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經營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核子保防設施上月之核子保防物料異動結果,填報相關報表,檢送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