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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經營者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將核子保防物料異動或盤點存量結果及其後續報告與補充說明送達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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