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一般鐵路 › 第一章 路線及設備

鐵路行車規則 第四節 建築界限

條文:
第17條(共 1 條)
建築界限內不得放置物件。
但遇工作上之必要無妨礙列車或車輛運轉之虞者,不在此限。
可能向建築界限內崩塌之物件,雖在建築界限外,亦不得放置。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