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一般鐵路

鐵路行車規則 第五章 閉塞

條文:
第92~121條(共 30 條)

第一節 通則

正線應劃分閉塞區間。
但站內正線,除施行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外,得不作為閉塞區間。
前項劃分閉塞區間之地點如下:
一、施行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區間,為出發號誌機、閉塞號誌機、掩護號誌機及進站號誌機。
二、施行前款以閉塞式區間為站界。
同一閉塞區間,同時准一列車運轉。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依無閉塞運轉列車時。
二、依閉塞準用法運轉列車時。
三、在閉塞區間內,將列車引導或分解運轉時。
閉塞方式分為常用閉塞式及代用閉塞式。
常用閉塞式之種類如下:
一、施行複線運轉時,為自動閉塞式、中央控制行車制、簡易聯動閉塞式或雙信閉塞式。
二、施行單線運轉時,為自動閉塞式、中央控制行車制、聯動閉塞式、單線簡易聯動閉塞式或電氣路牌閉塞式。
代用閉塞式之種類如下:
一、施行複線運轉時,為通信式或指令式。
二、施行單線運轉時,為牌券通信式、指令式、路牌式或嚮導式。
閉塞區間之列車運轉,應施行常用閉塞式。
因閉塞裝置或路線發生故障或閉塞區間劃分、合併等。
不能施行常用閉塞式時,應施行代用閉塞式。
施行常用閉塞式或代用閉塞式運轉列車時,在列車進入閉塞區間前,兩端站應確認該閉塞區間內無列車或車輛。
但施行自動閉塞式及中央控制行車制者,不在此限。
因通訊斷絕或向有列車車輛之閉塞區間運轉其他列車,並不能施行常用閉塞式及代用閉塞式時,應施行閉塞準用法,其種類如下:
一、施行複線運轉時,為隔時法或傳令法。
二、施行單線運轉時,為牌券隔時法、嚮導隔時法或傳令法。

第二節 常用閉塞式

施行自動閉塞式或中央控制行車制區間所使用之號誌機,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依其自動作用,顯示險阻號誌:
一、閉塞區間內有列車車輛時。
二、閉塞區間內有關轉轍器未開通正當方向時。
三、鄰線之列車或車輛在正線交叉處或分岐處妨礙閉塞區間時。
四、閉塞裝置發生障礙時。
五、單線運轉區相反方向之號誌機顯示進行之號誌時。
單線運轉區間施行自動閉塞時,應使用方向閘柄,決定列車運轉方向。
但依中央控制行車制者,不在此限。
施行雙信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其有下列作用之雙信閉塞器:
一、以「閉塞區間有列車」或「閉塞區間無列車」表示,並附設電鈴。
二、使列車開出之站,無法變更「閉塞區間有列車」之表示。
施行簡易聯動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簡易聯動閉塞器:
一、與出發號誌機或閉塞號誌機聯動。
二、以標誌作「閉塞區間有列車」或「閉塞區間無列車」表示,並附設電鈴。
三、使列車開出之站,無法變更「閉塞區間有列車」之表示。
施行聯動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聯動閉塞裝置:
一、與號誌機聯動,以「閉塞區間有列車」或「閉塞區間無列車」表示,並附設電鈴。
二、非經辦理閉塞對將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號誌。
三、閉塞區間有列車或車輛時,對將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號誌。
四、對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已顯示平安號誌時,對由相反方向將進入該閉塞區間之列車,無法顯示平安號誌。
五、已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非俟其駛出該閉塞區間後,無法變更「閉塞區間有列車」之表示。
施行單線簡易聯動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單線簡易聯動閉塞器,並附設話機及電鈴:
一、欲使列車開出之站,其閉塞閘柄非俟對方站將閉塞閘柄扳至接受列車進入之方向,無法扳至使列車開出之方向。
二、閉塞區間有列車時,閉塞閘柄無法扳動。
三、出發號誌機,非將閉塞區間兩端站閉塞閘柄扳至同一方向,該方向之出發號誌機無法顯示進行之號誌。
四、閉塞區間內有列車或閉塞裝置發生故障時,出發號誌機依自動作用,顯示險阻號誌。
施行電氣路牌閉塞式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置具有下列作用之電氣路牌閉塞器,並裝有電鈴及電話機:
一、非經閉塞區間兩端站之合作,無法取出路牌。
二、閉塞區間兩端站,僅能取出路牌一具。
三、非俟已取出之路牌納入兩端站任何一電氣路牌閉塞器後,無法取出另一路牌。
四、鄰接閉塞區間之路牌,無法納入。
每一閉塞區間應有專用式樣之路牌一組,鄰接該區間之路牌應各不相同。

第三節 代用閉塞式

施行電氣路牌閉塞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攜帶區間之專用路牌。
施行通信式時。
閉塞區間之兩端站,應設專用電話機及紀錄簿,並以表示牌表示閉塞區間有無列車。
施行指令式時,指令員與站之間應設電話機,並備置運轉指令書,由指令員載明閉塞區間兩端站站名、填發年、月、日及使用列車車次等,非俟已填發之運轉指令書作廢,不得另行填發。
施行指令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攜帶運轉指令書。
施行牌券通信式之每一閉塞區間,應備置路牌一具;閉塞區間兩端站,並應設置電話機,通券及通券箱;非使用該區間之路牌,不能開啟。
鄰接區之路牌式樣及通券顏色應各不相同。
通券應記載該閉塞區間兩端站站名、填發年、月、日及使用列車車次。
施行牌券通信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攜帶該區間所定之路牌。
但同一閉塞區間,向同一方向繼續運轉二列以上之列車時,應使先開列車攜帶該區間所定之通券,最後開行列車攜帶路牌。
施行嚮導通信式閉塞時,每一閉塞區間應指派嚮導員一名,使用嚮導證,兩端站並應設置電話機。
嚮導員應佩帶表明嚮導員身分之臂章。
嚮導證應由嚮導員所在站填發,並由嚮導員親自遞交列車司機員。
嚮導證應記載閉塞區間兩端站站名、填發年、月、日及使用列車車次。
施行嚮導通信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由該區間之嚮導員隨乘。
但同一閉塞區間,向同一方向繼續運轉二列以上之列車時,應使先開列車攜帶嚮導證,最後開行之列車,隨乘嚮導員。
施行路牌式閉塞時,每一閉塞區間使用路牌一具。
路牌應載明兩端站站名。
鄰接區間之路牌式樣,應各不相同。
施行路牌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攜帶該區間所定之路牌。
施行嚮導式閉塞時,每一閉塞區間,應指派嚮導員一名。
嚮導員應佩帶表明嚮導員身分之臂章。
施行嚮導式閉塞區間運轉之列車,應由該區間之嚮導員隨乘。

第四節 閉塞準用法

施行隔時法、牌券隔時法或嚮導隔時法時,於最初列車開出前,應確認區間無列車或車輛,始得運轉。
隔時法在閉塞區間兩端站通信斷絕時行之。
依隔時法在同一閉塞區間向同一方向繼續運轉二列以上之列車時,應俟先開列車在該區間規定之所需運轉時分過後,始得使次一列車進入該閉塞區間。
前項規定所需運轉時分未滿五分鐘者,亦應經過五分鐘。
牌券隔時法,在閉塞區間兩端站通信斷絕時,使用路牌一具及通券行之。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對牌券隔時法準用之。
嚮導隔時法。
在閉塞區間兩端站通信斷絕時,指派嚮導員一名並使用嚮導證行之。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對嚮導隔時法準用之。
傳令法在閉塞區間有列車或車輛存在,須向該閉塞區間運轉其他列車時,指派傳令員一名行之。
傳令員應佩帶表明傳令員身份之臂章。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始得依傳令法運轉列車:
一、為拖回站間中途停留之列車運轉救援列車時。
二、為拖回站外正線遺留或溜逸之車輛運轉救援列車時。
三、在因搶修路線運轉工程列車之區間需運轉其他工程列車時。
四、運轉排雪列車時。
施行傳令法區間運轉之列車,應由該區間之傳令員隨乘。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始得施行無閉塞運轉列車:
一、依第八十四條規定,越過閉塞號誌機之險阻號誌顯示處所進行時。
二、施行隔時法或嚮導隔時法,為確認區間有無列車或車輛運轉動力車時。
三、施行嚮導隔時法,為派遣適任人員前往對方站接洽運轉動力車時。
前項無閉塞運轉,僅依司機員之注意力維護列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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