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條列車越過下列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時,不得超過其所規定之速度:一、注意號誌:須在次一險阻號誌顯示處所或終點站無險阻號誌顯示時,其應停車之位置能停止之適當速度。二、減速號誌:指定之速度。三、引導號誌:每小時十五公里。四、慢行號誌:指定之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