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於預定停役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檢送停役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審核:一、綜合概述。二、安全管理組織及人力配置。三、設施安全維護及定期檢查計畫。四、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計畫。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