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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時須經過之路線或停留之地點,受檢單位應主動告知場所輻射狀況及安全顧慮,並提供必要之輻射防護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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