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依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應使接近該號誌機之列車或車輛能在其緊急制軔距離以上之距離確認之。但下列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不在此限:一、對停止列車或車輛顯示號誌之號誌機。二、從屬號誌機及其主體號誌機。三、臨時號誌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