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一般鐵路

鐵路行車規則 第三章 號誌、號訊及標誌

條文:
第27~55條(共 29 條)

第一節 通則

晝夜顯示方式各異之號誌,自日出起至日沒止,應按晝間之顯示方式顯示之;自日沒起至日出止,應按夜間之顯示方式顯示之。
因天氣狀態,或在隧道、雪棚等處,依晝間之顯示方式所顯示之號誌難以辨認時,應按夜間之顯示方式顯示之。
號誌之種類及顯示意義如下:
一、險阻號誌:列車或車輛應停於號誌顯示處所外方,如在無法停車之距離內,顯示險阻號誌時,應速即停車,非俟顯示進行之號誌、或接獲通告、或有引導,不得進行。
二、注意號誌:列車或車輛預知次一號誌為險阻號(在終點站無險阻號誌顯示時,為應停車之位置),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注意進行。
三、減速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按指定減低之速度進行。
四、平安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五、引導號誌:列車應預知進路上有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六、預告號誌:列車應預知主號誌機顯示之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七、慢行號誌:列車或車輛應依指定之慢行速度,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八、慢行預告號誌:列車或車輛應預知次一號誌為慢行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九、慢行解除號誌:列車或車輛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後,得解除所指定之慢行速度進行。
各鐵路機構得依其實際情形,對號誌之種類酌予增減,並明定其意義。
在應以號誌機或手作號誌顯示號誌之處所,如無號誌顯示或顯示不正確時,應視為對列車或車輛運轉上顯示最大限制之號誌。
列車依自動閉塞號誌機之險阻號誌經一度停車後,該號誌機雖無指示進行之號誌顯示時,仍得越過該險阻號誌之顯示處所注意進行,準備隨時停車。
依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應使接近該號誌機之列車或車輛能在其緊急制軔距離以上之距離確認之。
但下列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不在此限:
一、對停止列車或車輛顯示號誌之號誌機。
二、從屬號誌機及其主體號誌機。
三、臨時號誌機。

第二節 固定號誌機

固定號誌機分為主號誌機、從屬號誌機及號誌附屬機三種。
主號誌之類別如下:
一、進站號誌機:對進入站內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二、出發號誌機:對由站開出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三、閉塞號誌機:對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四、引導號誌機:對引導進站或出站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五、掩護號誌機:對通過必需防護地點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六、調車號誌機:對調車車輛顯示號誌者。
從屬號誌機之類別如下:
一、遠距號誌機:從屬於進站號誌機或掩護號誌機,在其外方預告主體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者。
二、通過號誌機:從屬於出發號誌機在其外方預告主體號誌機之號誌顯示指示列車可否通過者。
三、號誌預告機:係設於自動區間、中央控制區間或繼電、電氣聯動裝置之進站、出發或掩護號誌機外方,預告各該號誌機所顯示號誌情形者。
號誌附屬機之類別如下:
一、進路表示機:附屬於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機或調車號誌機,對列車或車輛表示其進路者。
二、進路預告機:附屬於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或閉塞號誌機,對列車預告次一進站號誌機或出發號誌機所顯示之進路者。
固定號誌機之號誌顯示方式如下:
一、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機、閉塞號誌機及掩護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三位式│二位式││├─────────┼─────┬─────────┤││││臂木式│││色燈式│色燈光├────┬────┤│種類│││晝間│夜間│├──┼─────────┼─────┼────┼────┤│險阻│紅燈光或紅色閃光│紅色燈光│臂木水平│紅色燈光││號誌│││││├──┼─────────┼─────┼────┼────┤│注意│橙黃色燈光│││││號誌│││││├──┼─────────┼─────┼────┼────┤│減速│上位紅色燈、下位橙│││││號誌│黃色燈或上位紅色燈││││││、下位橙黃色閃光燈││││││或兩個重宜燈黃色燈││││││光或橙黃色閃光燈││││├──┼─────────┼─────┼────┼────┤│平安│綠色燈光│綠色燈光│臂木左下│綠色燈光││號誌│││斜四十五││││││度││└──┴─────────┴─────┴────┴────┘二、引導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種類│燈列式│├────────┼───────────────────┤│引導號誌│白色燈列左下斜四十五度│└────────┴───────────────────┘三、調車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三位式│二位式││├─────────┼─────┬─────────┤││││臂木式│││燈列式│燈列光├────┬────┤│種類│││晝間│夜間│├──┼─────────┼─────┼────┼────┤│險阻│白色燈列水平│白色燈列水│臂木水平│紅色燈光││號誌││平│││├──┼─────────┼─────┼────┼────┤│注意│白色燈列左下斜四十│││││號誌│五度││││├──┼─────────┼─────┼────┼────┤│平安│白色燈列垂直│白色燈列左│臂木左下│綠色燈光││號誌││下斜下四十│斜四十五│││││五度│度││└──┴─────────┴─────┴────┴────┘四、遠距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三位式│二位式││├─────┼─────┬─────────┤││││臂木式│││色燈式│色燈光├────┬────┤│種類│││晝間│夜間│├───┬──┼─────┼─────┼────┼────┤│主體號│注意│橙黃色燈光│橙黃色燈光│臂木水平│橙黃色燈││誌機顯│號誌││││光││示險阻│││││││號誌時││││││├───┼──┼─────┼─────┼────┼────┤│主體號│平安│綠色燈光│綠色燈光│臂木左下│綠色燈光││誌機顯│號誌│││斜四十五│││示注意││││度│││或平安│││││││號誌時││││││└───┴──┴─────┴─────┴────┴────┘五、通過號誌機┌────────────┬───────────────┐│方式│顯示方式││├───────────────┤││二位式││├─────┬─────────┤│││臂木式│││色燈光├────┬────┤│種類││晝間│夜間│├───────┬────┼─────┼────┼────┤│主體號誌機顯示│注意號誌│橙黃色燈光│臂木水平│橙黃色燈││險阻號誌時││││光│├───────┼────┼─────┼────┼────┤│主體號誌機顯示│平安號誌│綠色燈光│臂木左下│綠色燈光││注意或平安號誌│││斜四十五│││時│││度││└───────┴────┴─────┴────┴────┘六、號誌預告機┌────────────┬───────────────┐│方式│顯示方式││├───────────────┤││燈列式││├───────┬───────┤││主體號誌機三位│主體號誌機二位││種類│式者│式者│├───────┬────┼───────┼───────┤│主體號誌機顯示│預告險阻│白色燈列水平│白色燈列水平││險阻號誌時│號誌│││├───────┼────┼───────┼───────┤│主體號誌機顯示│預告注意│白色燈列左下斜│││減或注意號誌時│號誌│四十五度││├───────┼────┼───────┼───────┤│主體號誌機顯示│預告平安│白色燈列垂直│白色燈列左下斜││平安號誌時│號誌││四十五度│└───────┴────┴───────┴───────┘
臂木式之臂木式樣如下:
一、主體號誌機之臂木為長方形,正面為紅色,靠近臂端有白色線一條,與臂端平行。
二、遠距號誌機及通過號誌機之臂木,其臂端分別為魚尾形及斧形,正面均為橙黃色,靠近臂端有黑色線一條,與臂端平行。
使用號誌附屬機時,應訂定表示方式。
在同一處所,使用同一種類二以上之號誌機顯示號誌時,應訂定號誌機配列方式,以表示所轄路線。
在同一處所,將二以上之號誌機上下配列顯示方式,其顯示方式,如係三位式者,不得將各該號誌機垂直配裝。
固定號誌機發生故障時,應顯示對列車或車輛運轉上最大限制之號誌,或不顯示號誌。
固定號誌機應以顯示對列車或車輛運轉上最大限制之號誌為定位。
但施行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區間之固定號誌機,得以顯示平安號誌為定位。
主號誌機之防護區域如有障礙時,不得顯示對列車或車輛指示進行之號誌。
出發號誌機除施行自動閉塞式及中央控制行車制之區間外,非俟該列車之閉塞辦理完畢後,不得顯示平安號誌。
三位式號誌機在其防護區域內之號誌機未顯示注意號誌前,不得顯示平安號誌。
遠距號誌機或通過號誌機在主體號誌機未顯示平安號誌前,不得顯示平安號誌。
遠距號誌機或通過號誌機與同一進入路線之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機、閉塞號誌機或掩護號誌機設於同一處所時,在各該號誌機未顯示平安號誌前,不得顯示平安號誌。
號誌預告機在主體號誌機未顯示平安號誌前,不得顯示預告平安號誌;在主體號誌機未顯示減速或注意號誌前,不得顯示預告減速或注意號誌。
進路表示機在附裝該表示機之號誌機未顯示指示進行之號誌前,不得表示進路;進路預告機在附裝該表示機之號誌機及次一號誌機未顯示指示進行之號誌前,不得預告進路。

第三節 臨時號誌機

臨時號誌機之種類如下:
一、慢行號誌機:對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號誌者。
二、慢車預告號誌機:從屬於慢行號誌機對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預告號誌者。
三、慢行解除號誌機:對由慢行區域駛出之列車或車輛顯示慢行解除號誌者。
臨時號誌機之號誌顯示方式如下:┌────────┬─────────────────────┐│方式│顯示方式││├──────────┬──────────┤│種類│晝間│夜間│├────────┼──────────┼──────────┤│慢行號誌│白色邊緣之橙黃色圓板│橙黃色燈│├────────┼──────────┼──────────┤│慢行預告號誌│三個黑色鱗形之白色三│三個黑色鱗形之白色燈│││角板│光│├────────┼──────────┼──────────┤│慢行解除號誌│白色邊緣之綠色圓板│綠色燈光│└────────┴──────────┴──────────┘臨時號誌機之夜間顯示方式,如依列車前部標誌燈光之反射,能確認號誌顯示之裝置者,得依晝間之顯示方式顯示之。
路線或電車線路因故不能按所定速度運轉列車或車輛時,應將要旨通知有關人員,依臨時號誌顯示號誌。
慢行號誌機應表明慢行速度。

第四節 手作號誌

手作號誌之顯示方式如下:┌────┬─────────────────────────┐│方式│顯示方式││├────────────┬────────────┤│種類│晝間│夜間│├────┼────────────┼────────────┤│險阻號誌│紅色旗。
但遇有不得已時得│紅色燈。
但遇有不得已時得│││高舉兩臂或用綠色旗以外之│以綠色以外之燈光急遽搖動│││物急遽搖動代替之。
│代替之。
│├────┼────────────┼────────────┤│平安號誌│綠色旗。
但不得已時得高舉│綠光燈。
│││單臂代替之。
││├────┼────────────┼────────────┤│慢行號誌│將綠色旗及紅色旗捲起交叉│明滅之綠光燈。
│││高舉頭上。
││└────┴────────────┴────────────┘手作號誌所使用之號誌旗及號誌燈,應在距離四百公尺以上之地點能確認其顯示。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依手作號誌顯示號誌:
一、進站號誌機或出發號誌機發生故障,不能顯示號誌時。
二、列車停站位置未標明時。
三、施行列車防護時。
四、使列車或車輛慢行,不能依臨時號誌機顯示號誌時。
五、在未設號誌機之處所,使列車停車時。
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顯示平安號誌或依前項第四款之規定,顯示慢行號誌時,應將要旨通知有關人員後始得顯示之。
特殊號誌係指遇有緊急狀況以發焰號誌之焰管噴出紅色火焰代替為顯示險阻號誌,使運轉中列車發現而緊急停車之顯示方式。
發焰號誌之焰管所噴出之紅色火焰,應具有連續發焰五分鐘以上之功能,並使距離六百公尺以上地點駛來之列車能明顯望見並確認。
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手作險阻號誌尚未能達到確認之程度時,應依特殊號誌顯示號誌:
一、施行列車防護時。
二、因天氣狀態,進站號誌所顯示之險阻號誌難於辨認時。
三、未設號誌機之處所使列車停車時。

第五節 號訊

列車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鳴放規定之號訊:
一、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列車開始運轉時:適度汽笛一聲。
二、警告危險時:短急汽笛數聲。
三、通知接近時:長緩汽笛一聲。
四、發生緊急事故時:短急汽笛數聲,長緩汽笛一聲。
調車號訊之顯示方式如下:┌────┬─────────────────────────┐│方式│顯示方式││├────────────┬────────────┤│種類│晝間│夜間│├────┼────────────┼────────────┤│接近號誌│綠色旗左右搖動。
無綠色旗│綠光燈左右搖動。
│││時,得以單臂左右搖動代替││││之。
││├────┼────────────┼────────────┤│離開號誌│綠色旗上下搖動。
無綠色旗│綠光燈上下搖動。
│││時,得以單臂上下搖動代替││││之。
││├────┼────────────┼────────────┤│節制速度│將左右或上下搖動之綠色旗│將左右或上下搖動之綠光燈│││上下大搖一次。
無綠色旗時│,上下大搖一次。
│││,將左右或上下搖動之單臂││││,上下大搖一次。
││├────┼────────────┼────────────┤│少許進退│一面執捲起之紅色旗高舉頭│將紅光燈上下搖動,顯示接│││上,一面顯示接近或離開號│近號訊或離開號訊。
│││誌。
無號旗時,一面將單臂││││高舉頭上搖動,一面用另一││││單臂顯示接近或離開號訊。
││├────┼────────────┼────────────┤│停車號訊│顯示紅色旗。
無紅色旗,得│顯示紅光燈。
│││以高舉雙臂代替之。
││└────┴────────────┴────────────┘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依號訊顯示之:
一、使列車由站開車時。
二、為處理旅客貨物指示列車停車位置時。
三、值乘於推進運轉列車最前端車輛之人員,對操縱動力車之人員作運轉上必要之聯絡時。
四、禁止移動檢查修理之車輛時。
五、辦理號誌機或顯示調車號訊之人員與辦理轉轍器之人員間聯絡有關事宜時。
六、試驗列車貫通氣軔機時。

第六節 標誌

列車應懸掛下列標誌:┌────┬────────────┬────────────┐│部位│晝間│夜間│├────┼────────────┼────────────┤│列車前部││列車前端車輛之前面中央上││││部懸掛白光燈一個。
│├────┼────────────┼────────────┤│列車後部│列車後端車輛之後部端梁左│列車後端車輛之後部端梁左│││側,懸掛紅色邊緣之燈器或│側懸掛紅色燈一個,必要時│││紅色圓板一個,必要時得於│得於左右兩側水平位置各懸│││左右兩側水平位置各懸掛一│掛一個。
│││個。
││└────┴────────────┴────────────┘列車退行運轉時之列車標誌,應保持列車退行前所懸掛之標誌。
調車用之動力車,夜間應在前部及後部各懸掛紅光燈一個。
但已懸掛前條規定之前部標誌時,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由各鐵路機構視實際情況設置標誌表示之:
一、轉轍器之開通方向。
二、在未設固定號誌機之處所,列車或車輛之停車位置。
三、自動閉塞號誌機。
四、電氣化區間必要之處所。
五、軌道之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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