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20條 法規: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0條 經營者對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裝置之核子保防器材,不得搬動、轉向、清洗、破壞或斷電。並不得遮蔽光學監視設備之鏡頭,確保適當照度;輻射偵檢器附近,應避免發生人為相關射源之干擾。拆除封緘或影響偵測監視設備之電源供應者,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