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一般鐵路
鐵路行車規則 第二章 車輛及裝載限制
第一節 車輛
車輛應保持能安全運轉。
新製、改造或修理完成之車輛,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
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運轉。
下列車輛均須施行檢查,必要時並應施行試運轉:
一、停用後恢復使用之車輛。
二、出軌之車輛。
三、發生其他行車事故而有故障之虞之車輛。
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運轉。
下列車輛均須施行檢查,必要時並應施行試運轉:
一、停用後恢復使用之車輛。
二、出軌之車輛。
三、發生其他行車事故而有故障之虞之車輛。
動力車、客貨車均應依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施行定期檢查。
排雪車、起重車、空氣調節車、暖氣車、搖車等,應按其構造及性能,參照前項規定施行定期檢查。
排雪車、起重車、空氣調節車、暖氣車、搖車等,應按其構造及性能,參照前項規定施行定期檢查。
列車應就其主要部分施行檢查。
運載旅客之列車及使用液體燃料之動力車,應備置滅火設備。
第二節 裝載限制
車輛裝載貨物,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載重量。
貨物裝載應力求重量分配均勻,並注意使貨物不致因運轉之動搖而有崩塌或墜落之虞。
貨物裝載應力求重量分配均勻,並注意使貨物不致因運轉之動搖而有崩塌或墜落之虞。
無蓬貨車裝載貨物,不得伸出貨車之側板及端板內層立面或車身外方;標明裝載高度者,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裝載高度。
但輸送闊大貨物,經確認其裝載狀態不致阻礙車輛之運轉時,不在此限。
但輸送闊大貨物,經確認其裝載狀態不致阻礙車輛之運轉時,不在此限。
裝載危險品之罐車或將裝有危險品之容器裝載於車輛時,應確認危險品無洩漏之虞。
車輛裝載危險品時,應於車輛兩側顯明處所標明危險品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