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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經營者對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進行核子保防物料及環境取樣檢驗時,應配合該取樣、包裝、運輸或料帳登錄。
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自行對核子保防物料取樣檢驗,並將結果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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