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一般鐵路 › 第五章 閉塞
鐵路行車規則 第四節 閉塞準用法
施行隔時法、牌券隔時法或嚮導隔時法時,於最初列車開出前,應確認區間無列車或車輛,始得運轉。
隔時法在閉塞區間兩端站通信斷絕時行之。
依隔時法在同一閉塞區間向同一方向繼續運轉二列以上之列車時,應俟先開列車在該區間規定之所需運轉時分過後,始得使次一列車進入該閉塞區間。
前項規定所需運轉時分未滿五分鐘者,亦應經過五分鐘。
依隔時法在同一閉塞區間向同一方向繼續運轉二列以上之列車時,應俟先開列車在該區間規定之所需運轉時分過後,始得使次一列車進入該閉塞區間。
前項規定所需運轉時分未滿五分鐘者,亦應經過五分鐘。
傳令法在閉塞區間有列車或車輛存在,須向該閉塞區間運轉其他列車時,指派傳令員一名行之。
傳令員應佩帶表明傳令員身份之臂章。
傳令員應佩帶表明傳令員身份之臂章。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始得依傳令法運轉列車:
一、為拖回站間中途停留之列車運轉救援列車時。
二、為拖回站外正線遺留或溜逸之車輛運轉救援列車時。
三、在因搶修路線運轉工程列車之區間需運轉其他工程列車時。
四、運轉排雪列車時。
一、為拖回站間中途停留之列車運轉救援列車時。
二、為拖回站外正線遺留或溜逸之車輛運轉救援列車時。
三、在因搶修路線運轉工程列車之區間需運轉其他工程列車時。
四、運轉排雪列車時。
施行傳令法區間運轉之列車,應由該區間之傳令員隨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