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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00條

施行聯動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聯動閉塞裝置:一、與號誌機聯動,以「閉塞區間有列車」或「閉塞區間無列車」表示,並附設電鈴。
二、非經辦理閉塞對將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號誌。
三、閉塞區間有列車或車輛時,對將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號誌。
四、對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已顯示平安號誌時,對由相反方向將進入該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號誌。
五、已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非俟其駛出該閉塞區間後,無法變更「閉塞區間有列車」之表示。
施行單線簡易聯動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單線簡易聯動閉塞器,並附設話機及電鈴:一、欲使列車開出之站,其閉塞閘柄非俟對方站將閉塞閘柄扳至接受列車進入之方向,無法扳至使列車開出之方向。
二、閉塞區間有列車時,閉塞閘柄無法扳動。
三、出發號誌機,非將閉塞區間兩端站閉塞閘柄扳至同一方向,該方向之出發號誌機無法顯示進行之號誌。
四、閉塞區間內有列車或閉塞裝置發生故障時,出發號誌機依自動作用,顯示險阻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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