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依號訊顯示之:一、使列車由站開車時。二、為處理旅客貨物指示列車停車位置時。三、值乘於推進運轉列車最前端車輛之人員,對操縱動力車之人員作運轉上必要之聯絡時。四、禁止移動檢查修理之車輛時。五、辦理號誌機或顯示調車號訊之人員與辦理轉轍器之人員間聯絡有關事宜時。六、試驗列車貫通氣軔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