對進入站內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二、出發號誌機:對由站開出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三、閉塞號誌機:對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四、引導號誌機:對引導進站或出站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五、掩護號誌機:對通過必需防護地點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六、調車號誌機:對調車車輛顯示號誌者。
從屬號誌機之類別如下:
一、遠距號誌機:從屬於進站號誌機或掩護號誌機,在其外方預告主體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者。
二、通過號誌機:從屬於出發號誌機在其外方預告主體號誌機之號誌顯示指示列車可否通過者。
三、號誌預告機:係設於自動區間、中央控制區間或繼電、電氣聯動裝置之進站、出發或掩護號誌機外方,預告各該號誌機所顯示號誌情形者。
號誌附屬機之類別如下:
一、進路表示機:附屬於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機或調車號誌機,對列車或車輛表示其進路者。
二、進路預告機:附屬於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或閉塞號誌機,對列車預告次一進站號誌機或出發號誌機所顯示之進路者。
主號誌之類別如下:
一、進站號誌機:對進入站內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二、出發號誌機:對由站開出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三、閉塞號誌機:對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四、引導號誌機:對引導進站或出站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五、掩護號誌機:對通過必需防護地點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六、調車號誌機:對調車車輛顯示號誌者。
從屬號誌機之類別如下:
一、遠距號誌機:從屬於進站號誌機或掩護號誌機,在其外方預告主體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者。
二、通過號誌機:從屬於出發號誌機在其外方預告主體號誌機之號誌顯示指示列車可否通過者。
三、號誌預告機:係設於自動區間、中央控制區間或繼電、電氣聯動裝置之進站、出發或掩護號誌機外方,預告各該號誌機所顯示號誌情形者。
號誌附屬機之類別如下:
一、進路表示機:附屬於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機或調車號誌機,對列車或車輛表示其進路者。
二、進路預告機:附屬於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或閉塞號誌機,對列車預告次一進站號誌機或出發號誌機所顯示之進路者。
固定號誌機之號誌顯示方式如下:
一、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機、閉塞號誌機及掩護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三位式│二位式││├─────────┼─────┬─────────┤││││臂木式│││色燈式│色燈光├────┬────┤│種類│││晝間│夜間│├──┼─────────┼─────┼────┼────┤│險阻│紅燈光或紅色閃光│紅色燈光│臂木水平│紅色燈光││號誌│││││├──┼─────────┼─────┼────┼────┤│注意│橙黃色燈光│││││號誌│││││├──┼─────────┼─────┼────┼────┤│減速│上位紅色燈、下位橙│││││號誌│黃色燈或上位紅色燈││││││、下位橙黃色閃光燈││││││或兩個重宜燈黃色燈││││││光或橙黃色閃光燈││││├──┼─────────┼─────┼────┼────┤│平安│綠色燈光│綠色燈光│臂木左下│綠色燈光││號誌│││斜四十五││││││度││└──┴─────────┴─────┴────┴────┘二、引導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種類│燈列式│├────────┼───────────────────┤│引導號誌│白色燈列左下斜四十五度│└────────┴───────────────────┘三、調車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三位式│二位式││├─────────┼─────┬─────────┤││││臂木式│││燈列式│燈列光├────┬────┤│種類│││晝間│夜間│├──┼─────────┼─────┼────┼────┤│險阻│白色燈列水平│白色燈列水│臂木水平│紅色燈光││號誌││平│││├──┼─────────┼─────┼────┼────┤│注意│白色燈列左下斜四十│││││號誌│五度││││├──┼─────────┼─────┼────┼────┤│平安│白色燈列垂直│白色燈列左│臂木左下│綠色燈光││號誌││下斜下四十│斜四十五│││││五度│度││└──┴─────────┴─────┴────┴────┘四、遠距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三位式│二位式││├─────┼─────┬─────────┤││││臂木式│││色燈式│色燈光├────┬────┤│種類│││晝間│夜間│├───┬──┼─────┼─────┼────┼────┤│主體號│注意│橙黃色燈光│橙黃色燈光│臂木水平│橙黃色燈││誌機顯│號誌││││光││示險阻│││││││號誌時││││││├───┼──┼─────┼─────┼────┼────┤│主體號│平安│綠色燈光│綠色燈光│臂木左下│綠色燈光││誌機顯│號誌│││斜四十五│││示注意││││度│││或平安│││││││號誌時││││││└───┴──┴─────┴─────┴────┴────┘五、通過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二位式││├─────┬─────────┤│││臂木式│││色燈光├────┬────┤│種類││晝間│夜間│├───────┬────┼─────┼────┼────┤│主體號誌機顯示│注意號誌│橙黃色燈光│臂木水平│橙黃色燈││險阻號誌時││││光│├───────┼────┼─────┼────┼────┤│主體號誌機顯示│平安號誌│綠色燈光│臂木左下│綠色燈光││注意或平安號誌│││斜四十五│││時│││度││└───────┴────┴─────┴────┴────┘六、號誌預告機┌────────────┬───────────────┐│方式│顯示方式││├───────────────┤││燈列式││├───────┬───────┤││主體號誌機三位│主體號誌機二位││種類│式者│式者│├───────┬────┼───────┼───────┤│主體號誌機顯示│預告險阻│白色燈列水平│白色燈列水平││險阻號誌時│號誌│││├───────┼────┼───────┼───────┤│主體號誌機顯示│預告注意│白色燈列左下斜│││減或注意號誌時│號誌│四十五度││├───────┼────┼───────┼───────┤│主體號誌機顯示│預告平安│白色燈列垂直│白色燈列左下斜││平安號誌時│號誌││四十五度│└───────┴────┴───────┴───────┘
一、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機、閉塞號誌機及掩護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三位式│二位式││├─────────┼─────┬─────────┤││││臂木式│││色燈式│色燈光├────┬────┤│種類│││晝間│夜間│├──┼─────────┼─────┼────┼────┤│險阻│紅燈光或紅色閃光│紅色燈光│臂木水平│紅色燈光││號誌│││││├──┼─────────┼─────┼────┼────┤│注意│橙黃色燈光│││││號誌│││││├──┼─────────┼─────┼────┼────┤│減速│上位紅色燈、下位橙│││││號誌│黃色燈或上位紅色燈││││││、下位橙黃色閃光燈││││││或兩個重宜燈黃色燈││││││光或橙黃色閃光燈││││├──┼─────────┼─────┼────┼────┤│平安│綠色燈光│綠色燈光│臂木左下│綠色燈光││號誌│││斜四十五││││││度││└──┴─────────┴─────┴────┴────┘二、引導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種類│燈列式│├────────┼───────────────────┤│引導號誌│白色燈列左下斜四十五度│└────────┴───────────────────┘三、調車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三位式│二位式││├─────────┼─────┬─────────┤││││臂木式│││燈列式│燈列光├────┬────┤│種類│││晝間│夜間│├──┼─────────┼─────┼────┼────┤│險阻│白色燈列水平│白色燈列水│臂木水平│紅色燈光││號誌││平│││├──┼─────────┼─────┼────┼────┤│注意│白色燈列左下斜四十│││││號誌│五度││││├──┼─────────┼─────┼────┼────┤│平安│白色燈列垂直│白色燈列左│臂木左下│綠色燈光││號誌││下斜下四十│斜四十五│││││五度│度││└──┴─────────┴─────┴────┴────┘四、遠距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三位式│二位式││├─────┼─────┬─────────┤││││臂木式│││色燈式│色燈光├────┬────┤│種類│││晝間│夜間│├───┬──┼─────┼─────┼────┼────┤│主體號│注意│橙黃色燈光│橙黃色燈光│臂木水平│橙黃色燈││誌機顯│號誌││││光││示險阻│││││││號誌時││││││├───┼──┼─────┼─────┼────┼────┤│主體號│平安│綠色燈光│綠色燈光│臂木左下│綠色燈光││誌機顯│號誌│││斜四十五│││示注意││││度│││或平安│││││││號誌時││││││└───┴──┴─────┴─────┴────┴────┘五、通過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二位式││├─────┬─────────┤│││臂木式│││色燈光├────┬────┤│種類││晝間│夜間│├───────┬────┼─────┼────┼────┤│主體號誌機顯示│注意號誌│橙黃色燈光│臂木水平│橙黃色燈││險阻號誌時││││光│├───────┼────┼─────┼────┼────┤│主體號誌機顯示│平安號誌│綠色燈光│臂木左下│綠色燈光││注意或平安號誌│││斜四十五│││時│││度││└───────┴────┴─────┴────┴────┘六、號誌預告機┌────────────┬───────────────┐│方式│顯示方式││├───────────────┤││燈列式││├───────┬───────┤││主體號誌機三位│主體號誌機二位││種類│式者│式者│├───────┬────┼───────┼───────┤│主體號誌機顯示│預告險阻│白色燈列水平│白色燈列水平││險阻號誌時│號誌│││├───────┼────┼───────┼───────┤│主體號誌機顯示│預告注意│白色燈列左下斜│││減或注意號誌時│號誌│四十五度││├───────┼────┼───────┼───────┤│主體號誌機顯示│預告平安│白色燈列垂直│白色燈列左下斜││平安號誌時│號誌││四十五度│└───────┴────┴───────┴───────┘
臂木式之臂木式樣如下:
一、主體號誌機之臂木為長方形,正面為紅色,靠近臂端有白色線一條,與臂端平行。
二、遠距號誌機及通過號誌機之臂木,其臂端分別為魚尾形及斧形,正面均為橙黃色,靠近臂端有黑色線一條,與臂端平行。
使用號誌附屬機時,應訂定表示方式。
一、主體號誌機之臂木為長方形,正面為紅色,靠近臂端有白色線一條,與臂端平行。
二、遠距號誌機及通過號誌機之臂木,其臂端分別為魚尾形及斧形,正面均為橙黃色,靠近臂端有黑色線一條,與臂端平行。
使用號誌附屬機時,應訂定表示方式。
在同一處所,使用同一種類二以上之號誌機顯示號誌時,應訂定號誌機配列方式,以表示所轄路線。
在同一處所,將二以上之號誌機上下配列顯示方式,其顯示方式,如係三位式者,不得將各該號誌機垂直配裝。
在同一處所,將二以上之號誌機上下配列顯示方式,其顯示方式,如係三位式者,不得將各該號誌機垂直配裝。
固定號誌機發生故障時,應顯示對列車或車輛運轉上最大限制之號誌,或不顯示號誌。
固定號誌機應以顯示對列車或車輛運轉上最大限制之號誌為定位。
但施行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區間之固定號誌機,得以顯示平安號誌為定位。
但施行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區間之固定號誌機,得以顯示平安號誌為定位。
主號誌機之防護區域如有障礙時,不得顯示對列車或車輛指示進行之號誌。
出發號誌機除施行自動閉塞式及中央控制行車制之區間外,非俟該列車之閉塞辦理完畢後,不得顯示平安號誌。
三位式號誌機在其防護區域內之號誌機未顯示注意號誌前,不得顯示平安號誌。
遠距號誌機或通過號誌機在主體號誌機未顯示平安號誌前,不得顯示平安號誌。
遠距號誌機或通過號誌機與同一進入路線之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機、閉塞號誌機或掩護號誌機設於同一處所時,在各該號誌機未顯示平安號誌前,不得顯示平安號誌。
號誌預告機在主體號誌機未顯示平安號誌前,不得顯示預告平安號誌;在主體號誌機未顯示減速或注意號誌前,不得顯示預告減速或注意號誌。
遠距號誌機或通過號誌機與同一進入路線之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機、閉塞號誌機或掩護號誌機設於同一處所時,在各該號誌機未顯示平安號誌前,不得顯示平安號誌。
號誌預告機在主體號誌機未顯示平安號誌前,不得顯示預告平安號誌;在主體號誌機未顯示減速或注意號誌前,不得顯示預告減速或注意號誌。
進路表示機在附裝該表示機之號誌機未顯示指示進行之號誌前,不得表示進路;進路預告機在附裝該表示機之號誌機及次一號誌機未顯示指示進行之號誌前,不得預告進路。
第三節 臨時號誌機
臨時號誌機之種類如下:
一、慢行號誌機:對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號誌者。
二、慢車預告號誌機:從屬於慢行號誌機對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預告號誌者。
三、慢行解除號誌機:對由慢行區域駛出之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解除號誌者。
一、慢行號誌機:對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號誌者。
二、慢車預告號誌機:從屬於慢行號誌機對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預告號誌者。
三、慢行解除號誌機:對由慢行區域駛出之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解除號誌者。
臨時號誌機之號誌顯示方式如下:┌────────┬─────────────────────┐│方式│顯示方式││├──────────┬──────────┤│種類│晝間│夜間│├────────┼──────────┼──────────┤│慢行號誌│白色邊緣之橙黃色圓板│橙黃色燈│├────────┼──────────┼──────────┤│慢行預告號誌│三個黑色鱗形之白色三│三個黑色鱗形之白色燈│││角板│光│├────────┼──────────┼──────────┤│慢行解除號誌│白色邊緣之綠色圓板│綠色燈光│└────────┴──────────┴──────────┘臨時號誌機之夜間顯示方式,如依列車前部標誌燈光之反射,能確認號誌顯示之裝置者,得依晝間之顯示方式顯示之。
路線或電車線路因故不能按所定速度運轉列車或車輛時,應將要旨通知有關人員,依臨時號誌顯示號誌。
慢行號誌機應表明慢行速度。
慢行號誌機應表明慢行速度。
第四節 手作號誌
手作號誌之顯示方式如下:┌────┬─────────────────────────┐│方式│顯示方式││├────────────┬────────────┤│種類│晝間│夜間│├────┼────────────┼────────────┤│險阻號誌│紅色旗。
但遇有不得已時得│紅色燈。
但遇有不得已時得│││高舉兩臂或用綠色旗以外之│以綠色以外之燈光急遽搖動│││物急遽搖動代替之。
│代替之。
│├────┼────────────┼────────────┤│平安號誌│綠色旗。
但不得已時得高舉│綠光燈。
│││單臂代替之。
││├────┼────────────┼────────────┤│慢行號誌│將綠色旗及紅色旗捲起交叉│明滅之綠光燈。
│││高舉頭上。
││└────┴────────────┴────────────┘手作號誌所使用之號誌旗及號誌燈,應在距離四百公尺以上之地點能確認其顯示。
但遇有不得已時得│紅色燈。
但遇有不得已時得│││高舉兩臂或用綠色旗以外之│以綠色以外之燈光急遽搖動│││物急遽搖動代替之。
│代替之。
│├────┼────────────┼────────────┤│平安號誌│綠色旗。
但不得已時得高舉│綠光燈。
│││單臂代替之。
││├────┼────────────┼────────────┤│慢行號誌│將綠色旗及紅色旗捲起交叉│明滅之綠光燈。
│││高舉頭上。
││└────┴────────────┴────────────┘手作號誌所使用之號誌旗及號誌燈,應在距離四百公尺以上之地點能確認其顯示。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依手作號誌顯示號誌:
一、進站號誌機或出發號誌機發生故障,不能顯示號誌時。
二、列車停站位置未標明時。
三、施行列車防護時。
四、使列車或車輛慢行,不能依臨時號誌機顯示號誌時。
五、在未設號誌機之處所,使列車停車時。
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顯示平安號誌或依前項第四款之規定,顯示慢行號誌時,應將要旨通知有關人員後始得顯示之。
一、進站號誌機或出發號誌機發生故障,不能顯示號誌時。
二、列車停站位置未標明時。
三、施行列車防護時。
四、使列車或車輛慢行,不能依臨時號誌機顯示號誌時。
五、在未設號誌機之處所,使列車停車時。
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顯示平安號誌或依前項第四款之規定,顯示慢行號誌時,應將要旨通知有關人員後始得顯示之。
特殊號誌係指遇有緊急狀況以發焰號誌之焰管噴出紅色火焰代替為顯示險阻號誌,使運轉中列車發現而緊急停車之顯示方式。
發焰號誌之焰管所噴出之紅色火焰,應具有連續發焰五分鐘以上之功能,並使距離六百公尺以上地點駛來之列車能明顯望見並確認。
發焰號誌之焰管所噴出之紅色火焰,應具有連續發焰五分鐘以上之功能,並使距離六百公尺以上地點駛來之列車能明顯望見並確認。
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手作險阻號誌尚未能達到確認之程度時,應依特殊號誌顯示號誌:
一、施行列車防護時。
二、因天氣狀態,進站號誌所顯示之險阻號誌難於辨認時。
三、未設號誌機之處所使列車停車時。
一、施行列車防護時。
二、因天氣狀態,進站號誌所顯示之險阻號誌難於辨認時。
三、未設號誌機之處所使列車停車時。
第五節 號訊
列車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鳴放規定之號訊:
一、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列車開始運轉時:適度汽笛一聲。
二、警告危險時:短急汽笛數聲。
三、通知接近時:長緩汽笛一聲。
四、發生緊急事故時:短急汽笛數聲,長緩汽笛一聲。
一、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列車開始運轉時:適度汽笛一聲。
二、警告危險時:短急汽笛數聲。
三、通知接近時:長緩汽笛一聲。
四、發生緊急事故時:短急汽笛數聲,長緩汽笛一聲。
調車號訊之顯示方式如下:┌────┬─────────────────────────┐│方式│顯示方式││├────────────┬────────────┤│種類│晝間│夜間│├────┼────────────┼────────────┤│接近號誌│綠色旗左右搖動。
無綠色旗│綠光燈左右搖動。
│││時,得以單臂左右搖動代替││││之。
││├────┼────────────┼────────────┤│離開號誌│綠色旗上下搖動。
無綠色旗│綠光燈上下搖動。
│││時,得以單臂上下搖動代替││││之。
││├────┼────────────┼────────────┤│節制速度│將左右或上下搖動之綠色旗│將左右或上下搖動之綠光燈│││上下大搖一次。
無綠色旗時│,上下大搖一次。
│││,將左右或上下搖動之單臂││││,上下大搖一次。
││├────┼────────────┼────────────┤│少許進退│一面執捲起之紅色旗高舉頭│將紅光燈上下搖動,顯示接│││上,一面顯示接近或離開號│近號訊或離開號訊。
│││誌。
無號旗時,一面將單臂││││高舉頭上搖動,一面用另一││││單臂顯示接近或離開號訊。
││├────┼────────────┼────────────┤│停車號訊│顯示紅色旗。
無紅色旗,得│顯示紅光燈。
│││以高舉雙臂代替之。
││└────┴────────────┴────────────┘
無綠色旗│綠光燈左右搖動。
│││時,得以單臂左右搖動代替││││之。
││├────┼────────────┼────────────┤│離開號誌│綠色旗上下搖動。
無綠色旗│綠光燈上下搖動。
│││時,得以單臂上下搖動代替││││之。
││├────┼────────────┼────────────┤│節制速度│將左右或上下搖動之綠色旗│將左右或上下搖動之綠光燈│││上下大搖一次。
無綠色旗時│,上下大搖一次。
│││,將左右或上下搖動之單臂││││,上下大搖一次。
││├────┼────────────┼────────────┤│少許進退│一面執捲起之紅色旗高舉頭│將紅光燈上下搖動,顯示接│││上,一面顯示接近或離開號│近號訊或離開號訊。
│││誌。
無號旗時,一面將單臂││││高舉頭上搖動,一面用另一││││單臂顯示接近或離開號訊。
││├────┼────────────┼────────────┤│停車號訊│顯示紅色旗。
無紅色旗,得│顯示紅光燈。
│││以高舉雙臂代替之。
││└────┴────────────┴────────────┘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依號訊顯示之:
一、使列車由站開車時。
二、為處理旅客貨物指示列車停車位置時。
三、值乘於推進運轉列車最前端車輛之人員,對操縱動力車之人員作運轉上必要之聯絡時。
四、禁止移動檢查修理之車輛時。
五、辦理號誌機或顯示調車號訊之人員與辦理轉轍器之人員間聯絡有關事宜時。
六、試驗列車貫通氣軔機時。
一、使列車由站開車時。
二、為處理旅客貨物指示列車停車位置時。
三、值乘於推進運轉列車最前端車輛之人員,對操縱動力車之人員作運轉上必要之聯絡時。
四、禁止移動檢查修理之車輛時。
五、辦理號誌機或顯示調車號訊之人員與辦理轉轍器之人員間聯絡有關事宜時。
六、試驗列車貫通氣軔機時。
第六節 標誌
列車應懸掛下列標誌:┌────┬────────────┬────────────┐│部位│晝間│夜間│├────┼────────────┼────────────┤│列車前部││列車前端車輛之前面中央上││││部懸掛白光燈一個。
│├────┼────────────┼────────────┤│列車後部│列車後端車輛之後部端梁左│列車後端車輛之後部端梁左│││側,懸掛紅色邊緣之燈器或│側懸掛紅色燈一個,必要時│││紅色圓板一個,必要時得於│得於左右兩側水平位置各懸│││左右兩側水平位置各懸掛一│掛一個。
│││個。
││└────┴────────────┴────────────┘列車退行運轉時之列車標誌,應保持列車退行前所懸掛之標誌。
│├────┼────────────┼────────────┤│列車後部│列車後端車輛之後部端梁左│列車後端車輛之後部端梁左│││側,懸掛紅色邊緣之燈器或│側懸掛紅色燈一個,必要時│││紅色圓板一個,必要時得於│得於左右兩側水平位置各懸│││左右兩側水平位置各懸掛一│掛一個。
│││個。
││└────┴────────────┴────────────┘列車退行運轉時之列車標誌,應保持列車退行前所懸掛之標誌。
調車用之動力車,夜間應在前部及後部各懸掛紅光燈一個。
但已懸掛前條規定之前部標誌時,不在此限。
但已懸掛前條規定之前部標誌時,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由各鐵路機構視實際情況設置標誌表示之:
一、轉轍器之開通方向。
二、在未設固定號誌機之處所,列車或車輛之停車位置。
三、自動閉塞號誌機。
四、電氣化區間必要之處所。
五、軌道之終端。
一、轉轍器之開通方向。
二、在未設固定號誌機之處所,列車或車輛之停車位置。
三、自動閉塞號誌機。
四、電氣化區間必要之處所。
五、軌道之終端。
第四章 運轉
第一節 列車編組
列車之最大聯掛車數,應按照動力車之牽引力、路線區間之設施狀況、車架及連結點之強度規定之。
列車氣軔必須全部貫通。
但遇有特殊情事時,不在此限。
無貫通氣軔機之列車,應按列車重量配置相當數量設有手軔之車輛。
但遇有特殊情事時,不在此限。
無貫通氣軔機之列車,應按列車重量配置相當數量設有手軔之車輛。
列車編組,動力車應掛於列車前端。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路線或列車發生障礙時。
二、運轉救援列車時。
三、運轉工程列車時。
四、站與站外側線間運轉列車時。
五、加掛輔助動力車運轉時。
六、有特殊情事時。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路線或列車發生障礙時。
二、運轉救援列車時。
三、運轉工程列車時。
四、站與站外側線間運轉列車時。
五、加掛輔助動力車運轉時。
六、有特殊情事時。
列車後端(推進時為前端)應掛守車、並派員值乘。
但經鐵路局指定之列車,不在此限。
特殊構造之車輛或損壞之車輛不能掛於列車中部者,除旅客列車外,得限以一輛聯掛於守車之後部。
但經鐵路局指定之列車,不在此限。
特殊構造之車輛或損壞之車輛不能掛於列車中部者,除旅客列車外,得限以一輛聯掛於守車之後部。
裝載火藥類、易燃類及其他危險物品之車輛,除危險品罐車及易燃類蓬車外,聯掛於列車時,對旅客乘用之車輛及動力車,應隔以空車或裝有其他貨物之車輛。
裝載火藥類、易燃類及其他危險品貨車之聯掛辦法由各鐵路機構另訂之。
裝載火藥類、易燃類及其他危險品貨車之聯掛辦法由各鐵路機構另訂之。
列車編組完畢,應掛完備之標誌。
列車編組完畢,開車前應施行氣軔試驗,確認其作用。
如係無貫通氣軔機之列車,應確認配置手軔機數量及作用。
如係無貫通氣軔機之列車,應確認配置手軔機數量及作用。
第二節 列車運轉
列車之運轉,應依號誌之顯示辦理。
車輛非經組成列車,不得在站外正線運轉。
但調車時不在此限。
但調車時不在此限。
旅客列車及混合列車,應嚴守規定時刻,不得提早開車。
列車運行紊亂時,應視列車等級、行程、銜接等,施行運轉整理,盡力恢復列車準點。
區分列車運轉方向之複線區間,應依左側路線運轉列車。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在站內運轉時。
二、站與站外側線間運轉時。
三、運轉工程列車、救援列車或排雪列車時。
四、退行運轉時。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在站內運轉時。
二、站與站外側線間運轉時。
三、運轉工程列車、救援列車或排雪列車時。
四、退行運轉時。
列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退行運轉:
一、工程列車、救援列車或排雪列車在工作上有必要時。
二、路線、電車線路或車輛發生障礙時。
依前項規定退行運轉時,應作保持安全之必要措施。
一、工程列車、救援列車或排雪列車在工作上有必要時。
二、路線、電車線路或車輛發生障礙時。
依前項規定退行運轉時,應作保持安全之必要措施。
當二以上之列車到達或開出,有互相妨礙進路之虞時,不得使其同時運轉。
但實施中央控制行車制之區間,不在此限。
但實施中央控制行車制之區間,不在此限。
在施行自動閉塞式、中央控制行車制或閉塞準用法之區間運轉之列車,於站間中途停車時,應速作列車防護。
但攜帶路牌或有嚮導員、傳令員隨乘者,不在此限。
但攜帶路牌或有嚮導員、傳令員隨乘者,不在此限。
施行自動閉塞式、中央控制行車制或閉塞準用法之列車,在站間之中途接近先開列車時,應即停車,非經確認先開之列車已進行相當時間後,不得進行。
站間中途停車之列車,如已請求救援列車時,在該救援列車未到達前,不得移動停車位置;搶修路線之工程列車,獲知該區間另有其他工程列車運轉時,亦同。
前項列車,對救援列車或工程列車駛來之方向,在距二百公尺以上之地點,應以手作號誌或發焰號誌,顯示險阻號誌。
前項列車,對救援列車或工程列車駛來之方向,在距二百公尺以上之地點,應以手作號誌或發焰號誌,顯示險阻號誌。
列車之一部或全部氣軔機,不能貫通使用時,車長或管理手軔機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值乘列車,應確認手軔機之機能。
二、列車駛抵下坡度路線,應視需要將手軔機適度擰緊。
三、列車停車時,應將手軔機擰緊,停止後放鬆之。
但在有坡度之路線;應於開車時始得放鬆之。
四、列車停車後欲摘解機車時,應將留置車輛之手軔機擰緊,必要時並使用阻輪器以防轉動。
一、值乘列車,應確認手軔機之機能。
二、列車駛抵下坡度路線,應視需要將手軔機適度擰緊。
三、列車停車時,應將手軔機擰緊,停止後放鬆之。
但在有坡度之路線;應於開車時始得放鬆之。
四、列車停車後欲摘解機車時,應將留置車輛之手軔機擰緊,必要時並使用阻輪器以防轉動。
因暴風雨雪等有危及列車運轉之虞時,應視情況作暫時停止列車運轉等防止危險之適當措施。
站外正線使用搖車時,應不阻礙列車之運轉。
第三節 調車
調車應依號訊辦理。
但人力調車時,不在此限。
例行調車,定有開始終止時間及區域者,得依調車號誌機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但人力調車時,不在此限。
例行調車,定有開始終止時間及區域者,得依調車號誌機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車輛非有適當之制軔,不得溜放或在駝峰線流轉。
旅客乘坐之車輛、裝載火藥類之車輛及裝載貨物因溜放而易生危險之車輛不得溜放,其他車輛亦不得向其溜放。
旅客乘坐之車輛及裝載火藥類之車輛,不得在駝峰線流轉。
旅客乘坐之車輛、裝載火藥類之車輛及裝載貨物因溜放而易生危險之車輛不得溜放,其他車輛亦不得向其溜放。
旅客乘坐之車輛及裝載火藥類之車輛,不得在駝峰線流轉。
辦理列車閉塞後,或施行自動閉塞式、路牌式、嚮導式及閉塞準用法區間之站,對於駛來列車之方向,不得使用站外正線調車。
但有不得已情事,經施以適當之防護時,不在此限。
但有不得已情事,經施以適當之防護時,不在此限。
站外正線或坡度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路線,絕對禁止人力調車;使用站內正線施行人力調車時,應監視之。
第四節 運轉速度
列車之最高速度,應按路線、電車線路之強度及車輛之構造情況訂定之。
運轉於下坡度或曲線上之列車,應分別酌量其制軔距離或車輛之安全度,限制其速度。
運轉於下坡度或曲線上之列車,應分別酌量其制軔距離或車輛之安全度,限制其速度。
列車推進運轉時,其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二十五公里。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二以上動力車依操縱總控制駕駛時。
二、在列車之前部,辦理軔機及汽笛號訊時。
三、運轉排雪列車時。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二以上動力車依操縱總控制駕駛時。
二、在列車之前部,辦理軔機及汽笛號訊時。
三、運轉排雪列車時。
列車前端之動力車因故須在其後部運轉室(包括附帶煤水車之機車逆向運轉)操縱時,應適當限制其速度。
列車因路線、電車線路或車輛發生障礙,臨時作退行運轉時,其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區間運轉之列車,越過閉塞號誌機之險阻號誌顯示處所進行時,應確認前途視距,以每小時十五公里以下之速度注意運轉,準備隨時停車。
列車越過下列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時,不得超過其所規定之速度:
一、注意號誌:須在次一險阻號誌顯示處所或終點站無險阻號誌顯示時,其應停車之位置能停止之適當速度。
二、減速號誌:指定之速度。
三、引導號誌:每小時十五公里。
四、慢行號誌:指定之速度。
一、注意號誌:須在次一險阻號誌顯示處所或終點站無險阻號誌顯示時,其應停車之位置能停止之適當速度。
二、減速號誌:指定之速度。
三、引導號誌:每小時十五公里。
四、慢行號誌:指定之速度。
調車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二十五公里。
但僅動力車之調車,或依調車號誌機施行調車時,其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四十五公里。
但僅動力車之調車,或依調車號誌機施行調車時,其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四十五公里。
第五節 轉轍之處理
正線上之轉轍器,應與有關號誌聯鎖使用。
但經常加鎖之轉轍器、或使用次數稀少之背向轉轍器,不在此限。
號誌裝置或聯動裝置之故障、修理等,致與有關號誌機不能聯鎖之轉轍器,應在列車通過前加鎖。
但經常加鎖之轉轍器、或使用次數稀少之背向轉轍器,不在此限。
號誌裝置或聯動裝置之故障、修理等,致與有關號誌機不能聯鎖之轉轍器,應在列車通過前加鎖。
轉轍器應經常保持定位;定位之方向應視使用次數及路線之重要情形決定之。
第六節 停留車輛
停留車輛,應作防止轉動之措施,其有動力之車輛或搖車,應作防止自動之措施,並派人看守之。
停留裝有危險品之車輛,認為週圍情況有危及安全之虞時,應作調移其他路線等防止危險之措施。
車輛不得越過警衝標停留。
第五章 閉塞
第一節 通則
正線應劃分閉塞區間。
但站內正線,除施行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外,得不作為閉塞區間。
前項劃分閉塞區間之地點如下:
一、施行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區間,為出發號誌機、閉塞號誌機、掩護號誌機及進站號誌機。
二、施行前款以閉塞式區間為站界。
但站內正線,除施行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外,得不作為閉塞區間。
前項劃分閉塞區間之地點如下:
一、施行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區間,為出發號誌機、閉塞號誌機、掩護號誌機及進站號誌機。
二、施行前款以閉塞式區間為站界。
同一閉塞區間,同時准一列車運轉。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依無閉塞運轉列車時。
二、依閉塞準用法運轉列車時。
三、在閉塞區間內,將列車引導或分解運轉時。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依無閉塞運轉列車時。
二、依閉塞準用法運轉列車時。
三、在閉塞區間內,將列車引導或分解運轉時。
閉塞方式分為常用閉塞式及代用閉塞式。
常用閉塞式之種類如下:
一、施行複線運轉時,為自動閉塞式、中央控制行車制、簡易聯動閉塞式或雙信閉塞式。
二、施行單線運轉時,為自動閉塞式、中央控制行車制、聯動閉塞式、單線簡易聯動閉塞式或電氣路牌閉塞式。
代用閉塞式之種類如下:
一、施行複線運轉時,為通信式或指令式。
二、施行單線運轉時,為牌券通信式、指令式、路牌式或嚮導式。
常用閉塞式之種類如下:
一、施行複線運轉時,為自動閉塞式、中央控制行車制、簡易聯動閉塞式或雙信閉塞式。
二、施行單線運轉時,為自動閉塞式、中央控制行車制、聯動閉塞式、單線簡易聯動閉塞式或電氣路牌閉塞式。
代用閉塞式之種類如下:
一、施行複線運轉時,為通信式或指令式。
二、施行單線運轉時,為牌券通信式、指令式、路牌式或嚮導式。
閉塞區間之列車運轉,應施行常用閉塞式。
因閉塞裝置或路線發生故障或閉塞區間劃分、合併等。
不能施行常用閉塞式時,應施行代用閉塞式。
因閉塞裝置或路線發生故障或閉塞區間劃分、合併等。
不能施行常用閉塞式時,應施行代用閉塞式。
施行常用閉塞式或代用閉塞式運轉列車時,在列車進入閉塞區間前,兩端站應確認該閉塞區間內無列車或車輛。
但施行自動閉塞式及中央控制行車制者,不在此限。
但施行自動閉塞式及中央控制行車制者,不在此限。
因通訊斷絕或向有列車車輛之閉塞區間運轉其他列車,並不能施行常用閉塞式及代用閉塞式時,應施行閉塞準用法,其種類如下:
一、施行複線運轉時,為隔時法或傳令法。
二、施行單線運轉時,為牌券隔時法、嚮導隔時法或傳令法。
一、施行複線運轉時,為隔時法或傳令法。
二、施行單線運轉時,為牌券隔時法、嚮導隔時法或傳令法。
第二節 常用閉塞式
施行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區間所使用之號誌機,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依其自動作用,顯示險阻號誌:
一、閉塞區間內有列車車輛時。
二、閉塞區間內有關轉轍器未開通正當方向時。
三、鄰線之列車或車輛在正線交叉處或分岐處妨礙閉塞區間時。
四、閉塞裝置發生障礙時。
五、單線運轉區相反方向之號誌機顯示進行之號誌時。
單線運轉區間施行自動閉塞時,應使用方向閘柄,決定列車運轉方向。
但依中央控制行車制者,不在此限。
一、閉塞區間內有列車車輛時。
二、閉塞區間內有關轉轍器未開通正當方向時。
三、鄰線之列車或車輛在正線交叉處或分岐處妨礙閉塞區間時。
四、閉塞裝置發生障礙時。
五、單線運轉區相反方向之號誌機顯示進行之號誌時。
單線運轉區間施行自動閉塞時,應使用方向閘柄,決定列車運轉方向。
但依中央控制行車制者,不在此限。
施行雙信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其有下列作用之雙信閉塞器:
一、以「閉塞區間有列車」或「閉塞區間無列車」表示,並附設電鈴。
二、使列車開出之站,無法變更「閉塞區間有列車」之表示。
施行簡易聯動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簡易聯動閉塞器:
一、與出發號誌機或閉塞號誌機聯動。
二、以標誌作「閉塞區間有列車」或「閉塞區間無列車」表示,並附設電鈴。
三、使列車開出之站,無法變更「閉塞區間有列車」之表示。
一、以「閉塞區間有列車」或「閉塞區間無列車」表示,並附設電鈴。
二、使列車開出之站,無法變更「閉塞區間有列車」之表示。
施行簡易聯動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簡易聯動閉塞器:
一、與出發號誌機或閉塞號誌機聯動。
二、以標誌作「閉塞區間有列車」或「閉塞區間無列車」表示,並附設電鈴。
三、使列車開出之站,無法變更「閉塞區間有列車」之表示。
施行聯動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聯動閉塞裝置:
一、與號誌機聯動,以「閉塞區間有列車」或「閉塞區間無列車」表示,並附設電鈴。
二、非經辦理閉塞對將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號誌。
三、閉塞區間有列車或車輛時,對將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號誌。
四、對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已顯示平安號誌時,對由相反方向將進入該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號誌。
五、已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非俟其駛出該閉塞區間後,無法變更「閉塞區間有列車」之表示。
施行單線簡易聯動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單線簡易聯動閉塞器,並附設話機及電鈴:
一、欲使列車開出之站,其閉塞閘柄非俟對方站將閉塞閘柄扳至接受列車進入之方向,無法扳至使列車開出之方向。
二、閉塞區間有列車時,閉塞閘柄無法扳動。
三、出發號誌機,非將閉塞區間兩端站閉塞閘柄扳至同一方向,該方向之出發號誌機無法顯示進行之號誌。
四、閉塞區間內有列車或閉塞裝置發生故障時,出發號誌機依自動作用,顯示險阻號誌。
一、與號誌機聯動,以「閉塞區間有列車」或「閉塞區間無列車」表示,並附設電鈴。
二、非經辦理閉塞對將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號誌。
三、閉塞區間有列車或車輛時,對將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號誌。
四、對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已顯示平安號誌時,對由相反方向將進入該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號誌。
五、已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非俟其駛出該閉塞區間後,無法變更「閉塞區間有列車」之表示。
施行單線簡易聯動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單線簡易聯動閉塞器,並附設話機及電鈴:
一、欲使列車開出之站,其閉塞閘柄非俟對方站將閉塞閘柄扳至接受列車進入之方向,無法扳至使列車開出之方向。
二、閉塞區間有列車時,閉塞閘柄無法扳動。
三、出發號誌機,非將閉塞區間兩端站閉塞閘柄扳至同一方向,該方向之出發號誌機無法顯示進行之號誌。
四、閉塞區間內有列車或閉塞裝置發生故障時,出發號誌機依自動作用,顯示險阻號誌。
施行電氣路牌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電氣路牌閉塞器,並裝有電鈴及電話機:
一、非經閉塞區間兩端站之合作,無法取出路牌。
二、閉塞區間兩端站,僅能取出路牌一具。
三、非俟已取出之路牌納入兩端站任何一電氣路牌閉塞器後,無法取出另一路牌。
四、鄰接閉塞區間之路牌,無法納入。
每一閉塞區間應有專用式樣之路牌一組,鄰接該區間之路牌應各不相同。
一、非經閉塞區間兩端站之合作,無法取出路牌。
二、閉塞區間兩端站,僅能取出路牌一具。
三、非俟已取出之路牌納入兩端站任何一電氣路牌閉塞器後,無法取出另一路牌。
四、鄰接閉塞區間之路牌,無法納入。
每一閉塞區間應有專用式樣之路牌一組,鄰接該區間之路牌應各不相同。
第三節 代用閉塞式
施行電氣路牌閉塞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攜帶區間之專用路牌。
施行通信式時。
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專用電話機及紀錄簿,並以表示牌表示閉塞區間有無列車。
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專用電話機及紀錄簿,並以表示牌表示閉塞區間有無列車。
施行指令式時,指令員與站之間應設電話機,並備置運轉指令書,由指令員載明閉塞區間兩端站站名、填發年、月、日及使用列車車次等,非俟已填發之運轉指令書作廢,不得另行填發。
施行指令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攜帶運轉指令書。
施行牌券通信式之每一閉塞區間,應備置路牌一具;閉塞區間兩端站,並應設置電話機,通券及通券箱;非使用該區間之路牌,不能開啟。
鄰接區之路牌式樣及通券顏色應各不相同。
通券應記載該閉塞區間兩端站站名、填發年、月、日及使用列車車次。
鄰接區之路牌式樣及通券顏色應各不相同。
通券應記載該閉塞區間兩端站站名、填發年、月、日及使用列車車次。
施行牌券通信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攜帶該區間所定之路牌。
但同一閉塞區間,向同一方向繼續運轉二列以上之列車時,應使先開列車攜帶該區間所定之通券,最後開行列車攜帶路牌。
但同一閉塞區間,向同一方向繼續運轉二列以上之列車時,應使先開列車攜帶該區間所定之通券,最後開行列車攜帶路牌。
施行嚮導通信式閉塞時,每一閉塞區間應指派嚮導員一名,使用嚮導證,兩端站並應設置電話機。
嚮導員應佩帶表明嚮導員身分之臂章。
嚮導證應由嚮導員所在站填發,並由嚮導員親自遞交列車司機員。
嚮導證應記載閉塞區間兩端站站名、填發年、月、日及使用列車車次。
嚮導員應佩帶表明嚮導員身分之臂章。
嚮導證應由嚮導員所在站填發,並由嚮導員親自遞交列車司機員。
嚮導證應記載閉塞區間兩端站站名、填發年、月、日及使用列車車次。
施行嚮導通信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由該區間之嚮導員隨乘。
但同一閉塞區間,向同一方向繼續運轉二列以上之列車時,應使先開列車攜帶嚮導證,最後開行之列車,隨乘嚮導員。
但同一閉塞區間,向同一方向繼續運轉二列以上之列車時,應使先開列車攜帶嚮導證,最後開行之列車,隨乘嚮導員。
施行路牌式閉塞時,每一閉塞區間使用路牌一具。
路牌應載明兩端站站名。
鄰接區間之路牌式樣,應各不相同。
路牌應載明兩端站站名。
鄰接區間之路牌式樣,應各不相同。
施行路牌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攜帶該區間所定之路牌。
施行嚮導式閉塞時,每一閉塞區間,應指派嚮導員一名。
嚮導員應佩帶表明嚮導員身分之臂章。
嚮導員應佩帶表明嚮導員身分之臂章。
施行嚮導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由該區間之嚮導員隨乘。
第四節 閉塞準用法
施行隔時法、牌券隔時法或嚮導隔時法時,於最初列車開出前,應確認區間無列車或車輛,始得運轉。
隔時法在閉塞區間兩端站通信斷絕時行之。
依隔時法在同一閉塞區間向同一方向繼續運轉二列以上之列車時,應俟先開列車在該區間規定之所需運轉時分過後,始得使次一列車進入該閉塞區間。
前項規定所需運轉時分未滿五分鐘者,亦應經過五分鐘。
依隔時法在同一閉塞區間向同一方向繼續運轉二列以上之列車時,應俟先開列車在該區間規定之所需運轉時分過後,始得使次一列車進入該閉塞區間。
前項規定所需運轉時分未滿五分鐘者,亦應經過五分鐘。
傳令法在閉塞區間有列車或車輛存在,須向該閉塞區間運轉其他列車時,指派傳令員一名行之。
傳令員應佩帶表明傳令員身份之臂章。
傳令員應佩帶表明傳令員身份之臂章。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始得依傳令法運轉列車:
一、為拖回站間中途停留之列車運轉救援列車時。
二、為拖回站外正線遺留或溜逸之車輛運轉救援列車時。
三、在因搶修路線運轉工程列車之區間需運轉其他工程列車時。
四、運轉排雪列車時。
一、為拖回站間中途停留之列車運轉救援列車時。
二、為拖回站外正線遺留或溜逸之車輛運轉救援列車時。
三、在因搶修路線運轉工程列車之區間需運轉其他工程列車時。
四、運轉排雪列車時。
施行傳令法區間運轉之列車,應由該區間之傳令員隨乘。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始得施行無閉塞運轉列車:
一、依第八十四條規定,越過閉塞號誌機之險阻號誌顯示處所進行時。
二、施行隔時法或嚮導隔時法,為確認區間有無列車或車輛運轉動力車時。
三、施行嚮導隔時法,為派遣適任人員前往對方站接洽運轉動力車時。
前項無閉塞運轉,僅依司機員之注意力維護列車安全。
一、依第八十四條規定,越過閉塞號誌機之險阻號誌顯示處所進行時。
二、施行隔時法或嚮導隔時法,為確認區間有無列車或車輛運轉動力車時。
三、施行嚮導隔時法,為派遣適任人員前往對方站接洽運轉動力車時。
前項無閉塞運轉,僅依司機員之注意力維護列車安全。
第六章 行車事故之處理
行車事故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運轉結果,分為重大行車事故及一般行車事故。
前條所稱重大行車事故,指下列情事:
一、正線衝撞事故:指於正線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或撞觸。
二、正線出軌事故:指於正線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
三、正線火災事故:列車或車輛於正線發生火災。
前項第三款所稱火災,指因燃燒致生延燒而須即刻滅火之狀態。
一、正線衝撞事故:指於正線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或撞觸。
二、正線出軌事故:指於正線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
三、正線火災事故:列車或車輛於正線發生火災。
前項第三款所稱火災,指因燃燒致生延燒而須即刻滅火之狀態。
第一百二十二條所稱一般行車事故,指前條所定重大行車事故以外之下列情事:
一、側線衝撞事故:指於側線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或撞觸。
二、側線出軌事故:指於側線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
三、側線火災事故:指列車或車輛於側線發生火災。
四、平交道事故:指列車或車輛於平交道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
五、死傷事故:指除前列各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或跳、墜車致發生人員死亡或受傷之情事。
六、設備損害事故:指除前列各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造成設備或結構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損害。
七、運轉中斷事故:指除前列各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造成一小時以上之運轉中斷。
前項第三款所稱火災,同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運轉中斷,指正線任一路段雙向列車均無法運轉之情事。
一、側線衝撞事故:指於側線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或撞觸。
二、側線出軌事故:指於側線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
三、側線火災事故:指列車或車輛於側線發生火災。
四、平交道事故:指列車或車輛於平交道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
五、死傷事故:指除前列各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或跳、墜車致發生人員死亡或受傷之情事。
六、設備損害事故:指除前列各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造成設備或結構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損害。
七、運轉中斷事故:指除前列各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造成一小時以上之運轉中斷。
前項第三款所稱火災,同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運轉中斷,指正線任一路段雙向列車均無法運轉之情事。
鐵路行車異常事件,指列車或車輛運轉中遇有下列情事,未造成前二條所定行車事故者:
一、列車或車輛分離:指列車或車輛非因正常作業所致之分離。
二、進入錯線:指列車或車輛進入錯誤軌道,或於應停止運轉之工程或維修作業區間內運轉。
三、冒進號誌:指列車或車輛停於顯示險阻號誌之號誌機內方或通過未停。
四、列車或車輛溜逸:指列車或車輛未經駕駛員或相關人員操作控制、或錯誤操作之移動。
五、違反閉塞運轉:指列車進入未辦理閉塞區間。
六、違反號誌運轉:指列車或車輛未依號誌指示運轉。
七、號誌處理錯誤:指人員錯誤操作號誌裝置或應操作而未操作。
八、車輛故障:指車輛之動力、傳動、行走、連結、集電設備、車門、軔機、車體或其他裝置等發生故障、損壞或功能異常等影響運轉之情事。
九、路線障礙:指土木結構物或軌道設備發生損壞、變形或功能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電力設備故障:指變電站設備、電車線設備、電力遙控設備及其他附屬裝置等發生故障、損壞或功能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一、運轉保安裝置故障:指列車自動控制裝置、聯鎖裝置、行車控制裝置、軌道防護裝置、轉轍裝置、列車偵測裝置、號誌顯示裝置、冒進防護裝置、災害偵測裝置及其附屬設備發生故障、損壞或功能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二、外物入侵:指人員或外物侵入鐵路路權範圍、破壞鐵路設備、擱置障礙物或其他行為,致影響列車或車輛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三、危險品洩漏:指瓦斯、火藥或其他危險品從列車或車輛顯著洩漏之情事。
十四、駕駛失能:指駕駛人員於駕駛列車或車輛過程中,因身心健康因素,致無法安全駕駛或完成勤務之情事。
十五、天然災變:指強風、豪大雨、洪水、地震等其他自然異常現象,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六、列車取消:指前列各款以外之事件,造成未依規定或未經核准取消時刻表訂列車班次之情事。
十七、其他事件:指前列各款以外,經交通部認定之情事。
一、列車或車輛分離:指列車或車輛非因正常作業所致之分離。
二、進入錯線:指列車或車輛進入錯誤軌道,或於應停止運轉之工程或維修作業區間內運轉。
三、冒進號誌:指列車或車輛停於顯示險阻號誌之號誌機內方或通過未停。
四、列車或車輛溜逸:指列車或車輛未經駕駛員或相關人員操作控制、或錯誤操作之移動。
五、違反閉塞運轉:指列車進入未辦理閉塞區間。
六、違反號誌運轉:指列車或車輛未依號誌指示運轉。
七、號誌處理錯誤:指人員錯誤操作號誌裝置或應操作而未操作。
八、車輛故障:指車輛之動力、傳動、行走、連結、集電設備、車門、軔機、車體或其他裝置等發生故障、損壞或功能異常等影響運轉之情事。
九、路線障礙:指土木結構物或軌道設備發生損壞、變形或功能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電力設備故障:指變電站設備、電車線設備、電力遙控設備及其他附屬裝置等發生故障、損壞或功能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一、運轉保安裝置故障:指列車自動控制裝置、聯鎖裝置、行車控制裝置、軌道防護裝置、轉轍裝置、列車偵測裝置、號誌顯示裝置、冒進防護裝置、災害偵測裝置及其附屬設備發生故障、損壞或功能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二、外物入侵:指人員或外物侵入鐵路路權範圍、破壞鐵路設備、擱置障礙物或其他行為,致影響列車或車輛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三、危險品洩漏:指瓦斯、火藥或其他危險品從列車或車輛顯著洩漏之情事。
十四、駕駛失能:指駕駛人員於駕駛列車或車輛過程中,因身心健康因素,致無法安全駕駛或完成勤務之情事。
十五、天然災變:指強風、豪大雨、洪水、地震等其他自然異常現象,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之情事。
十六、列車取消:指前列各款以外之事件,造成未依規定或未經核准取消時刻表訂列車班次之情事。
十七、其他事件:指前列各款以外,經交通部認定之情事。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
一、即刻以電話或簡訊通報。
二、於發生後一小時內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
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以電話或簡訊通報並儘速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為原則,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交通部另有指示時,依其指示通報。
鐵路機構有一般行車事故、前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定異常事件發生者,應依前項規定報告交通部;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十二款之異常事件,經交通部公告並通知鐵路機構者,亦同。
第一項重大行車事故或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一般行車事故發生時,鐵路機構並應即刻以電話通報相關警察機關。
一、即刻以電話或簡訊通報。
二、於發生後一小時內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
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以電話或簡訊通報並儘速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為原則,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交通部另有指示時,依其指示通報。
鐵路機構有一般行車事故、前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定異常事件發生者,應依前項規定報告交通部;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十二款之異常事件,經交通部公告並通知鐵路機構者,亦同。
第一項重大行車事故或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一般行車事故發生時,鐵路機構並應即刻以電話通報相關警察機關。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或依交通部指定日期,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交通部。
嚴重遲延,指列車時刻表所訂列車於任一站之出發或到達時刻,較表訂時刻延誤達一小時以上之情事。
前項嚴重遲延,除本規則已規定通報者外,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通報交通部:
一、即刻以電話或簡訊通報。
二、每四小時或依交通部指示將處理經過及復原情形以電話或簡訊通報,至恢復正常運轉止。
前項嚴重遲延,除本規則已規定通報者外,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通報交通部:
一、即刻以電話或簡訊通報。
二、每四小時或依交通部指示將處理經過及復原情形以電話或簡訊通報,至恢復正常運轉止。
有關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行車事故報告書、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之內容、格式及填寫說明,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提通報表、報告書及月報表,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提通報表、報告書及月報表,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刪除)
(刪除)
鐵路機構遇有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應儘速搶修相關設施,恢復運轉。
如有人員傷、亡時,應儘速救護,妥慎處理。
如有人員傷、亡時,應儘速救護,妥慎處理。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