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一般鐵路 › 第二章 車輛及裝載限制

鐵路行車規則 第二節 裝載限制

條文:
第23~26條(共 4 條)
車輛裝載貨物,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載重量。
貨物裝載應力求重量分配均勻,並注意使貨物不致因運轉之動搖而有崩塌或墜落之虞。
無蓬貨車裝載貨物,不得伸出貨車之側板及端板內層立面或車身外方;標明裝載高度者,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裝載高度。
但輸送闊大貨物,經確認其裝載狀態不致阻礙車輛之運轉時,不在此限。
裝載危險品之罐車或將裝有危險品之容器裝載於車輛時,應確認危險品無洩漏之虞。
車輛裝載危險品時,應於車輛兩側顯明處所標明危險品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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