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的搜尋結果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2 頁-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4條 …規劃事項。三、國內外有關原子能科學機構之合作及連繫事項。四、核子保防業務之連繫、執行、監督及核擬事項。五、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人才之儲備與出國進修之選送及統籌事項。六、原子能科學教育輔導與發展之研究及規劃事項。七、核子事故應…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5條 …合作計畫、技術服務及技術轉移之相關作業。(五)核子物料管理與核子保防業務之聯繫、執行及監督。(六)專利之申請、獲得及維持作業。(七)文宣公關及為民服務作業。(八)法制業務之承辦及諮詢。(九)其他科技合作相關事項。四、第四…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5條 …務之協調、聯繫事項。(七)其他核子設施緊急應變相關事項。六、核子保防科:(一)國際核子保防事務之聯繫、監督及擬辦事項。(二)核子保防管制規範之蒐集與擬訂事項。(三)核物料保防之監督、管制及視察事項。(四)核子保防人員訓練…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3條 主管機關督同國際原子能總署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應就每一核子保防設施,每次收取新臺幣二十萬元檢查費。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條 …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四、核子保防:指為執行國際防止核子武器蕃衍而制定之相關管制措施。五、最終處置:指放射性廢棄物之永久隔離處置。六、除役: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及放射性廢棄…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外國或國際原子能組織所簽訂之核子保防相關條約或協定,督同外國或國際原子能組織所派之檢查員執行各項檢查及偵測,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指定之資料;所需繳交國際原子能組織之核子保防檢查費由設施經營者負擔。前項核子保…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安全管理組織及人力配置。三、設施安全維護及定期檢查計畫。四、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計畫。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5條 …安相關之入侵或破壞事件。(九)機組強制停止運轉或解聯。(十)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所列狀況。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7條 …四)核子燃料、輻射源或放射性廢棄物遺失、遭竊或受破壞。十三、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所列狀況。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9條 …機關之事件,且該事件對民眾或設施內人員健康及安全有影響。七、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所列狀況。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應檢送核子反應器名稱、規格、數量、目的、用途、日期、地點及核子保防文件等資料。依前項規定報請核准輸入或遷移核子反應器者,應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建廠執照或運轉執照影本。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核子保防物料,指下列各目之一者:(一)鈾或含鈾之物料;含鈾之物料指含有鈾之成分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者。(二)鈽或含鈽之物料。(三)釷或含釷之物料;含釷之物料指含有釷之成分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者。…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3條 核子保防業務之國際聯繫,由主管機關為之。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核子保防物料,其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應依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或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5條 輸入或輸出前條規定以外之核子保防物料,申請人應於次月十日以前,檢附使用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使用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自然人者,姓名及住居所。二、使用目的及方法。三、核子保防物料之…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6條 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之核子保防物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檢附相關料帳報告:一、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鈾或含鈾二三五之物料(以鈾之有效公斤量計)。二、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釷或含鈾二三三之物料…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7條 經營者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保管核子保防物料及料帳,嚴格執行交接手續,並建立帳目與報告制度,確保帳料相符。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8條 經營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核子保防設施上月之核子保防物料異動結果,填報相關報表,檢送主管機關。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0條 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每十二個月至十八個月實施一次核子保防物料盤點存量,並自盤點之日起十五日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將盤點存量結果填報相關報表,檢送主管機關。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每十二個月至十八個月向主管機關申…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1條 經營者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將核子保防物料異動或盤點存量結果及其後續報告與補充說明送達主管機關。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2條 經營者對核子保防物料之國際移轉,應於預定移轉日六星期以前,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移轉有異動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3條 經營者對第二條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核子保防設施之興建或運轉,應於申請建廠執照時,向主管機關提出初期設計資料問卷;並應於開始運轉八個月前,提出終期設計資料問卷。經營者對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之核子保防設施,應於首次接收核子保防…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4條 經營者對核子保防設施之設計資料內容有異動計畫者,應於異動實施前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得於各核子保防設施裝置圍阻及偵測監視設備、器械或封緘等核子保防器材。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6條 …指派之檢查員執行各項檢查及偵測時,應攜帶證明文件,始得進入各核子保防設施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執行核子保防檢查。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7條 經營者應指定專責人員配合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並備妥檢查所需相關文件、料帳紀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8條 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時須經過之路線或停留之地點,受檢單位應主動告知場所輻射狀況及安全顧慮,並提供必要之輻射防護裝備。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9條 經營者應於發現核子保防物料數量發生正常運作以外之差異時二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經營者登錄或報告料帳時,因統計數字小數點進位或捨去時,導致核子保防物料數量產生差異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20條 經營者對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裝置之核子保防器材,不得搬動、轉向、清洗、破壞或斷電。並不得遮蔽光學監視設備之鏡頭,確保適當照度;輻射偵檢器附近,應避免發生人為相關射源之干擾。拆除封緘或影響偵測監視設備之電源供應者…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21條 經營者應於發現核子保防器材短少、損壞或運作不正常時二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