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一般鐵路

鐵路行車規則 第一章 路線及設備

條文:
第4~17條(共 14 條)

第一節 路線

路線應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列車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路線,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
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運轉。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後之路線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路線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
正線應每日至少巡視一次。
正線因災害致有妨礙列車運轉之虞時,應派人監視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路線遇有不能保持列車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時,應以號誌表示之,並在應特別注意之處所派人監視。
站外正線因臨時發生障礙須使列車停車時,應即施行列車防護。
路線之軌距、水平、高低、方向、鋼軌接縫及橋樑、涵洞、隧道等與運轉有關者,均應依鐵路路線養護檢查規則施行定期檢查。

第二節 電車線路

電車線路應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列車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電車線路,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
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轉運。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之電車線路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電車線路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
正線之電車線路,應每日至少巡視一次。
電車線遇有不能保持列車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時,應以號誌表示之,並在應特別注意之處所派人監視。
站外正線上之電車線路因臨時發生障礙須使列車停車時,應即施行列車防護。
電車線路之高速遮斷機、第三軌條聯繫線、隔電子、區分裝置、線路接觸點、饋電分岐裝置、線路支架等運轉有關者,均應依電車線路檢修規則施行定期檢查。

第三節 號誌裝置

號誌裝置,應經常保持使用靈活,動作正確。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號誌裝置,非經檢查並確認作用良好,不得使用。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後之號誌裝置有障礙之虞或經使用之號誌裝置恢復使用時亦同。
號誌裝置,應依鐵路號誌養護檢修規則施行定期檢查。

第四節 建築界限

建築界限內不得放置物件。
但遇工作上之必要無妨礙列車或車輛運轉之虞者,不在此限。
可能向建築界限內崩塌之物件,雖在建築界限外,亦不得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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