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一般鐵路 › 第一章 路線及設備
鐵路行車規則 第二節 電車線路
電車線路應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列車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電車線路,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
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轉運。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之電車線路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電車線路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
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轉運。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之電車線路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電車線路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
正線之電車線路,應每日至少巡視一次。
電車線遇有不能保持列車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時,應以號誌表示之,並在應特別注意之處所派人監視。
站外正線上之電車線路因臨時發生障礙須使列車停車時,應即施行列車防護。
站外正線上之電車線路因臨時發生障礙須使列車停車時,應即施行列車防護。
電車線路之高速遮斷機、第三軌條聯繫線、隔電子、區分裝置、線路接觸點、饋電分岐裝置、線路支架等運轉有關者,均應依電車線路檢修規則施行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