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電車線路,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轉運。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之電車線路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電車線路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