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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號誌裝置,非經檢查並確認作用良好,不得使用。
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後之號誌裝置有障礙之虞或經使用之號誌裝置恢復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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