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條 輸入或輸出前條規定以外之核子保防物料,申請人應於次月十日以前,檢附使用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使用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自然人者,姓名及住居所。二、使用目的及方法。三、核子保防物料之種類及其數量。四、核子保防物料之運作地點。五、預估持有核子保防物料之期限。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