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經營者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將核子保防物料異動或盤點存量結果及其後續報告與補充說明送達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