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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經營者應於發現核子保防器材短少、損壞或運作不正常時二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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