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一般鐵路 › 第一章 路線及設備

鐵路行車規則 第三節 號誌裝置

條文:
第14~16條(共 3 條)
號誌裝置,應經常保持使用靈活,動作正確。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號誌裝置,非經檢查並確認作用良好,不得使用。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後之號誌裝置有障礙之虞或經使用之號誌裝置恢復使用時亦同。
號誌裝置,應依鐵路號誌養護檢修規則施行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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