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之核子保防物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檢附相關料帳報告:一、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鈾或含鈾二三五之物料(以鈾之有效公斤量計)。二、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釷或含鈾二三三之物料(以釷之有效公斤量計)。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